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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中立”:周生有案再论

2022-02-16严斌林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盛宣怀领事俄方

严斌林

日俄战争期间,发生在上海的“周生有案”是晚清政府在被迫“中立”的情势下,试图运用国际法争取审判主导权,以保障自身“中立国”权益与地位的典型事例。学界对“周生有案”已有一定关注,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从舆论宣传或民众动员视角,考察在该案中报刊报导和宁波“同乡”集体抗议话语的深层内涵,①冯筱才:《“同乡”背后的权力与声音:周生有事件再探》,Provincial China(e-journal),Volume 1,Number 1(January 2009),pp.1-17;李楠:《清末上海报纸“城市化”趋向的研究——以〈时报〉为中心的考量(1904——1912)》,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49—59页。一是就该案具体过程的梳理分析,多认为清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态度不坚定,对国际法认知有限,没有很好地维护国家权益。②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第70—72页;李育民、杨秀云:《中俄“周生有案”交涉》,《史学月刊》2011年第8期,第59—65页。检视前人研究,虽视角有异,但大体未突破舆论动员与事件过程两个方向。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层面重新审视该案:现有研究尚未有人关注到具体交涉此案之人员,如袁树勋、周馥、盛宣怀等人在处置过程中所持之理念及理念转换之动因,上海图书馆所藏盛宣怀档案中有关于此案较为完整且丰富的函电资料,为我们从经办此案关键人员之视角重新审视此案提供了可能,此其一;以往研究在评析清政府在此案中的态度或作用时,多指摘清政府软弱或对国际法认知有限,故在处置该案中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亦没有很好地维护中国之权益,这些观点多少有脱离具体历史情境、以后见之明来审度前人行为之嫌。笔者认为清政府虽然在处置该案中存在不足之处,但其态度的转变及处置措施的进退,皆为一种灵活变化之策略性手段,是以在中、日、俄三国复杂微妙的关系中求得“中立国”之最大权益、保障“中立国”之合法地位为依归,表面看来前后行为相悖,实则是追求同一目标的不同路径而已,此种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恰是前述研究未曾涉及之处,此其二。此外,周生有案还生动体现了近代中国努力实现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文明大国转变的价值追求,而构建和形塑“文明国家”形象的内在逻辑和实践,实质性地影响了周案的处置方式与最终结果,这恰恰是以往研究所忽略的重要因素。基于上述诸点,笔者试图从新材料、新视角对“周生有案”进行重新解读与审视,以求教于方家。

一、“局外中立”背景下的特殊案件

日俄开战前,清政府内部就如何站位进行过较为激烈的讨论,经利弊权衡,选择了“中立”立场。①韩晓梅:《清政府在日俄战争中“局外中立”政策述论》,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页。1904年2月12日,清政府颁行《日俄战争中国严守局外中立条规》并宣布中立,该条规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交战国与中立国所应遵行之各项义务和权利,其中对于避难兵员的管理,条规规定“战国陆军如有败逃入中国境内,应收其军器,听中国官员约束,不得擅自行动”,但对于如何审判违犯中国律法的避难官兵却未有明晰规定,这成为“中立条规”不尽完善之处。②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32—3334页。同日,清政府谕令各省将军督抚按照“局外中立”办理各项涉外事务,保障各国人民财产和教堂安全。③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第3331页。

甫经宣布中立,如何保障“中立国”地位与权益的现实挑战便呈现于清政府面前。20世纪初,“国际法文本及相关术语作为一种新知识、新思想以及新‘概念工具’……在中国植根并普及化,融入中国人的共同知识范畴之内”,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和分析工具,教国人用以维护国家主权。④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90—393页。清政府颁行中立条规,即是希冀以“中立国”之身份来维护国家权利。但是日俄两国并未严格遵守“中立条规”,尤其是俄国,在战局不利的情势下,不少战舰纷纷南下避难上海,上海由此成为日俄战争时期“局外境”中立之区中受战争影响而产生较多对外交涉的地区,⑤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第66—75页。“周生有案”即为其中之一。

“周生有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1904年12月15日下午四时左右,俄国军舰“阿斯科”号一等火夫阿其夫(Ageef)与二等水手兑克(Diak)在酒后乘黄包车至南京外滩码头,因未付车资而与车夫发生争执,阿其夫挥斧逞凶,将适从其旁经过的宁波籍路人周生有头部砍裂,致其伤重不治。周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与清政府在日俄战争时期宣布“中立”的外交情势发生密切联系,致使该案迁延时日、关联各方且敏感棘手。

按事发地点在上海公共租界,根据1868年中国与各国签订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①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269—270页。即在租界犯罪之洋人,要由领事官会同委员进行会审,各国领事在惩办该国犯人上具有很大主导权。而具体到俄国人在华犯罪者,中俄双方的相关条约中亦有规定。中俄《天津条约》中文本第7条规定:“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然而在《天津条约》俄文本中,该条最后另有如下叙述:“俄国人获罪,应照俄国律例科罚。中国所属之人有与俄国人因人命、产业、伤害等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律例科罚。俄国人在中国内地犯法,应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驻扎海口办理”。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8页。不同文本针对俄国人在中国杀人所规定的处置条款大相径庭,中方坚持“会同办理”之权,而俄国却认为有权“送交本国,按律治罪”,这成为中俄双方在周案中争执的根源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俄国军舰水兵作为参战国部队,在当时已宣布“局外中立”的中国之“中立港”犯下杀害“中立国”人民之罪行,在没有前例可遵循的情况下,中俄双方皆按照有利于己方的立场出发,各有所本,使得该案交涉异常艰难。③李育民、杨秀云:《中俄“周生有案”交涉》,第60页。

二、谁来审:案件审判主导权的争夺

关于以何种方式来审判肇事水手,很快成为中俄双方争执的焦点。俄国驻沪总领事阔雷明于案发次日,已在领事署传集证人,收录凭证,且否决了公共租界总巡捕麦德孙对于在公堂审判肇事水手的建议,还以“此案乃军事之案,不能在寻常公堂审判,故须将两犯人带至俄舰办理”为由,拒绝各报馆记者入内旁听或访问,随后便将两水手送回位于浦东的“阿斯科”军舰中。④《纪俄领事审讯俄凶犯案》,《时报》1904年12月17日,第1张第3页。相比而言,上海地方政府对周案的反应则要迟缓一些。12月17日,上海道台袁树勋谕令上海县令汪瑶庭准备与俄领事“订期会讯”。12月18日,上海道台袁树勋照会俄驻沪总领事阔雷明,指出俄国兵舰水手避难上海,“照中立条规应归中国约束,不得擅自行动”,要求俄领事交出罪犯,由中国政府审判,“按照军律惩办”。⑤《俄兵砍毙华人事件》,《时报》1904年12月21日,第1张第3页。从该照会可见,袁树勋特别强调中国“中立国”之地位与权利,他坚持用国际公法关于中立国的规定,以俄国水兵身处中国“中立港”区,身受中国管辖保护为法理依凭,要求俄方交出凶犯由中方单独审断。很明显,他视中方主导案件审断为展现“中立国”地位与权利的平台。12月20日,袁树勋亲赴俄领事署交涉,要求交出凶犯,俄领事以该案涉及军人,“必得水师官审讯,领事亦无权”为托词,予以拒绝,并建议袁树勋电禀清外务部,“就近与驻京本国公使商办”。⑥《记俄舰水手杀人案华官与俄领交涉情形》,《中外日报》1904年12月27日,第2版。21日,袁树勋正式呈文外务部,将其以中立口岸权利为依据与俄领事交涉情形进行了汇报,请求外务部作出训示。①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第5075—5076页。至此,周生有案由地方事务进入国家对外交涉层面。

同时,案发后,上海不同背景的报纸对此案的审判进行了多角度的评论。中文报纸多从国际公法角度出发,认为俄兵逃入上海“中立国境内”,“依中立港以偷生,即受中立港之拘管”,②《论俄兵砍死华人事》,《新闻报》1904年12月17日,第1页。主张由中方主导审判。上海西文报纸多从维护租界治安、保障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呼吁俄国领事以权力遏制类似悲剧的发生,且要求在租界会审案犯,给予严惩,但不主张由华人单独审判,以免动摇公共租界之治外法权。③Russian Sailors In The Settlement,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Dec.16,1904,p.1377.

在考察清朝外务部与上海地方政府处置周生有案进程时,有必要对寓沪宁波绅商界对此案开展的相关活动予以简要介绍。12月19日,寓沪宁波绅商集议讨论办法,公拟传单并在《时报》上予以转载,传单后附沈敦和、虞洽卿、朱葆三、严筱舫、周金箴等旅沪宁波名人签名,以壮声威,同时延请律师并致函领袖领事与工部局,要求严格按照租界治安章程“从严办理”。④《寓沪宁波绅商议争俄兵砍毙华人案》,《时报》1904年12月20日,第1张第3页。同日,宁波绅商致函袁树勋,重点强调俄兵杀人违背“中立条规”,认为俄兵在中立港内受中国官员保护,其杀人即应由“华官审问”,“方合中立港禁留俄舰办法之情理”。⑤《宁波绅商致沪道公函》,《时报》1904年12月21日,第1张第3页。12月23日,宁波绅商又致函领袖领事,突出俄水手在租界扰乱治安、损害公众安全之威胁,请求“各国领事出场”交涉,以便将俄肇事水手带至公堂审判。⑥《译宁商致领袖领事信》,《中外日报》1904年12月24日,第3版。可见寓沪绅商在国势衰弱之际,试图引各国领事介入周案以争取审判主导权。随后几日,寓沪宁波绅商又致函外务部,表达愤懑之情,要求索犯会审,⑦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097—5098页。并且与新任领袖领事德国总领事克纳贝面谈,还递交了诉求说帖,要求中俄会审肇事水手。⑧《宁波绅商与领袖领事问答》、《宁波绅商呈领袖领事说帖译文》,《新闻报》1905年1月1日,第1张第2版。旅沪宁波绅商的种种发声交涉,无形中对上海道台和各国领事施以巨大压力,以维护租界稳定安全为最高目标的各国领事,不得不考虑此种汹汹民意。但事件的最终解决还是要通过中俄双方政府层面的交涉来进行。

南洋大臣与清外务部也一致主张由中方主导周案审判权。针对周生有案事发自己辖境,南洋大臣周馥在接到上海道台袁树勋汇报后,于12月22日上呈外务部,基本上是将袁树勋与俄交涉的意见全盘转述,并请求外务部与驻京俄国公使交涉,由俄国公使饬令驻沪总领事与上海道解决此事。⑨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077—5080页。外务部当日即致电周馥与袁树勋,坚持要俄方交出凶犯,并要求袁树勋“仍详考公法”,“并切实商办”。⑩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083页。次日,外务部照会俄驻京公使雷萨尔,声明俄兵既归中国保护,发生砍杀华人重案,“自应交出凶犯,归华官讯理”,并要求俄公使转饬驻沪总领事,将凶犯交出进行讯办。①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093—5094页。这就表明清外务部努力以近代国际关系准则为实践逻辑,准备以国际公法来争取对周案的审判主导权,进而维护“中立国”之地位与权利,此种理念指引了周案早期交涉的全过程。②在1898年第一次海牙和会上,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仅有中立国对逃兵拥有的庇护权(Asylum),这种庇护权强调中立国对进入其境内的交战国的人和物所产生的保护作用。见王迪:《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地方外交——以“满洲”号交涉为中心》,熊月之主编:《上海史国际论丛》第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20页。即使如此,俄国公使仍然在12月31日致清外务部照会中生硬罗列九大理由,指摘中国暗中倾助日本,并未严守中立立场,甚至认为上海道台“遵听日本之令”,“或凭该处新闻纸之运动而拟所要求”,并由此推论出俄国军舰官兵“仍按照条(约)章享用各理权,并应按照俄国律例惩治”,③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15—5119页。属典型的强词夺理。当日下午两点,在俄公使指示下,俄驻沪总领事仅是将肇事水手从俄舰押解至俄领事署进行拘禁,并未将犯人送交华官。④《俄领允开特别公堂》,《新闻报》1905年1月1日,第1张第2版。

肇事水手由俄舰押解至俄领事署,并不意味着中方主导审判的真正实现。其实在12月31日下午,俄领事将罪犯押解至领事署时,已开设俄国水师军法会审公堂进行预审。⑤《俄官审讯见证》,《新闻报》1905年1月1日,第1张第2版。同时俄领事还致函上海道台袁树勋,告知将于1月3日在领事署内审讯肇事水手,并请袁树勋前往听讯。袁树勋认为此“并非特别公堂”,而是俄国单方面审判,故予以拒绝,并于1月2日致电外务部,指出中俄条约相关条款中只有“会同”而无“观审”之语,请外务部与俄公使协商“设特别公堂会同审讯”。⑥《要求另开公堂》,《新闻报》1905年1月3日,第1张第2版。1月3日,袁树勋照会俄总领事,援引中俄《天津条约》“会同办理”之相关条款,并结合“中立国”相应权利,正式提出要开设“特别公堂”,由中俄双方各派官员共同审讯。⑦《上海道照会俄总领事文》,《新闻报》1905年1月5日,第1张第2版。此时袁树勋对于审判俄国水手的方式,已逐渐由最初的争取中国独立审断转变为中俄共同会审,显示出他在争取介入审判的力度上有所缓和,但并未放弃中国“中立国”的基本权利。

眼看俄领事进行审讯日期临近,清外务部亦开始进行多层面的交涉。1月2日,外务部致电驻俄大臣胡惟德,要求胡惟德转告俄国外务部,“迅饬交凶会审,从严治罪,并申明约束”,⑧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23—5124页。试图通过与俄外务部交涉,来施压俄驻京公使和驻沪总领事。1月3日,清政府外务部又照会俄国公使雷萨尔,对其12月31日致外务部的照会内容进行了驳斥,要求俄方应按照国际公法,将凶犯“交出归华官办理,以尽中立责成”,又自留余地地认为,“即按约章,亦应会同审办”,即中俄双方共同审断,总之就是不能认同俄方单方面审理情况的出现,同时还提出了要对遇害者家属予以优恤的要求。⑨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29—5131页。这时清政府外务部对周案的态度,整体上还是比较强硬的,试图通过高层施压努力争取到审判凶犯之主导权,以较好地维护中方“中立国”之相应权利。同时又接受袁树勋建议,试探性地提出中俄共同会审的意向,为后面介入案件审断创造空间。最终,在多方作用下,俄方并未在1月3号进行审判。

1月11日,俄国总领事再次照会袁树勋,“请派上海县或委他员前往观审”,①《约期审判定罪》,《新闻报》1905年1月12日,第1张第2版。更是在1月12日于报端发布公审宣告,直言按照俄国政府特别之命令,定于1月13日早上十点,在俄总领事处开审。②《俄领事宣告公审俄舰水手日期》,《中外日报》1905年1月13日,第1-2版。从公告来看,所有公审人员皆为俄海军军官,无一华人或工部局西人参与其中,属于俄人单方面进行的军事法庭审判。在此情况下,袁树勋于13日再次致电外务部与周馥,认为周案审判已处于进退维谷、“势成骑虎”的状态,并颇有怨愤地建议外务部,正式宣布对在沪避难之俄舰不再履行保护义务,“以申公忿而全中立”③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69—5170页。。1月13日早上十点,审判在俄总领事署正式开审,中国政府未派人观审。审判皆按此前预审流程进行,最后俄方根据俄律初步定罪,判罚阿其夫作苦工八年,但考虑此案系“出于无心”,故须照俄国海军军律,判处其“完全失其自由,罚作苦工四年”,另一罪犯兑克,则以不遵巡捕之命,处罚十五卢布或禁押五天,④《审讯俄兵斫毙华人案续志》,《时报》1905年1月14日,第1张第3页;The Bund Tragedy-Public Degradation of the Culprit,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Consular Gazette,Jan.20,1905,p.136.俄方单方面审判至此结束。

1月14日,上海各省商董分别致电外务部、商部及周馥,以俄国自行审判肇事水手,使得人心大为激愤,声称在沪宁波工众已散发传单定于15日开四明公所会议,“势将暴动”,对各国官商构成严重威胁,故请求迅速与俄人交涉,以便交出凶犯,中俄设立特别公堂会同审判,并限令俄军舰速离上海。⑤《上海商董致外务部电》,《时报》1905年1月15日,第1张第2页。形势顿时紧张起来。与此同时,袁树勋连续多次致电外务部,报告俄方单独审判的情况,敏锐地指出此举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该舰不肯认中立国之保护,中立国安能更为之保护?中立国不能自保护人民,亦何能保护该舰?”“该舰之容留,非我不守中立,而实因彼不遵中立之约束。归我保护者,惨杀人民尚不能力争;则不归我保护者,其藐视虐待,势必更甚”,并特别提醒“此案虽无关中立,而实因中立而始有”。⑥《1904年俄兵砍毙华人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第4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85页。他进而认为如果周案遽然了结,“何以平众怒而全中立”,故建议外务部“不得不据正力争”。⑦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77—5180页。外务部复电袁树勋,强调“国家慎重民命,必尽力所能为”,要求袁“切实开导商民,慎勿暴动,授人以隙”。⑧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81—5182页。显然,周案的审断主导权已与中立国权利的维护保障产生了直接且重要的关联,其被赋予的象征性意义已远超案件本身,这也是此一阶段中国从地方到中央竭力争取案件审断主导权的根本目的所在。

就在俄海军在总领事署审判罪犯的前两天,俄国照会世界各国,通告中国对于“局外中立”,有“未能守,不愿守之意”,⑨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第3407页。甚至声称“自从开战以来,中国屡有违犯中立之事,是以俄国于中国中立之事,有权可独断独行”,以此保护俄国利益。⑩《宣告中国不守中立》,《中外日报》1905年1月15日,第3版。正如巡工司戴乐尔大佐所言:“俄军和日本都试图利用在想象中的中国在中立事项方面的软弱”,①[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张汇文等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527页。在日俄战争中屡遭败绩的俄国政府,在此时抛出此番言论,显然别有用意。北洋大臣袁世凯在致外务部电文中,直称俄人布告各国中国未守中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将旅顺丢失的责任诿于中国;二是为从辽西奔袭日本制造藉口;三是为波罗的海舰队强占中国海口寻求依据。袁世凯并建议朝廷降旨“申明本国严守中立,坚定不移”,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7—168页。以消除流言,以正视听。如此一来,周生有案在此紧要关头便具有了更加微妙且重要的作用,③从清政府的角度来说,对于俄国破坏“中立国”之权利并藉口向中国开战的担忧可谓是从战争伊始就一直存在,故清政府对于不守中立的指责异常敏感,深怕被俄国找到寻衅之机,导致中国形式上之“中立”都不可得,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参见王迪:《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地方外交——以“满洲”号交涉为中心》,第20—28页。如何恰当且及时地处置该案,维护中国严守中立的国际形象,成为一件重要的外交任务。

三、如何定:中方态度转变与被动结案

鉴于周案所处特殊时间节点且交涉过程复杂滞慢,尤其是为避免上海甬商群情汹湧成为俄国指责中国不守中立之口实,清政府此时开始调整负责此案人员。1905年1月15日,外务部致电商约大臣盛宣怀,告知周案交涉情势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认为盛氏“熟谙交涉,兼悉商情”,决定派他赴沪主导周案交涉。④《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7页。盛宣怀主办洋务多年,深受洋人信任,且因倡办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而与在沪宁波商人多有交往,在周案中代表宁波人发声的周金箴、严信厚、朱葆三等人皆与其熟识,可以说是两方皆认可的人物。⑤冯筱才:《“同乡”背后的权力与声音:周生有事件再探》,Provincial China(e-journal),Volume 1,Number 1(January 2009),pp.13-14.同时,南洋大臣周馥亦委派沈敦和与刘崇惠至沪,协助盛宣怀办理周案。⑥《俄兵砍毙华人案》,《时报》1905年1月16日,第1张第3页。周生有案的对外交涉与处置由此进入另一个阶段:以如何定罪和抚恤为中心。

盛宣怀在接到外务部电报后,于当晚即函致俄驻沪领事,并于第二天即派道台柯鸿年赴俄领事署面询,“拟订期会商周生有一案”。⑦《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2页。次日下午(1月17日)四点半双方开始会商,俄方既不同意会审,亦不复审,认为凶犯被判监禁四年并罚作苦工已是极重惩罚。盛宣怀据理力争,最后俄方同意将周案全部卷宗抄送中方,如中方发现有何失实之处,再做理论,并以将凶犯在战后带至俄国始作为执行期,在沪羁押日期不算入内,做了象征性的退让。⑧《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第15—16页;Notes on Native Affairs,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Consular Gazette,Jan 27.1905,p.187.相比于袁树勋仅靠自己力量与俄领事交涉,盛宣怀在接任当天,即函邀周金箴、严筱舫与张让三等绅商,在寓所会商办法。⑨《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6页。1月17日,在与俄总领事辩驳之时,绅商代表沈敦和、严筱舫、周金箴与朱葆三等人亦受邀参加,盛宣怀与俄领事激烈辩论之情景,他们亦亲睹耳闻,甚至在事后盛宣怀还将周馥来电及胡惟德致外务部电函抄示给周金箴等绅商,以期让他们最大程度地参与到周案交涉的全过程。①《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8—20页。通过这些方式,盛宣怀将宁波人的诉求吸纳进对俄方的要求之中,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为宁波人着想、替宁波人伸冤的正面形象,从而博得宁波人之认同与信任,消弭他们的不满与躁动,进而起到安抚在沪宁波人的作用,为案件的后续处置夯实民众基础,这是不同于袁树勋交涉时期的一大特点。

很快,俄方对于中国不守中立的指责,显然已经影响到周馥与清外务部在周案措置上的态度。面对俄方的强硬态度和在沪甬商的汹汹民情,周馥于18日致函盛宣怀,认为“周案势成骑虎”,提醒他“当易转圜”。②《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6页。19日,周馥再次致电盛宣怀,索性直言“会审一层恐做不到。盖凶犯并未碍及中立,不能不照约,既照约则不能不由彼承审,彼既持之有故,我转争之无词。”并强调如果俄方在审判凶犯之外,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抚恤,则“在彼固格外见好,在我亦不能约外再争,似亦可以下台”。他还特意叮嘱盛宣怀:“时势如此”,务必要劝导宁波绅商“勿再聚议”,“幸勿别生枝节”。③《周馥致盛宣怀电》(1905年1月19日),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276,第1页。这就表明,此时周馥态度已发生转向,不再像事发当初那样积极支持上海方面力争审断主导权,而是担心在沪甬商聚议抗争,贻俄人以口实,遂逐渐倾向于以退让求解决的立场,并开始考虑定罪与抚恤的内容。在随后的周案交涉过程中,周馥基本上没有扮演什么重要角色,最多只是对盛宣怀提出的建议或措施予以肯定而已。④《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24和167页。

同样,清外务部的态度亦在悄然转变。早在俄方单独审判凶犯的次日,外务部即致电周馥与袁树勋,提出“拟仿英北海渔船案,归公断办理”⑤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181—5182页。的设想。但随着在沪宁波商人一再聚议示威,尤其是俄国在国际上一再造谣中国破坏中立,“中立”一词愈来愈具有敏感性和异化性,清政府担心刺激俄方,故为了维护中国事实上“中立国”的地位与权利,在周案处理上已开始采取收缩态势。正如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在致盛宣怀函电中所言,“俄捏我不守中立,现在通告理论,我固有辞”,如周案久拖不决,引发在沪宁波人不满,“若一暴动,转贻口实,利害所关甚巨”。⑥《1904年俄兵砍毙华人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第43辑,第193页。在他看来,因周案拖延可能引发的宁波绅商暴动,成为动摇“中立国”地位、影响全局的潜在威胁。在外部情势窘迫、“中立”目标不能动摇的境况下,外务部于1月25日分别致电袁树勋与盛宣怀,要求在“安抚人心,兼顾大局”的同时,“熟思审处”,⑦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45页。争取“从速妥筹了结,以安人心而维大局”。⑧《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92页。两天后,外务部更是以周案与英渔船案“轻重迥殊”为由,放弃公断处理之法,明确要求盛宣怀“详筹速结”。⑨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55页。至此,清外务部对周案的处置态度与方式完全转变,由原来的力持中立条规由中方独审,到遵照中俄条约由双方会审,最终转变为查核律例程序只求速结以维大局的地步,即关注焦点已转移至如何定罪、尽快结案上面。这正应了此前盛宣怀所做“目前中外时局,既不能遽破中立,不得不就条约律例争论”①《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20页。之预判。显然,向国际社会展示自己坚定的“中立国”立场,以实际行动驳斥俄方中伤造谣,最终保持和维护中立国的权利和地位,成为此刻清政府最为关注的外交议题,任何潜在的影响“中立国”形象的因素,都成为其亟欲消除的迫切问题,这也正是清政府对待周案态度转变的真正动因。

与此同时,作为周案具体交涉中心人物的盛宣怀,亦在“势成骑虎”的各方立场纠葛中寻找着最佳平衡点,试图以灵活而有实效的手段取得各方皆认可的结果。

在对周案的处置方式上,盛宣怀亦是经过了一系列的努力与转变的。盛宣怀刚接手时,对于周案交涉中的条约限制与列强因素考虑较多,他在1月17、18两日致外务部电文中,提到周案系俄水师所判,“深恐领事无权”,“此案德、法领事均助俄”,②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23—5230页。显然他是担心触及条约权限,列强插手干涉,更不易办。在接到19日周馥来函后,盛宣怀复函表示“极为钦佩”,准备以周馥意见为导向,“决不使生枝节”,且透露“日来匿名禀函络绎不绝,只求息事宁人,毁谤不复能顾”③《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24页。的困窘实情。盛宣怀确实接到一些禀函,但并非匿名,而是其幕僚中人。吕景瑞于1月20日致函盛宣怀,认为“欲办到不失国权,尽惬舆论,必做不到,只可得转湾便转湾,方是恰到好处”,故他建议盛宣怀要灵活运作,“‘会审’二字明知做不到,此时不可不力争;‘抚恤’二字明知必不免,此时不可不先出诸口”,④《吕景瑞致盛宣怀函》(1905年1月20日),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01815,第1—2页。以退为进的意味明显。同时期,王庭珠亦函电盛宣怀,指出“周生有一案,办轻则众议纷起,重则俄不允”。他还宽慰盛宣怀,认为周案声势如此之大,“全是附和者运动以及报馆之煽惑,其实真宁波人尚易息事也”,⑤《王庭珠致盛宣怀函》,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815。暗示盛宣怀可不必过虑宁波人暴动的传闻,以稳定俄方为重点,放手去做。从事后发展态势来看,显然吕景瑞与王庭珠的建议被盛宣怀悉数接纳并付诸实践。

特别是清外务部1月25日致盛宣怀从速结案、以安人心的函电,直接促使他将心中的备选方案电禀外务部,请示办法。具体说来,盛宣怀衡夺情势后,认为“办案全凭条约律例,今条约无可争,只可争律例”,俄方不顾中俄条约中会审规定,拒绝重审,使得中方只能退而求其次,在具体法律条款上找破绽。盛宣怀希望能在俄方判词中找出罅隙,“似可控彼承审不实”,同时他还将自己交涉周案的宗旨禀明外务部,即“总以息事宁人、不生枝节为主”。⑥《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93—94页。这里所谓“枝节”,即指可能动摇中立国地位的甬商民变。很明显,盛宣怀此时对于周案的处置已有了基本的方向和大致的构想,准备以退让求速结,“息”俄国凶手事,“宁”在沪甬籍人,其办案方针已发生转向。

但是,盛宣怀办案办法方针转变的历程与心态,似乎又矛盾且踟蹰不定。1月26日,他在复外务部电文中,针对当时沪上群情激愤的舆论环境,明确表达出担忧之情:“现在俄败,正想讹人,岂可再生枝节?”他深知一旦在沪宁波绅商不可控,对于中方中立国地位之破坏力是巨大的,故他“连日分头派人晓以利害,安定人心,不致滋事”。同时他又对争取中俄双方会审案件抱有希望,甚至提出“惟外人一面仍须恫喝,以冀稍有转圜”,①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51页。试图用恐吓的方式逼俄人就范。1月28日,盛宣怀对袁树勋撰拟的给俄领事的照会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将俄在沪海军称作“丧失军人资格,无裁判全权之水师官弁”并无依据,要求删去,②《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11—112页。实则是他担心该话语会刺激俄国海军,反而不利于周案交涉。这显示出盛宣怀既想努力争取中国在周案中所享有的中立权利与地位,又不想因周案激起民变而贻人口实的矛盾心理。

经过对俄方送来的周案勘语判词的分析研判,盛宣怀在做足了准备后,于1月31日正式致函俄总领事,订于2月2日下午四点在盛宣怀处“会议办理”,③《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24页。这是俄方对周案单方面宣判后的中俄双方第二次正式会谈。2月2日,盛宣怀偕同上海道台袁树勋、在沪甬绅等与俄总领事进行会勘供判。俄方坚持中俄会审并无条约支撑,周案应由俄方自行审判,且拒绝进行重审。中方则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就定罪与抚恤等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要求俄方按照俄国刑律一千四百五十八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定凶手监禁八年,否则,中方会将案卷咨送驻俄大臣胡惟德,与俄外务部与海军部交涉;二是监禁应从押到俄国之日算起,在沪监禁时间不在限内;三是应酌给抚恤银两,听受害者家属自做善举;四是中方要援引青岛、威海等章程,规范并限制俄国在沪官兵的行动。俄方除对于第二条无异议外,其他三条都与中方存在分歧。无疑,盛宣怀试图从俄国律例入手,争得八年监禁结果的实现,以求在律例层面为中国扳回一分。然而,俄总领事却拒绝改判八年监禁,对于中方将案卷咨送俄国一事亦无动于衷,且谓“尽可咨询”;对于抚恤一层,俄方只准将银两给家属,且数目要由俄方确定;在制定章程约束俄兵方面,俄总领事直接以“如要定专章,领事无权”为由加以拒绝。④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57—5259、5395—5433页。

即便如此,盛宣怀还是认为周案交涉已可结束,并致电外务部,将他对中俄分歧的实际想法和盘托出。他坦言:“所拟咨询胡使一层,明知断难更动,不过稍慰人心”。具体来说,就是以此安慰平复宁波绅商及报刊记者的愤怒情绪。至于结果,他心中早有预估:“抚恤宁人虽不甘受,然华民得恤亦属少见,如得二、三千金,拟令作一工艺小学堂”,显示出他对周案能得抚恤款一项较为满意,且做好了如何处置抚恤款的准备;对于制定章程约束俄军行动,俄方虽然以领事无权为由不予配合,但盛宣怀还是与周馥商议,调派刘崇惠会同袁树勋商办,有绕开俄总领事先行制定的意思。⑤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61页。

随后,盛宣怀致驻俄大臣胡惟德咨文,要求胡惟德与俄外部大臣及海部大臣交涉,争取使俄方同意将阿基夫“夺去一切利益,罚作苦工,监禁八年”,“以昭平允”。⑥《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77—179页。胡惟德开始交涉不久,即因担心中方将此案上诉至俄议律院复核,恐有减刑之可能,⑦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441—5442页。遂放弃在俄国进行交涉与上诉的决定。至于对周案受害人抚恤一节,经过双方磋商,决定“如能做到五、六千两,便可了案”,并用该项赔款创办一所工艺小学堂,学堂名称拟定为“生有工学堂”。①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445—5446页。这项抚恤补偿款,是周案结果中不同于此前类似案件的显著特点,也是盛宣怀在交涉后期实际争取到的重要权益。

尤其要指出的是,盛宣怀为从根本上维护上海社会秩序,着力推进相关规章的出台,以约束俄日两国在沪军人,维护中立国权利。盛宣怀在参照青岛和威海卫等港口约束俄水兵军舰的章程条款的基础上,②《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23页。拟定了《中国中立境内特指地方约束俄日两战国逃避军兵章程》,章程共分七条,对于交战国军人在中国地界内寻求保护和避难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③《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27—129页。规范了日俄两国军兵在中国中立境内的具体行为,为从根本上保障中国作为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与地位提供蓝本。经过中俄两国外务部及上海道台与驻沪总领事的不断交涉,3月中旬,双方就约束在沪俄兵达成共识,在前议章程基础上改拟办法五条,主要包括对俄兵活动区域的限定、出入程序的规范等,对于俄兵违章越界的行为,中国政府有权查拿,但惩治之权却归俄方。④《上海道与俄总领事晤商后改拟约束俄兵办法五条》,《申报》1905年3月18日,第2版。此后,俄国船舰相继避难上海,袁树勋即援章办理,俄船基本都能按照规章下旗或前往指定区域停泊,亦再未发生严重的有违中立义务之事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上海作为“局外中立”之区的地位与权利。⑤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第72—75页。

四、结语

日俄战争结束后,戴乐尔大佐在论述日俄战争时期中国对被拘留船员管辖问题时,已发现被拘留船员受保护之地位,与外国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之间的矛盾,他敏锐地指出,中国人对于这种矛盾所持意见,是承认治外法权条约属正常情况,但“中国边境既然有了战争状况存在,而且它维持中立,责有攸归,那么,情况就不复是正常的了”⑥[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张汇文等合译,第521页。“中立条规”高于“条约”,这正是日俄战争时期清政府处置中俄纠纷的认知逻辑。⑦此种认知逻辑尚被日本国际法学家中村进午所认可,在其所撰《战时国际公法》一书中,特以周案为例加以说明。见中村进午原著,鄞县陈时夏译述:《战时国际公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13年第3版(1911年初版),第137—138页。周生有案发生于清政府在日俄战争时宣布“局外中立”后的关键时刻,便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类似案件的象征性与敏感性,正如袁树勋所言:“此而不争,在我为放弃其责任,在彼将益肆其野心。”⑧国图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委员会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档案续编》第12册,第5236页。对于清政府而言,中方在周案审判中主导性越强,“中立国”的地位与权利也就越稳固。同理,如果在周案处置中介入程度愈弱,则“中立国”之合法性与权利也就愈单薄,这种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清政府对于该案的处置方式与交涉力度。而当周案成为引发社会危机之动因且会刺激俄国藉口破坏中立条规,进而威胁到实际上“中立国”的合法地位与权利时,清政府会毅然改变交涉方案,以退让求稳定,从而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很明显,维护“中立国”的权利与地位,是清政府处理周案时秉持的逻辑起点,究竟以何种方式结案,仅是其权衡利弊后的路径选择而已。

案件初发时,上海道台袁树勋在南洋大臣周馥和清外务部的支持下,积极与俄总领事交涉,要求遵照“中立条规”,将凶犯交由中方单独审判,其因有二:既为此后发生的类似案例提供可效仿的范例,又可昭示中国“中立国”的地位与权利,避免日俄藉口将中国拖入战争漩涡。但是俄方的一味蛮横强硬,使得中方以办案主导权来维护“中立国”地位与权利的计划并未实现。俄国为损害中国“中立国”的权利,在国际社会造谣指责中国不守中立,促使清政府各级官员在争取周案审断主导权与尽速结案、稳定人心以维护“中立国”形象之间做出选择。清政府试图以周案之退让,避免俄方借上海宁波绅商暴动之口实对于中国“中立国”地位与权利之损害,遂委派具有丰富外交经验的盛宣怀以新的策略主导周案交涉,这一转变的根本目的还是要从整体上维护中方“中立国”之地位。清政府对周案不同的处置方式,仅成为其维护“中立国”地位的具体手段而已,此种情况在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中俄纠纷中并非孤例。①王迪:《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地方外交——以“满洲”号交涉为中心》,第3—35页。

细察之下,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实际经办官员,他们的转变既有相同的根本目标,又有具体的细微差异。相同的根本目标,即始终以维护和保持“中立国”权利与地位为最高原则,所有的交涉活动都服务于此。具体的细微差异,则更多地体现于具体的办案过程之中。盛宣怀接手后,改变办案方式与风格,主动吸纳在沪宁波绅商参与周案交涉过程,稳定社会情绪,积极与俄方交涉,在默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从“条约”之争转变为“律例”之争,通过详核俄方审判案卷,试图在具体操作层面有所收获,并且很快拟定交涉四要点,最大限度争取到可能有利之结果,较大程度消解了因周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整体上维护了中国作为“中立国”的地位与权利,使得俄方计划落空,展现出一定的外交手腕和果断的办事风格。作为地方大员的周馥,更为关心的是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宁,当盛宣怀主导周案交涉后,与宁波绅商关系融洽,安抚社会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周馥的主要诉求已获满足,这是其态度前后转变的重要原因。②《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24和167页。清外务部则是从国际关系着眼,努力以国际公法为行为准则,形塑“中立国”形象,为此甚至以牺牲国民利益为代价。当然,上述三方也存在着实际的相互影响,如盛宣怀对于周馥建议的采纳,尤其是外务部的立场转变,对于盛宣怀办案交涉的方向产生了明显影响。③当时的外界舆论,就外务部态度的转变对盛宣怀办案方针的影响多有指摘,认为正是外务部“自翻前议”之举和周馥妥协退让之电,使得周案办理者“仰承南北二京之意,遂以苟且了结矣”。《周生有案紧要公文》,《时报》1905年3月17日,第1张第2页。

最后,周生有案中清政府外务部及各级主导官员的具体实践,是近代中国试图通过国际公法处理涉外事务来实现由传统国家向文明大国转变的生动表现。近代以来,国际关系从上下阶层性结构转变为中外联属的平等结构,中国人在国际法中获得自主、平等、独立等国际法概念,理解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的原则时,发现在以“文明”为国际法适用基准的国际秩序里,中国仍处于“半文明”或“野蛮”阶段,清政府便开始了一系列追求国际法秩序下完全人格的行动。至20世纪初,构建国际法意义上的“文明国”已成为这种追求的主要内容之一。④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第397—398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清政府在处理涉外事务时较为敏感,深怕有违国际惯例而损坏自身形象。中国在日俄战争时期宣布“局外中立”,虽为情势所迫的无奈之举,但运用国际公法来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本身,恰体现了此种努力融入国际秩序中“文明国”的价值追求。如作为外务部会办大臣兼步军统领的那桐,从中立条规颁布伊始,就非常重视依照条规办理涉外事务,他曾以京城五方杂处,人心浮动,而使馆、教堂和各国商民“散居各处”为由,上奏清廷,专门筹编巡捕队,“分扎东郊民巷东西口外及北面长安街一带,专以保护各国使馆专界”,以保证“使馆、教堂、学堂一律静谧”为目标①《那桐奏折存稿》,收入北京市档案馆编:《那桐日记(1890—1925)》(下册),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1105—1106页。,其背后仍是以遵行国际公法、形塑中立国形象、彰显中立国权利为根本追求。这点在周案具体交涉中,亦多有体现,如周馥在致盛宣怀电中即谓:“盖凶犯并未碍及中立,不能不照约,既照约则不能不由彼承审,彼既持之有故,我转争之无词”。②《阿斯科巡洋舰火夫砍毙周生有函电各案件》,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336,第16—17页。盛宣怀在安抚宁波绅董时,亦规劝道:“我中国现在讲求新学,正图自强,上海为通商巨埠,一举一动,万国观瞻,自当处处以文明自恃,方不致受人欺侮也!”③《盛宣怀致严信厚、沈敦和、周晋镳、朱佩珍函》(1905年1月19日),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档案号:058297,第1—2页。他们这种表述是完全建立于遵守国际公法与尊重中外条约的基础之上的,其背后隐现的则是对于构建“文明国”形象的话语逻辑。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周案的处置方式相对理性、平和,亦更符合近代国际规范。

概而言之,纵观周生有案的交涉全程,会发现明显呈现出两种交涉时段与交涉风格,其中以上海道袁树勋负责时为交涉前期,以商约大臣盛宣怀主导时为交涉后期。两种交涉时段所运用的具体措置虽然有所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差异更多是交涉中实践层面的内容,而涉及到中国“中立国”地位与权利时,不同的交涉主导官员,立足于中立条规之基础,根据时局与情势之不同,或坚持,或退让,皆紧紧围绕保障中国作为“中立国”应有之地位与权利为鹄的。这种建立在一以贯之目标之上的多元化处置方式,是晚清政府在弱肉强食的近代国际社会中,努力寻求自身国际定位的一种艰辛尝试,亦是实现传统国家向现代文明国家转型的价值诉求,更是弱国无外交的孤绝与无助的深刻体现,是近代中国外交关系史上的辛酸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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