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模式辨析
2022-11-27刘志达
■文/刘志达
在处理工伤职工劳动争议过程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常见争议之一。其中核心是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主要依靠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判定依据进行争议处理。但在实际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的案件依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成处理的结果不太理想,甚至引发多次鉴定确认、信访等更多行政程序,拉长争议处理时间,导致矛盾升级。需要研究明确停工留薪期确认模式,提高工伤职工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停工留薪期的主要确认模式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收入来源、确保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是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重要环节,但一直没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标准以及确认材料要求,导致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就“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模式”产生争议,司法部门与行政机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观点一,司法机关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多次治疗时间的累计,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 个月。职工在满24 个月后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 年第11 期)。
观点二,部分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确认,累计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关于医疗终结期的确认标准存在两种模式,模式一:当工伤职工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时,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视为医疗终结;模式二: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终结期标准确定医疗终结期(如《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观点三,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实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即根据鉴定申请人提供的病程病史记录,按实际发生的治疗(含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时间统计,并按30 天为一月折算为月(余数不足30 天的按1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上述三个观点四种模式是常见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有,实际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对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利益存在较大影响。
实例分析一
梁某于2021 年9 月10 日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鉴定材料(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材料得到如下事实:梁某受到事故伤害,左食中环小指被割伤致流血;经行政部门认定其“左食中环小指割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将其送医院行DR 检查,确定事故未导致其右手发生骨折;梁某经住院7 天治疗出院,出院小结中记录“建议全休15 天,不适随诊”;其后梁某未就伤情进行复诊;用人单位自初次检查及诊断后,认为梁某存在多次复诊的需求,因考虑现阶段用人单位开工压力不大,同意梁某休假2 个月。
争议焦点:梁某认为停工留薪期为“22 天+2 个月”,用人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为“7 天+2 个月”。
观点一:梁某单次治疗时限为22天(住院7 天,医生建议全休15 天),无其他治疗发生,故无累计时段。因此,停工留薪期为22 天。
观点二之模式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 年6 月12 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无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为91 天(自事故发生日2021 年3 月14 日起至2021 年6 月12 日劳鉴委作出鉴定结论之日)。模式二: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中“四肢损伤-软组织损伤”的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经住院7 天治疗已达到标准。因此,停工留薪期为7 天。
观点三:梁某住院治疗7 天,及医疗机构建议“全休15 天,不适随诊”的要求(应当视为院外康复期),梁某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累计为22 天,确认梁某停工留薪期为1 个月。
辨析:根据观点一,梁某应当享受22 天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会因职工薪资模式(计件制、日薪制、周薪制或月薪制)产生争议,增加争议处理的行政确认成本。
根据观点二模式一,梁某自2021年3 月20 日出院后未再次因工伤治疗而必须“暂停工作”,“确认为91 天”明显超出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时限,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应当保障的时段,不合理;模式二中梁某自2021 年3 月20日出院后仍需要一定时间的康复期,“确认为7 天”实际会损害工伤职工的健康权,也不合理。
根据观点三,梁某应当享受1 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会因“22天=1 个月”产生争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法律核定月平均工作日约为23 天,相差不大,用人单位较易接受。延伸分析,假设在停工留薪期折算时发生“1 天=1 个月”时,相较于争议处理的时间成本、人力资源损耗、行政成本、生产成本等各项支出,用人单位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接受“1 天=1 个月”。
总结:使用观点三进行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更有利于降低争议处理成本,既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基本利益,在合法的前提下合情合理。
实例分析二
张某于2020 年11 月10 日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事实如下:张某受到事故伤害,导致其鼻骨骨折;行政部门认定其“鼻骨骨折”属于工伤;张某有3 次医院门诊记录,即2020 年4 月14 日、4 月20 日 和5 月27 日;2020 年4 月20 日门诊复诊,医生建议休假2 个月,5 月27 日门诊,医生建议休假3 个月,不适随诊。其后张某未再因工伤进行治疗。用人单位与张某因工作安排产生争议,并请医疗机构明确张某伤情。医疗机构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关于‘休假2 个月’和‘休假3 个月’指受伤部位避免再次受伤的时间,不代表确认其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治疗”。张某及用人单位未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主张停工留薪期为“门诊治疗3 天+休假2 个月+休假3个月”,共155 天;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实际因工伤医疗需要暂停工作的时间仅为门诊就诊的3 个半天,合计为1.5天。
根据观点一,张某单次治疗0.5 天,3 次门诊治疗,累计为1.5 天。因此,停工留薪期为1.5 天。
根据观点二之模式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就张某伤情作出鉴定结论,无法确认停工留薪期。模式二,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中“鼻部损伤-鼻骨骨折(闭合)”的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创口愈合,骨折愈合,肿胀消失,鼻腔基本通畅”,张某经过3 次门诊治疗,自2020 年4 月14 日首次门诊治疗至2020 年5 月27日最后一次治疗间隔44 天,按最长医疗终结期1 个月确认停工留薪期。
根据观点三,张某门诊治疗3 次,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累计为1.5 天,停工留薪期确认为1 个月。
辨析:根据观点一,张某应当享受1.5 天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张某期望值相差巨大,不但会因职工薪资模式(计件制、日薪制、周薪制或月薪制)产生争议,增加争议处理的行政确认成本,而且有可能激化张某的对立情绪,诱发激烈的社会矛盾,更加不利于解决争议。
根据观点二模式一无法确认停工留薪期,无法解决争议;模式二中确认治疗时限有44 天,一是会引起用人单位对“44 天治疗”的强烈反对,二是会引起工伤职工对“确认为1 个月”的强烈不满,激化三方矛盾,不利于解决争议。
根据观点三,张某应当享受1 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会因“1.5天=1 个月”产生争议,但较工伤职工提出的“155 天”,以及用人单位将投入的时间成本、人力资源损耗等各项支出,用人单位会更倾向于选择接受“1.5天=1 个月”。在实际处理时,张某提出“155 天”因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而无效,但较实际治疗时间有大幅提升,也更易接受。
总结:使用观点三进行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更有利于体现维护弱势群体的效果,同时也不至于放纵夸张的需求,在社会关系处理过程中充分表现出了“稳定器”的弹性应对功能,建议在未来制度完善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