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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考察及其启示

2022-03-17赵云海

长治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意大利文化遗产法律

刘 瑞,赵云海

(1.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2.晋中学院 旅游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自18世纪起,世界各地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今天,非遗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国家的发展问题。作为拥有世界上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业已建成完善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对其法律保护体系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为我国的非遗保护提供借鉴。

一、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一)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关注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在立法保障方面,日本一直做的十分到位。早在19世纪,西方文化冲击日本本土文化,致其传统文化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威胁着统治阶级的统治。于是在1871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文化财的法律《古器旧物保存法》,对三十一类古器旧物进行登记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1889年,日本成立了“全国宝物临时调查局”,进行了日本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文化财普查,对确认的文化财进行登记,便于后续的保护管理。日本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用来保护日本的名胜古迹、古建筑、古社寺等。1929年,外有战争、内有政治矛盾,日本内外交困,时局动荡,文物流失严重。为解决这一严重困境,日本迅速颁布《国宝保存法》,明确了对文化财产多方面的保护。1950年5月30日,日本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保护文化财的法律《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将文化财一共分为七大类。①《文化财保护法》所涉及的保护对象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群落、文化财保护技术及埋藏文化财七大类。目前,该法已经进行了六次大修,顺应时代发展,对文化财形成了全面的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

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在文部省内组建“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作为日本保护文化财的最高权力机关,[1]委员会随着《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逐步完善。作为政府部门的非常设机构,委员会下设四个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它们都是常设政府机关,专门负责文化财保护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调查审议及相关的事务性工作。1954年,日本在地方设立“地方公共团体及教育委员会”负责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1968年,日本废除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新设“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地方相应设置地方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中央、地方机构与民间团体三方合力保护文化财。同时,日本成立国家文化财研究所、奈良国立文化才研究所、各种民间研究机构对日本的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保护、研究、创新和推广。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在日本,国家投资带动地方资金是保护文化财的主要资金来源,辅之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捐资。法律规定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国家和地方的资金投入比例。《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文化财管理费用的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2]为促进文化财的保护,日本政府成立了日本教科文组织信托基金,每年至少为保护项目捐资200万美元,是第二三大捐助金额的20倍甚至30倍。日本还设立多种名目的基金会,有的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有的则是民间自己组成的基金会,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保护日本文化艺术。

4.“人间国宝”制度

日本高度重视保护文化财传承人,日本建立“重要无形财技能保持者”,即“人间国宝”制度,保护文化财传承人。设置明确的认定程序,对文化财的传承人(个人、团体)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规定其权利和义务。根据文化财传承人数量的不同,认定分为三种形式,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团体认定,保证将文化财的传承人纳入国家保护体系,不漏一人。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补助、税收优惠、资金补贴,鼓励他们积极保护、传承、创新文化财,并立法要求传承人将自己的技艺认真负责传授给有天赋和能力的传人。“人间国宝”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又被称为“人类活财富”“人类活珍宝”。“人间国宝”认定制度对日本非遗的保护传承产生巨大的作用,被联合股教科文组织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中。[2]“人间国宝”认定制度已经陆续被其他国家建立并推广。

(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910年,韩国颁发了《乡校财产管理章程》,由此开始对其文化财进行保护。其后,韩国又陆续颁布了《寺刹令》(1911年)《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1916年)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古迹、天然纪念物等。当时法律强调对文化财的保护,但是却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法律没有规定对非遗如何保护。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的缺陷,在1962年的时候,韩国认真学习了日本保护文化财的经验,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综合性的法律文件《文化财保护法》,这也是韩国一部保护文化财集大成者的法律。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将文化财分为四类,涵盖了韩国所有的文化财,国家依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它们给予不同的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

韩国法律规定了权责清晰的文化财管理体系,国家是保护文化财的最高责任人。非遗保护机构主要由五个层级组成。保护机构顶层是行政部门首脑——韩国总统,总统下面设有文化观光部。文化观光部的再下一级机构是韩国的文化财厅,文化财厅下设有三个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财的管理、规划、咨询、审议等。文化财具体详细的管理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文化财管理、执行机构是文化观光部下属的文化财厅。文化厅部长负责管理、监督全国的文化财,具体权力下放到当地政府。[3]文化遗产的具体决策机构是文化财委员会(1962年建立)。该机构由专家和文化财专门委员组成。地方设立相对应的文化财管理机构“文化财科”“文化财界”“地方文化财保护机构”。韩国重视文化财的传承和保护,也重视文化财的创新、宣传,设立韩国文化财研究所作为研究、推广文化财的专门研究机构,并鼓励高校、各类研究所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对文化财进行专研和创新。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财给予100%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文化遗产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措。[4]保护文化财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依靠政府,民间机构的捐助作为补充。韩国重视文化遗产商业化,将文化遗产与商业、旅游业相结合,不仅有利于文化财的保护传承,促进了韩国经济的增长,也拓宽了保护文化财的资金来源。

4.“人间国宝”工程

20世纪60年代,韩国进行了第二次文化大普查,第一次文化普查是在日本殖民时被迫进行的。1964年,韩国开启“人间国宝”工程,选拔有卓越能力,在各方面表现都十分突出的文化传承人,授予 “人间国宝”称号,使他们获得“编制”,得到法律全方位的保护。但得到这个称号的前提是,该传承人作为杰出艺术家、艺人、匠人,愿意将自己的才能传授给后人。不愿将自己掌握的文化财技术传给后代的传承人,不受法律保护。建立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激发他们保护、传承、创新文化遗产的热情和积极性。《文化财保护法》授予文化厅厅长权力,文化厅厅长可以强制传承人传授自己掌握的技艺,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3]这一强制性规定保证了文化财传承人将技艺代代传承下去,减少“人亡艺绝”的现象。政府高度重视对文化财的记录和传授教育,通过学校教育、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教育,将文化财更好的传承、创新。政府建立文化财教育馆和综合传授馆,对年轻人进行教育和科普,有效传承文化财。

(三)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973年,法国颁布《共和二年法令》。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对文化财产进行保护的国家。在法国保护文化遗产100多年的历史中,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了100多部,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法律,18—19世纪有6部,如《历史性建筑法案》(1840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法律;20世纪有18部,如《保护历史古迹法》(1913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21世纪有11部,如《遗产法典》,标志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取得重大进展,该法典是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集大成者。法国重视对非遗的保护,保护历史悠久,但是仔细梳理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法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片面,侧重于保护古建筑之类的文化遗产,并未将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都用法律形式加以保护,有关非遗的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并不全面。[2]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总共分为五个层级。权利金字塔的顶端是文化部,它也是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最高决策机构,起着宏观统筹的决定性作用。第二个层级是文化遗产局,文化遗产局承上启下,便于工作的开展。第三个层级是我们通常了解的四处、三科,它们担负不同职能,相互配合对文化遗产形成全面保护。第四个层级是地方政府,地方设置相对应的机构文化事务部,负责对文化遗产进行登记保护,基层单位有两个级别最低的部门,负责管理古建筑和地方文物艺术品。法国采取“政府+社会”的管理方式保护文化遗产,仅有5%的重点文化遗产由政府管理,[5]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大都是有民间社团组织负责。[6]法国尤其重视民间组织在传承保护中的作用。目前,多达几万个民间组织把传承保护非遗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法国人民的尚古风情使他们毫不吝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抽取固定的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开支。行政、立法手段作为保障资金来源的辅助手段参与其中。自21世纪以来,无论财政亏损或盈余,社会经济发展如何,政府都持续加大对保护文化财产的投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其主要做法有:设立文化遗产贷款,政府出资帮助有困难的文化遗产渡过难关;利用政策、拨款等方式,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保护文化遗产;对国家的文化遗产和保护机构进行评估,重点支持重要的文化机构,重点保护重要的文化遗产;对保护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维系困难的文化团体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倾斜;对文化机构、文化组织、各种文化研究机构给予国家固定补贴。除加大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外,政府还出台多种措施,刺激社会群众筹资保护文化遗产,如,依靠民间力量所设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

4.“工艺大师”称号

与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法国的法律和文化并没有体现出对非遗传承人的过多重视,但与非遗传承人有关的制度措施还是有迹可循的。比如,1994年,法国政府主导成立了“手工艺人理事会”和“手工艺业促进协会”,[6]政府依据程序和一定标准挑选出来优秀的手工艺大师,赋予他们“工艺大师”的称号,促进了手工艺行业的发展。后来,这种制度又陆续复制到其他行业,促进了非遗的保护。

(四)意大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意大利人民曾经自豪地说,世界上4%的历史艺术品来自意大利。罗马教皇时期,意大利便开始保护文化遗产。1820年,意大利颁布《历史文物及艺术品保护法》。1947年,颁布《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在第9条中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中的职责。[7]1999年,意大利将法律法规汇总,颁布了综合性的法律《关于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法律汇编》,成为该国保护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法律依据。2004年,颁布了一部更加全面的法典《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详尽地规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活动部承担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8]意大利也是世界上首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保护文化遗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

意大利一直走在保护文化遗产的第一方阵,形成了独特的“意大利模式”。国家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部保护文化遗产,政府负责保护,社会进行管理和经营。意大利设立保护文化遗产的专职化队伍,即文物宪兵部队,这是意大利保护文物独具特色的一个创举。文物宪兵部队实行双领导制,即接受国防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领导。他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分为四类,负责现有文物的监管,追回丢失的文物,提供日常的专业指导,保护文物的安全。这支专职化队伍在意大利文物保护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意大利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每年从国家财政中拿1%—2%保护文化遗产,并视情况单独拨款加以保护。意大利立法规定,在税收方面对文化遗产进行倾斜保护。意大利建立独有的文化遗产彩票制度,自1996年起,意大利开始将彩票收入的0.8%作为意大利文物保护的专项基金。[9]仅文物遗产彩票这一项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每年可达数十亿。[10]意大利的文化遗产彩票制度至今已经为意大利启动了200多个文化保护项目,保护了老旧文物不被荒废,为意大利文物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意大利制定文物税收优惠制度,鼓励社会主体积极投入保护文化遗产的运动中。只要企业对文物保护投入一定的资金,该笔资金就可以直接抵消一部分企业应缴税金。意大利的文物遗产彩票制度、文物税收优惠制度,既减轻了政府保护文物的财政压力,也调动了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社会”合力保护文物的良好局面。

4.“领养人”制度

为解决保护文化遗产经费不足的问题,意大利创建了一套“领养人”制度。自1994年起,意大利通过招标的方式将文物使用权和有限改造权让渡给有能力的公众、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长年限为99年,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掌控在国家手中,其主要行政事务也由国家决定,其中包括人事的任免、门票价格、开放时间等。[9]专职机构对领养人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他们依法尽职。领养人有权在不损坏文物的基础上利用文物获利,但领养人要将一定比例的获利用于维修、保护文物,这是法定义务。领养人制度保证了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和周全性,调动了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

二、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特点

(一)日本以立法保护为基础,重视文化财“活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的许多文物古迹消失殆尽,朝野和社会人士对文物的保护忧心不已,于是日本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着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自1950年起,日本先后颁布多部法律保护文化财。到2022年,实施了70多年的《文化财保护法》已经修改了六次,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6月8日。日本用法律对文化财保护进行了事无巨细的规定,从文化财的申报认定、传承人认定、行政监督都有法律明文规定。

日本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重视文化财“活用”。文化财活用可以概括为三个策略,重视文化财申遗、认定、登记保存,将文化财纳入权威认证体系,使文化资源遗产化;开发文化财,将文化财商用化,推动地域经济振兴;重视宣传,重视文化财的宣传教育,尤其重视学校教育,政府用政策引导全社会重视文化财,并将其融入到学校教育之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文化财的保护中,形成立体式教育模式。[11]同时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文化财。

(二)韩国全民参与保护,将非遗商业化

20世纪初,由于战争不断,甚至沦为殖民地,韩国的文化被大肆破坏、践踏,很多文化遗产消失,还有部分文化遗产濒于消失。20世纪60年代,韩国在着眼于振兴经济、复兴国家的同时,对濒危消失的文化,也给予高度关注。1962年,韩国结合社会发展实践,并借鉴日本保护经验,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正式颁布《文化财保护法》。1964年又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该法颁布的短短几年里,文化财的理念迅速在大学校园里和知识分子中间传播,他们认识到保护文化财的价值,由此展开了一场由大学生和知识分子主导的声势浩大的民族文化运动。到20世纪80年代,整个社会都呼喊着复兴民族文化的口号,文化运动由知识圈层正式推向了广大民众,在整个社会营造出保护文化财、重视文化财的氛围,韩国的文化财由此走向了命运的转折点。

受地理因素、自然气候的限制,韩国主要发展服务业和制造业。为保护传承非遗、发展经济,韩国高度重视非遗申报,将文化资源“遗产化”,将非遗最大程度地商业化。韩国兴建了大量民俗博物馆,博物馆藏物品为其本土的文化遗产,如丝绸、刺绣、钱币等;举行多种节庆活动,有自发组织的村俗表演,有政府倡导组织的民俗节、民俗文化节;将非遗创新,融入商品,制造出各种非遗商品。通过多种文化节和形式多样的表演保护、传承、创新发展非遗,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文化的输出促进了遗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推动韩国经济振兴。

(三)法国建立系统管理方法,强调非遗宣传教育开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开始通过国家性政策保护非遗。1964年,法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文化普查,这次普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法国文化史上里程碑式的一步。这项文化普查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全面、详细,政府耗费了大量时间筛选全国范围内的文化遗产,将查清的文化遗产全部登记造册,便于后期开展管理。法国立法保护文化遗产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到国家层面,小到乡村地区,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它们的权限和职责。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例如采取免税、减税、补给津贴、发放奖励等方法鼓励、倡导社会组织及个人保护文化遗产,逐步建立系统的文物管理办法。

法国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法国首创“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不仅向世界宣传了法国的文化遗产,也激发了法国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坚持文化信心。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专门培训文化遗产技能。强调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在法国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各种方式中,旅游业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2018年接待外国游客近9000万人次,来法旅游人数逐年攀升。据统计,法国拥有43582个历史保护遗址,其中14157处被纳入重点保护名录,29425处登记在册。法国的文物保护直接创造了10万多个工作岗位,占了文物工作岗位的20%。[12]

(四)意大利的“反发展”整体性非遗保护理念

意大利作为文明古国,拥有的文化遗产数量居世界第二位,非遗保护工作有自己独有的特色。第二次世界之后,意大利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欣欣向荣,但一个难解的对抗性矛盾却摆在了整个意大利人民面前——保护或发展,留住历史还是追求经济。资本要求大力发展经济,开发房地产,将房、地变现,变成看得见的利益。但另一部分人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坚持保留历史,留住城市的象征。“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就在这时被大声喊了出来,政府当局在这个口号的指引下解决了矛盾,运用 “反发展”的理念开始建设城市,发展经济,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意大利呈现了独具特色的意大利模式。政府及社会在整体性保护观念的指导下,达成一致,保留了历史文化旧城区和城市独特的特征。意大利整体性保护理念避免了“千城一面”的现象,留存了文化印记。

意大利注重对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助推乡村生态旅游和美食文化旅游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创新文化遗产,形成了正向循环。意大利作为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关注非遗的保护,重视全面普查和申报工作,力求保护每一件非遗,非遗保护的观念融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各种文明,使意大利的非遗保护呈现出独特的亮点。文物宪兵队、文化遗产彩票制度、“领养人”制度都是意大利保护非遗的独有经验。

三、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机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非遗保护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相当成就,但法律支撑略显不足,对非遗难以形成全面的保护。深入研究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非遗法律保护机制,学习借鉴其有益经验,以期对我国的非遗形成全面的保护。

(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

保护非遗需要坚实的法律支撑。研究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规范,我们会发现各国的立法体系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但各国都根据本国非遗的特点和国情制定了适合自己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对非遗的保护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行政监督缺位。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不甚完备,相关立法层级不高,多为指导性意见。我国对非遗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但该法只规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创新、活用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呈空白状态。

我国保护非遗要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坚持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相结合,注重公法和私法并举。在制定保护非遗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使政府的各项措施更符合非遗自身的规律。除完善统一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外,还应当加强单行法和其他配套措施的制定。非遗保护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针对非遗保护的时代需求,及时调整法律制度,协调非遗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当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非遗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与城市发展法律制度一致,因地制宜,借鉴法国“记忆场所”观念,充分发挥非遗保护的多功能性。[13]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国家和社会层面的监督体系,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后续的跟踪调查,及时评估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情况,促进非遗长效保护。

(二)完善认定程序,建立名录制度

总结各国非遗认定经验,大致分为三个步骤:普查、申报和确定。各国一般都是采用实地调查和文献调查的方法,对非遗进行全面普查。各国的普查,范围都很广泛,对非遗形成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普查的手段科学高效,非遗普查范围广。我国非遗数目总量多,普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必须完善普查组织,上令下达,密切配合完成普查工作;同时重视总结成果和宣传,将普查后的非遗成果整理,便于进行管理,并将纳入国家保护名录的非遗大力宣传,提高社会民众的重视,促进社会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加强教育促进保护。

名录制度是有效保护非遗的核心。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建立非遗名录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五批非遗名录,名录体系日臻完善,我国的非遗名录制度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的名录制度有明确的政府层级和分类体系。但与其他国家名录制度相比,我国建立名录的程序,缺乏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也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制度,评估程序、标准都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制定一套科学权威的申报标准是建立名录的首要要求。我国非遗的申报程序为下级政府逐级向上级申报的申报方式。但是我国幅员辽阔、非遗数量庞大、范围分散,仅依靠政府的力量申报非遗是远远不够的,且政府全面主导,民众保护非遗参与感不足,积极性不高,容易造成“重申报、轻保护”的局面。国家应当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非遗申报程序,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结合的申报程序,以“输血”和“造血”两种机制,调动全社会保护非遗的热情,同时也可以避免漏报非遗;明确规定跨地域的项目由谁申报、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在名录申报过程中,明确评估标准,邀请权威专家进行评议和审议,保障名录体系的社会公信力。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追查纳入名录制度的非遗,跟进其后续的发展,实施有效的保护规划,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和创新保护。

(三)改革管理保护机构,完善资金保障制度

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都建立了完整的非遗保护机构,涉及管理、科研、教育、宣传等各类机构。采取“中央决策+地方政府管理+民间组织协助”保护模式,多种保护机构全面配合,形成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6]每个部门和机构层层分工负责,对非遗形成全面的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和《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监督文物工作。实践中,非遗保护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分散,不易于一体化管理。我国应当健全对非遗的管理保护机构,对行政部门的职能进行重组和扩充。

国家财政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基础,应完善非遗的资金保障制度。利润低、税负重、缺少税收保护机制,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艰难的原因之一。我国保护非遗的法律应当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资助的具体对象、资金的来源及管理、资助程序的管理。目前,我国保护非遗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政府拨款支持非遗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域外的保护经验,拓宽保护资金来源,保证非遗保护资金来源多元化,广开财源,鼓励带动社会团体、个人资助,用法律对资金保障予以明确的规定,制定各类政策,如实行税收减免、借助银行利率手段、发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彩票、公共事业拨款、推广PPP模式等多种方式增收。[14]借鉴国外的奖励制度,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加大奖励幅度,依据地区经济水平和非遗保护效果确定奖励数额,以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欲。[15]

(四)“政府+社会”保护模式,吸收多元化保护主体

国外保护非遗的共同参与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遗是常抓不懈的大事。在管理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政府要明确自身的定位,确定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非遗生于民间、长于民间,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政府的作用在于优化保护非遗的社会环境,营造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参与感,保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投入非遗保护中来。国家鼓励开展多学科非遗科研活动,建立专题博物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民间研究所。鼓励、支持、帮助社会开发非遗项目,延长产业链,发展文化产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将非遗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政府保护非遗的手段要与时俱进,重视非遗数字化保护。利用VR、AR、5G等高科技技术采集、存储、处理非遗信息,形成数字化成果,运作用多种技术,打造非遗数字化平台。政府不仅要强化自身管理保护非遗的能力,更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来,增强文化安全意识,主动进行积极的保护。

政府校企三方结合,实现非遗推动式发展。高等学府应提高责任意识,勇挑文化大梁,从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智力支持等方面为非遗保护提供支撑。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政府的指导下对非遗进行保护开发。政府出台多种措施,积极开展相关教育,加强民众保护非遗的意识,民众主动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人人参与、人人行动”的非遗保护机制实现对非遗的活态保护,促进非遗内源式发展。

(五)重视传承人保护,落实人才培养规划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非遗作为“活态文化”,须依附于人而存在,我们不仅要保护非遗本身,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遗传承人。目前,我国认定非遗传承者的制度并不健全。对于入选名录的非遗,政府要么不认定具体的传承人,要么只认定一个非遗名目中的一个或几个传承人,认定以后,缺少后续的监督调查,被认定的传承人去世或无法进行传承,仍是国家认定的传承人,享受政府的补贴和支持。同时,一些真正掌握技术、技艺精湛的年轻人或者消息闭塞、不懂网上申报的年老传承人被他人抢先申报或者未申报,得不到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导致非遗无法有效传承。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在将非遗纳入名录体系的同时,必须认定传承主体。传承者身份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传承者是个人的,进行个人认定;非遗属于某个民族或者群体,进行团体认定,并从该传承团体中选出代表性传承人;因为形式和内涵的多样性,非遗可能属于多个地区,这种情形可以对两个以上地区的传承主体均予以认定。[16]

完善立法对传承人的保护,提高传承者的社会地位。按照非遗的特点和传承者贡献,将传承者分等级,依据等级不同,政府采用补贴或津贴的方式,对传承人进行经济上的支持。从实际出发,立法明确传承人的权责,传承者有将自己技艺传授给后人的责任,打破“传男不传女”“只传自家人”等传统观念,奖励积极传授技艺的传承者。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者,给予他们较高的社会地位,授予荣誉,以提高年轻人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热情。对传承人的等级确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多元奖励制度要用立法加以规定,保障传承人的生产和发展,同时对他们进行监督考核,确保非遗的有效传承。

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承发展的根本保证。严格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与科技创新规划》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十四五”文物保护与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 号,2021-11-08。中规定的文物遗产人才培养规划。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宣传,增强年轻人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政府主导建立专门的研修培训机构,高校开设相关的课程,与社会机构相配合,加强传承人梯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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