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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公募REITs的经济逻辑与演进安排

2022-12-28陈鸿祥

区域金融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资产

陈鸿祥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江苏 盐城 224001)

一、引言

近年来,受逆全球化思潮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的超预期冲击,中国GDP 增速下行压力加大,实现经济增长目标面临挑战。在对外出口面临贸易摩擦、国内消费需求修复乏力、投资增速低位徘徊的情况下,根据历次危机应对经验,“启动公共投资带动消费潜力释放”自然成为“稳增长”的政策选项,然而“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却面临财政收支压力加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庞大等问题,公募REITs 再次进入决策者视野。当前需要政策决策层、学术研究界和实务操作层群策群力,实现中国版REITs 顶层设计、底层实践之间的有效互动,既要归纳国际成熟经验、借鉴核心制度特征,又要根植中国国情、评估国内试点成效,探寻中国版公募REITs 的演进安排,助力“稳投资”“降杠杆”平衡机制,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中国版公募REITs的经济逻辑

人类金融演进历史表明,金融中介低效造成金融风险积聚,最终引发金融危机。公募REITs等底层技术助力金融中介标准化,疏通储蓄转换投资的渠道,降低融资的信任成本、交易成本,促进中国金融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

(一)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金融资源均衡配置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融资方式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一些商业银行表面旱涝保收、收取政策性息差,实质却导致了金融惰性和信用风险偏好扭曲。由于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享有政府信用背书、刚性兑付等先天融资优势,使得商业银行滋生国有情结和政府偏好,信贷资源倾向“垒大户”,容易造成杠杆率攀升和投资效率降低,从而成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内在逻辑。央行《2021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21年末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分别增长9.0%、10.3%,实际并不匹配同期GDP增速(剔除2020年低基数效应)。中国版公募REITs可助力金融资源均衡配置:一是降低间接融资偏高比例,缓解信贷配置的期限错配、信用错配和流动性错配,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避免商业银行的融资抽利,又能减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风险集聚;二是一定程度固化金融结构,将富余市场流动性锁定在不动产领域(张捷,2021),M2 随之减少,从而避免流动性调节失控,降低存款人挤兑概率等。

(二)改变债务驱动型投资模式,卸下地方政府债务包袱

从美国次贷危机等事件可知,债务驱动型投资模式蕴含了金融危机隐患。多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融资平台负债、发行专项债券等债务型融资,这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杠杆率攀升,隐性债务膨胀,甚至依赖“借新偿旧”维持资金链。财政部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余额将近30.47 万亿,隐性债务更是难以准确估算。当前,基于夯实“房住不炒”、终结“土地财政”的政策导向,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受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趋缓,防控疫情补贴、修复消费需求等财政支出加大。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财政收支紧平衡和“适度超前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版公募REITs将提供破解方案,助力摆脱依赖杠杆融资支撑基础设施投资的传统逻辑。公募REITs依托资本市场将“国有资产”(实质为债权人资产)转化为社会资本持有,能为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提供标准化退出工具,化解持有国有资产与高负债率之间的矛盾。

(三)盘活存量成熟资产,释放沉淀资金进入补短板领域

2014 年以来,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密集出台,类REITs进入实践期。然而,PPP模式移植无法适应制度环境,并由于固化政府付费责任而被贴上高风险标签(洪艳蓉,2021),类REITs产品也未能预期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叠加疫情冲击,基础设施投资增速断崖式下滑(2020年0.9%,2021 年0.4%)。公募REITs 作为嫁接产业和社会资本的标准化工具,具有“轻资产、重运营、使用者付费”的特征,通过“公开募集-投资建设-运营孵化-成熟退出”闭环模式,形成盘活存量资产、释放沉淀资金、投资新增项目的滚动开发循环。释放的财政金融资源可以进入补短板领域,例如,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抵消人口红利消失,支持绿色低碳、清洁能源等“碳中和”项目发展,完善医疗保健、社区养老等项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攻克高端芯片、航空发动机、精密机床、优质种子等卡脖子工程等。

(四)大幅降低不动产投资门槛,填补资管市场产品空白

迄今为止,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优质金融资产仍然较少,难以匹配庞大的国民储蓄需求。城乡居民通常将低利率的银行存款作为主要金融资产,但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回报,也往往偏好囤房炒房、网络借贷(P2P)等投资,容易埋下金融风险隐患。股票市场的散户普遍缺乏投资专业技能,容易盲目跟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于2018 年出台并于2022年正式实施,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彻底打破“保本”“刚兑”。在此环境下,公募REITs优势突出:投资门槛低,便于大众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市场;采取“化整为零”策略,将沉淀的不动产转化为流通性、小份额的基金单位;挂钩优质基础设施,为大众投资者提供抗通胀的资产配置;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关联性低,为大众投资者提供多元化配置选项。

(五)契合社会资本投资需求,拓宽国际资本投资渠道

一是契合社会资本投资需求。公募REITs 兼具股债双重属性,既有固收类(强制分红回报)特征,又有权益类(资本利得收益)属性。公募REITs 具有投资期限长、风险偏好稳健的产品特性,而且收益优于债券、波动低于股票,成为配置高安全边际资产的投资选择。显然,公募REITs契合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社会资本的投资理念。二是拓宽国际资本投资渠道。基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处于零(负)利率水平,中国版公募REITs试点项目的回报率可观,必然受到海外稳健型基金的青睐;探索“一带一路”公募REITs,由国际资本持有REITs 项目,有助于化解海外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公募REITs绕开巴塞尔协议枷锁,使中国商业银行避免遭到非经合组织成员国约束,缓解计入风险资产比例;当前离岸人民币市场对人民币投资产品需求旺盛,中国版公募REITs 给储备人民币的国家提供极具吸引力的投资工具,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三、国际公募REITs的实践经验

本文通过追溯REITs 制度起源及其在全球发展变迁,归纳梳理成熟市场REITs的市场实践和核心特征。美国最早探索REITs,历次危机倒逼REITs 政策优化,经过近六十年的演变成为全球成熟REITs交易的典型样本。东亚市场(日本、新加坡等)、欧洲市场等总体仍属REITs后发市场,制度设计和交易规则均受到美国实践经验的启示。

(一)经济衰退是REITs诞生的初始动因

宏观经济疲软、不动产投资低迷是全球REITs市场的诞生背景。1956—1958 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期,不动产开发市场趋于饱和,资产价格回落,GDP增速持续走低;20 世纪90 年代末期,日本GDP 增速、房价持续下降,经济泡沫破灭以后,迫切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加坡经济增长动能不足,适时推出REITs。显然,危机酝酿创新,通过嫁接资本市场实现不动产处置和金融风险疏解功能,推出公募REITs 赋予经济增长新动能。另外,英国、新加坡借助公募REITs,吸引全球发行人和投资者,助力打造国际金融中心。

(二)以健全法制作为基础保障,通过央行支持增强投资信心

1.健全法制,释放政策红利。美国方面,1960 年《国内税收法案》赋予REITs 与共同基金相同的法律地位;1976 年《REIT 简化修正案》规定REITs 总收入75%来自租金或抵押利息收入;1986年《Five or Few⁃er法案》允许养老金投资REITs;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放宽退休基金等5/50配置限制;1997年《REITs简化法案》允许国外投资REITs等;2004年《就业机会创造法案》取消国外投资者REITs 差别对待;次贷危机后《REITs 投资和多样化法案》发布,等等。日本方面,2000年政府部门修订《信托投资公司法》《关于资产流动化法》,奠定了J-REITs的法律基础;2008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意REITs投资海外不动产;2014年日本养老投资基金(GPIF)投资J-REITs。一系列法规的完善使日本迅速成为全球第二大REITs市场。

2.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稳定市场流动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日欧等国家(地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采用MBS、ABS、REITs 等,REITs 成为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工具。2010 年日本央行制定购买J-REITs计划;2012年和2016年日本央行推出两轮“量化质化宽松”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购买J-REITs份额,向J-REITs 注入流动性;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后,日本央行计划每年购买J-REITs 额度1800 亿日元,从而稳定金融市场。

(三)以税收中性作为核心驱动,并配套反避税法律制度

1.税收中性是核心驱动。为避免“双重征税”,各国规定投资者享受“穿透征税”。美国方面,1960 年《国内税收法案》赋予REITs“税收中性”,《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法案》对REITs股权结构、收入、分配等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税收减免;1986 年《税收改革法案》取消加速折旧记账、亏损抵免,RELP 丧失相对REITs 的减税优惠;1997 年《REITs 精简法案》允许抵扣已缴的公司所得税,分得股息允许减免20%个人所得税。新加坡方面,2001年《税收透明规则》免除RE⁃ITs 企业所得税,REITs 产品或投资者执行单次征税,减免特定税种(印花税、利得税等);2005 年修订的《房地产基金指引》免除个人投资者分红的税收,境外机构投资者分红仅征收10%持有税(境内机构投资者17%)。

2.配套反避税法律制度。1988年美国颁布《国内收入法》,成为REITs反避税法律依据:一是缴纳内置收益税,规定资产持有期限,防止借助REITs 逃避企业所得税;二是征收违禁交易税,限制REITs 短期频繁买卖,防止以出售为目的持有不动产;三是排除适用股息扣除规则,REITs 投资者股息不能作为普通股息从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四是转让定价惩罚性税收,REITs 与应税子公司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原则(虞琪琪,2021),将重新核定收入并征收惩罚性税款。

(四)制度变迁不尽相同,管理模式各有利弊

1.制度变迁不尽相同。初始制度容易“锁定”低效率状态,通过制度变迁可以实现边际报酬递增(王娴,2020)。一是市场自发的诱致型制度变迁,以美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美国REITs源于市场萌芽和演进,1967年美国允许设立抵押型REITs,REITs被赋予“影子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绕过“利率上限”的套利工具;20 世纪70 年代中期石油危机、经济滞胀,大量抵押贷款违约,抵押型REITs 被迫清算;1990 年初演化出伞形REITs(UPREIT)、DownREITs等复杂架构,从而递延缴纳资本利得税。二是政府推动的强制型制度变迁,以东亚国家为代表。日本、新加坡等后发市场首先由政府开启,以行政推动提供政策框架和产品结构,然后由市场力量在监管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2.管理模式各有利弊。迄今为止,对于REITs 管理模式的绩效差异尚未有定论。一是欧美地区采用内部管理模式,属于“传递工具”定位逻辑。此模式类似公司型,优势在于REITs 免税享有法理基础,管理人倾向于主动管理;缺点在于REITs容易专注不动产开发,忽略“产融”双重属性,只能通过依赖公司治理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等制衡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例如,美国公司型REITs、伞型REITs(UPREIT)结构模式,澳大利亚采取REITs 份额和股票打包上市“合订证券”(张峥和李尚宸,2021)。二是亚太地区采取外部管理模式,属于“集合投资”定位逻辑。此模式类似委托型,优势在于单独出台REITs 税收优惠措施,管理人倾向于采取稳健经营(吴云飞等,2021);缺点在于REITs容易变成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只能通过更换外部管理人等制衡约束原始权益人、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日本、新加坡等。

(五)颁布合规条例强化监管,持有金融牌照规范运营

美国公募REITs注册上市按照《证券法》,交易规则遵循《证券交易条例》,采取特殊税收载体监管(STREITs)规范市场经营(孙汉康,2019)。上市公募RE⁃ITs 须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交易规则;非上市公募REITs 接受证券市场管理者协会监管,仅在SEC备案;证监会网站披露公募REITs 的项目运营、资产处置、业绩回报、风险揭示等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日本J-REITs必须遵守《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法》《金融工具与交易法》;J-REITs 实行许可证管理,发起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要获得金融厅(FSA)的交易代理许可,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融服务代理部门注册成为投资管理人。澳大利亚公募REITs 须获得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ASIC)的资格许可,受托人获得审慎监管局(ARA)颁发的从业牌照。新加坡《REITs 守则》详细规定禁止性事项、关联交易等披露标准,既含有管理协议、借款约束、分红预测等常规性信息,也包括投资限制、扩募增发、产品终止等特殊性信息。

(六)普遍采取强制分红机制,多数实施杠杆率约束

1.普遍采取强制分红机制。REITs投资收益的大部分每年要以分红形式派发,从而降低可支配的留存收益、抑制管理人的扩张潜能(肖钢,2019)。美国REITs将年度应税收入90%部分分红给予税前扣除日本J-REITs 规定运营收入扣除股利分红后再折算为应税收入;英国REITs 强制分红比例达90%,否则不予享受免税优惠;澳大利亚、加拿大等REITs 规定投资收益如果不分红,将适用最高税率;新加坡《CIS守则》规定REITs分红比例达90%予以免税。

2.多数实施杠杆率约束。多数国家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45%~60%,避免利息支出侵占息税前利润摊薄投资收益率。美国早期抵押型REITs 呈现债权特征,未设置杠杆率上限,2001年颁布《美国REITs现代化法案》设定杠杆率上限。新加坡S-REITs杠杆率不超过3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杠杆率上限均调至50%。但是,仍有日本、澳大利亚等少数REITs 未设置杠杆率上限。

(七)收入主要源自不动产,收益率高于大类资产

1.收入主要源自不动产。国际成熟市场REITs超过70%是成熟的不动产,稳定现金流主要来源于不动产的使用者付费或租金。美国REITs 每个税务年度至少75%的业务收入来自房地产租金、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或房地产处置收益等。新加坡规定REITs 不动产投资比例达到70%以上,允许原始权益人前三年承诺最低收益补贴等。

2.收益率高于大类资产。美国:全美不动产投资协会(NAREIT)数据显示,1972—2020年权益型REITs年化收益率(平均派息率7.97%、资本利得率3.45%)高于同期标普500 指数、道琼斯和纳斯达克指数;富时纳瑞特(FTSE NAREIT)权益型REITs 指数在中通胀期、高通胀期较标普500指数分别高出1.87%、4.56%,呈现抗通胀属性;权益型REITs与标普500指数、巴克莱美国综合债券指数相关系数分别为0.57、0.19,吸引8700 万美国人通过退休金账户等投资。新加坡:截至2021年7月,S-REITs十年期年化收益率较十年期国债、海峡时报指数分别高出4.3%、2.5%;2012—2020年,S-REITs与全球市场股票和债券相关系数分别是0.6、0.8,能够分散投资组合风险。

四、中国版公募REITs的现实评估

中国版公募REITs历经探索期(2005—2013年)、类REITs 实践期(2014—2019 年)、公募REITs 试点期(2020年至今)。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 年6 月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中国版公募REITs 开启“破冰”之旅。当前,我国既需要评估取得的成效,总结、推广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又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持续完善制度设计、交易架构等。

(一)积极成效

1.出台多重政策利好,发布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2021年1月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配套细则,从业务办法、审核指引、发售指引等三个方面规范REITs 交易规则。2021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规范财务报表编制、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操作事项。2021 年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58 号文”)提出,新增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2021 年11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投资。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完善项目手续、办理产权证书、国有资产转让以及签订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等事项。2022 年1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3 号《公告》),首次明确专项税收优惠。

2.REITs 市场扩容潜力巨大,试点遴选重点底层资产。北大光华《中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规模研究》预测,中国版公募REITs市场潜在规模为4万亿元至12万亿元;戴德梁行预测,按照全球成熟市场公募REITs 总市值/股票市值的均值(3.8%)预测,中国REITs 总市值保守估计为4 万亿元。近二十年来,传统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等)项目投资完成额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7%,沉淀巨量成熟底层资产;新型基础设施(5G基站、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投资规模迅速上升。显然,中国有望成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REITs市场。2020年4月《通知》提出,将试点聚焦重点区域(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优先重点行业(仓储物流、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固废危废等污染治理项目,信息网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园等);2021 年7 月“958 号文”将REITs 试点拓展到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同时坚持“房住不炒”政策。截至2022 年3 月末,已有11单公募REITs获批挂牌上市。

3.试点采用“公募基金+ABS”架构,是现实条件下的择优方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不允许直接投资不动产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公募基金“双10%”投向限制。中国版公募REITs 面临修法成本、可操作性、设计难度等兼顾因素。试点方案采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架构,在前期“类REITs”实践为资产重组奠定的技术基础上,借鉴底层资产证券化与破产隔离的成熟机制,在公募基金和底层资产之间嵌入ABS,REITs 穿透取得底层资产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因此,“公募基金+ABS”架构是衔接证券基金法律框架、减小法规障碍的现实选项。

4.设置强制分红比例,约定债务融资监管口径。中国版公募REITs 试点方案保留国际REITs 精髓,分红比例、杠杆率等设置甚至比国际成熟市场还要严苛。一是强制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美国为应税收入)的90%、每年不得少于1 次,抑制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挂钩投资规模的扩张冲动,RE⁃ITs 价值通过项目运营、资产增值等实现内生增长。二是约定债务融资规模比例,按照《指引》监管口径,资产负债率低于28.56%(并购融资负债率低于16.7%),避免现金流主要用于还本付息而导致投资人派息不足。

5.规定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增加财务指标准入门槛。原始权益人(含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指引》规定战略配售(持有份额不低于20%)及锁定期(设置5 年)等制度安排,抑制“套现”道德风险;向线下投资人询价发售比例高于70%,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比例不足10%。Wind 数据显示,截至2022 年2 月末,我国上市11 只公募REITs 战略定向配售/基金份额总额比例超过50%。《指引》规定募集资金80%投资ABS 并持有100%份额,剩余20%募集资金只能投资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通知》增加两项财务指标作为准入门槛:一是近三年总体盈利或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市场化运营,不依赖第三方补贴;二是预计未来三年杠杆融资、折旧摊销前的净现金分派率(预期可供分配现金流/不动产评估净值)不低于4%。中国版公募REITs采取相对谨慎的制度设计,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回报。

(二)制约因素

1.尚无公募REITs 专项立法,配套法规亟待完善。公募REITs缺失上位法,REITs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列举的证券范围,无法公开发行公司型REITs,ABS 法律地位也尚未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使得公募REITs面临诸多法律条款冲突。现行的REITs政策总体上属于临时性措施,层级较低,例如,2020 年《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2021 年相关配套规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制定,等等。因此,中国亟待开展REITs 专项立法、颁布规章条例,提供一揽子法律层级的规范框架。

2.仅出台部分环节优惠政策,总体税负仍然偏重。资产注入、分红等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持有运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仍执行现行税法。一是资产注入环节“提前征税”允许部分递延。针对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未实际让渡20%基金份额且锁定期5年涉及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2022年第3号《公告》明确底层资产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保持原计税基础),允许递延至锁定期后,待实质性转让取得资本收益时缴纳,但权属转移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仍按现行税法执行。二是持有运营和利润分配环节“双重征税”。同一收益造成重复征税:持有运营环节,项目公司要根据经营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益分配环节,ABS 比照封闭基金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搭建“股+债”架构规避项目公司层面所得税,又会扭曲风险隔离初衷。另外,现行税法规定,资产剥离、设立ABS、股权回购等转让均涉及印花税,印花税率(0.5‰)虽低,但交易频繁且双边征收,税额仍然较大。

3.优质资产供给动力不足,部分资产权属手续存在瑕疵。一是优质资产供给不足。一方面,地方城投平台的核心资产多数为特许经营权,经营现金流稳定、市场评级高,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融资,原始权益人让渡优质资产控制权、发行公募REITs 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优质成熟资产“真实出售”影响后续抵押贷款能力,即便发行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偏向“逆向选择”,即优先剥离“劣质资产”,倾向保留“优质资产”。虽然《指引》被迫折中采取5年锁定期,但也只是部分缓解地方政府和债权人的顾虑。二是部分资产权属手续存在瑕疵。试点方案涉及标的多为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流转需经国资委审核和“招拍挂”流程。部分产权及土地权属生成过程存在法律瑕疵,缺失不动产登记或产权证书,资产权属模糊、产权转让附带限制等问题影响资产的排他性和独立性,无法有效隔离风险,难以纳入优先推荐项目。另外,部分非实体资产(例如收费权项目)缺少市场跟踪数据,底层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也存在技术障碍。

4.架构涉及多层嵌套,信息披露缺乏衔接性。一是架构涉及多层嵌套,损害项目实施效率。试点方案基于“集合投资计划”框架下采用“公募基金+ABS”架构,从REITs 持有人到底层资产涉及多层嵌套关系,发行人、ABS、投资人等参与主体复杂,产生职责界定、沟通协调的委托代理成本,ABS 甚至成为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的工具。二是信息披露缺乏衔接性,涉嫌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指引》指定基金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主体,而其利益出发点未必契合REITs 发起初衷,原始权益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信息优势、存在道德风险,容易通过隐蔽行为、费用转嫁、关联交易等掏空行为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

5.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亟待储备专业人才。一是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根据《指引》规定,试点主要采取战略配售、线下询价发售方式,使得机构投资者占比高,公开发售的公众投资者参与度低;首批RE⁃ITs试点产品规模偏小,而且投资结构设置锁定期,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应该选定至少1家流动性服务商,但符合基金资格认定的做市商不足,难以保障ABS二级市场流动性。二是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由于公募REITs 具有“产融”双重属性,既要具备不动产的专业运营经验,又要掌握金融产品的资本运作能力。公募REITs 试点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资产运营、税务筹划等专业团队不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等业务能力欠缺;缺乏具备运营管理经验的基金管理人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原始权益人承担资产管理职责,但较少涉猎资本市场,极易将REITs作为资产处置平台。

五、中国版公募REITs的演进安排

(一)完善优化法律体系,择机颁布专项立法

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使之成为公募REITs的法律载体,从而避免借助ABS层层嵌套,简化公募REITs 交易结构。总结《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正式出台《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法案》,专项立法规范参与主体资格、发起设立、组织形式、信息披露、权益分配等。择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专项条款,将REITs纳入单独证券品种,为公司型REITs发行上市扫除法律障碍。法律层面明确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挂钩通胀指数,赋予公募REITs抗通胀属性,避免以投资者利益补贴使用者。

(二)尽快出台扩募细则,拓展试点选择范围

一是出台并完善扩募细则。使扩募机制规范化、标准化,通过挖掘存量资源、梳理意向项目,分别纳入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形成项目分类辅导→孵化→储备→推荐→发行的递次推进机制。二是完善筛选审核指标体系。重点评估行业竞争力、资产增值空间等指标,筛选经营模式成熟、现金流稳定、不依赖财政补贴、市场化运营的优质项目,实现高盈利与低风险耦合,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避免原始权益人将劣质资产“甩包袱”。三是规范审核程序、简化烦琐流程。确保权属清晰、无瑕疵,实现可转移和法律隔离,履行移交手续后无产权纠纷;明确特许经营类项目转让规定,避免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国有资产经国资部门审批后,必须经产权市场公开挂牌转让、二级市场公开询价等,避免国有资产贱卖风险。

(三).实施一揽子税收优惠,配套反避税防范措施

1.实施一揽子税收优惠,避免条块割裂征税。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激励原始权益人将底层资产尽快“入池”。落实2022年第3号《公告》,将战略配售份额递延至5 年锁定期后实际减持时缴纳所得税;RE⁃ITs 发行设立环节底层资产未实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可适当减免或递延至处置环节征收。二是避免复杂层级的重复征税。公募RE⁃ITs 设立、运营、终止等环节涉及多次资产重组,实际上属于同一交易事项的分步实施,其中涉及重复征税,受益人可以凭借受托人的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款返还;分红派息予以减免所得税;被剥离资产正常计提折旧;打通利息增值税抵扣链条;“财政付费”类收入予以税收豁免等。三是完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境外参与方预提所得税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2.做好反避税配套防范措施,维护税收公平。一是将设立环节的税收优惠挂钩资产持有期限,防止REITs 设立后短期内买卖处置资产,对套利行为要征收惩罚性税款。二是审查关联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纳税义务,例如运营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经营利润则转移至项目公司,采取“存量债务置换”或“反向吸收合并”避税,或以支付租金、股息分配等转让定价行为使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

(四)整合“碎片式”监管,完善市场规则体系

一是整合“碎片式”监管,完善“双重监管”框架,加强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之间REITs监管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便于实施穿透式监管,从而实现参与主体、业务流程的法律责任全面覆盖,最终实现监管规则与市场机制之间的优化平衡。二是实施准入审批、颁发业务牌照,更好地规范受托人、管理人、评估师等注册资格,从而明晰经营决策、分红派息、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权责边界,避免多重身份及权利滥用。三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引领作用,聘请外部管理机构。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利益相关者交流机制,发布业务操作指南规范和ESG指标体系等;设置持有人大会表决机制,保障少数份额持有人话语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聘请外部机构约束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合谋行为,追溯和识别参与主体的逐利偏差行为(洪艳蓉,2021),避免利益输送、疏于履职及过高薪酬等,并形成相应惩戒机制。

(五)完善治理机制,培养对标国际的专业运作队伍

一是完善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治理机制,强化责任主体地位,对原始权益人(实际控制人)在发行环节的基础资产要充分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在存续运营环节负责运营监督核查和现金流预测、归集分配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合规性、风险性和技术性等信息完整披露,防范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补充外部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咨询顾问、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作用,通过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提高REITs相关主体的履职能力。二是培养对标国际的专业运作队伍。培养具备复合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提高驾驭REITs“产业+金融”融合工具的业务能力。原始权益人承担资产管理人角色,需要弥补金融产品的资本运作能力,熟悉证券基金、资产评估、法律规范、财务运筹等复合知识,掌握项目运营、风险评估、估值定价等核心技能。

(六)总结契约型试点经验,逐步尝试公司型REITs

“公募基金+ABS”架构属于契约型模式,涉及多重委托的代理链条,加大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同时,基金管理人仅收取管理费,缺乏主动运营的激励动力,且仅承担运营失误的有限责任。因此,一方面,总结试点经验,采取合理收费制度激励管理人发挥专业能力,管理费挂钩资产规模或可分派收入,绩效费挂钩经营利润或派发红利(罗桂连,2021)。另一方面,逐步尝试公司型REITs。由于公司型架构简洁清晰,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效率损失,并具有长期声誉的约束机制,因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纳入REITs,实现公开发行和注册上市,从而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外部市场等治理机制解决委托代理冲突。

(七)培育多元化投资者,准确匹配风险偏好

通过引入不同风险配置偏好的投资者,实现持仓多元化,从而对冲产品风险。当前,散户投资者对公募REITs 的投资逻辑、风险评估等仍处于启蒙阶段,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示产品风险,使散户投资者目标匹配风险承受能力,有序提高散户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引入社保基金、专项基金、企业年金等社会资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产配置,鼓励参与战略配售。目前只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线下询价,建议逐步允许海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 及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吸引养老基金、主权基金、捐赠基金等国际基金。

(八)保障二级市场流动性,制定触发条款和退市机制

一是鉴于REITs对ABS定价依赖性,应保障二级市场流动性。丰富投资者类型、分散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实际流通水平;完善做市商制度,保障二级市场流动性,发挥前瞻性交易定价能力;央行将公募REITs 纳入质押品范围,提供补充应急流动性。二是制定触发条款和退市机制,防止发生小概率极端事件。公募REITs 在遵守现有上市公司和基金退市规则基础上,如果发生分红比例持续不达标、涉嫌欺诈等不符合市场规则的行为,应当取消REITs 资格,及时清盘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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