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金项目伦理审查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
2022-09-17潘长青李艺影
陈 虞 潘长青 张 伟 李艺影
1.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科研办公室,北京 10007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北京 100070
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的增加及医务人员对科研的热爱与需求,越来越多的医生投入到科研中去,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数量逐年上升[1],除药物临床试验外,许多利用临床资源进行基础研究的项目也在不断开展,这些均涉及伦理审查问题。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的目的在于从科学和伦理两个方面对科研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获益和尊严[2-6]。
目前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日臻成熟,药物临床试验是所有新药品从研发到投入临床应用这一流程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在人体(包括患者和健康受试者)上进行系统性药物研究,以确证新药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自1949 年《纽伦堡法典》颁布,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保护[7-10]。1964 年颁布制定了《赫尔辛基宣言》,前后进行过6 次修改和调整,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做了指导性、法则性地规定:以人体为对象进行生物医学试验不仅需要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而且应在充分理论基础、动物实验结果和对科学文献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把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置于一切之上[11-13]。1999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分别于2003 年6 月及2020 年4 月进行修订,并改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4-18]。但目前我国在涉及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方面存在很大不足[19-21]。
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创建于1960 年3 月,是国内最早建立的以神经外科研究为重点的北京市属公益一类院所,目前承担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已发展为科研、教学、临床为一体的、亚洲最大的、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神经外科研究机构。本文收集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2020 年1 月至12 月发起的涉及人的79 项科研项目,总结其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医学伦理问题,进一步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及应对策略,以提高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科研项目的监督和审查能力,更好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1 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及立项伦理审查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形式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申请指南》(第4.0 版)中指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 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 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 年),所有在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据的下列范围的临床研究项目,应依据指南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①药物临床试验;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③医疗新技术申报/试验;④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的科研项目。
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发起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绝大多数均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完成,均隶属于北京天坛医院伦理办公室管理,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本文总结了2020 年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及立项过程中相关伦理审查的常见问题,分析汇总见表1。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及立项伦理审查时,出现送审材料不全及伦理审查申请表空项问题的概率高达100%,知情同意书出现问题的总概率也达到85%以上,具体问题如下:
表1 2020 年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及立项伦理审查常见问题分析[项(%)]
1.1 送审材料不全
以科研立项伦理审查申请为例,送审材料包括初次伦理审查申请表、课题申报书/任务书、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列表、简历及对应的GCP 证书、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经费来源证明、研究团队利益冲突情况通报表等。研究者第一次递交的文件至少缺少2~3 项,以缺少GCP证书、项目经费来源证明、研究团队利益冲突情况通报表最为常见。
1.2 递交材料内容不规范,未按照伦理委员会提供的模板撰写
常见问题为①研究者简历,复制粘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个人简历等;②知情同意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伦理委员会提供的模板会根据伦理原则的要求不断更新,研究者常常按旧版模板撰写,不及时更新。
1.3 知情同意书错误
常见错误包括①研究背景篇幅过长,语言晦涩难懂,受试者理解困难。这一问题与其他许多研究较为一致,反映出研究者在进行临床研究时会偏离以受试者为中心的宗旨[22-26]。②研究期限无起止日期或起止日期错误。③损害赔偿。如受试者的健康确因参加研究而发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应由申办者进行赔偿,此处经常出错。④样本量采集。应尽量采集能够达到研究目的的最小样本量。⑤随访。应尽量减少受试者反复来院随访次数,随访次数多,采集样本次数多的研究应给予受试者一定的经济补偿。⑥儿童版知情同意书不够简练,称呼语气不当。要求为只需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过程、可能的不良反应、自由退出、联系方式。可采用简笔画、图表等形式便于儿童理解。
1.4 伦理审查申请表填写问题
常见问题包括①空项。要求所有空格均需填写,不能有空项。②隐私与保密。在试验中及试验后,有权获得原始数据或研究记录的人员,常见错误为只填写研究者。应该包括研究者、研究主管部门及伦理委员会。③试验完成后,如何处理原始数据。常见错误为仅封存。应由专人保存,固定硬盘,保存十年以上。④由谁向受试者介绍研究信息,常见错误为医生。而是应由研究者或项目负责人介绍,避免与受试者出现利益相关。⑤是否给受试者带来直接受益,常见错误为选是。理由是给受试者更多的关注,利于发现病情变化。此种说法存在诱导受试者参加研究的嫌疑。⑥是否为试验产品职务发明者、本医院是否拥有试验产品专利权,常见错误为选是。应该选否,题意是此项研究要试验一个产品(比如药品或器械),这个产品已经获得了专利,且本医院拥有它的专利权,而非此项研究获得的成果将来申请专利,专利权人为本医院,此发明为职务发明。
1.5 其他填报内容的细节类错误
细节类错误包括如各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研究期限不一致,采集的样本例数不一致,患者年龄范围不一致等。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列表不全,与课题申报书/任务书不一致等。申办单位名称不规范,如规范的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常出现“北京天坛医院”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等不规范写法。
此类问题发生概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主要在于,研究人员对研究中涉及人体的伦理问题学习和认识不足以及科研项目伦理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方面的不完善。研究人员常常会更加重视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而忽视临床研究以外的“文书性”工作。这是伦理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意识不足的问题。而其他问题,如知情同意书中起止时间问题、受试者健康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及伦理审查申请表中原始数据问题等出现的频率亦较高。笔者认为这都与对研究人员的培训、考核不足及研究人员本身思想重视程度不足有很大关联。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提出相应策略以使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科研项目在科学和伦理两驾马车的引领下进行,也为科研项目伦理审查提供参考。
2 提高科研基金项目伦理申报质量的解决策略
2.1 普及GCP 培训,重点提高临床工作者的伦理素养
长期工作于临床一线的医生进行科学研究时,往往只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忽视了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实际上,并非科研人员尤其是临床医生不愿意重视伦理问题,而是不知道、无意识。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科研人员对伦理学理论的学习。相比于药物临床试验,无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层面,还是伦理委员会组织情况,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都相对滞后,但二者的指导原则是统一的,即要把受试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所以应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学习。《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于伦理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索与指导,强化了对伦理审查的要求,作为官方文件一直沿用至今,指导着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各项工作,也为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供了参考。
其次,在加强理论学习、在意识观念上、牢牢树立科学和伦理观念的基础上,要加强科研人员的技能训练。技能包括申报材料书写和与患者沟通两个方面,如前所述,申报材料中的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审查申请表出现的问题较严重。知情同意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语言晦涩,专业术语让患者难以理解研究方案如何实施,无法做出独立而正确的判断,最后提前退出或者一味顺从研究者,这两种结果显然不是这项研究预期的,更是错误的。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也反映了研究者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意识,所以应当学习如何把观念上的伦理以文字的形式展现。
研究人员须认识到,临床研究面向的患者知识水平及理解能力的复杂性、多样性,要根据受试者人群的不同而对知情同意书做相应修改,沟通方式也要做到因人而异。同时,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尽可能地做到通俗易懂,简洁明了但又不丢失重要部分,描述尽量做到客观公正,从现实角度出发,避免出现“诱导受试者签字”的嫌疑,知情同意书要始终围绕受试者这个中心来撰写。
在与患者沟通方面,研究者更多的是需加强认识。在传统观念里,似乎只有药物临床试验或者其他在人体施加干预的研究需要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实际上在2016 年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讨论通过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范围,其中第三条的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是容易被忽略的。
最后,要对科研人员定期进行课程培训和考核。前两点提到的内容,除研究者自身加强学习外,在启发和加强方面仍需依托伦理专业相关课程,并进行考核以督促学习。除专业问题外,在伦理审查时还有一些送审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这些也是可以通过规范化培训解决的。
2.2 完善伦理委员会建设,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要成熟许多,而对药物临床试验以外的其他项目的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清晰明确的制度,二是缺乏专项负责团队。
由于发展的需要,许多大型综合医院不断加大对科研的投入,涉及内容广泛,直接将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章程制度挪到所有的科研项目上来,看似便捷,实则耗时耗力。因此,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建设,首先应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科学研究的特点,遵守伦理委员会组织形式的基本原则,建设审查科研项目的章程制度,组织形式和标准操作流程。制度化、标准化、兼容性的审查形式是实现规范化和个体化监管的保障。
其次是成立科研项目伦理审查专项工作组,加强组内人员的培训,研究者学习伦理相关专业内容可以在保证研究科学性的同时,兼顾伦理。伦理委员会成员应立足本专业,加强对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的摸索,探究适合本单位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的标准操作流程。同时还应注重总结本单位临床科学研究的特点,以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为例,研究方向以神经外科疾病为专长,患者多为脑部疾病,病情危急,预后不佳,在审查研究方案时应重点关注是否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审查知情同意书时应关注是否将试验风险和获益表述确切,既不轻描淡写,又不一味夸大风险。此外,由于颅脑肿瘤患者,尤其是恶性胶质瘤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当患者在研究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变化时,应严格评估是疾病本身还是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这就需要伦理委员会加强人力物力投入进行跟踪审查,以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伦理委员会,并与研究者和合同研究组织会商评估和制订决策。
3 小结
自药物临床试验从西方国家开始以来,伦理问题就同时出现,并且一直是整个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纽伦堡法典》到《赫尔辛基宣言》,再到各国陆续颁布的各项伦理相关法规,对于加强受试者的保护从未止步。科研项目数量逐年上升,范围逐渐广泛,伦理审查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增添新内涵,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应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提条件下,加强临床工作者的GCP 培训和伦理素养,完善伦理委员会建设和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必将有助于提升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及立项过程中伦理审查的合格率,促进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规范有序进行,最终提升研究机构科学研究的科学化管理和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