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科勒卫浴”事件看待人脸识别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2-07-17赵敏羽石彩媚莫冰杏陶翠芳倪倩芝
赵敏羽 石彩媚 莫冰杏 陶翠芳 倪倩芝
◆摘 要:人脸识别如今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2021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科勒卫浴”事件,却暴露了人脸识别正在成为某些商家收集个人信息和侵犯隐私权的工具等问题。事实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早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变成了时代发展的产物,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却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却将它用来非法收集顾客的信息,把人脸识别这一技术变成了他们牟利的工具,在使人们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更是侵犯了人们的隐私,导致社会大众陷入了潜藏的威胁和迫害之中。而我们本研究的开展目的就在于让大众尽可能的了解到更多关于人脸识别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科勒卫浴;人脸识别;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一、“科勒卫浴事件”的始末
在2021年的央视“3·15晚会”上,科勒卫浴旗下部分门店擅自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捕捉人脸信息这一事件被曝光了出来。也就是说,当顾客进入到科勒卫浴门店时,这些顾客的人脸信息就会被他们安装的摄像头捕捉和记录,因此当这些顾客之后再去哪家店,或者是说去了几次,他们都会知道得一清二楚。这其实就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在作弊,举个例子,如果一个顾客去过了一店,那么二店就会收到提示说这个顾客已经逛过了一店,所以之后的二店就会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针对这个顾客如进行对应的接待和报价,这其实在无形之中剥夺了顾客们货比三家的权利,但这种方式却大大提高了他们的营销效率。
虽然之后的科勒KOHLER迅速在微博发表了声明,表明自己已经安排了相关的部门对其门店的摄像设备进行了拆除,并且还进行了整改。但在央视的“3·15晚会”还提到了科勒卫浴在违规获取客户人脸数据的时候,其实并没有把该行为告知于消费者,甚至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提示,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没有得到过任何明确的提示和告知,那么征得了他们的同意便是无从谈起。
二、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相关风险
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数据带来的便利,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人脸信息所具备的数据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因此一旦人脸信息被泄露,则将会出现导致终身处于泄露状态的境地。根据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说,如果人脸识别技术的管理水平仍得不到提高的话,这将会导致收集到的人脸数据发生非常严重的泄露情况,给社会大众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比如:
1.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人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脸数据的收集、存储,运用过程也没有进行监督和管理,致使人脸数据收集等相关过程不合规甚至违法,这将会导致人脸数据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或贩卖。
2.人脸数据泄露具有不可逆性。人脸识别导致人脸数据泄露之后,由于人脸数据无法更换,所以即使当事人在法律层面维权成功,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脸数据也无法达到泄露之前的状态,仿佛个人的秘密被暴露在社会大众的视线之中,这将会导致人们陷入到失去了隐私的不安情绪之中。
3.大数据时代下,有關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共享能力爆炸性增长,在人脸识别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极有可能通过信息主体的照片、视频、高仿面具等手段,仿冒信息主体人脸进行各项电子支付、信用卡盗刷以及人脸解锁等可能会严重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虽然人脸识别技术仍然在不断的发展中,但是仍存在很多技术限制,比如说,双胞胎人脸识别的问题受光照、遮挡等外界环境因素干扰仍较大,而这便可能存在着隐藏的未知漏洞,给那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无形之中提高了犯罪的可能性。
三、人脸识别技术的相关立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频繁使用已经变成当今社会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人脸识别技术诸多安全漏洞的存在已经间接表明了涉及人脸识别数据的犯罪案件今后只可能是有增无减。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人使用摄像头获取了被采集人脸信息者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的,但是,其并未将获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告知被害人,或者被采集人脸信息者的同意明显存在瑕疵,违背了被采集人脸信息者的真实意愿,以及行为人过度读取、抓取人脸识别等信息,个人真实、有效的同意并不存在的,那么行为人有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将采集的这些人脸信息和数据对第三人进行销售和贩卖的话,便是真正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论处,且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购买、交换了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头像照片,利用公民的这些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再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3D头像,加工人脸识别数据,从而破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政务平台的人脸识别认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行为还将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时便可以数罪并罚;最后,如果行为人欺骗被害人“刷脸”后冒用其名义贷款或转移其账户资金的,还将会构成盗窃罪,等等。人脸识别这一科学技术对于目前的立法对说是一个新颖的事物,在实务中,其实关于它的很多犯罪行为都不适合现有的罪名来将其定罪,在面对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新型案件时,很多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涉及人脸识别的犯罪,只能坚持传统构成要件的理念,然后结合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才能比较顺利的解决好这些案件,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于人脸识别技术都规定有相关的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立法其实还是处在一个比较薄弱的阶段,这对目前的社会发展来说其实是不利的。当然,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仍旧是日新月异的状况,立法滞后于它是必然的,但我们也要见招拆招,不能使其差距越来越大,而是要紧跟其发展的步伐,使其在法律的规制下良性发展,真正变成造福人类社会的产物。
四、解决措施
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便利,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尤其是存在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法律问题。笔者主要立足于在保护智能产业的创新活力的同时也能防止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平衡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矛盾。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好相关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脸信息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局面。但无论在立法还是学理研究上,我国对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步较晚,应对相关域外法治实践进行考察,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思路,把要负的法律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肩膀上去。
第二,要明确好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领域和范围。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和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运用于合规的领域,且在人脸识别技术提取个人信息后,要细化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管理、存储和运输等的规定,严禁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和转发给他人,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实时保障好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紧紧绑在一起,构建出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通过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大众普及关于人脸识别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加强社会大众人脸识别技术的辨别能力,把防范的种子播撒到社会大众的心中去,树立起良好的防范意识。
五、结论
综上,人脸识别是一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在提供便捷、智能化体验的同时,其发展的不确定性也给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组合拳”,为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让百姓既能享受科技革新带来的便利,个人隐私等人身基本權益也能得到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林凌,贺小石.人脸识别带来的法律挑战与域外立法借鉴[J].
[2]邓臻宇.浅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现状与法律问题——以小区门禁人脸识别为例[J].河北企业,2021(07):143-145.
[3]高仲劭.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J].学习论坛,2022(01):130-136.
[4]孙俊杰.我国人脸识别保护立法探析[J].中国律师,2021(12):86-87.
[5]“卫浴之王”科勒“之困”:“偷脸”遭央视“3·15晚会”曝光旗下多款产品曾登质量黑榜.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