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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22-05-30彭勇

领导科学论坛 2022年8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培养人才

摘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水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将人才培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助于党内法规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针对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人才培养制度有待健全、人才使用模式有待改进、实体培养机构有待发展等问题,提出要找准问题症结,从深化教育模式转变、拓展人才使用渠道、提升组织支持力度三方面入手,突破难点问题,提升培养质量,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党内法规;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彭勇,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01)。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8-0039-0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深刻阐述了我党对于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人才对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方面之一,将党内法规建设提升到了新高度和新层次,党内法规建设也迎来了爆发式发展。伴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水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将人才培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助于党内法规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一、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

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包括理论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后备队伍等类型,是一个集合概念的表述。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加强人才培养是坚持党要管党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作用,需要不断推进党的自身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融入管党治党实践,创造性地将依规治党确立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艰难险阻。如果党内法规不健全,党内的自我约束机制就会失灵,党组织和党员各行其是,党的领导力也会受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党内法规建设质量,用制度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确保党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化轨道中运行,使得党内法规的建设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前进,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加强人才培养是对社会实践需求的回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一科学论断阐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作用。在党的历史上,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化,极大推动了党的事业发展。目前,地方党委主要聚焦在具体行政事务上,党的制度建设存在弱化的趋势。深入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是地方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力量不足、能力不够等;突出表现是部分党内法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学学科专业背景,抓党建的能力和法治意识都较欠缺,遇到棘手问题就手忙脚乱,出现消极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的顶层规划尚未出台,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人才的引进、使用和保障激励。有些部门虽然设置有法规处室,但是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部门和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上是身兼数职,也就更谈不上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阻碍了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创新。

(三)加强人才培养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基础

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总依据和总章程,是推动党的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对党内法规的治理主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了解法规、领会法规、遵守法规,并且不折不扣地執行党内法规,这样才能形成依规治党的良好局面。实现依规治党的建设目标,需要大量高素质理论型、应用型人才投身管党治党工作中,为法规的贯彻落实提供人才基础和保障。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在参与基层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以深厚的理论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其他党员做好表率,通过深入规范的阐释、普及和执行,有效提升依规治党的实践效果,确保党内法规在基层落地落实。在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治在基层的落地生根,为法治人才的发光发热创造了良好的实践空间。法治人才也要认识到知识最终是要服务实践的,运用所学理论去解决实践问题,为党委依法决策、依规治党提供智力保障,满足各级党委对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全国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陆续成立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并且开展党内法规人才的招生培养工作。但目前仍有诸多因素阻碍了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一)人才培养制度有待健全

科学健全的培养机制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各类党内法规也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出台,促使实践领域对党内法规专门性人才的需求也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目前,大部分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培养都是依托宪法学、行政法学或者法理学实施的,培养计划也各不相同,导致培养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全国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管部门在培养指标上没有给予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足够的倾斜,所培养的研究生大多是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热门方向的学生,甚至出现几年都没有党内法规方向学生的情况,出现招生上遇冷的境况。但是各级党委业务部门却需要大量对党内法规熟悉、精通的人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培养模式上,部分高校没有考虑党内法规的跨学科特征,存在学科性传统和单一的问题,主要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吸收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等其他学科的特点,没有体现兼容性的特点,难以形成人才培养的合力。党内法规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检验其合理性。但当前的人才培养得不到实务部门的有效支持,还局限在理论研究和研讨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清楚实务部门在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存在学用脱节的现象,影响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理论成果转化率较低,社会实效性不强。

(二)人才使用模式有待改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日臻完善,但部分基层实务人员的党内法规理论素养未能及时跟上,对最新党内法规不熟悉、不精通,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标准掌握不清。从党内法规的研究生毕业使用情况来看,存在严重的人才流失情况。虽然各级纪委、监委、法制局等相关实务部门对法治人才存在大量需求,但是受公务员招考的限制,没有对党内法规人才在招考条件上有所侧重,导致党内法规人才没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最后录取的以刑法学、经济法学等热门法学门类的学生居多。他们因专业所限,对党内法规领域研究不深、不透,工作后也难以迅速适应。面向市场就业,青年学生又因所学理论性较强,市场需求小,就业成为大问题,从而缺乏研究的积极性。

(三)实体培养机构有待发展

在理论界关注热潮出现的同时,党内法规的实体性机构也取得长足发展。一大批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研究会纷纷成立,逐步实现人才培养的常态化、规范化,为深入开展党内法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平台支撑。但从2016年9月全国第一家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在武汉大学成立至今,全国性研究中心只有约四十家,且这些机构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一是同质化现象严重。各地的研究机构对自身定位不够清晰,依托社科院的研究中心和依托高校的研究中心,单位性质和特点差异很大。当前研究成果虽然数量较多,但没有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亮点,大量的研究机构存在重复建设、研究重点过度集中的现象。对于难度大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沉不下去,没有形成突破性进展,不仅影响机构的长远发展,也造成研究资源的浪费。二是保障存在困难。目前大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是地方党委和高校签约共建的模式,更多表现为实务部门和研究中心的合作关系。地方党委向研究中心提出课题需求,研究中心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少参与日常工作的协调,也较少积极、主动地推进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缺乏实质性支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场地上倾斜不够,对高素质人才缺乏吸引力,导致师资队伍精力不集中、编制不稳定。

三、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

党内法规是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需要长期的、稳定的、优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撑其发展。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未来发展方向。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探索人才培养新路径和新模式。

(一)深化教育模式转变

要围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强化学科融合性、协同性,以法学为主体,政治学、党史党建等为补充,凸显法学特色,形成学科互动和融合。要积极将党内法规学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本科生的通识课程,扩大学科覆盖面,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研究积极性,提升法学学术涵养。要通过研讨会、教学群、学术沙龙等形式,增加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交流互动和资源共享,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要整合学科优势资源,注重学科方法论的引入,给党内法规研究提供不同的学科视角。在教学模式上,采取多学科协同教学模式,吸纳政治学、党史党建等教学队伍,探索“1+N”导师制,共同参与培养计划制定,挖掘培养经验和优势资源,推动建立长效性学科合作交流机制。党内法规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学科系统,人才也是最终要接受社会检验的。从教育形式上,党内法规教育要将社会案例和舆论热点引入课堂,转化为教学资源,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和实践性。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对接,结合学生个人兴趣,与实务部门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对口建立实践基地,让学生有机会参与实务部门的工作,同时,教师要积极跟踪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向。

(二)拓展人才使用渠道

学生最终是要面向社会就业,接受用人单位的挑选和检验。就业问题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高的就业率和好的就业前景才能吸引更多優秀的青年学子投身科研事业,才能使学科建设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解决好就业问题也是提升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人才的使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建立相关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高校党委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对接,推荐优秀人才试用、实习,鼓励学生自我推荐参与社会竞争,提升自身竞争力。地方党委要在人才引进、岗位招录中对党内法规人才给予政策性、倾斜性支持。党委办公厅、纪委监委等人才要求较高的单位可以在限制性条件中给予充分照顾,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开展“党规进企业”等活动,逐步让各类市场主体意识到党的坚强领导对企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完善各级各类党组织,扩大就业市场容量。

(三)提升组织支持力度

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提升法治人才实践性的高度重视,为人才与实务部门的紧密结合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党内法规建设形势的发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主动破除体制壁垒和懒政心态,为人才提供实践平台,形成培养合力,推动人才培养上新台阶。研究人员也能够在参与法规制定、执行、清理等实践过程中,对法规的运行有直接的感受,取得一手的经验材料和数据资料。高校行政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在资金、场地、编制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推动研究中心实体化的深入发展。要积极对接研究中心需求,强化高校支持力度,在招生指标、师资引进上征求专业人员意见,确保研究中心持续、高效、健康发展。为有效考虑党内法规学的交叉性、密切性和相容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立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明确学科功能定位、价值导向、培养目标等,进行系统研究和人才培养,并考虑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加深法律工作者对党内法规的认识,激励越来越多的人才投入党内法规研究的浪潮中。

参考文献:

[1]施新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特征与功能论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19(3).

责任编辑:朱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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