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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探析

2022-11-27福建社会科学院陈业业

区域治理 2022年37期
关键词:破产法物权债权人

福建社会科学院 陈业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与以往相比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创新型经济模式逐渐成为新时期的重点。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创新型经济模式在应用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保障利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外部竞争,在强调注重自身权益保障的前提下,仍需要注意企业破产时作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当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清偿顺序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实现立法与实践的协调并进。破产法这一制度是经济发展中衍生的一种规定,最为根本的目标是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目前,破产法与担保法之间在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完善,从破产法的角度对担保物权问题进行深入探析,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破产法与担保法概述

(一)抵押物的界定

担保与破产这一概念很早便已出现,古罗马相关规定中便对上述两种概念进行了相应的阐述。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世界诸多国家对于担保与破产工作在立法层面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中,对彼此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其中,担保法与破产法的制定和创新对彼此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可以在相关法律案例和部分规定的修正方面进行查看。就目前担保法与破产法两项制度来讲,对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针对抵押物的界定开展了深入规划。从这一角度出发,抵押物的范围与以往相比也实现了相应的突破。就现阶段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制定情况来看,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财产均可以被当作抵押物予以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抵押物的范围,方便公众对抵押物的选择作出明确界定,受到法律保护的质押物和抵押物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作为担保的物品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从理论上来说,动产、不动产和权利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该项担保物物权并不需要交付,仍然由抵押人占有,这一特征就决定了抵押在实践中的应用空间极其广泛,且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且《民法典》也明文规定,一般情形下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在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情形比较常见。质押权的客体为动产和权利,其属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在实践中同样运用广泛。这二者既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急需立法在企业破产后合理规制先后其受偿顺序的重要领域。

(二)破产法的现代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担保形式出现,倒逼法律对新型担保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包括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以及保证金账户等新型担保形式,担保制度在既往传统的基础上实现了创新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破产法的完善,对破产法制度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目前破产法相关制度中的规定以及破产实践来看,担保人群体作为弱势一方,且在破产时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亦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保障担保人自身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是新时期破产法制度的基础要求。对于破产这一概念,简单来讲,就是由于债务人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出现实际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当作破产。就破产法制度中关于担保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市场稳定,为债权人的自身利益提供必要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突出担保物权的自身特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有效保障企业正常运转,防止出现破产等现象,在破产法制度中也对各类情景进行了分类,对担保物权进行了有效约束。

另外,关于各类财产的清偿工作,在推进过程中明确各类财产清偿顺序的基础是依照破产法中综合性的特点进行规划。首先要明白企业之破产,企业作为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除非发生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情形。其财产亦是独立的,倘若企业法人宣告破产,在一定程度上该债务人便失去了法律效应。企业法人代表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债务进行场馆偿还,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中的内容对企业各类财产进行清偿。倘若债务尚未到达约定期限,一旦企业法人代表宣告破产,则标志着破产工作正式开始,在这一时间内,对于利息的计算也随之停止。

不仅如此,倘若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当引发诸多财务问题,银行债权人则会采取应急措施,通过扣除相关款项以及抵扣债务等方式,确保银行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于破产法这一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的过程中,也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先权。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担保物权与其他类型破产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导致担保物权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

破产法这一制度建立之初最为根本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自身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担保法制度的建设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也实现了相应的创新,担保物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现阶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平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规范。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相对看重,为了保障企业不会走入破产的地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人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间的权益关系进行了平衡,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将企业破产时的相关利益纠纷进行最为妥善的安排和设计。

二、破产法与担保法的相互影响

对于担保与破产两个概念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并且这两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自古罗马的相关制度。不过,尽管这两个概念根源相同,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担保法与破产法的实际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因此与传统担保法与破产法的内容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进行探析,首先应当了解二者在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进而为了解二者的内涵打下基础。

(一)担保法对于破产法产生的影响

担保法在具体内容设置以及实际推进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破产法所不具备的一项特点。不过,从宏观层面来讲,担保法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了诸多变化,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关于担保物权的涉及范围。具体来讲,不管是在担保物权的客体选择方面,还是从不同当事人之间权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担保物权与以往相比实现了质的突破,在发展过程中既有对传统担保制度的继承,又有结合市场经济状况所进行的改革和创新。就新时期的物权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来看,突破了传统工作形式的束缚,将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不同权利进行了统筹规划,将其纳入了新时期物权担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担保物权工作的完善。对质押物与抵押物的选择也更为宽松,这是担保法最为基础的一项改变,亦对当前担保实践中的新型担保形式进行了初步的法律规定和设计,以期将实践中的担保形式都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之中。

其次,特殊担保类型的发展。具体而言,特殊担保类型其实就是与典型担保工作存在区别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担保工作通常会按照担保法与物权法等相关制度中的要求进行推进。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于具有担保性质,但是在诸多担保法律制度中缺乏明确规定的一种形式,可以称之为特殊类型担保,也可以将其叫作非典型担保。这种形式一经问世,对传统担保类型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极大地丰富了担保形式,为公众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途径,简化了工作手续,因此在新时期被广泛推崇。

最后,担保物权工作形式的简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担保物权工作突破了传统形式的束缚,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愈发简便。一方面,对该工作的简化能够为公众提供诸多便利,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各项流程的简化能够有效地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就目前地实际情况来看,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与担保物权行使的关系仍然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予以规范,并且选择破产清算的时间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考量,这也是新时期重点研究的一项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另外,在物权法创新工作中,也会对破产法造成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来,对于类型不同的担保物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破产法中的内容进行明确,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推进。二来,在担保法不断推进过程中,担保物的预估价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这一价格的改变对后期破产清算工作也会造成相应的影响。

(二)破产法对于担保法产生的影响

关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简单来讲,其创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企业自身权益,预防破产等风险问题的发生。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担保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认为破产法实际上是为担保法提供必要保障的一项制度。倘若企业面临破产,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担保物权,在一定程度上会致使担保制度面临更多损害,从而使担保物权制度体系遭受冲击,从而冲击激发市场活力、拓宽融资渠道的担保物权制度的根基。近年来,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对物权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首先,破产法的规划方向出现错位。具体而言,破产法这一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与担保法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其次,破产法的强制要求。简单来讲,企业宣告破产通常标志着各类债务问题应当进行清算。但是,在相关制度的约束下,破产法与其他制度相比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特点。综合上述情况可以发现,破产法对担保法的影响表现在方方面面。为了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解决担保物权问题,应当明确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三、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

(一)担保物权发展中的新问题

担保物权这一问题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类新问题,通常与企业融资有着紧密的关系。担保物权的出现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保障,突破了传统企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要素,加大了企业融资的稳定性。同时,担保物权能够降低企业破产的发生率,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由于其面临的风险通常是由担保物体所造成的,因而不会对担保物品以外的相关要素产生影响。针对企业破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售卖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保障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另外,担保物权问题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从这一角度出发,倘若债权人具有偿还债务的实力,则不必选择担保物权的形式进行推进。因此,担保物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保障性在推进过程中引发了诸多新问题。具体而言,企业宣告破产时,对各类资产的清算工作与债权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对各类担保物品的价值评价形式决定了债权人的实际获益。不仅如此,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物权范围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程序的开展造成了影响,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不具备担保功能的财产会大幅减少,对担保人和受保人自身权益产生影响。

(二)担保物权发展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社会不断发展,破产法在新时期也突破了传统形式的束缚,实现了相应的创新,担保物权的应用范围与以往相比更为广泛。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破产程序的推进形式愈发简化,为公众提供了必要的便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发展造成了相应的影响,进而在后期破产结算等相关工作中无法实现高效推进,对各类担保财产的财产不能做到有效界定,促使债权人自身利益受到相应的影响。结合相关调查可以发现,企业宣告破产阶段通常附加有担保物权,以此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但是,担保范围的不断增大,对破产清算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上企业对破产清算工作等人员的报酬相对不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且当前破产管理人水平不一等情况也是影响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冲突处理的重要因素。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新时期应当对担保物权工作和相关法律进行深入探索,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

(三)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中的冲突

由于现实应用情景的不同,因此担保物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导致担保物权冲突现象时有发生。首先是概念方面,对于破产法制度的建设,部分学者认为,倘若企业不存在财产担保现象,应当按照相关顺序进行推进。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劳动债权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担保物权相比,应当加强对劳动债权的保障。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二者出现了一定的冲突,致使各项工作开展受到影响。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中的冲突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自身利益,促进担保物权的有效利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以上对物权法与破产法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两种制度在根本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二者又互相制约。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应当从多方面入手推进,重点抓好破产清算工作中担保物权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另外,应当了解破产法的相关特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该项制度的有效利用。新时期发展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分析,秉持物权大于债权的目标进行推进,对破产法中的各项内容做到有效落实,为新时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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