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远光灯“致盲”受损能否索赔
2019-09-18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3期
问:我骑自行车下夜班回家途中,遇高某驾驶小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使用远光灯,且灯光特别刺眼,致使我连车带人跌倒受伤。事后,我要求高某赔偿损失,但他称他所驾小车没有与我发生接触,且我在“致盲”后,完全可以停车让行以避免损害,因此后果自负。请问:高某的說法对吗?
答: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高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高某在会车中未变换车灯违法。而且你的伤害与高某没有变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高某存在过错。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出现你“致盲”的结果,极易酿成损害。另一方面,你必须自负一定责任。当你发现高某没有变光而又无法看清路面之后,未采取停车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也是发生损害的因素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你要自负一定责任。(摘自《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