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2022-04-29陈思宇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在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与普及的同时,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也获得了空前发展。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创造大量收入,其中网络主播的收入成为自媒体时代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扣缴义务人不明确,征管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难以监控税源,法律政策不完善,纳税主体纳税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针对当前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防止我国税源流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网络直播、在线教育等。《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 930.3亿元,与2019年相比显著提升。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个[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用户数量达到7.03亿户,同比增加8 652万户,占整体网民的68.2%[2]。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逐渐兴起,网络主播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直播的互动性、便利性、多样性及行业门槛较低等特点,网络主播群体的数量大幅增加。部分网络主播缺乏税法相关知识且纳税意识淡薄,导致税务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征管
个人所得税较为困难,进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1 网络主播收入税收征管原则分析
本文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分析。
1.1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构成要素和程序必须且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加以明确[3]。就网络主播而言,对其通过网络直播取得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除此之外,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进行课税。当纳税人收入相同时,要对其征收相同种类的税,即横向公平;当纳税人取得不同收入时,对其按收入多少征收不同税率的税,即纵向公平。对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取得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网络主播取得的不同收入再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体现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税收负担能力,也体现税收公平。对网络主播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仅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也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1.3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税收对市场微观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最小化,使经济体制能够有效运行。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可能在短时间内会影响行业发展,但从长远角度看,可以改善税收环境,推动该行业健康发展,使税款流失程度达到最小。行政效率是用最少的成本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随着网络主播群体的不断扩大,其收入类型日渐繁杂,加之纳税人缺乏税法相关知识、纳税意识不强等,对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产生一定阻力,影响税收征管的进度。
2 网络主播个人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及现状、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2个方面展开。
2.1 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及现状
2.1.1 网络主播收入来源
网络主播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及签约底薪、打赏收入和直播带货收入等。
1.工资及签约底薪
当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签约时,其从签约的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获得相应的底薪。若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网络主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与网络主播的播出时长及“粉丝”数量挂钩。
2.打赏收入
观众打赏是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粉丝”通过对网络主播打赏,一方面表达其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喜爱,另一方面期望获得网络主播的更多关注。观众打赏网络主播的主要方式是,先通过支付平台购买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货币,然后再使用虚拟货币购买价值不同的礼物并在直播间送给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会根据与网络主播的分成比例,将礼物价值进行折现后分给主播。
《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打赏收入依然是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播平台打赏收入在行业收入中所占比重较高,达到75%左右,打赏收入占主播收入的35%~45%[1]。
3.直播带货收入
近年来,直播带货也逐渐成为网络直播的一种新模式。直播带货主要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网络主播将所要销售的商品带入直播内容,向观众近距离展示商品外形,介绍商品特点。网络主播事先与厂商沟通,获取商品优惠措施,营造物美价廉的氛围。厂商按照网络直播中商品的销售额与主播进行分成,从而二者都能获取相应的收入。
2.1.2 网络主播收入现状
根据艾媒咨询公布的网络主播收入情况数据,2020年上半年,54.9%的网络主播月平均工资收入在1万元以上。其中,收入在1万~1.5万元的网络主播占7.1%;3.9%的网络主播的收入在1.5万~2万元;收入在2万~3万元的网络主播占22.3%; 17.5%的网络主播收入在3万~5万元;而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网络主播占4.1%[4]。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为部分网络主播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2.2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断发展,进入该行业的人数与日俱增。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这不仅能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而且能获得可观的收入。不过,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也时有发生。
2021年11月22日,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款分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 555.31万元、2 767.25万元。2021年12月20日,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薇娅偷逃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当前存在部分网络主播不及时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问题。但税务部门给了网络主播一定的纳税宽限期,使其可以进行自查自纠,因此一些网络主播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仍存在部分网络主播未真实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
虽然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能带来大量资本流入,同时使网络主播获得可观的收入,但相关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税收知识,纳税意识淡薄,造成纳税主体偷逃税现象存在,不仅造成我国税款流失,而且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从网络主播的收入现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3.1 扣缴义务人不明确
由于网络主播签约情况不同,其与经纪公司和网络直播平台三方的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使纳税人有偷逃税现象发生,以及经纪公司和网络直播平台对扣缴义务责任划分不清晰,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困难。例如,在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代扣代缴责任归属经纪公司还是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疑问。通过整理协议发现,虽然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分别都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但通过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现,各项权利归属网络直播平台,与实际的协议存在差异[5]。因此,该稽查局经过深入调查后确定,网络直播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现的问题为例,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三方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代扣代缴不到位,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仍需进一步明确。
3.2 征管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和传统职业相比,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得益于线上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主播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不同类型收入的纳税标准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纳税项目繁杂。从实践角度看,网络直播行业结构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税收监管手段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在目前已有的税收征管法律中,对于线上经济与新兴行业的税收征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给网络主播等相关从业人员留下了偷逃税的空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应用,如支付宝、微信等,网络主播等相关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收入,而税务机关很难完全掌握其收入信息。一方面,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能及时、完整地将相关涉税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传统行业征管过程中所运用的大数据技术未能完全覆盖新兴行业。
3.3 收入来源多样化,难以监控税源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和传统职业相比更加多元化,除了工资、签约底薪、打赏收入及直播带货收入外,还有广告收入等。网络主播类型多样化,导致收入多样化,使税源难以被监控[6]。除此之外,网络主播进行直播时,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不受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导致直播地点频繁变动,造成地区分布凌乱现象发生[7]。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对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工作产生较大阻力。
3.4 法律政策不完善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税收领域相关法律条文存在的缺陷。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立法进程,积极落实税收法定目标,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但随着各种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收领域相关法律的确立仍有较长的路要走[8]。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但未准确划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近期发生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中,网络主播正是利用这一点转换了收入性质,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对于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的性质也存在争议。针对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款问题及收入性质划分不清晰的问题,相关的税收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快。
3.5 纳税主体纳税意识淡薄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群体涌入该行业,从业人数日益庞大。但由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部分网络主播的纳税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基本了解,对如何纳税也没有清晰的认知,再加上税务部门对于新兴行业的偷逃税款行为处罚力度较小,导致纳税不遵从成本过低,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4 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目前,我国加大了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但也有进一步完善的需要。本文从明确扣缴义务人、提高征管技术水平、制定合理的税收计算方法、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5个方面提出建议。
4.1 明确扣缴义务人
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即由网络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网络主播收到来自观众的打赏,打赏收入先由网络直播平台收取,而后再由网络直播平台分配给主播个人。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这为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便利。在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后,应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相关法律和税收知识宣传和普及,使其了解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这能对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行为的发生起到遏制作用,也能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管理,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增强社会公平性。
4.2 提高征管技术水平
随着我国“金税工程”的实施,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逐渐提高,但还存在改善空间。一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虽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但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对网络主播的涉税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在多部门之间展开全国联网,实现互通互联,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避免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效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实时监督纳税人的收入,精准查处偷逃税行为,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4.3 制定合理的税收计算方法
由上文分析可知,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和签约底薪、打赏收入、直播带货收入。这些收入又可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3%~45%的税率)每月进行预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需按照20%~40%的不同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大部分成立个人工作室的网络主播会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其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第三方机构不仅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而且还要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真实地提供给税务部门,有效减少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发生,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使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堵实税收漏洞、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征管成本。
4.4 完善法律政策
首先,对目前的法律政策而言,需要进一步准确划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防止网络主播利用模糊定义转换收入性质,进行偷逃税款。其次,要明确打赏收入的性质。当前针对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的性质,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有的认为是偶然所得,有的将其归为稿酬所得。因此,我国应根据网络主播所签订的合同或相关协议明确打赏收入的性质,填补法律漏洞,减少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最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仅规定了处罚的上下限额,使税务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此问题,应在法律政策中明确对网络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网络主播的不同等级,对其征管方式、税款缴纳、纳税地点等加以规范。除此之外,可对当前已发生的案例进行总结,明确规定各类偷逃税款将面临的具体处罚措施。
4.5 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得益于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新媒体领域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相关从业人员因此获得了可观收入。由于行业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欠缺自觉缴纳税款的意识。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此增强相关从业人员对税款征收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这一方面可以提高网络主播等新媒体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能使相关从业人员承担起与其收入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及新媒体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的税款征收管理,不能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不能让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成为税款征收的“灰色地带”。
5 结语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的收入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本文基于税收征管原则与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等方面的分析,找出目前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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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2-02-25)[2022-02-27].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t20220225_71727.htm.
[3]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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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屋.网络主播的个税谁来代扣[EB/OL].(2021-12-23)[2022-01-28].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134.html.
[6]管永昊,吴佳敏,贺伊琦.直播行业税收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7(12):98-100.
[7]林嘉璇,朱劭昀,张玉婷.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与征管问题探析:以斗鱼、bilibili平台的主播个税缴纳与征管情况为例[J].现代商业,2018(23):54-55.
[8]肖京.如何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治理[J].智慧中国,2022(1):43-45.
收稿日期:2022-02-28
作者简介:
陈思宇,女,1997年生,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税收政策与征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