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两男子放高利贷获刑
2022-03-30顾家奇
顾家奇
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提起公诉。
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在上海租赁办公室后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经营过程中,高某注册了不同的微信号,同时设立了多个微信群用于“业务宣传”。在微信群内,高某还会定期发送微信红包并发布广告用于招揽客户。
客户上门后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而后高某、何某会和客户进一步商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及周期。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高某会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条作为保底存根,但以谈拢的口头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进行实际还款。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放出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者直接上门催收。
焦点一:如何认定兩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经常性放贷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两名被告人在三个月内累计向200多名不特定公众放贷,构成非法放贷行为。第二,借款人要支付高达300%—1300%的年利息,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36%,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是非法放贷,而且属于非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第三,两名被告人的累计放贷金额500余万元、放贷人数200多人,达到“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或者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综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焦点二:对于两名被告人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的认定?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需要区分主、从犯。
为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高某、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高利放贷作为非法经营罪入罪的案件在本市是首例。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意在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公诉现场”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深刻的法治宣传。群众如有资金需求,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诸如银行、信用社等进行贷款,并在借贷前仔细审查机构是否具有贷款经营许可的资质,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