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挑战
2022-12-12李晓涵
李 晓 涵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在全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高质量推进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需求日益强烈,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及对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追求也不断上升。①(1)① 参见张保生、王殿玺:《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轨迹(2015—2019年)——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分析工具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因此,为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位的法治需求,需要找寻提升司法文明的新路径,解决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挑战。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信力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对于展现司法文明建设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①(2)① 崔亚东:《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探索与建立》,《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司法公信力体现在司法运行进程与司法裁判结果之中,是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及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与尊重。“中国司法文明评估指数”实证研究项目表明,司法公开是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司法过程公开与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②(3)② 张保生、张中、吴洪琪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2页。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技术一方面为司法公开创造了更为便捷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司法机关单向公开的传统格局,赋予了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积极发表意见、参与司法监督及社会治理的新通道。因此,在新技术条件下,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当积极应对新媒体技术带来的新形势、新挑战,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手段加大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诚信,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良性互动的交流机制,注重聆听社会公众的反馈与诉求,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
鉴于此,本文将依次论述以下内容:首先,司法公信力本质上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种主观感受和价值评价。这意味着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依法公开司法运行过程及司法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还应当结合新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更高期待,积极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公正需求。其次,司法公开是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换言之,司法公开的程度如何,深刻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最后,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使得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复杂多变的影响。因此,在新媒体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积极应对现代媒体技术带来的新挑战,逐步建立双向沟通的司法公开新格局。
一、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社会公众的感受与评价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主观感受和价值评价,反映了司法制度能否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依赖程度。因此,社会公众关于司法活动的“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对于司法公信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在推动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对司法制度抱有更高的期待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应当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其含义,研究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①(4)① 参见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蒋蔚:《何谓司法公信?》,《光明日报》2014年02月13日,第11版;孟祥沛:《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毛园:《司法公开与提升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第24期;杨楠:《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立足于司法文明指数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有研究者从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个介乎客观与主观之间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既反映司法的客观运行状况,也体现社会公众的主观认知状态”②。(5)② 孟祥沛:《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还有研究者从不同的主体视角出发,将司法公信力划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视角的信用说、基于社会公众视角的信任说以及多样主体互动交流下的复合说。其中,从多主体互动交流阐释司法公信力的“复合说”认为,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包含着司法权力机关的司法公正性,是因赢得社会公众信任所具有的能力和资源;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③。(6)③ 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3页。
本文认为,在语义上,司法公信力包含两方面内容,即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其中,司法信用是公众信任的客观前提与基石,公众信任是司法信用的主观评价和反映。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本质上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公众关于司法公正的主观感受与价值评价。此外,司法权力机关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是为了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与信赖所体现的内在权威与效力,而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过程及结果的认知和信任则来源于一种主观评价或内心的价值判断。在此意义上,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是否赢得社会公众内心信任、信赖与尊重的重要表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评判标准
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公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评判已经成为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水平、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①。(7)① 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不仅有利于了解司法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了解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程度,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向前发展。②(8)② 参见李树、何玥:《公开与信任:司法公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实证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2018年第4期。
基于司法公信力的主观评价属性,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③(9)③ 孟祥沛:《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对于司法公信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实证调研报告表明,在司法运行过程及司法裁判结果中,能否让社会公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④(10)④ 张保生、王殿玺:《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轨迹(2015—2019年)——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分析工具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因此,为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以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为导向,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诚信,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具体而言,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注重以下具体内容:首先,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司法的公正性一旦受到质疑,司法的公信力也随之下降甚至最终导致司法无权威。”⑤(11)⑤ 杨楠:《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立足于司法文明指数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少数案件处理不公正、程序不合法、纠错机制不健全等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其次,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也对司法公信力有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态度蛮横、执法粗暴、腐败贿赂、专业欠缺等行为都会加大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简言之,社会公众所获得的不同的司法体验会对司法认识产生差异化影响;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与良好声誉方面的积极评价对提升和强化司法公信力,维系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司法公信力不足不仅会阻碍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尊重与服从,还会造成司法制度因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而难以运行,从而破坏司法的公正性。①(12)① 参见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持续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既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要注重公众的参与及其司法感受,持之以恒地推动司法过程公开与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具体而言,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持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效率与公平。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责任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此外,还要满足社会公众对提高司法效率的追求,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又要从程序上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解决司法腐败。“‘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②(13)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18页。司法公信力的重塑需要塑造高质量、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司法监督体制,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进而提升对司法机关的整体印象。
最后,依法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公众的司法参与度。“强权可以成为‘信任’的保障,但并不能产生‘信任’本身。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决定性因素在于司法在分割利益、裁决纠纷时,其运行程序和运行结果两方面均具备应有的公正性。”③(14)③ 蒋蔚:《何谓司法公信?》,《光明日报》2014年2月13日,第11版。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需要,通过使公众获得全方位的信息可以化解对司法机关的误会,形成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也是监督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
二、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实证调研项目表明,司法过程及司法结果是否依法公开及其公开程度,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①。(15)① 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4页。
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具体包括司法过程依法公开与司法裁判结果依法公开两个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持续推进司法公开的整体建设。其中,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属于司法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属于裁判结果公开。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导下,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展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的重大改革举措之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我国法院系统已基本形成“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②(16)② “司法公开取得重大进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开通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截至今年2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64.6万件,观看量48.5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278.3万份,访问量133.4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加强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主动公开司法信息,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47418.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22年3月20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实证调研数据表明,在司法文明指数的10个一级指标中,“司法公开”以75.9分位列第一名;“司法公开”项下的两个二级指标(即“司法过程依法公开”和“裁判结果依法公开”),得分也均在75.0分以上。有研究者认为,从回顾分析2015年至2019年中国司法文明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司法公开”五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强项指标,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认可度较高①。(17)① 参见张保生,王殿玺:《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轨迹(2015—2019年)——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分析工具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简言之,司法公开既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②(18)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1页。也是促进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司法改革成就之一。
(二)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积极影响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具有双重的法治功能。③(19)③ 张保生、张中、吴洪琪等著:《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3页。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能够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审判应当是公开的,犯罪证据也应当公开提出,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④。(20)④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20页。另一方面,公开又是一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德国法理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⑤。(21)⑤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25页。
我国司法实践表明,司法公开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而且也为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与信赖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司法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以下积极影响:
其一,司法公开将对裁判结果依法公开,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司法知情权,让公众了解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理由。这种实质性公开能对公众起到法律教育作用,加深对司法的认知,树立司法权威,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二,司法公开要求对司法过程依法公开,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廉洁公正。通过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能够确保在案件受理、侦查、审判等阶段符合程序公正,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制度,推进司法廉洁建设,进而提升司法机关的自身形象和司法公信力。①(22)① 参见郑飞:《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源自实证调研和数据挖掘的启示》,《证据科学》2015年第1期。
其三,司法公开能够搭建起司法与公众之间互动的桥梁。一方面,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应是民意的体现,司法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进而对司法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更好地开展司法改革,使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得到提升,以便两者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
(三)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2014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网等互联网平台的相继开通,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些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阅读海量的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了解庭审过程、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公开平台的使用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首先,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司法公开立法模式,加上受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主观性的影响,在司法公开的工作落实上会出现差异。部分法院在司法公开中出现“内容泛化、形式主义、行政化倾向,与司法实际脱节”②(23)② 林坤:《司法公开的三大实践隐忧》,《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等问题,甚至有的法院将庭审直播数量视为司法公开水平的考核标准,这种差异性应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误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
其次,庭审直播的全程性、实时性、不受观看人数限制性会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不利影响。公众的主观看法和情感倾向会影响对当事人的客观判断,轻易对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动机下结论,并且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肆意泄露和传播,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干扰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最后,庭审直播会对庭审人员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使其承受公众舆论与司法责任的双重压力。大多数庭审人员对庭审直播持谨慎态度,尤其不愿将受舆论影响强的案件进行大量直播,避免放大公众舆论判断与法官专业审判之间的差异、对立和冲突,破坏司法的独立性。③(24)③ 参见左卫民:《反思庭审直播——以司法公开为视角》,《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10期。
司法实践表明,上述现象的存在,不仅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初衷,而且,可能会破坏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影响司法权的依法运行,从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三、新媒体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现代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也变得更为复杂多变。从积极层面上看,新媒体无疑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搭建了新桥梁。但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自由性、全民性、传播快等特点,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司法单向公开的“大一统”局面,而且,社会公众关于个案的“观感”及评价,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为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建立良性互动的交流机制,注重聆听社会公众的反馈与诉求,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
(一)新媒体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搭建了新桥梁
新媒体具有大众性、高传播性、强渗透性等特点,尤其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高度普及,人人都能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了解最新信息。许多对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也会第一时间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引发公众的关注与监督。新媒体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相比,与公众之间的交互性更强。公众既是新闻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与传播者。同时,新媒体也为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提供了开放的平台,这为公众与司法之间的互动搭建了新桥梁,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新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新媒体的宣传作用为司法公开提供新路径。新媒体时代对司法活动的宣传和报道是公众了解、获取司法信息的有效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公开的进程。一是检察院法院系统、公安系统通过开设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案件信息,公布调查结果,进行普法教育等,从而扩大司法影响力,实现司法公开的全面性与及时性。①(25)① 参见陈纯柱、戴路仁:《新媒体场域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机理及提升路径》,《学术探索》2019年第7期。二是公众可以借助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以及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技术手段,切实参与到司法案件从立案到裁判的全过程。运用新媒体平台“实现全部重要流程与节点的信息化、可视化和公开化,构建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①(26)① 徐隽:《司法大数据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人民日报》2018年5月2日,第9版。
另一方面,新媒体的监督作用能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新媒体的及时性、大众性能使公众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进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通过在新媒体平台曝光司法不公事件,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与到司法活动监督中去,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调查工作,纠正司法程序中的错误与不足,并及时回应舆论质疑。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消除公众与司法之间对立紧张的局面,使得司法机关获得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度评价,树立司法权威,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新媒体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新挑战
新媒体的自由性、全民性、传播快等特点,能够让一些原本可能无人关注的普通案件迅速成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如2017年“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某案)”②、(27)② 赵志刚、李艳:《央媒评于某案类热点案件:司法与公众“共振”才能“共赢”》,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16877,2022年3月20日。2019年“余某某认罪认罚案”③、(28)③ 《余某某案一二审判决全文及争议观点合集》,https://mp.weixin.qq.com/s/9pRJf_2Nxv6_75qypg4Gqg,2022年3月20日。2020年“杭州网络诽谤案”④、(29)④ 《六学者评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https://mp.weixin.qq.com/s/fBcjmSoN3uK0-hSZtfMp6g,2022年3月20日。2021年“博士偷菜案”⑤(30)⑤ 《法律专家评“博士”偷菜案》,载检察日报正义网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cZOln4GM6YidzA-qrEMc2A,2022年3月20日。等等。
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手段让司法活动变得更透明的同时,也让司法公开呈现诸多新的特征和挑战。例如,为了流量效应,新媒体在案情介绍上往往失之全面,只关注某些能够吸引眼球、产生轰动效应的“特殊因素”;受此影响,很容易让社会公众陷入信息不完整的困境,甚至不再关注案件真相,只期望通过舆论的力量获得自身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与威胁。一方面,新媒体与司法所处的立场不同。媒体在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时,有时为吸引眼球、赚得流量,会偏离中立立场,倾向社会情感占优势的一方。公众的舆论往往夹杂着道德伦理,从个人的内在偏好与价值判断出发,对案件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难以通过理性讨论案件事实。而司法活动需要在面对道德伦理困境时保持理性,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切勿让非理性舆论干扰司法独立性。①(31)① 参见陈敏、广文革:《新媒体下司法公信力提升问题探析》,《理论导刊》2016年第7期。另一方面,新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话语权地位不同。新媒体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得人人都能自由发表言论,打破了传统媒体时代强势群体掌握话语权的分配规则,而话语权力的突然转型,会使得公众获得强烈的表达欲,从而散布一些不实言论,制造社会舆论。而司法机关为树立公正、严肃的司法形象,维持司法权威,在“舆论场地”表现得更加被动、封闭,往往会成为舆论“施压”的对象。②(32)② 参见戴路仁:《新媒体场域下的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邮电大学,2019年,第25-29页。面对司法舆情的挑战,司法机关不能以消极、被动的态度面对,以免引起公众的质疑,背离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在新媒体时代,司法者如何在舆论风暴中既保持定力又倾听民声,如何在维护公众情感,获得公众信任、依赖的同时,树立司法权威,保持司法公信力不受损害,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无疑关系到公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信心,同时,也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前进的步伐。
(三)新媒体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路径
在新媒体技术条件下,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当积极应对新媒体技术带来的新形势、新挑战。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手段加大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诚信,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良性互动的交流机制,注重聆听社会公众的反馈与诉求,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具体而言,为更好适用新媒体时代的条件,应当注重相关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媒体监督机制,规范媒体平台。缺乏法律对媒体平台的约束与监督是舆论混乱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一些官方媒体为抢占新闻首发资源,往往来不及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反而成为误导观众的工具,加大网络舆情的风险。在媒体监督方面,除了细化媒体监督规定,对媒体的不当监督进行适当处罚外,还可借鉴国外限制媒体监督的经验:如美国发布限制性命令,防止舆论干涉司法;英国限制媒体报道的时间与内容;德国在法庭上设立记者席,以便了解案件事实,负责对公众说明等。通过限制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以保障司法判决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①(33)① 参见卢博:《论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协调——提升司法公信力》,《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9期。
其次,提高司法机关的应急能力,积极公正回应司法舆情。公众在新媒体环境下享有自由表达和言论自由权,但由于网络环境的自由、快速、便捷性,某一话题往往能迅速成为公众舆论热点,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之间因其道德观念、教育程度、价值观念的差异性较大,会导致舆论的发展走向充满不确定性。另外,媒体的煽动性、公众的片面猜疑可能会把原本破碎的小道消息变成有头有尾的谣言。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反应机制,对舆论热点展开调查,转变思维滞后的局面,避免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给予公众积极回应,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最后,推动司法公开多样化,借助新媒体提升司法公信力。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利用新媒体的多样性来开展司法活动,将新媒体手段为其所用,实现新媒体与司法公信力的良好互动。一是在采用三大公开平台之外,借助公众经常使用的自媒体平台开展交流,在留言区为公众答疑解惑,制作公众号科普司法教育,加大公众对司法治理的关注;二是主动接受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可开设公众开放日、成立审判庭记者席、制作工作宣传片、开展直播交流活动等,通过拓宽司法公开途径,加深司法公开程度,以消除公众与媒体的疑虑,避免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四、小结
本质上,司法公信力在于司法制度能否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以及能否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信任与信赖,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主观感受和价值评价。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既需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过程及其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公众的信任与尊重,同时,还必须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从而增强司法制度抵抗网络舆情冲击的能力,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和评价指标。为了达到正义实现有透明度的目的,必须立足新媒体时代的特点,通过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推动构建双向互动的司法公开新格局。只有通过加大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与透明度,与社会公众形成良好互动,建立适应新时代条件的司法公开机制,才能有效满足司法公信力培养与提升的内在需求。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在利用新媒体手段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同时,也要警惕网络舆情对司法治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司法活动要善于顺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借助新媒体多样化手段的正向功能,拓宽司法公开的途径,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获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依赖与尊重,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动司法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