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业家庭经营
2018-11-06征国忠
征国忠
摘 要:我国现行农业家庭经营源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独特优势,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是要否定家庭经营,而是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村改革;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
我国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源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与我国特有的资源禀赋条件相适应,在我国更具有基础性和长期适应性。农业家庭经营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小规模的小农经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经营在新技术的支持下可以适当扩大规模,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并不是要否定农业家庭经营模式,而是要实现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一、农村改革与家庭经营
我国现行的农业家庭经营源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改革首先是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关系入手的。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农业集体经济建立之初,国家曾效仿苏联,实行集体劳动、评工记分的生产分配制度。我国之所以效仿苏联,采取农业集体劳动生产分配方式是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业和小农家庭生产的认识分不开的。马克思主义等经典作家认为小农经济是在狭小的、原始的生产力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极端分散为前提的、落后的生产方式。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析,小农经济有两种前途:一是资本主义把小生产改造为大生产, 随着机械工具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农业生产组织会由家庭经营演变为雇佣劳动的大规模企业化农场形式。二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以通过合作社把小农经济引导到集体生产的道路,并最终取代“一小二私”的小农家庭经营。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开启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基于后一种认识所做出的决策。
然而,这种生产分配制度始终难以解决农业生产中劳动的监督与激励问题,我国八亿多农民的吃饭问题始终没有能够得根本到解决,农民收入长期裹足不前。以包产到户为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生产责任制实行以后,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农民家庭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家庭责任制使得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端,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管理成本高昂、经营方式单一等缺点,短时期内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许多地方一年见成效,农民收入大幅增长,解决了长期想解决却未能解决的农民温饱问题。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又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相符合,是公有制在农村土地这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占有和运用上的有效体现。
二、农业家庭经营具有独特优势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与消费单位,依托对土地承包权的占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被理论与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的农业组织形式。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要基石,是理论与政策持续关注的要点,在当前农地与农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断分离的新形势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再次受到理论关注。关于是否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学术研究中是一个存在着一定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亿万农户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没有完成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有效连接。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存在农户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农业劳动力弱质化、农业高成本化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对我国农业是否还要坚持家庭经营的争论。我们认为虽然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坚持农业家庭经营不能动摇。
首先农业生产活动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家庭经营农业是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农业作业面积大、高度分散、季节性强,农作物的产出周期一般较长。因此,农业的经济绩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农业经营者的经验。农业既有自然风险,也有市场风险,从种到收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的高度责任感。这种依赖经验和直觉的生产活动特点,使得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雇佣劳动或集体劳动方式,监督考核的成本比较高。在农业的集体生产中,不单单是团队生产的监督者的劳动难以计量,生产者的个体劳动也很难计量,采用工厂计件制不可能,采用公分形式的计时制实践证明也不可行。因此在农业生产领域,克服团队生产的机会主义行为显然更加困难。由于家庭自我雇佣劳动比集体生产有更低的监督成本和更好的激励机制,理论上认为农业集体劳动相较于农业家庭经营是低效的。
其次农作物从种到收,是一个连续的有生命的运动过程,其与气候自然因素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精心经营和灵活处置。农业生产的这一特点,就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随时注意、准确掌握外界自然条件的实际状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及时地、正确地作出相应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农业的上述特点,正与家庭经营的功能与特点相适应。农民家庭作为农业基础性经营层次,使得农民群众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且是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这样,处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民群众,就有了经营决策权,就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而灵活地作出反应;同时,由于家庭经营的规模相对而言是要小一些,从而使得经营者能够较为及时地发现情况的变化,也能够较为准确地掌握变化的性质、方向与度,这就使得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可能作出较为正确的决策。
最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也是符合国际潮流与现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小农经济没有发展前途,一定会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农业所取代,然而经过两百年的变化,資本主义雇工农场在全世界不仅没有大的发展,而且在一些国家还萎缩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并没有消灭,全世界的农业,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都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资本主义雇工农场在英国农业中曾占统治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资本主义农场的比重有所减少,家庭农场的比重有所提高。在现代化国家的农场中,美国有95%、德国有86%、日本几乎100%都是家庭经营。为什么,这是因为家庭经营农业的机制废除不了,全世界都是如此。
我国人口结构和农产品比例结构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合理性。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 20%以上,决定了我国粮食必须自给,不能依靠国际市场来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粮食安全应该是农业最重要的功能,粮食安全生产和稳定的供给是农业的基础。因此,我国农产品生产结构的比例一定是大宗农作物占绝对的比例。贺雪峰认为,在未来30年,中国农业中用于大宗农作物的耕地占85% 左右。而大宗农作物的生产最适合家庭经营,因此,家庭经营农业依然会长期存在。同时,我国农业人口在相当长时间内还将占全部人口很大的比例,这决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长期性。我国还有2亿多农户,6亿多农民,其中规模经营农户仅有398万户,71.4%的耕地由小农户家庭经营,主要农产品由小农户家庭来提供。目前,在中国十三亿多人口中仍有约六亿的农民,即使将来城镇化水平到了百分之七十,还会有四五亿人生活在农村。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户家庭经营大量且长期存在,是由中国的特殊资源禀赋决定的,也是中国与一般农业发达国家不同的地方。在我国很多地区,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小农户家庭经营的经营形式。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户家庭经营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依然是我国现代现代化经营体系的基础。
三、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经历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农民的流动性加大,农业家庭经营的兼业化副业化程度提升;其次,农产品的市场条件不断恶化,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提高而日益加深。第三,家庭经营的粗放与现代农业的科学化相矛盾。现代农业是科学化、集约化的农业,现代农业科学化的特点要求农业经营过程中,一要注重采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二要注重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由于出现了这些巨大变化,有些同志便将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这种观点在地方政府决策行为上便表现为强迫农民搞土地流转,强力支持龙头企业到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并直接经营农业;或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要求通过租赁、股份制等途径,吸引资本下到农村进行大面积经营农业,借此加快扩大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合作社、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过程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获取国家财政补贴、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更高的非农或非粮收益,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农业其实中存在着庞大的不充分就业,或“隐性失业”,如果真的过多过快地通过资本下乡直接介入农业的生产过程,农村上亿的隐性失业者可能会很快变成显性失业者,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户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化解这些矛盾并不是要直接否定农业的家庭经营,而是要通过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完善与改造提升家庭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科学化水平,从而促使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促进小农户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是当今世界现代农业的普遍形式,但对此,我们需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能过快主动人为的追求农业规模化经营。这是因为随着社会进一步分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专业化服务的不断深化及城市化进程扩大,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农村的农业人口减少,农民耕种土地相对集中,可移动农业机械的增加。这些变化均有利于小农家庭经营扩大改造经营规模,但这将是一个很长时间的历史过程。也就是说,农业家庭经营并不一定就是小规模的小农经济,农业的经营规模扩大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的结果,农业家庭经营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走向适度规模经营,还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参与农业分工而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因素与重要组织资源。因此,小规模小农户的家庭经营并不是家庭经营的本质特征,但是,小农户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性历史特征。
因此,坚持家庭经营尤其是小农户家庭经营在我国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独特资源禀赋的农业现代化“中国道路”是一道亟需破解的难题。
我们知道,家庭承包制下的小农户相对于大农场具有有土地生产率上的效率优势,小农户家庭经营的优势主要在生产领域,由于管理精细且无需外部监督,土地产出率上具有效率优势。但是,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分散性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制约因素,改进传统的家庭经营,可以通过引入资本、技术、信息等现代各种要素、从而成为社会大生产的一个细胞。
在鼓励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研究完善针对小农户家庭经营的扶持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家庭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建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小农户家庭经营与先进的农业技术、发达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中间环节,也是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延续下来的关键因素。随着农业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的加强,逐渐使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以至农业生产总过程从过去由一个农业生产者单独孤立地完成,变为只能在社会联结中才能够完成。由此形成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区分,出现了专门为农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小农户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还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家庭经营生产能力以及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收入增长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实现,这是小农户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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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扬州市委党校,江苏 扬州 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