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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评析

2022-05-30郭厦王丹高舸桅

关键词:家庭经营

郭厦 王丹 高舸桅

摘要: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家庭农场则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较先进的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进而带动家庭农场整体的高质量发展。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但鲜有文献对这些文件中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探讨。

本文收集了21个省级和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其提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梳理和比较,发现这些认定标准大多存在以下问题:(1)具体要求与定义性规定脱节,不利于评选出真正的示范家庭农场。比如,没有相应的量化指标来保证“以农业收入为主”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规定性,对经营规模大多只有下限要求、没有上限要求,可能把从事非农生产的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和公司性农场等评为示范家庭农场。(2)认定标准过低,示范家庭农场先进性不足不利于示范作用的发挥。例如,未对农场主的年龄、文化程度、经营经验以及农场的新技术采用和机械化水平等提出要求。(3)省级标准与市级标准没有拉开档次,不利于促进不同发展层次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除了在经营面积上省级要求明显高于市级要求外,其他评定条件和要求的省级标准与市级标准差别不大。(4)认定标准中生态绩效指标太少,不利于新时代家庭农场的绿色发展。虽然有些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提出了“三品一标”的要求,但在绿色环保方面的要求过低,不能满足农业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

目前,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时间短、整体水平不高有关,但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应该着眼于示范性和引领性,而不是照顾大多数。目前,有些地方的做法(如江苏省)值得借鉴。建议:对示范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比重、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经营人数、雇工比例等有一个明确的量的要求,并规定经营规模的上限;适当提高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门槛条件,例如,农场主的年龄要在55岁以下、文化程度要在中专和高中以上,近三年至少使用一项以上新技术等;大幅度提高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与市级标准明显拉开档次;增加生态绩效方面的要求,例如,把化肥农药使用强度、有机肥利用率等纳入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关键词:示范家庭农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农场主素质;新技术采用;生态绩效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22)03—0032—14

一、引言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但未有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因此未引起各地广泛关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流转,这一年可以看作是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元年。此后,中央和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多个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2014年2月,原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农经发[20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首次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界定:“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该文件还首次提出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没有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具体阐述其创建方式。

2019年8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对“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提出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提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增加,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实际上,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中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300万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就达到11.7万家。示范家庭农场应具有先进性、引导性和示范性,要有比一般家庭农场更高的发展质量水平。但是,如果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本身不够科学和合理,评选出来的示范家庭农场就可能起不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甚至评出来的所谓示范家庭农场根本就不是家庭农场。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文件,但有一个认定家庭农场的文件。原农业部办公厅在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家庭农场应符合的7个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7)對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根据这7条标准制定了当地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些学者根据原农业部的7条标准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穆向丽等,2013;黄小强,2015;陈风波等,2015;张帅梁,2015;刘连成等,2017)[1-5],并就农村户籍是否应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家庭的界定、农场主是否应有年龄及文化程度限制、“农业收入为主”是否需要比例限制、“家庭劳动力为主”是否需要雇工限制、家庭农场是否应有示范带头作用等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这些研究都是针对普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而关于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问题还没有文献进行过专门探讨。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和比较收集到的21个省级和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为修订和完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提出建议。

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分析样本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4年《指导性意见》发布之后,我国各地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各地也相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活动,并出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以明确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评定要求。本文根据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收集到21个省级和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进行梳理分析(见表1、表2)。从本文文件样本的地区分布看,包括了东部和中部地区大部分省份的省级文件,西部地区只有4个省(区)的省级文件,市级文件也是东部最多(18个),中部次之(9个),西部最少(4个)。东部地区经济和农业生产比较发达,中部地区是粮食主产区,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发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快,土地流转较普遍,家庭农场发展较快,而西部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相对较慢。可见,本文所选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样本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反映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实际情况。

三、示范家庭农场的定义性规定

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怎样的农业经营单位属于家庭农场,才能在其中评选出示范家庭农场。本文收集的21个省级和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定义,且对家庭农场定义的描述大致相同,并与《指导性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基本一致。家庭农场本质上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家庭”,只有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才能保证家庭农场的“家庭”性质;二是“农业”,只有以农业收入为主,才能体现“农业”性质;三是“规模”,只有进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才能成为“农场”;三者缺一不可。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家庭农场质的规定性都是正确的,都符合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经营单位的规定。几乎所有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或经营单元。这个规定明确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家庭),也与国家的政策一致。中央文件多次强调我国农业生产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当然,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包括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上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这是由农业生产的性质决定的: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季节性、自然性、多变性、空间开放性、时间继起性等特征,使得工厂化、流水线式作业难以在农业生产中实现,并给农业生产的劳动监督带来困难,雇工监督成本很高;而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并有血缘和姻缘等非利益关系连接,家庭成员的农业劳动无需监督;因此,在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符合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之所以强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实施过集体化农业生产,要防止以规模经营为名回到农业集体化生产或工商资本大量进入农业进行公司化生产。

二是劳动力的规定。所有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规定示范家庭农场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个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家庭”属性,因而可把家庭农场看作是普通农户的“升级版”。但是,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还是有区别的,即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是可以雇用部分劳动力的,而一般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全部是家庭成员。此外,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规定使家庭农场区别于农业企业,如果雇用的劳动力数量远远超出了家庭成员人数,则是具有公司性质的农场,就不符合家庭农场的“家庭”这一本质属性。关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和雇工数量的具体规定在后文再讨论。

三是收入来源的规定。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规定,示范家庭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应为农业收入为主,这体现了家庭农场的“农业”属性。“家庭农场”这个名称决定了其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如果以家庭农场名义注册,挂着家庭农场牌子,实际上是从事非农活动或者主要是从事非农活动,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家庭农场,而是个体工商业者。当然,现在鼓励农业生产走多元化经营、一二三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道路,但这是从整个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角度来说的,不是要家庭农场都去从事一体化经营。家庭农场还是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但可以与农民合作社、農产品加工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合作,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利润。

四是生产方式的规定。几乎所有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应实施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这是从农业生产方式角度强调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特征,体现了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的本质性差异。普通农户的经营规模较小,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比普通农户大得多,使得家庭农场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率和效益,并通过规模经营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规模使传统小农户农业生产的产品可能大部分用于自我消费,而不是为市场生产;此外,经营规模小还可能使小农户的家庭收入并不以农业收入为生,进而导致其采取粗放型经营方式①。由此可知,规模化是家庭农场最重要的本质属性之一,而集约化、专业化、商品化等是规模化的伴生结果。需要强调的,不能孤立地看待规模经营这个家庭农场的重要属性,而应与“家庭”的规定性结合在一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限定了家庭农场的规模程度。在我国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家庭农场所从事的规模经营是有限度的,不能像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很高的美国那样经营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同时,中国的农地资源有限,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也只能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而不能采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大规模农场经营模式。

四、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条件与要求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可以分为资格性条件和引导性条件,在认定文件中通常使用“要求”词语。资格性条件是指家庭农场必须具有的一般条件或基本条件,引导性条件是指能反映家庭农场示范性、先进性特征的条件。本文首先分析资格性条件(包括注册和经营年限、土地流转年限、经营规模等),然后从农场主素质、自有劳动力和雇工要求、新技术采用和机械化要求、产品品牌化要求、生产管理要求等5个方面分析引导性条件(参见表3和表4)。

1.资格性条件

(1)注册和经营年限要求。在21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明确提出注册和登记要求的有15个(71%),其中要求注册登记时间不小于1年或2年的有4个(21%);在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提出注册和登记要求的有21个(67%),其中要求注册登记时间不小于1年的有9个(29%)。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要求专业生产1年或以上的有10个(48%),其中有5个要求专业生产3年以上;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要求专业生产1年或以上的有9个(29%)。家庭农场注册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这对于一个正规经营者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还处在初创时期,有很多家庭农场甚至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没有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注册,可能是考虑到当地家庭农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家庭农场的经营年限可以反映其成熟程度、经营经验和稳定性状况。一般情况下,家庭农场的经营年限越长则发展越成熟、经验越丰富、稳定性越高。多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没有把一定的经营年限作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少数文件规定了经营年限,但基本上只有1年(最长也只有3年)。这表明,目前各地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对经营年限不太重视,可能是考虑我国家庭农场从2013年以后才开始大规模创建和经营的客观实际。

(2)土地流转年限要求。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的有2个(10%),规定土地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的有17个(81%),只有一个没有规定土地流转年限要求。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的有1个(3%),规定土地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的有22个(70%),没有规定土地流转年限有8个(26%)。由于我国家庭农场经营的农地大多数是从土地承包农户手中流转过来的,土地流转年限成为衡量家庭农场发展稳定性的一个核心指标。长期以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障,承包户有权决定其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年限和流转租金。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家庭农场需要依靠土地流转合同来维持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如果土地流转年限短,家庭农场就面临农户不续租或涨租金的风险,甚至导致家庭农场解体。同时,在土地流转年限短的情况下,续签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家庭农场不愿意进行长期投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土地流转年限对于家庭农场来说非常重要。一般说来,土地流转年限越长,家庭农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越高。大多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示范家庭农场有明确的土地流转年限要求,且大多要求5年以上。考虑到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轮承包期临近,5年时间不算短;但有的文件只要求3年以上,这就比较短了。此外,有四分之一的市级文件没有规定土地流转年限,表明还有不少地方不太重视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年限问题。

(3)经营规模要求。绝大多数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均规定了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具体范围(其实,未给出具体范围的也要求参照县级部门确定的标准,而不是没有规模要求)。由于各地的资源禀赋及农业发展水平不同,规模经营的标准具有很大的地区差异性,因而各地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分别根据不同经营类型的家庭农场给出了不同的标准。以粮油种植为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有18个规定了粮油种植面积范围,下限从30亩到300亩不等,差别很大,其中规定200亩以上的有8个(44%),只规定了下限的有12个(67%),只规定了上限的有1个(6%),同时规定了上下限的有5个(28%);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有29个规定了粮油种植面积,下限从30亩到300亩不等,其中规定100亩以上的有19个(66%),只规定了下限的有18个(62%),只规定了上限的有2个(7%),同时规定了上下限的有9个(31%)。经营规模是认定示范家庭农场的关键指标之一。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均根据农场的经营类型对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作出了具体规定,表明各地在示范家庭農场评定实践中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非常重视。但大多数文件仅规定了经营规模下限,并未规定上限,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不规定上限,就有可能把那些超大规模的农场评为示范家庭农场,与国家强调的“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不符。此外,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条件下,若农场的农地规模大大超过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范围①,就需要雇用大量劳动力,进而变成公司性农场,这将偏离家庭农场的“家庭”属性。

2.农场主素质要求

农场主素质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农业技能培训、务农年限等,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农场主素质的要求差异较大。

(1)年龄要求。对农场主年龄提出要求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只有3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只有6个。可见,各地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对农场主的年龄不够重视。应该说,农场主年龄对于家庭农场发展质量是有影响的。年龄太大的农场主基本上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老农,虽然经验丰富,但对新事物的接受度、对风险的承受力都比较弱,其经营家庭农场的绩效可能不如年龄较轻的农场主。当然,年龄太轻、毫无务农经验的人经营家庭农场也不会很有效率。因此,中壮年农场主经营家庭农场的效率往往较高。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之所以对年龄没有做要求或者要求比较宽松,可能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中青年农场主创办家庭农场的较少。但是,示范家庭农场需要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先进性,在其认定中不能只考虑大多数农场的情况,而应着眼于引领性。

(2)受教育程度要求。本文收集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对农场主受教育程度有要求的也很少。省级文件只有2个,市级文件只有5个,而且大多数要求的受教育程度是初中。可见,各地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不重视农场主的受教育程度。然而,事实上农场主受教育程度对农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场主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较快,新技术采用能力较强,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较强,其经营的家庭农场也有较好的绩效。很多实证研究表明,农场主的人力资本水平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具有正相关性(张德元等,2016;王新志,2018)[13-14]。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不把农场主受教育程度作为一个条件,可能是考虑到家庭农场发展刚刚起步的现实情况。但是,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应该着眼于示范性和引领性,而不是照顾大多数。

(3)农业技能培训要求。要求农场主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持有专业证书的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分别有10个(48%)和14个(45%),有一半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没有把农场主接受农业技能培训作为示范家庭农场的一个基本条件。实际上,作为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接受较好的农业技能培训是基本要求。

(4)务农年限要求。规定农场主须有务农经验的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分别有9个(42%)和7个(23%),表明各地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对农场主务农经验的要求还没有形成共识。其实,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经验,务农时间越长经验就越丰富。各地对农场主的务农经验不太强调,可能是由于家庭农场发展时间不长,创办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很大一部分原先并不从事农业生产,如果规定务农经验条件,可能会把那些新近创办的家庭农场排除在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之外。当然,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不宜过分强调农场主的务农经验,务农经验越丰富意味着年龄越大,而年龄偏大的农场主可能在文化程度、新技术知识掌握、农场管理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上不如年龄较轻的农场主。

3.自有劳动力与雇工要求

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包括自有劳动力和雇用劳动力两个部分,有些省市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动力(即在农场务农的家庭成员)与雇用劳动力提出了要求。

(1)自有劳动力要求。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大多数只是提到以自有劳动力为主,只有4个有量的要求;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对自有劳动力有数量要求的有9个;其数量要求都是规定至少要有两个家庭成员。这表明各地对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动力参与数量规定不是很重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缺陷。虽然有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的规定,但没有数量上的硬性规定就可能把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参与农业生产的农业家庭经营主体评为示范家庭农场。一般说来,两个以上家庭成员及参与农场经营才能真正体现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如果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参与农业经营活动,其他成员都从事非农劳动,这样的经营主体严格说来不是家庭农场,而是专业大户或者公司性农场。当然,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对“家庭”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2)雇用劳动力要求。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提出雇用劳动力要求的有9个(42.8%);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提出雇用劳动力要求的有8个(25.8%);其要求大多是雇用劳动力数量不超过自有劳动力数量,这个规定是比较恰当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雇用劳动力主要是指长期雇工,不包括短期劳动力雇用,因为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较大,几乎所有家庭农场在农忙时都会聘请临时劳动力。

虽然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都提出了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的质的规定性,但在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分别有10个和14个对示范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没有量的要求。不重视劳动力量的规定,评选出来的示范家庭农场可能实际上并不是家庭农场,进而可能带偏家庭农场发展的方向。不过,规定雇用劳动力数量不超过自有劳动力数量比仅规定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经营的人数更为可取。虽然自有劳动力达到了2人以上的要求,但若同时雇用多个甚至几十个长期劳动力,这样的农场违背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属性,是公司性农场或者专业大户,也就不能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同时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动力和雇用劳动力进行规定是更为规范的做法,但本文的样本文件中只有一个省级文件和一个市级文件同时对自有劳动力和雇用劳动力提出了要求。

4.新技术采用与机械化要求

新技术采用情况和机械化水平是衡量家庭农场先进性和示范性的关键指标,有些省市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示范家庭农场的新技术采用和机械化水平提出了要求。

(1)新技术采用要求。在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把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器具等作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分别有9个(42.8%)和10個(32%),这表明大多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未把新技术采用作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标准。示范家庭农场应该是采用新技术的领先者、带头人,《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示范家庭农场应该在先进技术采用方面起到示范作用,但大多数地方却没有对此提出要求,这一点有些令人诧异。其原因可能是家庭农场在初创时期对新技术的采用不多,但这不应该成为理由,不能把示范家庭农场混同于普通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理应是新技术采用的带头人,新技术采用应该作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必备条件。

(2)机械化水平要求。在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规定了机械化水平要求的分别有12个(57%)和19个(61%)。可见,在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对机械化的重视程度比新技术采用高,但还是有40%的文件没有把机械化作为认定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之一。

5.产品品牌化要求

家庭农场的产品品牌化包括商标注册和“三品一标”认证,“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大部分地方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产品品牌化提出了要求。

(1)注册商标要求。在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规定示范家庭农场应有自主注册商标(或有注册商标的优先推荐)的分别有13个(62%)和18个(57%),这表明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实践中,注册商标这一条件受到一定重视。不过仍有一些地方没有把注册商标作为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可能是因为当地有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不多,但作为示范家庭农场,应该具备这一条件。

(2)“三品一标”认证要求。在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要求(或优先推荐)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分别有12个(57%)和18个(58%),这表明示范家庭农场在生态绿色环保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受到一定重视,但还有40%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未提及“三品一标”的条件,“三品一标”是否作为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还未形成共识。

6.生产管理要求

农场生产管理包括农场管理设施与管理制度等,这方面的要求在各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基本上都提到了,主要是从经营管理场所、办公设备、生产标准、财务管理制度、销售渠道这几个方面对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可见,各地对示范家庭农场应该规范生产管理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需要注意的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把财务管理作为认定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有4个省级和1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对示范家庭农场没有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五、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从上述对21个省级和3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的分析中可以发现,目前各地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具体要求与定义性规定脱节,不利于评选出真正的示范家庭农场。在样本文件中,提出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与前面给出的家庭农场定义存在明显的脱节。按照前面的定义,家庭农场应以农业收入为主,但大多数地方在具体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中都没有相应的量化指标来保证这个规定性(只有南京市规定了农业收入要占80%以上),这就使得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这一定义性规定虚化了,评选出来的示范家庭农场就有可能不是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甚至把那些打着家庭农场招牌而实际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如休闲旅游等服务业)的经营主体评为示范家庭农场。同时,大多数地方也没有对家庭成员人数和雇工人数提出量的要求,没有量的要求,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个质的规定性也被虚化了,甚至可能把专业大户和公司性农场评为示范家庭农场。再从规模化经营来看,虽然大多数地方都对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有要求,但多数只有下限要求,没有上限要求。没有上限要求就有可能把经营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农场(实际上是专业大户、经营大户或者公司性农场)评为示范家庭农场①,这就违背了中央提出的家庭农场应“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是认定标准过低,示范家庭农场先进性不足不利于示范作用的发挥。从样本文件来看,无论是省级还是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都较低,甚至有些必要条件都未提及。例如:大多数文件对农场主年龄、文化程度、经营经验这些特别重要的指标都没有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很宽松(如年龄在65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只有三分之一的文件对示范家庭农场提出了新技术采用要求;等等。这实际上把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等同于普通家庭农场,甚至达不到《通知》提出的家庭农场应符合的7个条件,不利于实现《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示范典型,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的要求。

三是省级标准与市级标准没有拉开档次,不利于促进不同发展层次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从本文的文件样本来看,无论是在内涵界定上,还是在具体要求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差异都不大。定义性表述高度类似主要是因为以《指导性意见》的定义为参照,保持家庭农场本质内涵的统一性,这一点比较好理解。但是在具体条件和要求上,按照常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应高于市级,评选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先进性和示范性等方面也应优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分级评定,有利于针对不同发展层次的家庭农场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扶持和宏观管理,进而促进不同发展水平家庭农场整体的高质量发展。然而,在省、市两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除了在经营面积方面省级要求明显高于市级要求之外,其他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省级标准与市级标准差别不大。当然,实际评选出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水平及先进性是否高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单从认定标准上看,省级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区别不大,按此评选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先进性可能也不会有太大差别。如果真是如此,把示范家庭农场分为省级和市级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四是认定标准中生态绩效指标太少,不利于新时代家庭农场的绿色发展。在新发展阶段,绿色发展成为时代要求,农业生产方式也必须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作为新时代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的绿色发展对农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农户,受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较大,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绿色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因此,示范家庭农场应该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然而,目前大多数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在绿色环保方面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要求很少,这不符合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虽然有些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提出了“三品一标”的要求,但相对农业绿色发展的现实要求,这是远远不够的。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针对目前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脱节,应该尽快加以改进和完善:要对示范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比重、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经营人数、雇工比例等有一个明确的量的要求;对经营规模除了下限要求之外,也应该有上限要求。有了这些量的要求,就可以避免把不是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评为示范家庭农场。同时,认定标准本身就具有引导作用,可以引导各地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

第二,针对目前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过低的问题,建议各地在修订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或标准时,适当提高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门槛条件。例如,把农场主的年龄规定为55岁以下,把农场主的文化程度规定为中专和高中及以上,把近三年至少使用一項以上新技术等作为必备条件。在这方面,有些地方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规定得比较具体,值得借鉴。例如,江苏省2020年发布的《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规定:农场主在学历上应“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示范家庭农场在先进技术应用和装备上需要“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第三,針对省级标准与市级标准没有拉开档次的问题,同时鉴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不高,建议大幅度提高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明显拉开档次。当然,目前有些地方通过评定程序也一定程度拉开了省级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档次。例如,《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采取“三级联创,逐级评定”的方法,即“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过,本文认为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中明确提高认定标准是最好的方法。

第四,针对认定标准中生态绩效指标太少的问题,建议在修订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和标准时增加对生态绩效方面的要求。例如,把化肥农药使用强度、有机肥利用率等纳入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重视绿色生态指标,值得各地借鉴。例如,《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示范家庭农场:在质量安全上,“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绿色生态上,“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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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riteria for the Recogni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GUO Xia, WANG Dan, GAO Ge-wei

(Economics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Hubei, China)

Abstract: The fact that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s based on family management is determined by its own particularity, and family farms are new-typ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that lead moderate-scale operations and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nd advanced family farms are needed to play an exemplary role, there by driving the overall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Since the release of the No. 1 Central Document in 2013,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for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have been successively issued across China. However, there is little literature that discusses the scientif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in these documents.

This paper collects th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of 21 provincial and 31 municipal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sorts out and compares the evaluation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proposed by them, and finds that most of thes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have the following problems.(1)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are out of touch with the defining provisions, which are not conducive to the selection of demonstration model family farms. Forexample, there is no corresponding quantitative indicator to ensure the stipulations of "agriculture-based income" and “family members as the main labor force". Most of the operating scales only have lower limit requirements and no upper limit requirements. The business entities engaged in non-agricultural production, large professional households and corporate farms may be rated as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2)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is too low and the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is not advanced enough,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monstration role. For example, there are no requirements for the farmer's age, education level, operating experience, and the level of new technology adoption and mechanization on the farm.(3) Provincial standards and municipal standards are not separated,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at different development levels. In addition to the fact that the provincial requirement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municipal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the operating area, the provincial standards for other assessment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are not much different from the municipal standards. (4) There are too few ecological performance indicators in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in the new era. Although some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put forward the requirements of “three products and one indication”(pollution-free agricultural products, green food,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requirements for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re too low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ra of gree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in various places are related to the short development time and overall low level of family farms in China. But the selec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should focus on demonstration and leadership, rather than taking care of the majority. The practices in some places (such as Jiangsu Province) are worth learning. Recommendation: firstly, there should be a clear quantitative requirement for the propor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come of the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the number of family memb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farm operation, and the proportion of hired labor, and the upper limit of the operation scale should be specified. Secondly, the threshold condition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should be increased appropriately. For example, the farmer should be under the age of 55, the education level should be above secondary school and high school, and at least one new technology should be used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Thirdly,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provincial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should be improved significantly to make the provincial standard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municipal ones. Finally, the requirements for ecological performanc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tandard. For example, the intensity of chemical fertilizer and pesticide use and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organic fertilizer are included in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the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Key words: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family operation; moderate scale operation; quality of farmers; new technology adoption; the ecological performance

CLC number:F325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1674-8131(2022)03-0032-14

(編辑:黄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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