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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公民精神培育问题研究

2022-11-24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公民培育

孙 楠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4)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制度执行力、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而且是对发展的升华和创新,是不断满足公民日益增加的需求和意愿、应对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迫切要求。

一、相关概念界定

国家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精神的培育研究这一课题要求我们对相关概念有明确的界定,通过深入分析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公民精神的概念,为之后探讨与阐释公民精神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治理

不同于一般的管理理论,治理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政府,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其次,在方式上,管理理论倾向于以行政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而治理则是以服务为导向,主要依靠的是合作,其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和维护的基础上;然后,在范围方面,管理偏向于公共权力所及范围,治理在此范围外也包括社会及私人领域的治理;最后,在权力运行方面,管理的权力运行向度为以政府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实施,治理强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参与与互动。

由此可见,治理理论与管理理论在诸多方面有较大的不同,而二者最突出的不同在于二者的目标方面,管理的目标是善政,而治理追求的目标是善治。善治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过程,尤其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突出公共治理的重要性。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为近年来新衍生的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通过构建现代性制度,将制度与工具理性、公正效率、民主协商等贯穿于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始终,以此来实现善治目标。

新时代下,为了顺应潮流,我国适时选择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治理方式。与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主体不同,国家治理现代化突出了其多元主体治理的特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调动其积极性,主动献言献策,促进国家政策制定的群众性与科学性,保障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作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公共权力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也涉及社会和私人领域的事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主导的力量,更注重各方的积极性,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相互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治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

(三)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实践。在古希腊,公民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有着“雅典第一公民”美誉的伯里克利曾指出,“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只注重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古希腊的城邦公民以城邦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为行为的最高目的,这是公民精神发展的最初形态。[3]

公民精神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人”的精神,[4]是公民对“公共”所持有的一种信念与承诺,它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热心、关爱、尊重、责任和义务,意味着崇高的公共品德与素养。[5]本文认为,公民精神是指公民在公共活动中,自觉意识到参与公共事务并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视其为自己的内在品质与信仰,表现为对社会、对公共生活的积极态度与实际行动的统一,其具体包括公民公共精神、责任精神、参与精神和宽容精神等价值理念。

公民精神的核心特质是追求公共性,要求公民以公共利益为追求,而不仅是公民的个人私利。公民精神是公民平等权利的象征,也是公民自身价值的体现。作为具有稳定与自觉性的精神,公民精神对共同体的存在定位与发展方向具有规范作用。既有利于对公民行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行激发和强化,也规范公民共同体的行动,从而引导公民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公民。

二、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精神培育的重要性

如上所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突出多元主体治理的特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公民精神作为公民所具备的美德,体现的是公民个人超越一己私利,从公共理性出发对公共福祉、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积极关注与参与。由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努力培育公民精神,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成效就显得颇为重要,其意义如下:

(一)公民精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价值支撑

区别于管理的概念,治理的核心是以公民为最小组成单位,强调多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共的也包括私人的个人与机构,通过合作网络构建与强化管理机制。[6]目前,我国提倡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强调要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动员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可见,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建立在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基础上的。一个社会的公民,只有具备良好的公民精神,才有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反之,一个社会如果不具备良好的公民精神,就不可能会有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就不可能形成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公民精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价值支撑。

(二)公民精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助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善治,意味政府不再垄断社会治理,治理职能弱化为服务职能,治理主体由传统的政府转变为多元主体,以力求实现人民本位为治理准则。公民精神是指公民自觉意识到参与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现为积极态度与实际行动的统一。积极、健康的公民精神,不仅能够激发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热情与责任感,促进公民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的转变,还能提高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筹协商建立起让公众满意的规章、制度或契约,从而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和统筹各方面的利益,进而促进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化与民主化。并在其过程中,加强不同地区、团体和阶层的联系,进而丰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因此,公民精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助力。

(三) 公民精神的高低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主要群体和重要力量,在推动历史的前进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公民精神,能够激发公民对公共利益和责任的认可与追求,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得到提升,主动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才能逐步增强治理主体的多元特征并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此外,良好的公民精神使得公民能以更宽容奉献的精神来减少社会矛盾,进而减弱或消除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消极因素的影响。同时,公民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诉求得到满足,能够提高其对自身身份的认同,使其获得价值感,并进一步发挥公民精神的本体意义。

无论是对参与本身还是对国家社会的治理本身,公民的参与愿望与需求、对参与的预期目标和结果也在不断加深和提高,这就对国家治理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的不断提高。反之,如果疏于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无法意识到自身的治理主体身份与所应承担的责任,对社会治理仍然秉持保守与封闭的态度,谈何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谈何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公民精神的高低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

三、当前我国公民精神缺失的现状分析

新中国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公民精神有所进步,但仍然存在着欠缺的方面。尤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精神的不足显得更为明显。当前我国公民精神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共精神欠缺、责任精神淡薄、参与精神不强和宽容精神不够,这些现象制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公共精神欠缺

公共精神是一种现代公民的意识,其以公共善为基础,强调自尊、互惠、信任等基本道德伦理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欲望和动机。作为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道德基础作用的公共精神,其要求公民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行为目标,将益于公共的品质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总体资源由国家统一进行调配,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民个体的利益意识处于被压抑状态。[7]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不断发展,人被看做是“经济人”,利益意识被充分激活,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引发各种形式的利已主义倾向。个体为了个人私利而舍弃公德,社会道德水准急剧下降。公共精神欠缺主要表现为社会公德意识沦丧,在公共场所如:影院、车站、旅游景点等地方,我们惊奇发现,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闯红灯和在拥挤的场合的插队现象屡见不鲜,人们无所顾忌,被自私意识支配着,公共精神欠缺。当个体看到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发生时,会对其表现出厌恶与谴责的态度。但当个体做出同样的不文明行为时,却对自己行为不自知。同时,对于他人遵守公德与规则时,个体会表现出赞赏的态度,却没有自己去积极实践的意识。

公民的公共精神滞后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和自然界的关系时,道德伦理意识存在明显不足,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提升公共文明认知与培育公民精神已经成为一个亟不可待的任务。

(二)责任精神淡薄

责任精神指对公共事务充满责任意识,不局限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将自己视为共同体的一部分。责任精神主张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主体,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避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去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一些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从个人的感情出发盲目行动,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严重制约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共事务并非只是政府的责任,公民要做到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超脱于对个人私利的狭隘追求,有所为并有所不为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公共权利源于人民的授意与委托,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公共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配置公共资源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和后盾。政府工作人员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其工作的宗旨应当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一切公务行为的价值衡量标准应当是公平正义。然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滥用权力、以公谋私,甚至于以领导的喜好为工作目标和标准,各种贪污腐败与执法不公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破坏了公民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使得公民认为政府并不能保障自身利益,抗拒自身意愿的表达与政治参与。

(三)参与精神不强

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呈现出被动消极特征,没有主动参与政治的意识。漠视自身权利和公共事务,缺乏参与政治的热情和激情,或者是空有抱负理想和没有实际行动。具体表现为:

第一,“搭便车”。公民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这种惰性的意识形态倾向出现在社会群体中时,公民精神就松懈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停滞不前了。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各种政治活动,如:投票、选举、监督等只是抱着应付的心态,对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务漠不关心。娱乐圈的新闻热度在微博热搜榜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新闻的热度,更别提对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度。

第二,“以领导指示为纲”。在农业社会所产生的是统治行政社会治理模式,统治行政是在忠君事主的原则下展开的,一切行政事项的取舍和处理都取决于权力意志。长期的封建专制思想对公民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公民依靠政府和管理者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把自己利益寄托在少数官员身上,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持无知与冷漠的态度,对公共领域缺乏应有的关注,不能充分发挥现代公民的作用,并导致政府中腐败行政行为的产生,削弱公共政策结果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四)宽容精神不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社会逐渐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所谓宽容,就是理解公共规则和制度的有限性而不对其抱过多的期望,从个人品德和素养出发对差异性的宽厚容忍。

宽容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种平和友善的态度,反映了人际交往之间充分尊重的心态。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宽容精神不够导致社会矛盾频发。宽容精神不够导致公民采取非理性的行为,最终的结果即是害人害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追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要求人们宽容的对待对方,并进一步将他们之间的差异转化为多元合作治理的互补因素,我国公民宽容精神不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教育与规范。

四、培育公民精神、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首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治理一词正式地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国家治理现代化契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现代化建设的一大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公民精神作用的发挥,公民精神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因此,在现阶段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发挥公民精神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培育公民精神、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一)延展培育领域,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公共生活是公民共同参与的场域,在其中公民能够有效行使其政治权利。每个公民与公共场域存在利益相关性,拓展公共场域也就是拓展公民精神的培育场域,能够为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实施方面,可以积极建设平台、构建便捷渠道和创新社会机制,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保障与路径。

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规定公民的身份,但这种预定的身份,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公民的内在认同。建立与加深公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是培育公民精神和塑造积极公民的前提。[8]

在日渐多元化与复杂化的社会中,建立与加深公民自我身份认同可以从以下几种渠道来实施。第一,学校。学校是公民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且持久的一个阶段。公民在学校中通过课程与实践活动加深自身对公民这一角色内涵的认知,进而成长为具备一定的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品德的现代公民。第二,历史与文化。历史与文化是民族发展千年的重要文明成果和财富,其是植根于公民内心的价值底蕴。在公民的道德教化中,可以积极将历史与文化融入教育实践中,培养与加深公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揭示了公民精神的培育路径,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三者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个人的价值目标必须与社会和国家的共同愿景相结合。凝聚不同层面的价值认知,而不是局限于个体层面,使共鸣精神的培育路径存在普遍性。

(二)强化治理能力,加强公民能力培养

主观意愿与现实条件之间的差距,使得一些公民意愿参政议政,但在知识和能力上存在瓶颈,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加强治理主体的能力培养是培养公民精神、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首先,在制度场域下实行监督以促进监督制度的完善,保障参与治理的各方面主体的权利。具体执行方面而言,要求在司法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9]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监督制度体系,拓宽公民对治理参与的渠道。[10]此外,健全监督体系强调双向或多向性,而非单向监督以实现有效监督。其次,加强各种组织和公民的治理能力。在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中,党、人民群众等是主要的治理参与主体。但在这之外,企业和组织等也是参与治理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建立与拓宽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渠道,具体采用宣传活动、公益讲座与培训等形式,不断强化治理主体在参与中的主观意识,提高参与主体的客观能力,使其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处理公共事务,提高治理主体的效率,以推动治理现代化能力的提高。

(三)利用网络媒体,培育公民主体意识

依靠其虚拟性、开放性和普及性的特点,互联网媒体为公民参与创造了平等开放的平台,使公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或一般公共事务,为公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首先,网络媒体已经渐渐为平民所熟知并运用,为普通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开放的公共参与平台,能够有效冲破权力、权威和阶层的阻碍,使网民能够直接发动或参与国家或社会事务,使民意更有可能被倾听和回应。网络民主对公共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维权的优化与升级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自主、宽容的政治环境。[11]

其次,网络使公民监督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公民作为网民开展网络民主监督和网络维权,不受制于权威、门槛和地理等因素的制约,鼓励与支持公民直接形式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在利用网络媒体这一媒介激发公民的积极关注公共热情,培育公民主体意识方面,具体的路径分为以下几点:第一,网络直播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各界精英参与并发表意见;第二,在电视、网络和公众号等媒体上设立公民论坛,进行公共精神的重要性、价值准则与规范和是非观等专题的探讨。第三,利用应用软件和微信等新媒体的平台,拓展公众表达渠道;第四,政府可以发展电子政务,推进政务公开。通过构建公众参与可能性,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促进公民主体意识自觉和公民精神的培育。

(四)健全制度建设,规范公民参与机制

培育公民精神,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任重而道远,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任务。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社会法规与制度,公民的行为就会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人们就可能会逃避其责任与义务,并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界定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限制执政党和政府及公民的行为,才能使现代公民精神的塑造保持在正确有序的轨道上。

一方面要完善和创新现有制度,完善法治建设的公共精神责任制度,将公民社会行为纳入公共规范范围,明确公民公共行为的具体内容,提高公民社会的法治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明确的公共行为保护机制和奖惩机制以强化和升级社会治理过程。[12]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例如,建立对党政干部的民主评价和监督机制。按照群众路线开展教育活动,发挥教育对公共精神的培育作用。如果社会的管理水平乐意通过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标准之一,且结果可公布,一些不称职的官员可以被群众罢免,那么公共精神就能够依托这些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就能够有序且高效的推进。

五、结语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改善公民精神的培育的社会环境,也正是在这种良性社会环境建构下我国的公民精神才得以焕发出勃勃生机。公民精神的培育和提升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在支撑。公民精神的培育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随着制度建设、道德教化、主体意识培育、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其中公民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强化是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与强化精神内核的重要途径。相信通过对公民精神的培育与发展,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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