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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背景下广西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2022-12-28陈燕和兰佳佳

区域金融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双碳金融机构广西

陈燕和 兰佳佳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 南宁 530000;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绿色金融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强力助推器。2020 年9 月,中国明确提出“双碳”目标,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排放目标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从广西来看,经济发展具有依赖资源型产业发展特征,产业结构单一、以高碳行业为主导、低效产能占比高,与其他先进省份相比,广西面临着更大的减排压力与转型成本。

在上述背景下,绿色发展成为广西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金融不但以市场化原则引导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领域,而且还可以支持传统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升级,支持过剩产能中的优质产能并购重组、提质增效,使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避免环境资源过度消耗,是助力广西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已有研究认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济落后地区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有:绿色项目融资规模普遍较小且分散、绿色金融体系不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不一致、政策协调配合不足以及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等。梁欢(2021)认为宁夏绿色金融的制约因素有六大高耗能行业占比高、各类经济主体对绿色金融认识不足以及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未形成等。贾修斌和李静(2016)分析制约甘肃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的主要因素,认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度较低、绿色项目融资规模普遍较小且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和监管激励政策等制约了绿色债券深化发展。田晓超(2018)指出,内蒙古在金融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生态治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效,但绿色金融发展中仍存在信贷和融资结构调整困难、商业可持续性不高、政策协调配合不足、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阎庆民和刘宏海(2016)认为由于绿色金融缺乏统一技术性解释、支持范围不一致、环境效益难以度量,致使绿色金融的激励或惩罚作用难以发挥。夏诗园(2021)认为我国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制度、顶层设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已有研究认为应当从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健全相关激励措施、提升政策协调配合程度等方面加强地区绿色金融发展能力建设。陈玲和潘鑫婷(2020)认为需健全绿色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促进金融市场成熟化。常雨茂等(2021)认为应加快建立绿色金融发展法律体系,更加清晰地界定绿色金融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王去非(2017)则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支持激励政策,加快建设规则统一、互联互通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强化绿色金融配套保障措施。田晓超(2018)认为需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盘活存量资金,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强化政策协调配合,增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已有文献为本文开展研究奠定了较好基础,但大部分研究仅聚焦于内蒙古、宁夏等地区,这些地区的清洁能源、生态治理项目规模大,具备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基础条件,目前关于广西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较少。广西是典型的以资源型产业为经济支柱的欠发达地区,发展绿色金融面临多方面因素制约。本文结合广西经济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双碳”目标背景下广西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同时总结、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以期为广西更好地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有益参考。

二、广西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一)绿色金融政策陆续出台

广西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绿色低碳发展、“双碳”目标决策部署。一是广西根据人民银行等13 部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落实“加快推进绿色发展”任务,积极推进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二是《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广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等文件先后出台,明确绿色金融发展方向、重点工作。三是广西设立南宁、柳州、桂林、贺州市等4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制定出台《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广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评价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按季度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激励约束。四是广西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强化对绿色产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出台绿色信贷贴息及奖补等财税优惠政策,建立配套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设绿色企业(项目)库,上线绿色金融融资服务平台,为绿色金融创新提供基础保障和政策支撑。

(二)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持续完善

绿色金融政策有效调动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广西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持续完善。金融机构将绿色金融纳入长期战略规划,将绿色金融业务纳入业绩考核,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结合绿色产业发展特点推出量身定制的创新产品,绿色金融市场服务体系持续完善。例如,桂林银行出台《桂林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规划(2021—2023年》并全部完成24家支行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挂牌,设立绿色经营中心、绿色金融专营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法人主体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报告,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推出“土地综合整治贷”“绿色有机农业贷”等绿色创新产品,金融机构开展以碳配额、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为基础的碳金融产品创新,有效盘活企业碳资产;兴业银行成功发行全国首批可持续发展挂钩中期票据。

(三)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在政策大力支持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推动下,广西绿色金融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绿色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截至2021 年三季度末,全区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91%,高于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10.94个百分点,广西成为西部12个省份中5个绿色贷款余额超过3000 亿元的省份之一,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投向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广西共发行20只绿色债券,发行余额117 亿元。2021 年1—11 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绿色贷款和票据71.86 亿元,其中累计办理碳减排票据再贴现7.89亿元,支持碳减排量4.34万吨。三家城商行累计发行100亿元绿色金融债。

三、五大因素制约广西绿色金融深化发展

(一)产业政策导向不明确,绿色金融制度位阶低

目前自治区层面仍然缺乏系统的绿色产业规划、高耗能产业绿色低碳转型规划,行业碳减排曲线模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范围尚不明确,导致金融机构在支持某些领域高碳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管控“两高”项目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指向。绿色金融条例尚未出台,绿色金融工作以部门指导意见为主,制度位阶低,各部门、各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绿色金融的发展定位、部门监管责任、制度与标准、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投融资评估等未能从法律层面得以确立。从企业层面来看,尽管国家、地方政府对企业下达具体节能减排要求,但对企业单位产值减排量、具体产品减排量等指标的要求尚不明确,企业由于无法预测自身转型成本,缺乏低碳转型动力。加上广西经济发展支柱仍然是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为主的传统产业等,国家限制性信贷政策超前于广西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导致部分合理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二)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绿色项目识别成本高

首先,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均出台相关绿色金融标准,但尚未完全统一,增加了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识别难度。例如现行《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21 年版)》剔除“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的标准如《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等,还包含“清洁煤炭技术”等项目。其次,监管部门间的绿色信贷标准不统一。在产业标准差异方面,人民银行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为标准,银保监会的标准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为基础,纳入绿色标识产品、环保药剂及绿色产业相关的贸易。在个人绿色信贷标准方面,人民银行标准仅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而银保监会标准仅包括个人绿色消费融资。监管部门间信贷统计标准不一,不但增加了金融机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造成部门间的统计差异,不利于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准确的决策支持。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绿色金融内生动力弱

目前人民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占央行评级权重较低,金融监管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约束不足。金融机构内部对绿色贷款的审批普遍缺乏专项的尽职免责条款,主要参考一般性贷款的尽职免责行为规范。各地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创新,但环境权益抵质押流程不规范、质押物处置方式尚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创新进程。自治区政府层面绿色信贷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建立,财税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资金奖励、专项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尚未完善。当前广西大力推动“桂惠贷”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除小部分同“桂惠贷”等政策性贷款重叠的绿色项目享受贴息外,大部分绿色项目没有得到保险机构、增信机构、财政担保等风险分担和补偿。由于绿色项目存在周期长、投资大、收益不确定等问题,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初期商业可持续能力较差,在缺乏政策保障、风险补偿和风险共担机制情况下,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内生动力不足。

(四)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配套服务发展滞后

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项目融资平台是绿色金融业务重要的基础设施,通过收集绿色企业(项目)、节能减排、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和动态管理,能有效解决企业(项目)“泛绿”问题,便于绿色项目与金融资源对接。但是,自治区层面尚未正式建立绿色项目遴选、认定、入库和金融服务等机制,以及缺乏绿色项目融资平台,仅南宁市建立绿色项目库,仅柳州开发广西首个绿色项目融资平台——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导致绿色项目面临较高的认定成本,绿色项目认定涉及企业环境信息、产业规划、节能减排等不同部门的信息且披露仍较为分散。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或机制,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准入企业白名单,绿色业务拓展面临客户数量不足、成本高等问题。绿色项目认证需要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包括勘察服务、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能源审计等在内的中介服务,但区域内绿色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绿色中介机构数量少且专业性不强,绿色信贷项目勘察、节能评估等环节耗时较长且中介费用较高,进一步影响了融资主体对项目绿色属性进行认定的积极性。

(五)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绿色专业人才缺乏

首先,广西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基本以传统流动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为主,绿色贷款支持转型升级方式仅针对单一项目、单一产业,缺乏针对不同行业、产业和企业类别开发的针对性强、审批快、提用款便捷的产品和服务,绿色供应链融资、碳金融等新型融资方式发展缓慢。广西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等业务创新及发展规模远落后于西部大部分地区。其次,绿色专业人才匮乏也导致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缓慢。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掌握国家宏观政策及产业、环保、安全等多个领域知识的金融人才,然而目前广西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方面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制约业务顺利开展。例如,桂林市风电资源丰富,由于风电涉及天文、地理、电力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加上无同类项目收入数据参考,导致信贷风险难以识别,客观上影响金融对风电能源项目的支持。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缺乏系统性的绿色金融知识、政策培训,业务人员对于理解绿色信贷业务标识政策文件、绿色信贷范围及定义以及识别不同类型绿色贷款等存在困难,主管部门对绿色金融政策宣贯解读仍需进一步加强。

四、先进地区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借鉴

2017 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批准设立共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部分试验区积累了丰富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经验,为广西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借鉴。

(一)广东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第一,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广州制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依托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搭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系统。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已有交易产品和系统为载体,打造生态补偿交易平台,提供生态项目开发服务及生态项目投融资服务。创新“绿创通”评估评价体系,为绿色科创企业提供绿色金融全流程服务,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可持续发展建设。第二,探索创新碳金融业务。广州制定并完善碳金融标准,制定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标准、绿色供应链融资标准等,并在全省推广。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陆续创新推出碳排放权抵押融资、法人账户透支、配额回购、配额托管、远期交易等碳金融业务,为企业碳资产管理提供丰富灵活的渠道。第三,制定绿色金融激励政策。2020 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出台,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不同市场主体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业务发展制定了奖励政策。第四,加强绿色金融合作,2020 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特别强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合作。2020 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香港品质保证局签订《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中国香港地区与广州地区的绿色金融技术和经验交流与分享。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联合香港品质保证局、澳门银行公会联合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和林业碳汇业务标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对接。

(二)浙江湖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第一,强化绿色金融政策顶层设计。湖州市政府制定《湖州市绿色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将绿色金融列入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出台《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推动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对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六大领域的碳减排做出法制化安排。第二,完善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体系。湖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区域绿色金融发展指数评价规范》《美丽乡村建设绿色贷款实施规范》等多项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在全国率先建立地方统一、有公信力、可操作性强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在精准识别和评价绿色项目、规范绿色金融业务标准、优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湖州市政府制定《湖州市绿色银行评价规范》《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明确绿色专营支行、绿色金融管理部、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专营机构的建设标准,提升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服务能力。第三,构建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湖州市制定“绿色金融25条”“金融10条”等配套政策,建立绿色贷款贴息机制、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绿色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绿色金融绩效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挂钩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第四,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湖州市发布《湖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2020版)》等文件,在组织银行业机构围绕绿色信贷政策、战略目标、环境风险识别体系建立、绿色金融考核总目标等方面建立或修订与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58 项,率先发布全国首个区域性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性与公信力。

(三)浙江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第一,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衢州市搭建绿色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衢融通”,通过集信用采集、融资对接、绿色金融、政务服务等八大“互联网+”功能于一体,嵌入绿色标准以及第三方入口,实现绿色企业(项目)全流程线上评价、绿色企业奖补资金全流程线上办理。构建农信系统绿色银行服务平台,从客户绿色风险等级、绿色金融资产、绿色生态效益三个层面实现与信贷资源的自动映射和计算,优化信贷风险监测手段和资产结构。第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衢州市出台《绿色企业评价规范》《绿色项目评价规范》等标准化文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数字经济智慧产业等支持。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发绿色贷款专项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有的绿色贷款用途的基础上,新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绿色信贷等6类绿色贷款用途,形成具有衢州产业特色的绿色贷款统计标准。衢州市在农信系统出台《客户环境风险计量评估办法》《绿色金融关联映射标准》《环境效益计量标准》等三大标准,量化绿色属性等级,形成具有农信特色的绿色普惠金融体系。第三,制定工业企业碳账户体系地方标准。衢州市政府发布《工业企业碳账户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指南》,依托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单位税收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开展绿色评价,为企业贴上红、黄、浅绿、深绿标签,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在工业领域碳账户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开发农业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居民生活碳足迹核算等方法学,实现六大领域构建碳账户并形成碳征信报告,提升市场主体降碳的积极性。

五、加快广西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强化绿色金融发展基础

一是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绿色金融条例,明确绿色金融发展定位、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及相关标准。持续完善以绿色金融条例为核心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构建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二是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结合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广西碳中和、碳达峰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完善并印发《广西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三是申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选取绿色产业基础条件好、绿色金融需求大的地级市申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挥试验区示范效应。

(二)构建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统一绿色金融行为准则

一是完善地方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并由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等主体制定相应层级的实施细则。二是完善绿色金融GDP 考核框架,科学评估金融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绿色融资风险评价以及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三是研究制定绿色评级相关标准,在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绿色金融重点支持产业指导目录,完善绿色企业(项目)评估认定标准。四是建立投融资监管细则。结合广西经济发展阶段及区域产业结构特征,制定投融资监管细则,从制度上确保金融机构对区域、产业控碳减碳进行支持的规范性。五是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标准。结合广西资源禀赋,探索林业、岩溶碳汇评估标准,挖掘碳汇资源潜力。六是完善碳金融标准。加快制定碳排放权抵质押指引,完善工业企业碳排放监测机制。探索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加强金融对高碳企业转型发展的支持。

(三)完善激励约束政策机制,激发绿色金融内生动力

一是完善监管层面的激励约束。将绿色债券、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MPA 考核并完善考核机制。探索通过差异化法定存款准备金、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等支持绿色发展。二是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考核体系,规范绿色业务评估流程,制定相应的尽职免责制度,适当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不良容忍度。三是强化金融风险管理,适当提升高碳资产风险权重,及时评估及应对碳减排约束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分层次、按照规定高质量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并将结果纳入投融资决策。四是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出台专项的财政贴息、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等激励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加大财政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贷款贴息力度。五是完善企业碳排放监测与激励机制。创设碳账户核算体系,探索构建与碳排放相挂钩的财税激励机制与货币政策机制。

(四)加强绿色融资配套建设,搭建绿色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积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绿色认证中介机构库建设,为绿色项目提供便捷、高效、经济、规范的绿色认证服务,提升绿色认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完善绿色融资担保增信体系。二是完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共享绿色项目认证、企业环境违法、绿色金融产品等相关信息,搭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将环保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效率。三是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建设。联合各级有关部门遴选绿色企业(项目)名单,形成全区统一的绿色企业(项目)库,定期披露企业(项目)绿色指标情况,建设绿色融资服务平台,促进绿色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

(五)提升金融机构创新服务能力,完善绿色人才发展政策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产品服务创新。深化发展碳排放权、碳汇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模式,探索创新更多碳金融产品。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将金融机构纳入碳交易市场主体。二是创新发展转型金融。完善转型金融标准,鼓励金融机构适当降低高耗能产业企业转型的贷款门槛,结合企业转型需求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服务,支持企业工艺装备升级、绿色化改造等,建立科学的创新产品效果评价机制并开展风险监测。三是强化绿色金融政策宣导。强化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等的联动,通过举办工作会议、座谈会、论坛等方式,开展绿色金融普惠宣传,加深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的认知。四是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与金融部门和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绿色金融人才培养方案,加大绿色金融人才供给。针对绿色金融制定专项的人才引进政策,如对绿色金融高级管理人才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基数,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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