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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视角谈公证之目的

2022-11-24于姗姗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效力

于姗姗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00

一、公证目的之有效监督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是其他社会深层矛盾也开始不断凸显,诚信缺失也是我们当下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这时一个中立主体的介入,能够有效和缓各方的利益纠纷,而公证则被赋予这一社会责任。在公证事业的发展历史上董必武同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人大会上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1]公证积极介入到人们生活和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各类大型民事活动现场经常会出现公证人员的身影,公证制度逐渐深入人心,公证的现场监督也得到了大众的认可。

在各种招投标活动、各类抽奖活动、竞赛比赛活动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经常会有公证人员的身影出现,他们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保障现场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是公证职能作用和公证机构公信力的充分发挥。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证机构现场监督权利,同时公证机构也是唯一的具有现场监督权利的机构。公证机构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公证监督活动的以下两个特性:

(一)公证监督过程集中于现场的特性,决定了公证机构监督的有效性

任何一个现场监督类公证的活动,都需要承办公证人员在出席现场活动前准确了解和掌握活动现场的规则,活动现场公证人员需有效把控现场工作的进度,应对各类突发状况并且有能力应对解决各类突发事件,活动结束时公证人员要及时准确的宣读公证词,以准确的反应本次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而现场监督类公证自公证员宣读现场监督公证词之日起生效,这一现场性决定了公证监督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公证机构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决定了公证机构监督的有效性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执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公证机构能够在各大活动现场的现场监督公证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正是因为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首先,公证机构行使职权时不应受到司法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只能针对现场情况结合活动规则,现场对监督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决定;其次,公证机构行使职权时不应受到公证申请人的干涉,公证机构虽然收取当事人支付的公证费,但是公证机构并不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公证机构应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结合现场进行监督;最后,公证机构行使职权时不应受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干涉,在现场监督公证的活动中,经常存在一些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仅对公证机构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不能干扰公证机构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二、公证目的之证明效力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根据现存的证据证明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合法性而依法出具的文书。[2]因公证证明由国家授予并且代表国家意志,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证明。公证证明效力除了在国内,甚至在国际社会都能够被接受和承认,所以使得公证证明能够产生证明效力;又因公证证明是一种免于举证的证明手段,由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可以不经过审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得公证文书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公证证明具有以下特性:

(一)举证免责性

公证证明的效力一旦被形成,相关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进行举证证明。例如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经过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案件事实证明被审判人员所采纳,而不需要相关当事人再次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效力优先性

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当然前提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就说明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明显大于其他证据材料。但是这也不是说公证证明效力就是不可改变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公证的情况下,该公证书的效力是能够丧失的。但是因为公证证明获取过程的法定性,决定了公证证明取得后效力明显大于其他证据。

从公证内容上看,在办理每一个公证业务时,从简单的一个毕业证书的涉外公证,到复杂的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继承公证,公证人员会对所要公证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证明一个申请人发表声明的行为,公证机构除了对申请人签署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做出证明外,对申请人的身份、所声明的内容均会进行实体审查,所出具的公证书则理所当然的具有证明效力,这不同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公证证明是对申请人签署文件的这种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不需要对公证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公证程序上来看,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会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则进行办理,司法部目前针对不同的公证事项制定了不少实施细则,例如《遗嘱公证细则》《提存公证规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等。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各类实施细则对不同公证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办理公证,例如程序要求必须两名公证人员到场亲自办理的公证,公证人员绝不独立办证,部分公证办理过程中要求录音录像等,这些细节规定杜绝了公证的随意性;除涉及保密性的遗嘱公证外,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从公证法律人的法律素养上看,《公证法》规范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除了重视学历外也重视实际工作经验,从立法上保障公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公证机构日常应该注重加强公证员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培训,重视诚信教育,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做到审慎细心,恪尽职守。公证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也是公证证明效力的重要保障。

公证证明效力就是当事人办理公证的重要目的之一,尤其在民事司法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下,当事人跟案件的利害关系这一关联性导致其通过自身取得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往往相对较低,也比较容易为对方所质疑,因为举证不能,当事人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此时当事人选择公证,是因为不同于其他书证物证,公证书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这与公证书取得过程的法定性分不开,这样的公证书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也能保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加的准确、全面和充分。

三、公证目的之服务与沟通

公证独具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满足了社会日益增长的新型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服务与沟通目的是时代赋予公证工作的使命,也是公证机构适应新时代的责任和担当。

(一)服务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

结合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地方政府的重点项目开展公证活动,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可以介入国企改革、投资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适应现代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增进现代经济发展活力。

结合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开展公证活动,通过赋强公证不仅可以规范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使得当事人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从而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降低了纠纷发生的概率;另外通过赋强公证,当事人放弃使用诉讼来解决合同违约的情形,能够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当事者大量的时间;最重要的是通过赋强公证保障了社会资金有序融通,为维护金融秩序提供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结合民生发展开展公证活动,围绕民生发展、社会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公证机构通过继承、遗嘱等民生类服务引导当事人设立、变更、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领域发挥作用,推动民生领域公证执业活动的深度开展。

(二)延伸服务

当事人从公证机构办理业务,除了常规服务外,还期望得到关联延伸服务。公证机构应根据需求加大对延伸服务工作的强化力度,通过提供延伸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定职务之外的服务,提升服务质效。

公证延伸服务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都可以是十分广泛的,简单的法律咨询面对面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代为起草相对较为复杂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代为调查查档,提供邮寄送达服务等都是属于公证延伸服务的范畴,延伸服务提高了关联单位之间的高效协作,减轻当事人的奔波之苦,从根源上为群众排忧解难。而具体的公证业务也包含延伸服务。以金融赋强公证为例,一般分为事前服务和事后服务。在办理赋强公证之前就介入办理贷款期间所需的公证业务,如贷款期间的相关证件公证,当事人无法到场时的委托公证,夫妻财产约定等相关协议公证,这些都属于事前服务领域;事后服务领域包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办抵押登记等其他一站式服务,这不仅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还可以增强银行和客户的依赖性,促使公证业务办理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

(三)沟通

公证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各方主体进行沟通的媒介,通过公证进行沟通进而化解各类矛盾,在这过程中公证的沟通目的得以实现。

公证须遵守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这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同时也保证了公证机构因其职能性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是使得公证机构能在法律事件中处在中立的地位,对事态的认知做出客观评价,能够帮助各方主体整合信息,并实现他们的利益诉求,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以消除隔阂,从而得到各方的尊重。以房屋拆迁矛盾为例,房屋拆迁工作中既有政府这一主体的存在,又有房屋所有权人这样的个体存在,一旦二者产生矛盾,公证介入可以办理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公证、房屋现状和财产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保全证据公证既能够帮助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受阻问题,同时也能为被拆迁对象通过固定现状、进行清点等公证法律服务,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成为政府和被拆迁对象之间沟通的媒介。

四、公证目的之多元化解纠纷

2004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被正式列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多元化纠纷解决得到了全社会的注重,它关乎社会的安定,而公证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公证参与到法院的司法辅助事务中来,正是法院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参与多元矛盾纠纷的化解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是公证的职能优势,预防纠纷是《公证法》对公证职能的法律定位,这是公证具备的先天优势;其次是公证的公信力优势,法律赋予公证书的法定证明效力,使得公证具有了很高的社会公信力;再次是公证的地位中立优势,公证机构不属于盈利机构,它作为客观独立的第三方,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辅以客观公正的程序规则,能够给出独立、中立、客观的观点和意见,更利于双方达成和解;最后是公证人员的专业优势,公证员都是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公证辅助人员往往都是法律院校的毕业生,都具备相对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相对专业的法律素养使得他们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从而能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公证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实务中,该机制目前集中表现在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等12省(区、市)[3]建议发展建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使公证机构自此普遍尝试参与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主要可以从参与各类庭前调解、参与各类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参与诉讼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保全取证几个方面进行。

公证人员以公证员的身份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而非法官助理的身份,在司法辅助事务中保持独立性,彰显独立性;公证员参与司法辅助并不是单纯的露个面即可,而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均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真正彰显公证的职能性;公证介入纠纷解决,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凡是符合申请公证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由公证机构处理,不应强制。

五、结语

通过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公证机构进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体系中来,新的领域自然有新的开拓创新,应积极推进公证向司法辅助领域进行延伸,不断拓展了公证业务,彰显公证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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