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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格版权治理的认识与解构

2022-04-03周贺微

编辑之友 2022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综合治理公共利益

【摘要】严格版权治理的法律依据与内涵颇为模糊,产生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严格版权保护是严格版权治理的重要构成,但严格版权治理并不止于此。对严格版权治理的一体化考量,揭示了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知识接近、治理的动态化等平衡亟待关注。继续推动著作权制度完善、加强版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版权治理能力跟进,多措并举兼顾综合治理,可能成为优化版权治理的良方。

【关键词】严格版权治理 版权保护 公共利益 知识接近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3-086-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3.012

近年来,社会层面的版权保护意识大为提升,关注版权保护已成常态,但若深入考察发现,随着版权治理的推进,严格版权治理的要义并未获得共识,尤其是对于主动的版权保护、积极的版权侵权处理、高额的经济赔偿等严格版权治理措施的后果,各界关注寥寥。考虑到版权治理在我国的重要多元价值,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中如何避免一味地加强版权保护,以妥帖将之与其他治理衔接,实现版权治理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当前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现状:严格版权治理的实践基础

1. 严格版权治理的依据与行动

治理非舶来品,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基础,[1]治理与管理不同,治理强调多方参与。21世纪第二个十年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大变革,形成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科技文化产业发展对版权的依赖增加,加强版权保护成为我国创新、创作发展的内生需求。国家版权局自2010年持续开展“剑网行动”,司法层面对版权保护的严格化趋势、对新型版权问题的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版权领域的引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揭示出我国版权保护基本形成强劲态势,版权治理能力、水平及环境得到大力提升,版权秩序得到优化重塑。

虽然我国版权保护及法治建设水平显著提升,但仍有其他国家对之做出帶有偏见的评论与批评,[2]这无疑是不公平的。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系统内分工方案》,各单位纷纷制定2020—2025年细化的工作方案。至此,严格知识产权治理的框架日臻完善。各地方及相关机构也开始严格知识产权治理,提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等宣示。①严格知识产权治理还来源于国内的内生需求,如深圳在2019年就提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在版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专门出台《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等文件,国家版权局也出台《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等对版权加强保护。从系列制度完善可以看出,我国严格版权治理基本形成文本共识。版权治理严格化是版权有关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版权秩序维护适应时代发展和塑造版权保护国际形象的需要。版权保护是版权治理的应有之义,严格版权治理是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上衍生而来的。

2. 严格版权治理之严格内涵

加强版权保护或严格版权保护,属于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与之类似的还有最严格版权保护等。严格版权保护是严格版权治理的核心内容,严格版权治理是严格版权保护的重要延伸。版权治理的严格化体现较为丰富。

(1)特殊版权行业的版权治理严格化较明显。如网络图片商业维权流行,但其中的版权授权与维权秩序颇为混乱,亟待版权治理的规范化。[4]国家版权局2020年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加大了图片领域的版权治理力度。每年“剑网行动”对特定类型的作品版权治理也有严格化的倾向。

(2)网络版权治理较非网络版权治理严格。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之严重性及危害性大于非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因此在严格版权治理中注重网络版权治理成为一种共识。

(3)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客体的治理较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客体的治理严格。基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和话语权,其负责的版权类型往往可得到更高的版权治理关注度及更优的资源配置。

(4)严格“大版权”治理倾向明显,向严格“小版权”治理平滑趋势不明显。“大版权”与“小版权”是相对而言的,“大版权”模式能带来更高的收入,因而容易被IP运营。偏向“大版权”保护,弱化“小版权”保护,有“歧视性”保护的趋势。

3. 严格版权治理的功效

严格版权治理产生诸多积极后果。一是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严格版权治理的核心严格版权保护,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充分保障,支持了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稳步攀升。二是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规范化,[5]倒逼网络版权平台向正版方向转型发展、[6]用户养成知识付费习惯,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化的版权链条的形成。三是正面引导版权文化的塑造,增加我国内生版权产出量,使我国逐渐由版权输入国向版权输出国转型。四是对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带动作用,在严格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地位突出。五是严格版权治理丰富了治理主体的经验,为“十四五”期间版权治理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二、严格版权治理的挑战与问题

治理主体的定位是严格版权治理的首要问题。如前文所述,治理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基础,[1]强调多方参与。目前大企业治理主体在版权治理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其与行政治理主体对话便捷,反馈信息的渠道相对畅通,成本更低,其治理需求更易得到关注,但容易导致治理偏差。

严格版权治理面临新技术挑战。用户生产内容(UGC)模式下,避风港规则本可为平台方提供责任豁免,但推荐算法新模式对传统网络版权治理的秩序带来冲击。推荐算法系现代平台运维中普遍应用的技术,其法律性质界定直接关系平台的义务与责任认定,②还将给相关的商业模式带来直接影响。

严格版权治理对版权保护之外内容的忽略,造成公共利益被碾压的倾向。自媒体时代,很多网民从无业状态转型为UGC创作者,其中不乏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主体,其“创作”主要是搬运他人作品形成短视频,其通过平台的商业模式获得收入,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严格版权治理通常忽略该层社会价值,形成版权治理等于版权保护的单一维度体系,既单调脆弱又有违知识伦理。

版权滥用的风险苗头已现。版权商业维权模式受到市场版权主体的欢迎。正常的商业维权可节约版权治理成本,捍卫权利人的版权利益,整合版权保护资源。现实中不乏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代商业维权、将公共领域作品作为版权作品进行商业维权等滥用权利的现象。这往往扰乱正常的作品使用秩序,“版权蟑螂”也对严格版权治理带来新的挑战。[7]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对维权主体的监管困难。

实际上,严格版权治理尚未形成社会共识。严格版权治理理念是在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形成的。从免费文化到付费文化,从知识自由分享到有序分享,版权作品使用者需要经历转变过程。当前社会群体对知识的渴求未及时跟上版权严格治理的发展。如人人影视字幕组涉嫌犯罪被惩处,有些网民对之表达惋惜,以英雄称之,[8]甚至评价其“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9]这表明,版权治理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未形成契合,尚难形成版权治理共识。

三、严格版权治理的制度需求:因由分析

严格版权治理造成的问题,表现出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下平衡性制度的缺失。

其一,合理的公众使用权的制度缺位。严格版权治理体系非常关注版权人利益,公众使用权却因制度的不足或缺失而常常被忽视。[10]这不仅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11]还是对作品社会价值的削损。严格版权治理中,公众群体的文艺进步、公共利益的正当保留需得到制度的积极回应。

其二,新型问题的定性难以确定,制度适用不明朗。技术的革新对信息流推荐算法中机器推荐的定位不明确,技术及商业模式催生的新行为应由现有制度还是新制度予以调节?[12]实际上,在互联网冲击传统法律的时代,也曾出现过“马法”的讨论。[13]新技术出现对法律适用及法律革新的需求,一方面為新问题解决提供路径,另一方面也倒逼法治进步。

其三,版权治理商业机制的规范不足。版权商业治理本应服务于版权人并从伦理上尊重其意愿。实践中,诸多商业机制是严格版权治理相关制度不成熟、自治体系脆弱衍生的后果。虽然集体管理组织强大的治理能力可缓解相关不良后果,[14]但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诸多局限性,为严格版权治理留下遗憾。[15]

其四,作者的自治难有完善的公示渠道,为严格版权治理带来诸多不便。如版权授权公示缺乏统一的查询渠道,造成被许可权利的不稳定,版权自愿登记还可能产生违反作者自治利益或作者滥用自治规则的现象。

其五,版权人与作者、版权运营主体分离较普遍,有时作品真正社会价值的发挥难与作者、版权人的意愿契合,商业版权运营机构对于未经许可的作品使用容忍度较低,作品接近成本提升,带来底层群体接近版权作品的局限和被严格版权治理波及的风险。

此外,版权大户对公众接近作品层层加码,如再设VVIP会员,构成商业追求欲壑难填。值得警惕的是,严格版权治理阻碍部分作品参与国内竞争,倒逼盗版网站用户流向正版网站,有部分人在正版网站不愿意付费,而是选择部分版权主体趁机提供的“版权次品”。这些现象不一而足,为严格版权治理带来严峻挑战,也易使人们对严格版权治理产生误解。

四、严格版权治理一体化的考量

1. 严格版权治理需关注公共利益

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不以保护版权为唯一价值目标。将严格版权治理仅对应于版权私权属性及其保护,狭隘且不符合著作权法价值目标。加强版权保护是严格版权治理的“表”,关注公共利益、深化版权并推动文化科技进步是严格版权治理的“里”,严格版权治理应对“表”“里”予以同等关注。严格版权治理忽略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因是参与主体中公共利益代表缺位,公共利益诉求隐蔽且脆弱,公共利益关涉的群体却较大。因而,公共利益保障既是版权法的起点,也是其终点。

2. 知识接近与严格版权治理

全媒体工程的推进下,严格版权治理变得复杂化,版权摩擦与版权合作并存成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中的常态。[16]在这一常态下应反思严格版权治理,其是否应兼顾对作品使用及新一轮创作的影响。这种反思并不意味着否定版权保护,而是强调要将重点分散转移至版权治理的效果(尤其长远效果)上,对之予以综合考量。我国在向版权输出国转型中,应大力提升作品质量。接近作品及学习受限不利于塑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应强调作品在严格版权治理之后向易接近的方向发展。

3. 作品创作与传播、使用

著作权法对创作自然人与单位意思自治的保障,看似赋予了创作者和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实际上企业话语权通常远胜自然人作者。个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降低,严格版权治理限制作品容忍性使用的空间,进而使作品知识传播受限。

经济利益的诱导促使版权大户对版权市场产生强大的控制力甚至垄断,对反垄断法的免疫使得其与消费者、平台创作者等个人主体交往时常常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某些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表明,用户必须接受上传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及授权条款,[17]某些文字作品创作平台也有类似协议,[18]作品创作者不得不接受“要么同意,要么离开”的单方霸王条款,大平台与作者们形成“木偶提线人—木偶”的关系。

作品创作、传播、使用是一体化且螺旋式循环的有机结构,严格版权治理应对三者予以平等关注。严格版权治理应考虑严格的对象和边界,使严格版权治理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契合。

4. 动态严格

严格版权治理由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衍生,其与其他知识产权、非知识产权的治理现代化形成一体。严格版权治理在力图保障版权秩序规范化外,还应深谙知识接近的内生需求及其作用机制。严格的范围和力度应根据动态发展的趋势适当调整,严格应针对当前而言,不宜过度。友好的知识分享、共享社区建设有利于社会科学的进步,版权容忍性使用、版权弃权、公共领域等应有便捷的识别机制,以在严格治理中区别对待。

版权信赖危机也值得警惕,即如何让公众对版权制度产生敬畏而非厌恶。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版权秩序规范化,但持续加强版权保护无形中降低了社会对版权保护的预期。版权相关主体尤其是大型企业,应避免无节制地利用版权优势压榨作品使用者,不断更新发展的商业模式,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若得不到及时回应,可能对版权社会价值带来损害,降低新型商业模式下作品使用者的版权体验,使版权信赖机制受影响。

五、多措并举推动严格版权治理优化

1. 规范治理理解:严格的表达释义

实践中对严格版权治理的理解有歧义,对之需有表达上的释义。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到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治理的严格化有从规范向最严转变。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法有最高级的体现,常常引人疑惑——“最”以后是否有更进一步的可能?如果现在是最,那之前是否达到过“最”?表面上看是用语的疑惑,实际上是对严格的时代背景和价值不甚清楚的结果。

加强版权保护、严格版权保护、最严格版权保护等均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衍生用语。严格比加强具有更清晰的目的指向性,更能体现公正(保护)。[19]严格是相较于一般而言的,严格版权治理比通俗意义的版权治理具有更规范的价值。故此,不宜用最严格、更严格版权治理的说法。采用后者可能造成严格版权治理失去其自身价值,且可能造成更严格无尽攀高,这既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常态化的预期,亦不符合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稳定性的目标,还可能侵蚀社会公共利益。

严格版权治理将相关的治理难题、问题解决之后,一般版权治理水平即可维持严格版权治理成果,此时对版权治理免去严格是一种可为的方案。一般版权治理应是规范的版权治理,重返一般版权治理并不意味着对版权治理的松懈。

2. 依法严格治理:继续完善著作权制度

版权治理凸显的问题与著作权制度不尽完善有紧密联系。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虽有重大进步,但较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远远不足。特别是在制度规范层面还有待予以合法化、合理化,以提升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和可预期性。

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版权制度。一是引入规范的默示许可制度,回应版权授权的效率性、规范性需求。二是慎重对待版权侵权与版权合理使用的边界,严格版权治理中依法平衡好权利人利益与合理使用其中蕴含的公共利益,可借鉴美国利用宽松的转换性使用缓解加强版权保护的做法。三是对于如商业模式等看似不是著作权法的问题,仍要承认通过公共利益保护条款、权利滥用条款等予以规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避免拥有著作权即滥用著作权的畸形心理,正视版权与版权治理的关系。

严格版权治理要有透明的制度依据。一是由国家版权局主导,构建互通互联的版权登记制度,在自愿登记的基础上鼓励版权登记,构建完善的版权查询制度和系统。二是具体版权治理中明确制度依据,如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中明确依据和推理过程等。提升制度依据的透明度,有助于提升严格依法治理的效率。

提升严格版权治理的衔接能力。一是地方立法在贯彻严格版权治理时应有相应的边界,如“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和多次违法处罚”①就超越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对著作权法地位和严格版权治理稳定预期的实现是不利的。二是相关治理主体应逐步完善版权治理的依据,明晰治理的边界,完善相互间的衔接和联动机制。

3. 提升治理力量:版权基础设施与治理能力的跟进

制度的完善应有符合现代化严格版权治理需求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推进过程中,版权治理平台是严格版权治理的关键支撑。应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20]区块链等技术将提升严格版权治理效率及规范化进程。

治理能力的跟进是严格版权治理的路径之一。严格版权治理不仅要有畅通的治理参与渠道,更需要渠道的便捷和低成本化。目前,严格版权治理参与渠道是以权利人为中心形成的,一种畅通的涵盖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平等参与渠道的机制尚未形成。通过深化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回应公众的利益代表机制或在治理中通过调查表的方式使得相关公众的表达得到平等对待。

严格版权治理的理念需与时俱进。固守版权保护的单一维度易使严格版权治理沦为版权人的“守门人”,严格版权治理的含义远大于此。客观理解严格版权治理,丰富严格版权治理的时代内涵,充实严格版权治理的社会效果,成为未来严格版权治理的趋势。

4. 优化治理路径:多措并举规范治理的多元化

知识产权综合治理是实现知识产权事务善治的重要路径。[21]严格版权治理应无缝衔接其他知识产权治理。多措并举规范治理的多元化,无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抑或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都属于严格版权治理涉及的环环相扣的有机构成。

多措并举规范严格版权治理多元化不仅应关注版权的官方治理,更应关注版权的自治。在作品大规模增长的未来,高质量发展要求务必分散治理的挑战,对严格版权治理宜分层考虑。首先,横向分层。理念方面,培育良好的自治文化,强化自治能力,适当兼顾版权治理中民主表达的文化培育;制度方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发展规律和立法宗旨的系列治理路径,为自治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经得起正义检验的制度;实施方面,丰富社会版权自治组织,为版权自治提供有选择的规范的自治模式。其次,纵向分层。登记的“大作品”,应完全规范版权使用秩序,提升版权治理依据,优化版权治理效率;未登记的“大作品”,虽然未进行版权登记,但其已经有过相应的规范审查,如文字作品在出版中即已有审查,其严格版权治理宜着重作品的市场秩序;既未登记又无相关审查而传播的作品,如大量的短视频作品、网络文章、摄影作品等,是严格版权治理的难点。此类作品的利益一般较小,版权人较难确定,因而在治理层面应注意引导其规范传播,如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应规范署名。

5. 综合治理理念:必須关注社会综合性问题

嚴格版权治理的规范化、常态化需重点关注公共利益等综合问题。版权治理中版权持续扩张、公共利益趋于萎缩,彰显著作权法价值的不稳定。[22]版权时代,严格版权治理将重心仅置于版权保护,为其营造了一个纯净、孤立的真空环境,颇为不妥。版权治理与其他治理处于同一多元、多层次治理体系,是完整社会治理体系的共同构成。因此,不仅应关注严格版权治理对版权秩序尤其是版权保护带来的好处,更应审视其与其他方面的衔接及统筹、共同目标的实现,版权保护是否蕴含某些无害于版权治理目标的妥协。

让知识在严格版权治理中最大限度释放能量,促进知识的传播,不应被严格版权治理所排斥。严格版权治理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宜结合综合治理的价值取向,通过便捷化版权弃权、作品分享等渠道,拓宽作品的社会价值,这符合严格版权治理中的自治理念。知识分享的增多并不妨碍严格版权治理的成效,更不是否定严格版权治理的价值。

结语

严格版权治理蕴含版权保护,规范版权保护,同时也蕴含公众有序接近知识的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匹配需求。尤其是加上对商业模式和作品传播秩序规范的考量,应更清楚地认识到严格版权治理的多维度价值与行动方向,一体化的思考成为必要。以严格版权治理友好环境塑造为目标,不仅应继续完善版权法制度、推进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版权治理水平和能力,更应认识到治理多元化的未来需求,对治理的综合性问题予以强化关注,重塑严格版权治理的现代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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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standing and Deconstruction of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ZHOU He-wei(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124, China)

Abstract: Current legal basis for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rict are rather vague, generating more prominent problems. While stric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there are other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that should not be ignored. Consider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related to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reveals that the balance betwee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public interest, as well as having access to knowledge and the dynamics of governance needs urgent attention. Continuing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governance infrastructure and following up on the capacity of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multiple measures and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become possible remedies to optimize copyright governance.

Keywords: strict copyright governance; copyright protection; public interest; access to knowledge;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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