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山东通志·艺文志·金石》案语的学术价值
2022-03-15张莉
张 莉
(齐鲁师范学院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200)
宣统《山东通志•艺文志•金石》(下文简称《金石》)部分,自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五十二,共6 卷,超20 万字。在所收录的金石条目下,编者援引诸家记载,或说明钟鼎彝器出自哪里,形制大小如何,或指明其现存何处,立石年月等。广征博引,引用了包括《集古录》《金石录》《隶释》《隶续》《金石萃编》《山左金石志》《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潜研堂金石文跋尾》《攟古录》《古籀拾遗》等大量金石学著作,并多有编者的案语和考证。据笔者统计,《金石》部分中的案语高达132 条,案语是编者对金石材料进行充分考察后所进行的补充和总结,或考证,或纠谬,或补充,或表达自己的观点,其文虽简,价值巨大,是金石研究的重要成果。
《金石》案语所涉及内容亦包罗万象,涉及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史学、小学等学科领域有极高的学术价值,正可谓是 “证经典之同异,正诸史之谬误,补载籍之缺佚,考文字之变迁”[1]6。
一、补充考证正史
赵明诚《金石录》云: “若夫岁月、地理、官爵、世次,以金石刻考之,其牴牾十常三四,盖史牒出于后人之手,不能无失,而刻辞当时所立,可信不疑。”[2]1历代经史典籍,或因编修者学力有限,或因修史者故意为之,难免舛误疏漏。而利用金石文字这样的原始材料考证正史,其可靠性较大。不仅可以验证历史记载的正确性,而且可以纠正其中存在的舛讹,亦可填补正史的阙遗、丰富历史记载的内容,使历史记载更加清晰,从而帮助人们更深入地了解繁杂而丰富的历史画卷。 正如翁方纲在《平津读碑记序》中所说: “夫金石之足证经史,其实证经者二十之一耳,证史则处处有之。”[3]
(一)纠正正史之舛讹
《通志•氏族略》: “夏少康封少子曲烈于鄫,襄六年,莒灭之,鄫太子巫仕鲁,去邑为曾氏。” 按照郑樵的说法,则 “曾” 本为 “鄫” ,因为失国而去邑(阝)为 “曾” 。但在《金石》所收《曾伯簠》铭文的案语中,编者通过对铭文的释读,综合其他史料记载,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其一, “此铭系曾伐淮夷,实当其国全盛之时,必然在春秋以前,则是‘曾国’。” 按照铭文,此簠当是曾国强盛时期所作,并不是因为失国而作 “曾” ;其二,案语认为: “失国故太子居人之国为寄公,仕人之国为客卿矣。若鲁国有事淮夷为客卿者,乃自称国爵,自伐功,能可乎?古人制器、刻铭,事皆实录,观此铭文是自主其国者所为,岂寄仕之故太子敢出此耶?” 如果曾国失国仕鲁而作如此重器,且自称伯爵,是不符合礼制,更不合情理的。案语根据铭文进一步判断, “曾国” 其本字即作 “曾” ,《左传》中 “鄫子来朝” 的 “鄫” 字,以及《榖梁》《两汉书》《地志》中的 “缯” 字, “鄫” “缯” 两字均为后起字。案语指出了《通志•氏族略》的讹误,纠正了史料的记载。
《北魏郑文公上碑》碑文记载,郑文公 “蕴斯文于衡泌,延德声乎州闾。举秀才,答策高弟,擢补中书博士,任清务蕳,遂乘闲述作,注诸经论。” 用了大量文辞述其德行高尚。但在《魏书•郑羲传》中却记载: “羲多所受纳,政以贿成,性又啬吝,民有礼饷者,皆不与杯酒脔肉。西门受羊酒,东门酤卖之。以李冲之亲,法官不之纠也。酸枣令郑伯孙、鄄城令董腾、别驾贾德、治中申灵度,并在任廉贞,勤恤百姓,羲皆申表称荐,时论多之。” 按照《魏书》的记载,郑羲是一个十分吝啬的贪官污吏。
根据碑文,案语判断《魏书》 “实属有意污蔑。” 并进一步解释说: “以为羲贪且吝,礼饷者不蒙其恩,廉贞者乃受其荐,以见其性情有所反耳。” 并进一步推断: “贪人门下,必无廉吏,郑伯孙等既廉贞矣,不肯以衣裾撆其门,终亦无缘相容接也。如曰荐贤以邀名,方且纳贿又复邀名,适以自阻其苞苴之路,而礼饷者不再来矣。此必无之事也。” 案语认为,一个如此贪婪吝啬之小人,如何会去推荐那些廉贞、勤恤百姓的官员呢?《魏书》的记载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案语另据《谥法传》: “尚书奏谥曰‘宣’,昭改曰‘文’” 。而郑文公碑直书曰 “文” ,并由此推断 “道昭贤者,讵敢专辄如是。谥法可改,则言行亦不尽实,当刊石之时,民必非笑之。今之为官者树去思于道左,未及登车而姓名斲坏者有之矣,此碑何以阅千余年而常新乎。” 郑文公碑能够屹立千年而常新,正是因为其碑文属实,否则就像如今之官员为自己树碑立传还没等卸任就被百姓推倒了。案语根据碑文的记载纠正了《魏书》对于郑羲记载的不实,客观评论历史人物。
再如:《北齐书》记载: “郑述祖,字恭文,荥阳开封人。祖義,魏中书令。父道昭,魏秘书监。述祖释褐司空行参军。天保初,累迁太子少师、仪同三司、兗州刺史。初,述祖父为兗州于城南小山起斋亭,刻石为记。述祖时年九岁。及为刺史,往寻旧迹,得一破石,有铭云‘中岳先生郑道昭之白云堂’,述祖对之呜咽,悲动羣寮。” 根据《北齐郑述祖重登云峯山摩崖》,案语考证,《北齐书》中所载 “祖義” , “義” 字当是 “羲” 字之误, “兗州” , “兗” 是 “光” 字之誤。郑道昭没有在兗州做过官,兗州城南也没有小山。另外,根据摩崖,郑述祖当年应 “年十一” ,《北齐书》所说 “时年九岁” ,也是错误的。《北齐书》中记载 “得一破石有铭云 “中岳先生郑道昭之白云堂” ,根据实地考察,白云堂在大基山,距离此刻甚远,其字也并非破石。所以案语感叹: “史传讹误,幸赖石刻正之。”
(二)补充正史之阙遗
如《卫子叔先父簠》铭文,对于 “卫子叔” 《左传》没有记载,案语猜测 “盖亦卫之公族。虽无事迹可考,要可补左氏卫国氏族之缺畧矣。”
《卫公孙吕戈》铭文,《左传》记载的卫国公族有公孙丁、公孙免余、公孙无地、公孙臣、公孙敢、公孙般师,南氏有公孙弥牟,公叔氏有公孙发。《左传》当中没有名叫 “吕” 的人。但是 “铭戈以示子孙” ,金石刻辞是古人最看重的,因此,案语说 “此公孙吕,盖亦卫公族之有武功者。” 可以补《左传》记载之阙遗。
《魏书·郑羲传》: “父晔,不仕。” 而《北魏荧阳郑文公之碑》中记载: “父晔,仁结义徒,绩著宁边,拜建威将军,汝阴太守。” 又有 “羲奉使宋国,与孔道均论乐。” 《魏书·郑羲传》都没有记载,因此案语云: “可据此以补其阙也。”
(三)比对正史中的诸多记载
对于历史上的同一事件、同一人物或者同一地点,由于记录人的立场不同、视角不同或者讹传等原因,往往会有不同的记载,后人很难分辨。《金石》案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将诸多记载进行比对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如《禽彝》案语,对于铭文 “王伐楚侯,周公谋” 一句的解释,参照对比了《鲁颂》《史记•楚世家》《孟子·滕文公》篇以及《毛诗郑笺》的说法,推断铭文中的 “楚侯” 为周初之蛮国,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楚国。原因在于:一则 “楚始封君曰熊绎,熊绎与鲁公伯禽、卫康叔子牟、晋侯燮、齐太公子吕伋俱事成王,于时周公实无伐楚之事。” 二则 “楚本子爵,其君始自称公,后僭称王,入春秋皆称王矣。世传楚公钟、楚王熊章钟,是其证。”
汉画像《嗾獒图》,其题赞为 “宣孟晋卿,餔辄翳桑。灵公凭怒,伏甲嗾獒。车右提明,趡犬绝颃。灵辄乘盾,爰发甲中。” 题赞共两行,三十二字,均为四字一句[4]132。题榜有 “灵公、提弥明、灵辄、赵宣孟” ,对于题赞、题榜以及画像石的刻画,案语对比了《公羊传》与《左传》的记载。
《公羊传》: “赵盾躇阶而走,公呼獒,獒亦躇阶而从之,祁弥明逆而踆之,绝其颔。有起于甲中者,抱赵盾而乘之。” 案语解释: “此石画屋两楹,楹右一人立侍,灵公向左坐两楹间,伸右手作示意状。一犬直前欲囓人,一人伸足,作力向犬。此正‘公呼獒,獒躇阶从,祁弥明逆而踆之’意也。……画意出《公羊》。” 《左传》: “晋侯伏甲,饮赵盾,公嗾獒,其右提弥明搏而杀之。” “宣子食灵辄于翳桑” 。案语解释: “其题赞‘餔辄翳桑,伏甲嗾獒,车右提明’,及题榜‘提弥明、灵辄’,则参用《左传》。” 由此,案语云: “是题赞者,兼习《公》《左》,为今古学也。” 足见案语之严谨。
《五代重立汉伏生冢碑》案语,对于伏生墓的确切地点,则综合对比了《水经注》《太平寰宇记》《祠墓记》《图经》等不同的史料。《水经注》: “漯水东南迳东朝阳县故城南,又东迳汉征君伏生墓南,碑碣尚存。” 《太平寰宇記》: “齐州临济县有朝阳城,汉县名也。” 应劭则记载其在: “朝水之阳,今县东四十里,伏生冢在朝阳县故城东五里。” 元代张起岩《祠墓记》则认为伏生墓在邹平县东北十余里伏生乡。案语根据此碑出土地点,又结合《图经》记载,综合得出结论: “汉朝阳故城,在今齐东县西南三十里延安镇,此碑出土处正在镇东五里,与《水经注》《寰宇记》皆合。” 因而纠正了张起岩的说法,证实了此碑的确切地点。
(四)金石材料与正史记载互相印证
《左传·昭公三年》晏子对叔向曰: “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 按照《左传》记载,用大斗借粮给百姓,却用小斗收粮,以此施惠于民,广收民心的事情应在陈桓子之世。而《史记·田敬仲世家》: “釐子乞以小斗受税,以大斗予民,景公弗禁。田氏得众。” “田常复修釐子之政,以大斗出贷,以小斗收。齐人歌之曰:‘妪乎采芑,归乎田成子!’” 读起来《史记》中的记载与《左传》似乎有矛盾。但案语根据铭文中 “节于釐釜” ,勾通阐释了《左传》与《史记》中的矛盾,案语云 “盖当桓子相齐,而其子乞早用事矣。则昌陈者桓子,而倾齐者实自釐子始也。” “此釜盖釐子之旧制,而成子仿为之,故铭云‘节于釐釜’也。” 案语将铭文与《左传》《史记》之记载相印证,证实了《史记》中的记载是可信的,并非司马迁笔误。
又如《唐临淄郡公房彦谦碑》碑文中 “文官式令例无鼓角,亦特给送至于葬所。” 按照《旧唐书•音乐志》: “五品官,婚葬先无鼓吹,京官五品得借四品鼓吹。” 案语参照《山左金石志》的说法,给出了解释, “彦谦在隋官终泾阳县令,又非京官得借之例,故云特给也。其卒在大业十一年,至贞观五年三月葬,当时依唐令典如是。” 碑刻与史书记载相互印证,考证了 “特给” 的原因。
二、辨析考订前人研究成果
《案语》不仅仅通过金石材料考证正史记载,还综合辨析考订前人的研究,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做出一些合理的补充和完善。
如《齐国佐甔》铭文,前人多有著录,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孙星衍《续古文苑》,吴式芬《攟古录》,孙诒让《古籀拾遗》等均有训释。编者综合史料记载对诸家之说进行考订。《案语》提出,汉代以前不以甲子纪年,齐国佐甔是周器,先前学者将 “咸月亥” 释读为 “岁咸丁亥” 是不可取的。许印林以此铭文作为甲子纪年之始,《案语》对此也并不认同。至于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以秦甲午簋作为甲子纪年之始,《案语》则认为甲午簋应为宋器,阮说也是错误的。《案语》不仅仅纠正了前人的说法,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 “咸月” 可能是齐国自己的文法,并举陈猷釜 “陈猷立事岁,月戊寅” 、陈子禾子釜 “ □□立事岁,■月丙午” 为例来证明。而 “亥” ,则是指亥日, “铸器多用之” ,补充了前人的研究。
《邾公华钟》铭文,阮元曾释读为 “周公华” ,案语根据铭文本身,结合《春秋·昭公元年》: “六月,邾子华卒。秋,葬悼公。” 判断 “华,悼公名。” 阮元作周公华,是错误的。此钟铭文 “子慎为之铭,元器其旧哉” ,即作铭者为 “子慎” ,而钟鼎铭署款极为罕见,因此案语指出 “见钟鼎铭署款,独有此耳” 。
《魏范式碑》,洪适误将其碑阴作为鲁峻断碑阴录其《隶续》。案语对照残石阴题名四列,与《隶续》恰好相同,考证《隶续》所录实为范氏碑碑阴,更正了《隶续》的错误,也弥补了其阙遗。
《晋任城太守夫人孙氏碑》,根据碑文 “小子弘明、弘哲,皆有盛德,不幸早亡” “嗣子迅哀怀永绝” 可知夫人虽育有二子,但皆不幸早亡,立碑者为其嗣子羊迅。案语由此判断黄易所谓 “有二子:宏明、宏哲及嗣子扬迅” 的说法是错误的。并指出黄易 “当以劣拓误释” 。
《魏修孔子庙碑》,据《隶释》所说 “魏隶可珍者,此为之冠。甚有石经《论语》笔法。” 案语对此说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并利用汉字发展的规律进行了有力的辩证: “古今书势可论者,有数端周秦之际,篆书一变。秦汉之际,隶书一变。汉魏之际,分书一变,至东晋,而楷体出,南北分派。隋唐之际,将合为一,而楷书又一变。大抵书势因时代转移,其顿变者,由于开创之主欲改前辙而然。故鼎革之交,凡事有因有革,其必不肯沿袭者,书也。书与人才为消息,随时之变以渐,易姓之变以骤,大相径庭矣,而汉魏尤显,乃谓此碑有石经《论语》笔法,岂不谬哉?” 用有力的证据驳斥了洪适《隶释》中的谬误。
三、考证追溯职官、人物
由于古代职官体系的庞杂性以及史料记载的主观性,正史中对于职官的记载以及人物的生平事迹难免有阙遗甚至谬误,而金石材料尤其是碑版文字多载墓者一生行迹,金器铭文也多署官爵名称,较之史书往往更为确切,可以对其进行补充和映照。所以案语充分利用金石文字,将金石文字中所出现的职官、人物与正史材料相参照,或考证、或补充、或纠正。
例如《鲁内小臣䵼》,中的 “内小臣” ,据《周礼•天官•内小臣》: “奄上士四人,史二人。掌王后之命,相九嫔之礼事,是内小臣寺人职也。” 案语云 “晋有寺人披,知诸侯有内小臣。得此铭,益足征信矣。” 根据《鲁内小臣䵼》铭文,验证了历史上的这一职官名称。
《杞伯鼎》铭文中 “杞伯敏工” ,案语根据《春秋》《左传》中对于 “杞伯” 称谓的变化,考析了其身份、地位的变化。案语考证 “杞入《春秋》先书‘侯’,继书‘伯’,复贬书‘子’。书‘侯’者,《春秋》桓公三年‘公会杞侯于郕’是也。书‘伯’者,《春秋》庄二十七年‘杞伯来朝’是也。” 并推断 “桓公曰杞伯、姑容之类,虽兼称伯,无名。敏工者,则未迁缘陵前,称杞伯而名不著。” 案语又综合《史记·杞世家》的记载,得出 “杞伯敏工” 当在杞靖公、杞共公、杞德公时代。
《邾友父鬲》案语,对于 “友父” 的生平进行了考析,案语指出: “出邾挟之后,夷父有功于周,周封其子友于郳,为附庸,即友父也。” 按照《春秋》记载,庄公五年, “郳黎来来朝。名,未王命也。” 是以 “国” 的身份。僖公七年, “小邾子来朝” 则是以 “爵” 的身份。而这些记载均是在友父后,因此判断此鬲铭 “邾友父” ,是尚未受封之时。
再如,对于郑玄作《毛诗笺》,陆德明《经典释文》称: “郑氏作笺,申明毛义,以难三家,于是三家遂废。” 宋代朱熹也曾说: “《诗》自齐、鲁、韩之说不得传,而天下之学者尽宗毛氏,毛氏之学传者亦众,而今皆不存,则推衍其说者,独郑氏之笺而已。” 言外之意都是在讲郑玄所学 “宗毛而废韩” 。可是《后汉大司农郑公之碑》碑文 “又从东郡张钦祖受《周官礼记》《左氏春秋》《韩诗》《古文尚书》” ,碑文中却独独列举《韩诗》,这是不是相矛盾呢?
对此案语考证, “郑君于《诗》,先《韩》而后《毛》,《韩》今学也,《毛》古学也。《韩诗故训》往往与《毛传》合,特其所以达《诗》意者,不尽如《毛传》优。郑君先喜《韩诗》,及晚年好古学,知《韩》逊于《毛》,而又见其互有短长,故以《毛》为主,而兼采《韩》谊,以折衷一是。” 至于碑文为何只记录《韩诗》,案语又解释 “使非蚤习《韩诗》,岂能向壁虚造,以成笺耶?且谓笺之难《毛》为用《韩诗》者,汉儒习于其师,凡所著论皆衍师说,如刘向习《鲁诗》而《列女传》多存《鲁》谊,匡衡习《齐诗》,而所上疏多本《齐》训,如此之类,皆班班可考。郑君之恪守师法,尤可信也。” 非常清晰的梳理了郑玄习《诗》的历程,也客观分析了碑文只提《韩诗》的原因。
至于陆德明以及朱熹的说法,案语则指出 “谓郑君申《毛》以废三家,又谓宗《毛》以废《韩》,过矣!史碑特著受《韩诗》于前,注《毛诗》于后,盖见郑君于《韩》《毛诗》为今古合派,是古人经学源流确有依据者,不得以陆、朱二家之说,辄相疑也。”
文辞凿凿,有理有据。使我们了解了郑玄的学识历程。对于郑玄的人物生平有了更加正确、明晰的判断。
此外,历史上还有很多传说中的人物,而人们对于这些人物大多不太熟悉,对此,案语也进行了追本溯源。比如《北魏郑道昭子晋驾凤刻辞》《北魏郑道昭安期驾龙刻辞》《北魏郑道昭赤松驾月刻辞》,案语均引用了《列仙传》,对 “王子晋” “安期子” “赤松子” 等虚无缥缈的神仙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传说中的人物找到了可以参考的依据,解除了读者心头的疑惑。
四、校补舆地讹阙
因历史沿革,很多地理名称有这样那样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文献中记载也不相同,因而很多地名其具体地理位置到底是在哪里往往比较模糊,甚至会造成很多误解。《金石》案语通过金石铭文作为证据,证实了一些地名在古代的确切地址。
例如《后汉昌阳刻石》,刻石发现地在 “文登县城东南六十里,三冢泊村东北半里许” 。案语考证 “据《一统志表》,汉昌阳县属今海阳县地。《地理韵编》,汉昌阳县属今莱阳县地。而此石在文登,则文登自有汉昌阳县地。” 这一发现则补充了舆地之阙略。所以案语编者不禁感叹 “金石之可补史缺,此其最要也。”
再如:《宋卢县说性亭铭》铭云 “南瞻巨浸,西逼深泉,东对青山。” 对这句话案语考证: “‘巨浸’者,盖当时之济渠也。《太平寰宇记》言刘公桥架济水上,在卢县南。卢县属济北国,则巨浸在南,是济水无疑也。今济水失,其故不可考矣。若‘深泉’,则阿井也。在今阳谷东境,即煑阿胶之水。《水经注》云‘大井若轮,深七八丈 ’是也。‘西逼’者,亭与井近也。‘青山’者,隋《地理志》:‘卢县有鱼山。’今鱼山在东阿城西。铭云‘东对青山 ’即鱼山也。”
案语参照《太平寰宇记》《元和郡县志》《水经注》《地理志》等资料,确认了鱼山的位置,即 “鱼山为卢县之东境,则其县治当在东阿之西,阳谷之东,其不在长清地,断断然也。得此碑,而以隋志与今地图相参,可以正地理之疏舛矣。”
再如《北齐张景晖造像记》,造像记文 “平昌县人张景晖” ,对于平昌县,案语参考了《北齐书》《一统志表》等,按照《一统志表》记载,自汉、晋、宋、魏始,皆有平昌县这一地名,到北齐时改称为 “平昌省” 。此造像石称 “平昌县” ,就说明在北齐天保五年,还没有变为 “省” 。弥补了史志记载的阙遗,正如案语感叹 “金石考证地理可补史阙者,此也!”
五、列出笔者存疑之处
案语编纂者以金石文字校正补充正史,但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相信金石文字完全正确,这充分反映了学者们严谨的治学态度。他们在进行碑文释读的时候也会出现诸多疑问,对于这些疑问,根据当时的资料又不能完全进行解读,因而,案语编纂者往往将自己的存疑之处一一进行列举,以期得到正确的答案。但其实很多时候,在疑问列举之时,也是笔者观点自明之时。
如《后汉更黄肠刻石》,案语根据汉制推断,刻石所记 “第九百廿五者,是一石之次第,非用石之都数也。” “广三尺,厚尺五寸,长三尺九寸二分者,亦是一石之尺度。不敢知所用石皆若数也。” 并根据刻石实际尺寸与所记尺度不合,推断 “所记是即此石或是别一石,不能臆断也。” 并推测 “大抵古石出土,其重大者,古客往往斵小取便运载,以所贵在字不在石,而古制遂不可考矣。” 不仅对刻石的真实大小提出了自己的判断,而且还推测了其原因。
再如对《汉鹿题字》中 “汉廿八将佐命功苗东藩琴亭国李夫人灵第之门。” 案语对此存在四处疑问,并作了详细的分析:
“汉画像皆隐起,为图甚平浅,此则凸出如六朝佛龛状,其隶体非汉、非魏,逸趣横生。却与画势相配,故观者夺目,不敢遽谓为伪也。惟其遣辞不尽与古合,考碑铭盛于季汉,其时风尚重男而略女,以夫人附见石刻始于晋刘韬志。以母氏独立碑碣,始于孙夫人碑。晋去汉末不远,此刻方之刘韬志,当云‘汉琴亭侯李公讳某之墓,公中水侯之某孙也,夫人某国某氏。’若比孙夫人碑,当云‘汉琴亭侯夫人,某郡某氏之墓。’《后汉书》:‘李忠,东莱黄人,以奉世祖封武固侯。建武二年,更封中水侯至孙纯国,除复封琴亭侯。’此刻不溯中水乃称廿八将,泛涉而不近情,可疑一;
《续汉志》县乡亭侯,皆以所封地为国,而不得举其地名直曰某国也。《范书》言灵帝本解渎亭侯,岂有称为解渎亭国者耶?此云‘琴亭国’可疑二;
凡公牍文爵下出姓而不名,是后世以上饬下之词,汉人无有也。此云‘东藩琴亭国李’,可疑三;
刘韬志云‘夫人,沛国蔡氏。’孙夫人碑云‘任城太守夫人孙氏’又‘夫人济南孙氏之中女。’此刻但称夫人而不称郡国,姓氏以次琴亭国李之后,嫌其不词,特于‘夫人’上空阙一格,可疑四。”
一条一条考据严谨,在提出疑问的同时,笔者的观点亦可见一斑。
再如《唐临淄郡公房彦谦碑》,案语判断: “此碑书体,正是北朝由隶变楷,以楷写隶之馀习。笔法与信本父子为近,其题款乃后人书也。其真伪实无确证,要非初唐人恐亦不能具此魄力。”
六、利用小学知识考释文字
清代是我国传统的小学(音韵、文字、训诂)发展的高峰,他们在语言研究方面有极高的成就,因而字义训释在案语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金石研究过程中,学者在对金石本身作出一定判断之后,首先要对其铭刻文字进行考证和释读。这是挖掘金石文字史料价值的必要前提。他们对文字的考释非常严谨,几乎对每个疑难字都进行了推敲考证,这为挖掘金石文字的史料价值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5]。这一点在拙文《宣统〈山东通志•艺文志•金石〉案语研究》中作了简要说明,不再赘述。
以上所举实例,仅为笔者筛选出来的个别显例,不可能包罗殆尽,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从以上归纳的几个方面窥见其学术价值之大致。总之,宣统《山东通志》作为清代山东方志之巨帙, “纵贯千年,记载系统完备”[6]62其金石部分是研究山东金石材料的重要资料,学者们在研究中充分体现了严谨求实的学风和大胆的质疑精神,利用金石文字校勘古籍, 纠谬正伪,校补阙遗。对当时还保存的金石碑刻进行实地的采访考察,将金石文字作为原始材料对比正史典籍,以金石为正,纠正正史记载的偏差谬误,补充正史未详或缺漏之处。同时也利用各类文献进一步校对金石文字,使历史记载更为准确、严谨,考证精审,史料丰赡,在考释金石文字、校补史志阙讹方面价值突出。宣统《山东通志•艺文志•金石》不仅仅对于金石学,而且对于文献学、文字学、历史学等学科均具有重要意义,是研究文史哲艺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