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凝药物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母胎结局的影响
2022-03-27李鑫
李鑫
关键词:抗凝药物;妊娠期高血压;母胎结局
【中图分类号】R714.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26(2022)08--01
妊娠期高血压即妊高症,据研究显示,我国妊高症发病率在5%到12%之间,患者可表现为水肿、血压升高、泡沫尿液、抽搐和昏迷等症状,是目前导致母胎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1]。临床上认为子宫或胎盘发育异常、炎症免疫过度激活、血管内皮细胞受损、遗传因素、营养缺乏、多胎妊娠、体质指数等是诱发妊高症的主要原因,隨着病情的进展可出现子痫或重度子痫,从而威胁到母胎结局。基于此,本文对不同治疗方式对妊高症母胎结局的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选取本院400例妊娠期高血压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时间2020年11月-2021年11月,现表述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400例妊娠期高血压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时间2020年11月-2021年11月,采取随机颜色球抽取法将所有患者分为参照组(行常规治疗)和研究组(行抗凝药物治疗),各200例。其中参照组初产妇与经产妇的比例为120:80;最小21岁,最大45岁,中位数28岁;平均孕次(2.18±0.31)次;平均孕周(28.18±1.21)周;平均产次(0.38±0.11)次。研究组初产妇与经产妇的比例为130:87;最小22岁,最大46岁,中位数29岁;平均孕次(2.20±0.32)次;平均孕周(28.21±1.22)周;平均产次(0.37±0.01)次。基本资料无较大差异(P>0.05),符合比较标准。纳入标准:①符合《妇产科学》(第八版)中妊高症的诊断标准。②临床资料与一般资料完整。排除标准:①无沟通能力。②原发性高血压。③原发性肝肾功能损害患者。
1.2方法
1.2.1参照组
本组患者予以常规治疗:予以盐酸拉贝洛尔片(生产厂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国药准字H44024809)口服治疗,每天三次,每次100毫克,连续治疗四周。
1.2.2研究组
本组患者予以抗凝药物治疗: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以阿司匹林片(生产厂商: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2021566)口服治疗,每天一次,每次一片,连续治疗四周,予以依诺肝素钠注射液(生产厂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4ml:4000AxalU)注射治疗,每天一次,每次4100U,连续治疗一周。
1.3观察指标
1.3.1对比母体结局:包括胎盘早剥、子痫、产后出血等。
1.3.2对比胎儿结局:包括新生儿窒息、胎儿窘迫、胎儿生长受限以及胎儿脐血流异常等,计算并对比发生率[2]。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方差同质性检验方法,变量资料以“t”计算用(x±s)示。定性数据用x2核实,以(%)表达。各组数据服从方差相同的正态分布,P<0.05为有显著差异。
2结果
2.1比较两组母体结局
对比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患者在胎盘早剥、子痫、产后出血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研究组不良母体结局发生率更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3讨论
妊娠期高血压是临床发病率较高的产科并发症,是诱发不良母胎结局的主要原因,主要分为五个阶段,第一,妊娠期高血压,孕妇在二十孕周后舒张压在90毫米汞柱以上、收缩压在140毫米汞柱以上,但一般在产后可逐渐恢复,第二阶段为子痫前期,血压升高且伴有蛋白尿,尿蛋白与肌酐比值大于0.3,第三,子痫,患者主要以抽搐为典型症状,严重可出现昏迷,第四为慢性高血压,妊娠高血压一直持续到生产后,第五,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除血压和蛋白尿升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肝肾功能损害、神经系统异常等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受累,从而影响母胎结局[3]。妊高症患者除了血压升高、水肿等典型症状外,还可出现头痛、贫血、视物模糊、心力衰竭、肌肉僵硬、抽搐等子痫症状,严重影响母婴安全。
本次研究采用的是抗凝药物治疗方案,与常规治疗相比临床效果更加显著,可降低胎盘早剥、子痫、产后出血等不良母体结局发生率,降低新生儿窒息、胎儿窘迫、胎儿生长受限等不良胎儿结局发生风险,其中阿司匹林进入母体后不作用于乳汁中,且不通过胎盘屏障,也不会影响肝肾功能的正常代谢,无副作用,而那曲肝素钙在降低血压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孕周,无致畸作用。
综上所述,抗凝药物在妊娠期高血压中的应用有利于改善母胎结局,安全性较高,值得临床推广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杨艳华,吴军,黄银娥.不同类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对妊娠结局的影响[J].蚌埠医学院学报,2020,45(3):4-5.
[2]刘晓玲.高龄女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对妊娠结局的影响观察[J].人人健康,2020,No.512(3):30+105.
[3]李丰悦,陶恬阗.药物三联法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对凝血纤溶功能和分娩结局的影响[J].中国妇幼保健,2020,35(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