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缺位抚养子女,被判补偿男方
2024-06-26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22期
1995年,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李某甲出生于1996年,次女李某乙出生于2002年。高某自2005年外出务工后,常年不归,李某甲和李某乙靠李某一人抚养。
2024年,高某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归,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与高某离婚,但因为多年来自己为抚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常年在外不归,漠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养,李某在抚育子女上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离婚,高某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李某在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付出,判决高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