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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暗之间:诺丁斯关怀伦理的他者性意蕴
——以列维纳斯他者性观点为坐标的比较与分析

2022-12-06叶雅萱张姜坤

比较教育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维纳斯意蕴关怀

叶雅萱,张姜坤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被关怀者”(the cared-for)①在诺丁斯的相关论述中也常用“他者”(the other)指代。是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关怀伦理的关键概念,这不仅是因为它与关怀者(the one-caring)共同构成了关怀关系的“两端”。更为重要的是,关怀关系的建立最终需要被关怀者的确认,即只有得到被关怀者积极回应的关怀行为,才构成真正且真实的关怀关系。这与基于“他者”建构伦理关系的他者伦理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就此,我们合理推测,在诺丁斯的关怀伦理中内藏着他者性意蕴,或者说关怀伦理与他者伦理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然而,具体考察诺丁斯关怀伦理的相关概念与命题(如其对关怀关系的互惠性与平等性的强调、对被关怀者回应的重视等),我们又难以忽视其中存在的一些区别于、乃至相悖于他者伦理的特征。这或许也是当下关怀伦理研究中他者性视角缺失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关怀伦理与他者伦理之间的相合之处与失和之阙?我们到底能否认为关怀伦理中含有他者性意蕴?如果有,关怀伦理的他者性又何以如此晦暗不明?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追问,最终导向我们对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他者性思想的引入。

在关怀伦理与他者伦理互勘的语境中,引入列维纳斯的他者性思想有其独特的意义。第一,承认了关怀伦理与列维纳斯的他者性思想具有内在相关性。这也被诺丁斯本人所确认——她曾直言关怀伦理与列维纳斯等人所描述的他者伦理有一定的共同之处。[1]第二,关怀伦理与列维纳斯他者性思想的互勘,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两者的把握,特别是对关怀伦理中他者性意蕴的把握。因此,本文将以列维纳斯他者性思想为坐标,考察并揭示诺丁斯关怀伦理中他者性意蕴的存在状态。

一、坐标:列维纳斯他者性思想的基本观点

列维纳斯的他者性思想可以从他者、自我及他者-自我三个维度进行阐释。

(一)他者

在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中,他者作为“面容”(visage/face,或译“面孔”“脸”)出现在与我的面对面相遇之中,向我显现并表达自身。他者的他者性具体体现为,不可同一的绝对差异性、无法掌握(seize)的无限性以及赤裸袒露的脆弱性。

首先,在其不可同一的绝对差异性上,他者不可被同化、不能被占有,是有别于我的存在。面容因其独一无二而标识着人之绝对差异性。一方面,人之绝对差异性意味着它拒绝被其他面容所包含,它“拒绝占有,拒绝我的权能(power)”[2]。另一方面,人之绝对差异性正是在拒绝被包含、被占据中呈现出来的[3]。因而,面容所指代的他者不仅不能被我所包括、含纳,反而通过对我的权能的不服从而确认其绝对差异性。也就是说,他者是我所不是者,我无法将他者同质化为另一个“我”,更无法将其对象化为我的客体。

其次,在其无法掌握的无限性上,他者永远超越于我的认识,不可为我所完全理解、企及。列维纳斯认为,面容既具有可见的部分,也具有不可见的部分。仅在可见性上认识面容是危险的,其潜藏着一种风险,即以“物”的方式对待他者,并将他者视为我所把握和占有的对象纳入我的认知观念之中。为此,在列维纳斯看来,面容更为本质之处在于其不可见的意义。[4]所谓“不可见的意义”,在于面容彰显着他者的无限性,即面容无法变成一个被既有观念所囊括的内容者。[5]他者并非有限的、可被全然把握的认知对象,而总是溢出我所见的视野之外、溢出我所知的观念之外,从而不断从我捉握的指缝中跃出与逃离。就此而言,他者永远在一个超越的伦理高位向我言说。[6][7]他者超越于我的无限性削弱了我的权能,使我无法通过认知与理解的方式进行自以为是地强势占有,而是将我降至一个更低的位置,回应与承担着他者的无限与超越。

最后,在其赤裸袒露的脆弱性上,他者呼唤着我的绝对责任。在列维纳斯看来,面容是人最裸露、率真和坦诚之处。面容把他者的脆弱性呈现于我,也预定了我对他者的绝对责任。[8]这也正如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iedman)所解释的,在列维纳斯这里,他者作为一个孤儿、穷人或饥饿的人,作为一个对我有所需求的人,与我发生联系,唤醒我的责任。[9]他者的脆弱性、他者的“手无缚鸡之力”反而赋予其更大的权能。当他者那极其脆弱与易朽的面容完全袒露在我的注视之下时,便打开了最原初的话语——“不可杀人”,即不可彻底否定他者的独一性、他异性,不可让他人从属于我。在这一意义上,面容并不单单是一个人体器官,而是一个伦理相遇发生的场所和时刻。[10]他者的脆弱性带来一种伦理上的强制性,唤起我的义务,使我服从于他者,为他者负责。

(二)自我

列维纳斯在对他者之他者性的阐述中,也形成了其对“自我”的理解,即自我不再是自我中心主义的主体,而是以他者为基点的伦理主体。

其一,自我是为他者而在的伦理主体。列维纳斯认为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共在”(Mitsein)观念,将自我与他者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使他者难逃被同化的命运。为此,他将作为伦理主体的自我放置于被动的地位,自我从一开始就是为他者存在的[11]。这样一种自我并不具有主格性,相反,它的感受性是一种比所有的被动性还要被动的属性,是一种彻底的脆弱性。[12]也就是说,作为伦理主体的自我在面对他者时自动降至一个彻底的被动性状态,面对他者面容的呼唤,自我失去其主动性与选择性,而只能接受并且承受他者的存在。就此而言,列维纳斯将自我视为他者的人质。

其二,“为他者”的被动性支撑起我对他者的无限责任。当我与他者相遇,他者的绝对差异性、无限性和脆弱性全部呈现在我面前。面对他者,自我不是注视,而是回应与应答。在列维纳斯看来,回应(response)与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词根都源自拉丁语“spondere”,这就意味着回应内含着责任的意义。我与他者的相遇昭示着“为他者”的责任降临于我。这种责任不是一种口头的、形式上的责任,而是一种“完全的责任”。“这责任应该承担所有的他者,应承担他者的一切,甚至于他者的责任。我比其他人永远都负有更多的责任。”[13]可以说,我对于他者的责任是无限的、不可让渡的。

其三,自我的主体性在为他者负责的过程中显现。自我在面对他者的时候虽然是被动的,但这不意味着自我将成为他者的对象或客体。在列维纳斯看来,正是在成为他者的人质、为他者负责中,自我才真正成为主体并得以定义其主体性。“仅仅在我是负责任的这一意义上,我才是我”[14],“我仿佛是那个唯一的被挑选者”[15]。正是“为他者”的责任唤醒了我的主体性,才成就了独一的、不可替代的我。独一性获得的同时也意味着极致自由的实现,它“超出自身,不顾及自身,摆脱自身的束缚”[16]。因而,为他者负责的被动性实际上恰恰代表了回应他者、给予他者的主动性,而这也意味着为他者负责并非是禁欲的、厌己的,相反,它造就了享受的、自由的主体。

(三)他者-自我

由上述列维纳斯关于自我与他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他者是外在于我、超越于我的存在。在我与他者的面对面相遇中,他者的面容召唤着我的责任,而我成为对他者负有无限责任的主体,回应着他者的召唤。从而,我与他者之间构建了一种非对称的伦理关系。①为了契合并凸显他者之于我的优先性,本文以“他者-自我”来指代他者与自我之间的非对称性关系。

“正是在他人和我之间的关系并非对称的这个意义上,我是臣服于他人的;从本质上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是‘主体’。”[17]这种非对称性昭示了我与他者关系的单向性。“主体间性的空间并不是对称的。”[18]他者贫弱的形象与我富有而有力的形象所造成的强弱差异,不仅不赋予我高位,反而引发了我对他者的仁慈,使他者在关系中作为高于我、优先于我的存在。因此,我回应他者的召唤,既不要求他者同样回应我的召唤,也不要求他者对我的回应予以回应。这也揭示了非对称性的又一个含义——非互惠性,即我与他者并不是一种契约型的互惠关系。面对他者,我负责与给予的出发点完全在于他者,而非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就是说,我对他者的责任构成了一种原初的伦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自我并不奢望他者对我负起同等的责任,也不奢求能从对他者的负责中获得回报。

从他者、自我以及他者-自我三个方面,列维纳斯描摹了一种纯粹而极致的他者性内涵。这种他者性不仅昭示了他者与自我在属性特征层面上的“差异性”(differential),而且指涉一种伦理差异。[19]自我在对他者的尊重与负责中保持着一种伦理“间距”,确保着“绝对差异”不会被抹杀、被同一化。[20]质言之,他者的不可包括和超越的他异性[21]、自我为他者而在的主体性,以及他者与自我之间非互惠的、单向的非对称性,保持了他者与自我之间的伦理向度,从而避免了主体从自我出发对他者的同一、盲视或吞噬。

“他者”“自我”“他者-自我”作为透视他者伦理的关键性结构,也为我们解构诺丁斯关怀伦理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框架。需要说明的是,“他者”“自我”“他者-自我”在关怀伦理中被阐释为“被关怀者”“关怀者”“关怀关系”。虽然自我与他者都可能作为关怀者与被关怀者而存在,但诺丁斯在论述中常将关怀者对标自我、将被关怀者对标他者。此外,虽然关怀伦理与他者伦理在对关系以及关系主体的表达上存在差异,但他们在基本指向与核心内涵上具有一致性,这也构成了我们以前者解释、解构后者的基本前提。

二、被关怀者:他者性的显在意蕴

虽然关怀伦理与他者伦理有着不同的概念体系,但就对他者性的认识而言,“关怀伦理是用同样的风格接近他者的”[22]。诺丁斯指出:“把他者作为他者,原封不动地尊重他者。没有这种认识,……伦理学是不可能的。”[23]“在对关怀的分析中,其方向性是从被关怀者到关怀者。”[24]就此而言,将被关怀者视为全然异于自我的他者,是关怀伦理最为鲜明的他者性意蕴。从对作为他者的被关怀者的认识出发,关怀伦理中所蕴含的他者性思想清晰可见。具体说来,关怀伦理在对被关怀者本身的认识中具有丰富的他者性色彩,明确表现在两个维度。

(一)将被关怀者视为充满差异性的他者

与列维纳斯对他者不可同一的绝对差异性的强调一致,诺丁斯认为,应当避免将他人视为普遍意义上的“和我们一样的人”,而应将他人视为与我有差异的人。[25]这一充满差异性的他者,在马丁·布伯(Martin Buber)所称颂的“我-你”关系中有着诗意的诠释:“他人绝不是一个被研究的对象或一堆有待被同化到我们认知结构中的数据,此人不再是他或她,不只是他们或她们的一个样本,不只是世界的时空网格中的一个结点,也不是一个可以被预期并被准确描述的物体,或者可以明确说出的若干素质的拼合物。他是独特的、连续的,他是充满苍穹的那个你。”[26]也就是说,那难以穷尽的差异性构成了“你”之为“你”的全部意义。每一个他者都是差异满溢苍穹的、具体而微的“你”,是不可被抽象化、普遍化的存在,而非能够对象化的客体。

基于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何诺丁斯反复强调应慎用“移情”(empathy)来描述关怀。原因便在于移情常常表征为将自我投射到他者身上、将自我的情感赋予他者,而这会引发“同情的谬误”——这实际上是试图占有他者、将他者视为我的客体,并将其同一化为自身的表现。在关怀中对他者的关注则与“移情”相反,它是一种“纯粹关注”的状态。在关注中,人们保持着对他者的接受性与“同感”(feel with),即“我接受他人,并感其所感,即使我在心智上不能确定我身处那样的情境时是否会产生对方那样的感受”[27]。

由此,为了使被关怀者作为外在于我且不可同一的他者成为可能,就需要秉持专注(engrossment)与动机移位(motivational displacement)的原则。其中,专注既不是认识,也不是迷狂;既不吞噬他者的主体性,也不将自己沦为他者的客体。而应当是全身心地投入与接受他者,“认真倾听他、观察他、感受他,愿意接受他传递的一切信息”[28]。而动机移位则是注意他者的需要,产生帮助他者的愿望,将动机能量流向他人,像思考自己的问题一样思考如何帮助他者。在专注与动机移位的原则下,被关怀者得以保留在其特有的位置上,存有自身的他异性,并作为一个完整的、异于我的主体被关怀。

(二)将被关怀者视为具体的他者

如前所言,列维纳斯认为他者具有无法掌握的无限性,是超越于我的认识、不可被完全认知的。这也就意味着他者无法被归纳为某种抽象的知识为我们所理解。这一他者性在关怀伦理中则表现为被关怀者的具体性。

被关怀者由于是异质的、无法被同一的,因而是具体的。由于每个他者都是各异的,他者所处的情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关怀者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他者,其关怀行为并不能被客观化、抽象化为某种理性的、可供检验的知识。因为一旦将关怀抽象化为确定的原则或知识,就意味着关怀者可以以解决“问题”的思维去面对被关怀者的处境,即凌驾于被关怀者之上,居高临下地将自我的想法投射到沦为客体的被关怀者身上。在诺丁斯看来,面对具体的他者,关怀“更多地要求具体而非抽象”[29]。相比于认知他者,它更像是一种“看待事情的另一个视角”[30]。由于被关怀者所处的情境是唯一的、独特的,关怀的目的便是“从那些具体而独特的情境中形成关怀者的图景”[31]。即便被关怀者难以为关怀者所完全理解,但是在每一个双方相遇的情境下,关怀者都能在对所遇的具体他者的接受和共感中感受其召唤。

总之,诺丁斯关于被关怀者的差异性和具体性的基本观点及立场,与列维纳斯关于他者的绝对差异性和无限性的相关描述具有较高程度的内在一致性。可以说,至少在上述两个方面,诺丁斯的被关怀者与列维纳斯的他者是一致的。而关于他者的“脆弱性”,虽然在现有的研究资料中并未见到具体详细的阐述,但诺丁斯在关于学生、儿童的讨论中也曾有所提及。由此可见,虽然诺丁斯与列维纳斯围绕他者的他者性所展开的讨论有所差异,但他们在思想内核与精神气质上具有一致性。可以说,在对关怀者的认识上,关怀伦理具有鲜明的他者性意蕴。

三、关怀者:他者性的混沌之处

在对“关怀者”,即对自我最原初的角色的理解上,关怀伦理显示出与他者伦理的不同之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遮蔽他者性的状态。

(一)“让他者存在”的伦理主体

在诺丁斯看来,虽然关怀者同样也是作为以他者为基点的伦理主体而存在,但是这一伦理主体的存在状态并非列维纳斯意义上的“为他者而在”,而更贴近于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意义上的“让他者存在”(letting the other be)的状态。[32]事实上,“让他者存在”与“为他者而在”在显现出共同面向的同时,也潜藏着背离的根苗。

就两者的相同之处而言,“让他者存在”与“为他者而在”都拒绝将自我与他者视为简单的共在关系。“共在”一方面具有将自我投射于他者的倾向,难逃吞噬、同一他者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存在自我无视他者、置他者不理的危险。总之,不论是诺丁斯还是列维纳斯,都反对将自我作为与他者纯粹共在的个体。

就其背离之处而言,“让他者存在”区别于“为他者而在”之处在于,“让他者存在”显示了一种与他者“待在一起”[33],即我与他者位于同一水平线的状态。在他者伦理中,他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是优先于我、高于我的存在。我与他者的相遇昭示着对他者的无限责任降临于我,这是一种不可撤退、不可回避的责任。而在关怀伦理中,自我与他者之间具有“相互间的他者性”(mutual otherness)[34],自我与他者之间是相对的,没有哪一方更为原初[35]。自我可能同时作为他者的关怀者与他者的被关怀者存在。这种相互间的他者性意味着关怀关系“在本质上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36]。如此,便带来一个晦暗不明的问题,即在这样一种既可能平等又可能不平等的关系下,自我之于他者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关怀责任?是否与列维纳斯所强调的无限的、不可撤退和回避的责任具有完全一致性?这也就导向对关怀者之于被关怀者的责任的讨论。

(二)为他者负责的限度与层级

在伦理自我的主体性实现上,诺丁斯的关怀伦理更倾向于将自我视为“让他者存在”的主体。而这也直接影响了关怀者之于被关怀者责任的限度与层级。虽然关怀者有回应被关怀者需要的责任,但是不同于列维纳斯所强调的对无限的他者负有无限的责任,诺丁斯反对责任的泛滥,不认可普遍的关怀(universal caring)[37],认为关怀者的责任有其限度和层级。

一方面,在关怀责任的限度上,关怀伦理暗含着责任上的限制[38],关怀者没有关怀每一个人的责任。诺丁斯阐述了关怀责任的两个标准,一是现存关系的现实性或潜在性,二是动态关系中成长的可能性,即潜在的发展为互惠关系与亲密的相互关系的可能性。[39]其中,前者意味着我们将要付诸行动的他者应当具有作为被关怀者回应的能力,从而使关怀关系具有实现的可能。后者意味着我们应当检视他者回应的潜在可能性。例如,虽然儿童现阶段可能缺乏回应的能力,但其回应的潜力是巨大的,并且随着他的成长,回应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会逐渐增加。[40]综合这两条标准来看,关怀责任的限度就在于——如果不具有在他者身上建立关怀关系的可能性,即他者既无回应的能力,长期内也无发展起回应能力的可能性,那么我对他者则没有关怀的义务,我与他者也并不能构成关怀关系(即便这并不妨碍我朝着关怀的方向努力)。例如,“我没有义务去关心在非洲挨饿的儿童,因为不可能让这个关心在他人身上实现”[41]。

另一方面,在关怀责任的层级上,关系亲近与处境不利的他者具有优先性。首先,诺丁斯将关怀置于一个多圈层的同心圆中,关怀者的关怀责任由内向外减弱。关怀者天然地对处在自己内圈层的他者负有更多关怀的责任,处在内圈层的他者具有天然的优先性。而对于那些处在最外圈的与我们没有关系的陌生人,关怀的责任也逐渐减轻,关怀的敏感性也渐行渐远。[42]其次,处在弱势、脆弱境遇中的他者具有优先性。在同一情境中,当不同的他者同时与我们相遇,关怀者应首先“关心当下处于痛苦和危险的那个人”[43]。

关怀伦理承认了关怀责任的有限性与层级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承认了关怀者对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主动性。虽然“让他者存在”的自我弱化了在列维纳斯语境中自我对他者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松绑”,即自我不完全被所有他者束缚,不是全然被动的关怀者。通过责任的有限性与层级性,关怀伦理保证了我对每一个与我面对面相遇的他者的关怀不被泛化、普遍化和抽象化。正因为如此,诺丁斯论述中的“关怀者”呈现出了与列维纳斯思想中的“自我”相异的特征。相对于列维纳斯他者伦理意义上那种纯粹、强势的他者性而言,诺丁斯的关怀者则呈现了一种隐微的他者性。而这自然也影响了关怀者与被关怀者构建的关怀关系中他者性意蕴的显现。

四、关怀关系:他者性的隐性意蕴

在关怀伦理中,被关怀者显在的他者性意蕴与关怀者隐微的他者性意蕴的相互交织,使关怀关系显示出一种晦暗不明的他者性状态。正是这种晦暗不明的状态,导致了诺丁斯关于关怀关系的相关论述存在一些看起来与他者性意蕴相矛盾的地方。为了拨开关怀关系中他者性的迷雾,需要对这些矛盾性概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

(一)关怀关系是一种对称关系还是非对称关系?

在列维纳斯所描述的非对称性关系中,他者性体现为自我对他者责任的单向性,以及自我与他者之间的非互惠性特征。从这两个特征出发,诺丁斯所区分的两种关系——平等关系与不平等关系,是否都同样能被认为是一种非对称性关系?其中的他者性又如何隐、如何显?这需要对两种关系分别进行讨论。

诺丁斯指出,很多关系在其本质上常常是不平等的。例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一方长时间扮演关怀者的角色,另一方则必然成为被关怀者。[44]当人们以教师的身份与学生交往时,就因其社会身份所代表的强势地位而成为当然的关怀者,学生则成为必然的被关怀者,关怀者与被关怀者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一关系显而易见是一种非对称性关系——关怀者总是比被关怀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动机能量总是流向被关怀者。然而,在这一不平等关系中,关怀者的社会身份本身所内含的更大职责与能力,使其不能完全出离自我、臣服于他者。在师生关系中,教师的教育职责使他“必须通过两双眼睛来看世界……他必须用在另一个身份那里所听到的语言来解释他以这个身份所看到的”[45]。也就是说,关怀者对被关怀者的关怀需要做到自身视域与他者视域的融合。因此,自我并非完全臣服于他者,而是既寻访了他者的世界,又回到自己的特殊角色和身份中思考关怀行动的方向。

与此同时,诺丁斯也指出,爱人、朋友、同事以及邻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46]在平等的关系中,关系双方同时具有关怀者和被关怀者的身份,随时准备着关怀对方,也随时准备回应来自对方的关怀。诺丁斯认为:“如果一方希望成为关怀者,另一方想当然地将被关心视为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关系就会出现问题。”[47]因而,在这种平等的关系中,关怀双方都对另一方负有关怀的责任,也同时负有回应对方关怀的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平等的关怀关系是一种对称性关系呢?其实不然。

在平等的关系中,诺丁斯强调关怀双方同时作为关怀者与被关怀者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关怀者能要求他所面对的被关怀者也如自己一般地去行动。关怀者行为的出发点完完全全在于被关怀者身上,而非建立在期望被关怀者以同样的方式回报自己的基础上。不论自身是否同时作为被关怀者,自我就其关怀者身份而言,总是比被关怀者负有更多的责任。因而,即使是在平等的关怀关系中,自我与他者之间也是非对称的状态。平等关系只不过可以被视为加诸在关系双方身上的双向非对称关系(见图1)。其中一层为“关怀者-被关怀者关系”(a),即关系的此一方(A)作为关怀者,对另一方(B)具有无条件关怀的责任;另一层则是“被关怀者-关怀者关系”(b),即关系的另一方(B)同时也具有作为关怀者给予此一方(A)无条件关怀的责任。正是双方之于彼此的非对称性实现了关系的平衡,即正是关系(a)与关系(b)的双向非对称,才构成了所谓平等的关系(c)。概言之,关怀中的平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双向的非对称性关系相互作用最终实现的平衡结果,即关系双方同时作为对方的关怀者,将对方视为优先于自己的被关怀者进行关怀。总之,不论是在平等还是不平等的关系中,关怀关系在根本上都是一种非对称关系。

图1 平等关系的双重非对称性

(二)关怀关系中对被关怀者回应的强调是否构成对“他者性”的破坏?

在列维纳斯看来,关系的非对称性使他者对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诺丁斯这里,被关怀者的回应却是关系建立的重要环节。那么,对被关怀者回应的重视是对他者性的破坏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诺丁斯关于被关怀者的回应的阐述中探究一二。

诺丁斯认为,被关怀者的回应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自然地作为被关怀者而对关心关系作出贡献,即使这里必要的关心的接受态度是缺失的”[48]。也就是说,被关怀者自然地对关怀行动作出其最本真的反应,即便这一反应并不表现为对关怀的积极接受或认可,甚至可能是无动于衷的,都是被关怀者对关怀关系建立的贡献(即使由于被关怀者没有接受或认可而使关怀关系实际上没有建成)。其二是“个体可以在没有必要的态度的关系中,作为被关怀者伦理地去行事”[49]。也就是说,当关怀者的关怀发生了偏差,并没有真正关心到被关怀者时,被关怀者也可能出于伦理考虑而给予关怀者善意的回应。在这种情况下,被关怀者放弃了自己被关怀的角色,转而成为关怀者,回应来自原本的关怀者被肯定的需要。但这一回应并非最本真的回应,而是为了保护、安慰关怀者的考虑而进行的。诺丁斯否定了第二种回应,反而认为前者才是真正充满希望和美好的回应,因为它能“逐渐地改变关怀者的动机并且不断反思,进而转变为它们原本应该的样子”[50],从而最终实现真正的关怀。

由此可见,被关怀者的回应就体现在他“自由地关注他自己的项目,热切地投入精力,自然地分享想法和解释”[51],而不是转变自身身份,作为一个关怀者去满足原本的关怀者被关怀的需要。因此,在关怀关系中,关怀者并不能要求被关怀者的回应,被关怀者也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强行改变自己的真实回应。真正的回应不是刻意的行动,而是受关怀牵动而自然产生的表现。由此可见,虽然被关怀者的回应是判断关怀关系是否建立的关键标志,但是它实际上是被关怀者接受关怀时真诚而自然的情感反应,而非对关怀者的责任与义务,被关怀者只需对自己负责,而无须对关怀者的关怀负责。因此,它并不构成对他者性的破坏。

(三)关怀关系的互惠性是否与列维纳斯对非互惠性的强调相背离?

在列维纳斯他者伦理中,自我与他者的非对称关系是一种非互惠的关系。非互惠性是他者性的因素之一。但吊诡的是,在诺丁斯看来,关怀关系却具有互惠性。这是否意味着诺丁斯在这是对他者性的一种否定?我们需要从对诺丁斯关怀伦理意义上的互惠性的澄清说起。

实际上,诺丁斯所言的互惠性,不同于契约论者提出的互惠概念,是一种非契约型的互惠性。“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期望被关怀者做些什么来回报关怀者的付出”[52];“被关怀者给予关怀关系的并不是承诺像关怀者那样去行为,也不是以‘对价’的方式。”[53];“互惠性并非意味着与给予和接受礼物具有同一性。我的‘你’(my Thou)——被关怀者也被要求所有专注,但是并不必须与关怀者的专注相一致。”[54]从这些论述中可以发现,诺丁斯的“互惠”概念与上文所论述的“责任”与“回应”概念密切相关。一方面,互惠并不意味着被关怀者与关怀者承担起完全对等的责任;另一方面,互惠也不意味着被关怀者如关怀者所愿地回应。那么互惠是什么呢?事实上,在对被关怀者自由地成为完全的自己的感应中,关怀者自身也获得了内在奖赏,这才是真正的互惠。如在教育中,学生对教师的教育行为自在、自由地回应,则是对教师最主要而内在的奖赏。[55]因此,诺丁斯关怀伦理意义上的自我与他者关系的互惠性,不是列维纳斯所反对的那种以商定共同利益为前提的互惠性,而旨在表明一种确保关怀关系能长久持续的机制,即关怀者在其关怀中获得来自被关怀者本真而自由的回应,从而在回应中实现自身作为关怀者的价值。而这正与列维纳斯的基本观点不谋而合。

可见,虽然诺丁斯对关怀关系的阐释与列维纳斯的他者性观点在概念表达上存在冲突,但究其根本,这些建构关怀关系的特征并没有破坏或否定其中的他者性内涵。相反,在那些看似与列维纳斯相对立的概念之下蕴藏的却是两者相契合的他者性基调。

以列维纳斯的他者性思想为坐标,在他者、自我以及他者-自我三个维度的分析上,我们逐渐拨开关怀伦理中他者性意蕴的迷雾,发现其在明暗之间彰显了不同于列维纳斯的另一种丰富的他者性意蕴。与列维纳斯相比,诺丁斯理论中所渗透的他者性意蕴并不完全纯粹、极致。相反,它表现为一种有限度的、隐微的他者性。而这或许是根源于诺丁斯的教育学视野——不同于伦理学家、哲学家列维纳斯将目光放在一般意义上的人身上,思考他者与自我之间最原初的伦理关系,作为教育学者的诺丁斯则透过教育学的视角思考他者与自我之间具体而微的、实践着的关怀关系。诺丁斯视野中的人,是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承载着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人。他者与自我之间也就不是抽象的关系,而是建立于不同社会身份、社会关系之上。就此而言,诺丁斯思想中的他者性意蕴考虑了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具体性。澄清关怀伦理中的他者性意蕴,对于我们思考在纷繁复杂的现实教育情境中如何站在他者性的立场上给儿童以关怀,并使儿童学会关怀,都具有深刻的启发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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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红楼梦》的“错位”叙述及意蕴
“宝钗扑蝶”意蕴新探
当代维纳斯的诞生
情倾赣鄱 殷殷关怀
意蕴难求
《曹雪芹》:如同断臂维纳斯
珍惜信任 传递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