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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及其当代转化

2022-03-17武宇红

长治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民规训

武宇红

(太原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030032)

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指1840年以前的社会,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也是指1840年以前的乡约制度。本文在分析研究时,涉及1840年以前的山西传统乡规民约、民国时期山西的乡规民约以及山西现当代的乡规民约,以此说明山西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嬗变,为山西传统乡规民约的当代转化梳理思路。从现有搜集到的资料中发现,山西最早的典型成文的乡规民约是明代山西潞州仇氏《雄山乡约》。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大多以碑刻的形式存在,王树新《高平金石志》一书以山西高平县为研究对象,将不同类型的乡规民约分类整理搜集,记载了明清到民国以来高平乡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樊秋宝主编的《泽州碑刻大全》搜集魏正始五年(公元244年)以来山西泽州各村的碑刻。此外,一些村志也对《村规民约》及本地风俗礼仪有所记载,如蔚树生主编的《信贤村志》,山西省垣曲县古城村志编纂委员会编的《古城村志》,葛薄生主编的《北王村志》,郭德顺、郭恒耀编著的《郭村村志》等。

全面准确认识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走出乡村看乡村,把乡村置于历史广度和时代的高度来认识。[1]本文将以现有搜集到的资料为研究对象,对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进行挖掘,总结其内容及当代价值,并探讨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在当代乡村法治化管理中转化的方式,为复兴乡村文明,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一、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将德治和礼治相融合,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儒家德治和礼治之下,传统乡规民约中也体现了一些优秀的法律元素,它们对当时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法治社会转化提供了思想基础。

(一)“权利与义务”思想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多有对乡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体现在村民生计、教育及参与乡村管理等日常生活事务中。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山西水资源缺乏,因此村庄对于水井的开凿和汲水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对村民开凿水井和汲水等相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水井事务的运行方式基本相同,即“大家商议”“纠首经理”“按人、地摊钱、论人出工”“轮流交转”等内容。[2]这体现了村民拥有参与管理水井相关事务的权利及履行获得汲水权利应尽的义务。虽然在传统社会中,乡民权利与义务并不能实现平等,大多义务多于权利,但也已经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元素。

(二)“无讼”思想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对于乡民解决纠纷的方式多有记载,关键词多为 “禁争讼”“息讼”“无讼”等字眼,如:清同治五年(1866年)山西高平《团池东村息讼碑记》这样记载:“圣谕云‘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善良。’是讼也者,可无而不可有者也。……好争讼而诬良善,惧父宰之法,舍正路而入旁门。……是刁者无所逞其刁,善者终得安于善,无讼之风可长流于后世也。”[3]710这些记载体现了乡民解决纠纷“和谐、无讼”的理念。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当乡民产生纠纷时,为日后好相见往往采取和解的方式,非必要不报官,因小事报官者往往被乡民视为村里败类,不和谐分子。当然,为了解决乡民纠纷,各村落会选取一些有权威和品德高尚的士绅等作为主要调解人或中人,中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村落秩序进行监督。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关于解决乡民纠纷的方式相当于村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已经体现仲裁、调解的法律元素。

(三)规训与惩罚

规训是一个中立的词,既包含规则条文,也有劝说、教训的涵义。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体现出法律中的“规训”与“惩罚”因素,并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呈现方式有的是成文的,有的则刻在石碑上。从现有资料看,有“规训”与“惩罚”因素的乡规民约涉及禁赌、禁偷盗、禁开采、禁樵牧等方面。大多乡规民约重在劝说,劝说乡民向善、积极经营生计。如: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山西高平《赵家山村禁赌碑记》重在劝说,其具体内容为:“迨其后人,以赌博为事,习之者如醉如梦;……豪客奢荡亦易尽千金之产,富翁放纵也难留数顷之田。甚至妻号寒于腊月,自啼饥于丰年。看其不足齿,见其窘迫又何足怜?廉耻丧之尽矣,礼义何尝有焉?问何为至此?因赌博而使然。”[3]676有的乡规民约“规训”与“惩罚”同时出现,如:“清嘉庆九年(1804年)山西泽州东沟村《嘉庆九年禁约碑》在处罚条例前多记载“规训”的内容,其具体内容为:“……在彼之意,亦惟贪得无厌,以为损人可以益己,而不知天网恢恢,疏应补爽。纵使一时幸逃法网,而辱声败名、贫苦患难必不能离于终身矣。……吾乡之人素称纯朴,而习俗流弊之已久。但思树德必先除恶,务本必抉其根株,而始快也。……

条例列后

村中永远不许赌博,犯者罚戏三天。

偷起人家土与私起路边土者重罚

村中无论大小树木偷伐者重罚

拿获偷土者偷树者将所罚之项与社中两分

管理人乡约社首”[4]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在呈现处罚条款前,多加以“规训”,体现了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人性化的特点,其处罚条例也体现人性化特点,比如用罚戏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乡民得以接受乡规民约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协商与乡民自治

虽然传统乡规民约的管理、议定是以士绅、乡约社首为核心进行,但是乡规民约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合社公议”“合村公议”协商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在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多有体现。如: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山西高平汤王头村《百里泥水工同议工价碑序》、清咸丰八年(1858年)山西泽州中街村《公议乡约碑》,这些碑记中记载了乡民参与乡规民约的议定,并通过碑记的方式予以记录,同时也体现了乡民自治的特征。随着政府权力的介入和干涉,多数乡规民约沦为政府统治的工具,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也逐步进入衰落期。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在民国时期得到发展嬗变。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关于教育的记录多为创办义学、捐资助学等相关内容,乡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记录较为少见。阎锡山主政山西时明确提出了乡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他十分关注乡村儿童的受教育情况,颁布的《山西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明确规定学龄儿童有受教育的义务,如无故不入学,家长将受到处罚。阎锡山主政山西时专门成立了负责调解村落内纠纷的息讼会,村长负责调解,使得山西传统乡村社会中“无讼”思想影响下解决相关事宜有了特定的组织机构。随着乡村自治建设运动的发展,山西各地农村不仅在机构上进行了具有近代民主自治色彩的设置(如:村民议事机构、村政执行机关和村级监察机关),而且制定了相应的乡规民约,被称为乡村小宪法。可惜的是,由于国民政府的严密监管,这种乡村自治实践和乡规民约建设未能真正实行。

二、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优秀法律元素的当代价值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无讼、规训与惩罚、协商与乡民自治等这些优秀法律因素不仅在当时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当代乡村社会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为培养乡民的公共理性、权利与义务意识、协商民主思想、和谐共生理念等当代乡村治理需要的乡民素养提供了思想基础。

(一)为当代乡民参与乡村治理孕育了公共理性意识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关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体现了乡民的生态伦理观,表明乡民已经有了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孕育了乡民的公共理性意识。这种观念和意识突出体现在山西乡民对水资源的利用上,山西南部地区的“四社五村”(义旺社、李庄社、仇池社、杏沟社和孔涧村)为山西南部缺水地区的典型代表。党晓虹在《中国传统乡规民约及当代转化研究》一书中对于四社五村水利规约的内容分类展示,其中清乾隆三十一年孔涧村让刘家庄水利碑记这样记载:“人、物吃用,不得浇灌地亩。”[5]181清嘉庆十五年水利薄这样记载:“将水自清明日分沟,四社轮流,周而复始,永无乱沟之日。”[5]181这些乡规民约对乡民的用水方式和用水顺序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只耕不灌”“轮流用水”的详细内容,乡民要享受汲水的权利,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这些条约孕育了乡民高度克制的用水观念,这种节约用水的理念在当今依然影响着当地乡民。这种公共理性意识还体现在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上,如《紫峰山永禁樵牧记》《故关村永禁夏秋桑羊碑记》等石刻碑记中提到为保重农桑或保护生态环境,对于樵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予以禁止。这些观念为培养当代乡民的公共理性意识提供了思想基础,公共理性是公民社会参与所需要具备的一种政治素质,为当代乡民积极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奠定了基础。

(二)为当代乡民树立“和谐”的价值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

法治化管理是对法律化管理的超越,它不是根据刻板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则化管理,而是围绕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强调的是对于社会治理整体的协调,是在“和谐”价值观的引领下有温度、人性化的全面、深入的治理。现代乡村治理强调法治化管理,但是乡民缺乏对法治思想的理解,甚至不懂得如何真正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一些乡民在解读法治化管理时等同于法律化管理,认为一有纠纷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使用过度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破坏了乡民之间的和气,导致乡民之间积怨逐步累积,不利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普通乡民还是害怕打官司的,因为打官司既耗费时间,又破坏人际关系,而常常一有事情就打官司的乡民往往是一些乡村“败类”,这导致法律有时候维护的却是“坏人”的利益。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这样说:“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6]因此,提高乡民对法治化的理解能力非常必要。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无讼”思想就为乡民建立法治化思维奠定了逻辑思考基础,非必要不报官,不仅仅是熟人社会中伦理道德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思想理念。为保证矛盾的解决,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作为法的补充,给予了恰当的调解,为大多乡民所认可和接受,使得矛盾纠纷得以较为人性化的方式解决,促进了乡村社会乡民之间的和谐,这就为当代乡民树立“和谐”的价值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

(三)为当代乡规民约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当代村规民约的表述相比传统乡规民约虽简洁但很突兀,虽庄重但很生硬,在约条阐释时只有规则,没有教化,只有文字,没有温情。乡民在解读当代村规民约时往往带着一种逆反的心理,认为这些条文是一种强制的约束,没有情感,不愿意接受。如山西临县后刘家庄村《村规民约》这样规定:“不得打击报复围攻辱骂村干部,不得损坏青苗和公共财物。”[7]山西文水县信贤村《信贤村治保制度》中这样表述:“从今天起所有的牲畜,猪、羊、牛、驴、骡一律不准出村放牧。如果出村放牧,要罚款处理。每只羊3-5元,牛10-15元,猪5-10元,驴骡等10-15元。如果啃坏幼苗,加倍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无条件执行。”[8]当代村规民约失去了传统乡规民约的“规训”与“惩罚”共同作用的特点,失去了传统文化的韵味,导致没有人性化的特点。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在语言表述上注重循循善诱,其言辞亲切、合乎情理、通俗易懂,生动化、生活化、人性化特点明显,尤其是在表述禁止类乡规民约内容时,更加完整地阐明了禁止的原因、后果及具体的惩罚条例。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规训”与“惩罚”在禁止类的约条中总是同时出现,“惩罚”前总是先有“规训”,而不是直接生硬地表述禁止和相应惩罚,这样的表述方式容易被乡民接受,其教化功能在人性化的语言表述中得到实现。如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山西高平文叙县《白良玉永禁凿窑碑记》、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山西高平《南村永禁匪类碑》、清嘉庆九年(1804年)山西泽州东沟村《嘉庆九年禁约碑》、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山西高平《故关村永禁夏秋桑羊碑记》等山西传统乡规民约都是以这样的文本表述方式实现对乡民的教化,这些文本表述方式为当代乡规民约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四)为当代乡村民主自治奠定了协商民主的处事原则

乡村民主自治的真正落实推行是当今乡村治理中的瓶颈,村民有参与乡村管理的意识,但积极性不高。如村民在选举村领导时,有一种消极参与态度,认为选谁都一样,谁当选都是为自己谋利益,很难真正为老百姓做事情。乡村监督管理制度的效力不足和传统文化思想的渗透不足也是导致乡村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当代乡村社会乡村干部整体素质不高,自我要求低,思想格局不够,村民难以信服,只是消极参与。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合村公议”“合众公议”的协商方式为当代乡村民主自治奠定了协商民主的处事原则,虽然这种共议的方式是以乡绅为核心,但是也体现了乡民对“正风厚俗、患难相助、睦邻友好、和谐息讼、尊师敬长”等良好乡风的诉求和愿景,所以乡民容易认可和接受,也愿意积极参与乡村管理。这为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在当代的转化提供借鉴,也为当代乡村民主自治如何更好地推行奠定了基础。

三、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优秀法律元素在当代的转化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9]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介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软法规范,既是乡土社会多元秩序中的一种“活法”,同时还是现代法治建设可利用的重要本土资源。[10]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包含诸多优秀的法律元素,这些法律元素在当代乡村法治化建设中依然有其深刻的价值。当然,由于时代的发展,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法律元素在当代乡村治理中进行转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其内容加以丰富,形式加以发展。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在体现这些法律元素时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我们在继承这些优秀传统思想时应该避免其历史局限性在当代的重演。

(一)文本形态的当代转化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无讼”“规训与惩罚”“协商民主”这些优秀法律元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思想的要求,因此在山西当代乡规民约制定时可以传承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这些优秀的法律元素,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由于受历史时代的影响,山西传统乡规民约在体现乡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时,多义务而少权利,因此在向当代乡规民约转化时,一方面应注重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契合,另一方面要多注重乡民权利相关条约的制定。“无讼”思想的转化,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以“和谐”为原则,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无讼”的和谐思想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最优方式维护乡民的权利。在山西当代乡规民约制定时要注意文本的表述方式,切不可生硬僵化,要借鉴山西传统乡规民约“规训”与“惩罚”同时出现的文本表述方式,不要为了追求简洁明了而失去温情,尤其是在惩罚类约条制定时要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口吻要亲切,循循善诱,要强调教化的意义,而非惩罚的作用。要鼓励乡民积极参与,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具体内容及实施中都加以体现,让乡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意识。

(二)组织形态的当代转化

任何约条要得到有效执行,需借助相应的组织机构得到贯彻落实。自成文性乡规民约产生以来,伴随着组织的产生,两者相互依赖、密不可分。[11]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优秀法律元素在当代的有效转化同样需要借助相应的组织机构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古代设置“乡约”作为负责乡规民约制定、实施和管理日常相关事务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当代乡村也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乡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和日常事务的管理。鉴于历史上国家对于乡村乡规民约相关事宜的过渡干涉,乡规民约成为政府统治的工具,导致乡民出现逆反情绪。因此这一机构必须独立于乡村行政机构,选取非政府人员(政府人员包括村长、村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负责人,该负责人的整体素质要高,要热爱乡土、关心乡村发展、懂得乡村世道,格局要大,要有威信和信服力,德高望重,该机构的负责人要实现从古代乡绅向新乡贤的转化。在出现纠纷、违反乡规民约等相关事宜时,该组织机构负责人依据乡规民约进行调解,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而不是由政府机构或者法律部门对这些事宜进行处理。如果乡规民约组织机构无法解决的情况,再通过乡村政府行政机构进行解决,也就是说乡规民约机构优先处理乡民纠纷、乡民日常管理等事宜。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乡规民约组织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乡民自治。

(三)德法礼三者共治

与法律思维相对,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12]因此,在当代乡村治理中不能仅用单一的法律条文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还应该综合多种手段(如德治和礼治)来实现法律效果与乡村社会效果的统一,德法礼三者共治,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真正实现乡村法治化管理。走访调查中发现,当代乡村社会,乡民忙于生计,大多在城市生活,只在过时过节回乡,乡村常住者多为老人和小孩。乡村中乡民在外打工有不法现象发生,多次入狱回乡似乎也没有耻辱感。乡村礼俗文化凋零,德治和礼治概念淡化。在凝聚乡民力量,重建良好乡风的过程中,传统文化的力量不可忽视。宗族血缘文化可吸引外出打工者回乡创业或在外互帮互助,家规家训文化可促进族人提高自我修养,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可提高自我约束,良好的礼仪文化给乡民创造良好教化环境,更容易让乡民参与、认可和接受传统文化的教化。德治和礼治在乡村治理中非常重要,德治和礼治为乡村法治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们提高自我修养,达到内在的自我约束,提高乡民整体素质。所以建设法治化乡村,不仅要传承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优秀的法律思想,同时也要传承山西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和礼治思想,将德法礼三者共治,才能实现乡土社会真正的“法治”。文德教化、礼俗熏陶、法治管理三者共同发挥作用,使当代乡村在传统思想与现代制度的共同作用下,重塑良好乡风,振兴乡村文化,促进乡村发展。当然,在传承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优秀的法律元素时,要避免传统乡规民约中消极思想的重演,例如重男轻女思想、迷信思想、压抑人性的思想(罚跪条约、逐出村落的条约)等等,要善于取舍,善于运用。

山西传统乡规民约中有大量的精髓值得我们去挖掘、探索与继承,由于当代农村发生巨大变革,我们在继承发扬传统文化时不能简单照搬,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一村一策略、一村一方案”为转化思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开展乡村法治建设,落实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信,提高乡村社会治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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