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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改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和管理的思考

2022-11-14薛镓宏

经营者 2022年3期
关键词:计税筹划异地

薛镓宏

(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 315100)

一、引言

税制改革是推进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部署,随着新税制政策的落实,可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经济主体潜力,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建筑企业在经营期间,需要密切关注税制改革相关问题,及时根据税改内容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细化税务管理办法,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二、税务筹划和管理概述

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国家为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颁布多项税收政策,提供税收优惠。在政策影响下,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相对较大。企业在税收政策和法规允许范围内提前规划和安排投融资活动、经营活动等,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税后收益,控制税务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三、税改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技巧

(一)异地项目设立子公司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布区域广,异地项目数量众多,而且异地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建筑企业可以采用分割技巧,即用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控制项目整体税负。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销售额和规模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税率9%)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异地项目在获得外出经营许可证后,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按照异地项目的计税方式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按发票金额预缴2%增值税,简易计税按发票金额预缴3%增值税。建筑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针对异地项目设立子公司,优化项目组织形式,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明显优势,具体表现为三点。

1.规避异地项目预缴税款风险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预缴税款,计税依据是项目开票总额。比如一般计税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无法提前抵扣进项税,在预缴完成后容易出现增值税多缴现象,提前纳税会占用企业资金且出现退税情况,加剧企业负担。而设立子公司,其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可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缴税,不需要预缴税款,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得以缓解。同时建筑企业对异地项目的成本、收入掌握更精准,降低异地管理难度。

2.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异地项目设立子公司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享受大量的普惠性政策,优惠力度相对较大,节税效果突出。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发票管理要求低。

3.采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建筑企业和子公司的关系和核算方式决定了双方可以正常地开展业务往来。建筑企业可以为异地设立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或者其他支持,而且建筑企业也可以是子公司的客户,所以建筑企业和子公司可以结合业务定价的高低转移利润、成本,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但是建筑企业需要注意,在筹划异地项目设立子公司事项时,应该加强对子公司的长远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竣工结算后子公司是否存续,经过评定后选择注销处理或是保存,避免出现“僵尸企业”,影响企业正常发展。而异地项目子公司则要重视规范经营,减少经营问题,避免影响后期注销。

(二)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计税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综合分析项目情况,分析项目建筑成本中有多少可获取增值税专票,多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然后立足于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比如增值税专票获取难度大的项目,则可选择简易计税,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国内税收政策针对建筑行业使用简易计税方式给出了明确规定,如以清包工、甲供材等形式提供建筑服务时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特点、进项税抵扣凭证获取难易程度、项目是否符合简易计税特征等。以上分析是以建筑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计税方式为前提,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建筑企业计税方式的选择权可能会被上游企业剥夺,再加上建筑企业的项目分布较分散,供应商选择局限性强,市场环境、业主合同条件、运输成本等综合因素严重影响企业选择计税方式。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统筹分析考虑,在能力范围内趋利避害。

(三)做好供应商管理

增值税管控相对严格,并且具有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建筑企业如果要降低增值税,则必须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税抵扣的重要凭证。自全面减税降费以来,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下调至9%,经济活动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票税率有13%、9%、6%、3%、0%,不同的业务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如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涂料、水费、租赁设备器械的适用税率为13%、3%;外购机械设备税率为13%;租赁设备和操作人员税率为9%。建筑企业合作的采购供应商纳税身份不同,则税率不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相同,对企业税后收益的影响也不同。供应商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能够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票)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开具3%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需要深入采购业务前端,分析对比在不同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处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成本,选择最有利于提升企业税后效益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应该加大对供应商的管理力度,调查分析所有合作的供应商并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可以定为材料质量、企业信用评分、材料单价、纳税人身份、开具发票类型等,根据分类标准将供应商信息存储至数据库,以便筛选供应商,负责管理供应商信息的人员也需要注意实时更新。

(四)选择用工形式

关于用工形式的税筹活动,建议建筑企业重视劳务用工问题,提前分析实际人工成本,分别考虑员工社保缴纳、个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问题等多方面的内容,以便制定更加准确的劳务用工方案。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形式有两种:一是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为正式入职员工缴纳社保;二是与劳务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建筑企业采用第一种用工形式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一方面,项目施工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流动性非常强,而且企业部分人员未能正式签订劳务合同,建筑企业向其发放的工资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在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保时,因人员流动性强导致社保缴纳难度大,社保缴纳不及时则会引起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稽查风险。

建筑企业应该采用劳务分包的用工形式,企业既可以获取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避免代扣代缴施工人员个税。同时也不须缴纳社保,项目运行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部分管理成本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分包方式时,应当与劳务分包公司提前商议约定责权和义务,在合同中要求劳务分包公司组织招聘施工人员,并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票。

(五)投融资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投融资是建筑企业主要的财务活动,无论是投资或是融资活动都涉及纳税义务。比如贷款筹资产生的利息支出可进行税前扣除,抵减所得税,融资租赁可计提折旧额,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具有较强的税收递减效果。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期间需要较多的设备器械,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会选择与项目所在地的设备持有人合作,但是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票。因而,建筑企业应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机械设备,达到减少企业资金流出、增加资产折旧额、抵税目的,减少增值税应缴纳额。建筑企业的投资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在低税率地区、开发区、西部地区投资项目可享受优惠。

四、税改环境下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一)税务团队实力略显不足

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人才处于短缺状态。现阶段的税务团队实力略显不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企业员工认为税务筹划难度不大,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安排筹划各项经济活动即可,但是忽略了税务筹划活动全面覆盖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税务筹划人员必须精通财务、业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内容。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筑企业的税务团队缺少综合性税务人才,影响企业的税务筹划效益。

(二)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税改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企业的人工成本、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支出都可以凭借凭证抵扣进项税。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建筑企业的项目施工支出频繁,琐碎支出较多,且缺少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无法有效监督各项财务支出,造成企业进项税未能应抵尽抵。

(三)信息交流不畅

建筑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税筹人员需要与供应商、税务机关、业务部门等对接沟通,以便掌握充足的信息,更好地筹划安排经济活动。在新税制背景下,建筑企业的信息交流机制尚不完善,还有一定的优化空间,税务筹划人员在工作中难以获取全面的信息数据,税务筹划方案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所减弱,无法顺利达成节税目标。

五、税改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和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人员综合能力

建筑企业需要在内部强调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增强全员税务筹划意识,通过全员合作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控制企业税负,减轻企业税务压力。税务筹划贯穿企业经营流程,涉及内容较多,因而对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建筑企业尽快建设完成长效税务筹划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税筹人员参加培训,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过内部综合评定给出的税筹人才需求,及时从人才市场或是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外部人才,逐步充实企业的税务筹划团队,切实服务于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

建筑企业在培训内部人员的过程中,需要辅以监督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提升学习积极性,重视学习成果,避免抱着应付差事的心态参与培训活动,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提供的学习资源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通过组织优质的税务筹划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后收益。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在开展税务筹划期间,建筑企业须及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税务筹划活动,发挥监督效用,约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税务筹划活动的合理性。首先,建筑企业应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指出监督内容、原则,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规范处理问题。其次,由于税务筹划工作任务多,为规避监督不全面的问题,建筑企业应当实施流程化监管,将内部监督机制融入税务筹划的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无死角的监管。再次,建筑企业须强调税务筹划监督人员的职责权限,合理分配监督任务,务必突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税务筹划的透明度。最后,企业应利用大数据技术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对税务筹划活动实施监管,通过比较分析税务筹划方案和内外信息变化,指出税务筹划活动的不足,便于税筹人员及时纠偏,保证税筹效果符合预期。

(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建筑企业应该持续优化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内部部门之间与供应商、税务机关的信息互通共享,精准掌握税务筹划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制定贴合实际的税务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有必要优化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交互屏障,实现数据实时交互和共享。税筹人员可通过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迅速获取经济事项的涉税信息,进而提前规划和安排税筹方案。前文提到建筑企业在筹划供应商时要建立供应商数据库,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仍要强化供应商数据库功能,从而为企业的税筹活动提供准确支撑。并且建立供应商信息交互平台,强调发票管理,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票,以便于企业完成进项税抵扣工作。

六、结语

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也不是一个部门的独立工作,而是需要企业全员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共同努力完成。因此,建筑企业必须持续强化税务筹划意识,提高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优化税务管理办法,细化税务筹划管理制度,安排专业人员组织推进税务筹划活动,从多个税种分别设计税筹方案,根据法规政策变化实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从全局角度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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