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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风在党规国法中的制度生成与实现路径论析

2022-02-05胡诗雅

甘肃理论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党纪党规

李 伟,胡诗雅

(1,2.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家风建设纳入治国理政的大格局之中。家风首先在2015年被规定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党纪之中,并于2021年被写进作为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家风先后进入党规国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精神的制度化落实,是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考察家风的内在意涵,探究其从党规党纪到《民法典》“家风条款”的法治生成与实施路径,对于学习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家风的内在意涵与价值取向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好家风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本源性根基,可以发挥“化民成俗的无形力量”[1],引导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发展。“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2]355从中可以看出,家风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基于家庭与社会、家风与社会风气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

(一)家风的形成机理与内在意涵

“家风”一词,始见于西晋文学家潘岳以“家风”为题的《家风诗》,其中对家风的重要作用和养成路径有着充分的认识:“义方既训,家道颖颖。岂敢荒宁,一日三省。”亦即家风首要确立“义方”,家道始能“颖颖”,应当自行“一日三省”,恪守“义方”不敢荒废。魏晋时期重视门第的政治社会背景,使得当时社会的关注重点开始逐步由“国家转向家族和个体”[3]。宋明以降,通过儒生教化职能的行使和“圣谕六言”“上谕十六条”等法令的颁行,家风逐步完成其社会化过程,不再专属于世家望族,转而成为家家户户的思想指南,实现了从“王谢堂前燕”到“寻常百姓家”的转变。

所谓家风,应当是家庭全体成员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养成、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是家庭成员的集体品格,是家庭整体的风貌呈现。家风的形成,与家教、家训具有密切的关联,是后两者长期实践的结果。家风是对家庭乃至家族的一种无形的品评,其中存在优良与低劣之别。一般而言,在优良严正的家风熏陶下生活的家庭成员、子孙后代,会在无形中涵育优良品德、锻造坚毅品格,与人交往时诚信正直,待人接物中明礼得当。例如,北宋政治家司马光年幼时因戏称青胡桃剥皮之法乃自己所识,便被父亲严厉训斥令其改正,这让司马光自此再不敢谩语,谨记父言,生平力行一“诚”,后著《训俭示康》,广征博引例证“有德者皆由俭来也”,告诫其子“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诚与俭二字,三代相传,其子司马康也因为人廉洁、生活简朴而称誉于后世。再如近代梁启超先后写给子女们四百余封家书,潜移默化地将梁氏家风传至子女,在优良家风下成长的子女亦不负所望,成就梁氏“一门三院士,九子皆才俊”的愿景。由此可见,以崇高的品德修身养性,将优良的家风代代相传,不仅功在当代,更是利在千秋,助推家族的和谐与兴旺。

虽然优良家风是社会的主流,但也有低劣家风的存在。在这种家风的影响下,即便家族享有一时的兴盛,往往也会由于后世子孙的奢靡不检走向衰败。陈寅恪先生曾将士族标准界定为“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4]259,俗语中也有“道德传家,十代以上;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等关于家风传统的警句,其中多在强调道德礼法对于家风传承的作用。历史上不乏因家风不正而家族凋零的记载,如《魏书·刁整传》所载北魏时刁整“世有荣禄,而门风不甚修洁,为时所鄙”,当士族的家学、礼法不继时,家族先贤所创家传亦难以存续。

(二)家风在传统与当代社会的价值取向

中华文明作为五千多年不曾中断的文明奇迹,有着其他文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以儒家文化为代表,它表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生命力。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集合与延伸,“‘家-国’同构是古代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特点之一”[5]。因此,强调家庭和睦、友爱互助等优良家风不只是家庭的追求,更是社会和民族和谐兴旺的基础。孔子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孔子认为于父母尽孝,于兄弟友爱同样是为政的途径,即治理好家族就是为政。正是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父慈子孝、夫义妇德、兄友弟恭等家庭伦理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社会追求,最终以家风的形式得以规范和升华。

在当代社会,家风最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在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1]356。这是理解塑造当代优良家风的关键所在,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爱家”,家国并提,体现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的思想内涵,不可一心为祖国建设而忽视家庭建设,也不可只为小家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心怀大家与心系小家,二者不应偏废。“相亲相爱”和“向上向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双重解读,旨在提倡家庭和睦、社会有爱的积极氛围。最后的“共建共享”,事实上是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而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和谐统一的要求,意指当切实达成前三项家风要求后,社会将进一步形成一股凝聚力,这股力量将推动民众“共同建设”中国梦,“共同享有”祖国建设的有益成果。

二、家风进入党内法规的生成历程与内化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贯彻实施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战略部署。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逐渐制度化为党规党纪的具体规范。从历史逻辑演进来看,家风生成内化于党规党纪之中,是其法治生成路径的重要环节。

(一)家风进入党内法规的路径

家风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传承,并最终进入到当代的党规党纪之中,其中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通过梳理家风在党规党纪的制度化历程,可以发现其中遵循着“领导人倡导—社会宣传弘扬—进入党内自律准则—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的基本路径。

从时间脉络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到家风建设的重要性。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同全国妇联领导班子谈话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好,……社会风气好才有基础。”之后在2015、2019春节团拜会,2015年2月会见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先进代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2016年12月会见全国文明家庭代表,2018年11月同全国妇联领导班子集体谈话等多次公开讲话中,“家风”都成为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是2015年2月17日的春节团拜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6],将家庭、家教、家风作为一个体系特别予以重视。之后的2月28日,又提出“大力加强党风政风、社风家风建设”[7],将家风与党风、政风、社风并提,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四风”之间互动关系的系统性思考。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倡导下,社会对于家风的宣传弘扬日益增多。伴随“家风”二字在领导人讲话中的频繁出现,以及2014年春节央视《家风是什么》节目的推出,家风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引发社会对家风建设制度化方面的思考[8]。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党中央开始将家风引入到党内法规制度之中。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提到家风建设内容。其中,《准则》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而《条例》则是在第八章和第十一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和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对家庭成员作出要求。《准则》与《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具体化、细分化,要求党员要做到“培育良好家风”[9],二者通过看得见的高标准和有体化的负面清单,从倡导和禁止两个方向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提出了自律和他律的规范准则。

(二)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家风的规范形塑

家风进入党规党纪之后,如何贯彻落实成为关键,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发挥着重要的示范效应。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说明中再次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10]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两部党内法规都要求领导干部在家风建设方面应发挥“领头雁”作用:前者以党员政治生活准则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时刻进行自我检查,保持先进性以发挥“带头人”作用;后者以党内监督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严禁干部家属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获取利益。这两部党内法规,分别从内外两层建立了党员干部生活行为的监督机制,使从严治党由“八小时内”延伸至“八小时外”,由个人拓展至家庭。2018年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家属谋取利益的类型和方式进行细分规定,罗列出常见常发需问责的具体行为,使纪律处分条例更加严明细化。2019年3月审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列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此举进一步从源头上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标准,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注意个人作风问题,更要树立优良家风以廉洁齐家。

(三)党内法规家风条款向党员民众的延展普及

党内法规中的家风条款,成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向普通党员延展,帮助党员修身齐家、保持党性,同时亦逐步成为引导社会民众观念行为的风向标。2019年10月中央发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新纲要)中提到“要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与上述其他文件不同,新纲要由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适用的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党员,而是站在公民道德建设要求的维度上对全国公民提出了树立优良家风的时代要求。这标志着,于广大人民群众,家风建设要求从遥远的会议讲话精神落地成了切实的倡导性规范。

以党内法规要求树家风,以家风正党风,进而带动社风民风的向上向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弘扬家风正能量的初心与目标。党员干部的家风问题在腐败滋生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通报就可以看出,近年来“苍蝇”“老虎”的猖獗,父子兵、夫妻档、兄弟帮,家族式腐败层出不穷。少数党员干部从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变为“家族利益守护者”,从人民的公仆变为利益的公仆,已然将党规党纪置之脑后。究其根源,实乃家风不正的结果,可见家风建设对于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作用。

党纪不再只是党员个人的“整仪镜”,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也进入到公众的视野,这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家风融入党纪要求,既规范了党员及其亲属言行、匡正了思想,又彰显了党纪之严明。党规党纪的双管齐下,彰显了家风建设在新时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三、家风在《民法典》“家风条款”中的实现与阐发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德治传统,而家风建设是实现德治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即实现“德法共治”。家风自2015年始就通过党规党纪实现了制度化,更是在2021年进入《民法典》。这是新时代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举措[11],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实践。

(一)家风从党规到国法中的过渡和实现

“当下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两套显性的治理体系,即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12]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构成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党内法规,简称党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党内法规,即“‘依规治党’之‘规’”,包括党的纪律、党的规矩等在内”[13]。狭义上的党内法规,则特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定义的党内法规,其制定主体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法规形式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党内法规,都是通过一定组织形成和程序规范表达出来的全党意志。国家法律,简称国法,是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通过立法程序体现出来的人民意志。二者得以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所执之政,是国家之政,人民之政”[14],维护的同样是人民的利益。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适用对象上具有区别性。党内法规对政党以外的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其虽严于国家法律,但在适用上只针对党员。同时,由于许多政策具有先进性、指引性,对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15],这样既能使法律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政策变化,又能更好地发挥执政党的作用,切实达到依法执政的要求。家风进入《民法典》,正是深刻体现了这一立法逻辑,由重要讲话精神到中共党员的规范准则,最后以纳入《民法典》的形式,通过法的教育功能,“以规范化、制度化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16],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循家庭道德规范,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深刻理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之关系,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同与异,是明晰家风先入党规党纪再进法律的发展逻辑、分析家风在《民法典》落定形态和条款表达的理论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下简称“家风条款”)。这一法律条款,是从历史传统与当代实践出发倡导新时代家风建设的制度结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对《民法典》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家风条款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而规定的。家风在建设家庭美德、提升个人修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其以“先入人心、再入党规、三入法典”的发展逻辑,使得法律的教育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也使得党规国法中的家风条款贯彻实施更接地气。

(二)家风进入《民法典》的基本历程

家风进入《民法典》并最终定型为“家风条款”,是一个逐步推进、水到渠成的过程。《民法典》以原有的九部单行法律整合编纂而成,《婚姻法》是其中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婚姻家庭编”名称的确立,曾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婚姻家庭编体例结构与名称定位不相吻合,征求意见稿仍然是“重婚姻关系,轻家庭关系”,有的地方建议应“构建以家庭为核心,其他亲属关系为补充,亲属之间互相帮扶的新型亲属关系”,建议增加规定“家庭”定义,有的学者则主张以“亲属编”命名[17]470,659。最终通过的“婚姻家庭编”,其名称在原有的《婚姻法》基础上增加“家庭”二字,使家庭在该编中的地位更为凸显[18]。《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相关争论以及“婚姻家庭编”名称的确立,是《民法典》纳入“家风条款”并得到普遍认可的理论背景和思想注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初审稿与二审稿中都未出现有关家风的内容,在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将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规定纳入“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部分。此建议得到采纳,“家风”出现在《民法典》三审稿的第八百二十一条中,并得到普遍认可,最终呈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正式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文内容。这既是对《民法典》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也是对《民法典》要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求的回应。

梳理探究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其以中国传统的深厚家风文化为源泉,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风的系列重要讲话为基础,以专家学者的建议为契机,以家风纳入党内法规为借鉴,自然衔接至作为国家基础法律的《民法典》之中。这一生成脉络,是社会观念、领导人倡导、学界共识、立法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动缩影。

(三)家风化为《民法典》家风条款的意蕴解读

家风条款作为宣示性与倡导性规范,被列于婚姻家庭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与原有的对夫妻、家庭成员的道德规范条款并于同一条文中,并将其列于第一款,起到了统领夫妻、家庭成员关系规范的作用。这一条款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出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伦理属性,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19]36,为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具体规则的适用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法理依据,是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整体来看,“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树立优良家风”与“弘扬家庭美德”为追求与途径,“家庭文明建设”为伦理价值与目标。条款中的“应当”一词,体现出《民法典》对家风建设的重视和对家庭文明建设的强力倡导,仔细分析该条款,可以发现其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各有其侧重与意涵。

首先,“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呈现的是一个家庭作为整体的价值取向,而家风是家庭内部成员的行为准则,是整个家庭的精神内核。家风作为《民法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典型体现,具有生活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有利于家庭成员素质水平的提升,以日常化的形式规范其一言一行;二有利于强化家庭的整体性,密切家庭联系,使当代家庭的“形式核心化”增“实”去“形”;三有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与担当,使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有利于增进家庭成员的团结互助性,使现代社会逐渐缺失的家庭凝聚力得以增强。

其次,“家风条款”以“树立优良家风”与“弘扬家庭美德”为追求与途径。家庭美德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精神财富。家庭美德与家风建设密不可分,一方面家庭美德和优良家风共同促进了家庭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家庭美德中的部分道德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出家风的内涵,二者共同以道德层面的规范,与法律相辅相成推动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例如在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履行中,尊老爱幼、孝老敬老的美德代代传承,可以减少社会老人“老无所依”现象的发生;再如妻贤夫安、父慈子孝等家庭美德的弘扬,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而兄友弟恭、家和万事兴等价值的倡导,对现实中财产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缓释作用。

最后,“家风条款”以“家庭文明建设”为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文明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还包括家庭成员间的伦理关系建设,对新型亲属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对于解决现代家庭关系紧张,缓释继承、赡养等纠纷频发的社会现状具有现实意义,是中国家庭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让家庭文明之花绽放华彩,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引领时代文明风尚的重要方式之一。

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夏吟兰教授指出:“既是家庭人伦关系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婚姻家庭现实挑战的必然选择。”[20]婚姻家庭编把优良家风建设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出其温暖的人文关怀与现实的法律意义,更充分体现出《民法典》立足于新时代,对人民群众追求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四)《民法典》家风条款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

家风进入《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要求,是法律教育功能的重要体现,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具有先导价值。婚姻家庭编共79条,虽在《民法典》1260条条文中占比不高,但却是与公众家庭生活联系最密切相关的一部分。正如王歌雅教授所言:“婚姻家庭编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坐标。”[21]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不同之处在于,该部分具有较为深厚的道德伦理基础。在如今家庭道德伦理受市场经济冲击的社会大环境下,家庭道德危机愈演愈烈,诸如“杀妻骗保”等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时有发生。“法与时转则治”,由社会主体参与家庭道德建设,以促成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伦理观显得尤为必要。婚姻家庭编正具备此功能,此编可以“明确规定社会权力主体负有家庭道德建设职责,以帮助民事主体牢固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观念”[22],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一个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此编开篇即以专门条款形式分别规定家庭、夫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总到分勾画出婚姻家庭领域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理念。整个条文虽未明确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在字里行间体现出“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的立法精神[23],其中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

同时,家风进入《民法典》,对于加强青少年家庭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24]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业已成为普遍存在且亟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就着重强调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促进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增强。《民法典》作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其教育意义显而易见,婚姻家庭编更是与青少年的利益息息相关。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更是五次提到“家风”,凸显家风在新时代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价值。

蔡元培在《中国人的修养》里写道:“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谓百变不离其宗者,大抵胚胎于家庭之中。”[25]108可见,教育之初在于家庭,而家庭教育之本,在于家风熏陶。《民法典》对家风建设提出倡导性规范,有利于强化家庭教育职能,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进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一个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仅是个人的人生污点,也是家庭和社会的悲哀。分析其中缘由,往往与其生活经历和家风家教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将家风建设与下一代的教育问题相连接,体现出家风的教育功能和引导功能。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大代表叶仁荪表示,家风家庭美德进入《民法典》之中,“是新时代推进‘德法共治’建设进程的具体举措”[26]。家庭教育不仅仅是专属于父母的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它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作为肩负未来祖国建设重任的生力军,青少年接受怎样的家庭教育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家风进入《民法典》之中,强调家庭的教育职能,正是《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法典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的最好体现。

四、家风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实现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家风生成于党规党纪和《民法典》之中,为中华传统美德在家庭领域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制度基础。而如何落实制度规范,使其发挥应有价值,则是更加实际而重大的议题。

(一)在依规治党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家风以党内法规形式实现制度化,体现出家风建设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党性问题、纪律问题。“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要将家风建设贯彻落实在依规治党过程中,离不开领导干部带头示范的“头雁”效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涵盖乡镇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岗位成员。发挥这一群体的带动作用,实现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全国九千多万党员便可凝聚成一股团结而有力的力量,在夯实道德根基,涵养清廉之气上共同进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因此,家风在党规党纪中的贯彻落实,尤其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牵住“牛鼻子”带动党规党纪中的家风要求落实卓有成效。上至各省下至县乡,全国各地纷纷开展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以通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形式让领导干部以此为镜鉴,带头树立优良家风,促使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以身示范的作用。在“关键少数”的强有力带动下,党规党纪中的家风要求得到响应,各类弘扬优良家风、倡导廉政建设的党内活动广泛开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编著了《清风传家》《严以治家》一套两册党员干部家风建设读本,部分地区建立了家风家训馆,以当地历史名人、历史典故全方位展示当地厚重的家风文化,并且组织党员干部分批次参观学习;部分单位更是通过开展丰富的“立家规·晒家规·讲家规”等主题党日活动,并组织观看家风话剧、微电影,全方位地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弘扬优良家风。

同时也需注意到,家风观的贯彻落实不应止于思想上的倡导与动员,更应当使制度约束和教育培训并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监督奖惩机制。所以,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中贯彻《准则》与《条例》,对家风优良、家庭和睦、清廉齐家的优秀干部予以奖励,对家风低劣、“朝南坐等人求”、纵容家属的党员领导干部予以党纪惩处。纪委监委应当着重加强对党员家庭情况监督,密切关注党员干部日常活动场所及交往群体,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言行不一,空喊口号等现象。最后,可以通过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制度巩固既有成果,防止党员家风建设偏离正轨。

(二)以家风条款引导《民法典》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施

家风条款作为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为《民法典》回应婚姻家庭现实挑战提供了原则性指引,但其条文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家风条款的具体适用,需要与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有效结合来实现其可操作性,从而产生实体法意义上的规范功能。

以“家风”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可得到相关司法文书3772篇,其中大多是涉及离婚纠纷、赡养义务和家庭成员财产关系等的民事判决书,可见家风在《民法典》生效前已然发挥了一定的说理佐证作用。家风条款成为《民法典》条文内容后,具体适用则更加具备规范性与科学性。其一,在离婚纠纷中,家风条款作为目的性和价值倡导性条款,可作为辅助法院作出对离婚请求支持与否,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处理的参照依据;其二,在涉及家庭关系的纠纷中,家风条款可从家风建设角度,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进行补充说明;其三,家风条款可帮助鳏寡孤独者得到家庭、家族应给予的关怀和照顾。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关于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规定,体现出对鳏寡老人权益的保障,在具体适用中可以与家风条款相配合,使其更易为社会群众所理解与接受。同时,在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时,也可以通过引证家风条款使法条转接、统合更加和谐,进而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三)德法合治促进家风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弘扬

德治与法治,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规范行为,法治依靠公权力的强制;道德塑造品格,德治则依赖于人们的信念坚守与社会的舆论。但是,德治与法治又具有紧密的关联。习近平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提出“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27]206。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道德内核的支撑,没有道德内核的法律是无法被尊崇和信仰的。家风进入党规党纪和《民法典》之中,正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制度典范,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德治与法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亦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效制度载体。德法合治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治国理政过程中积累的重要经验,“建立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基础之上的‘德法共治’,是中国共产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28]。家风在党规党纪和《民法典》中的生成落实,为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德法合治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源泉,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弘扬。

家风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德法合治的实现,起点在于以德立家、以德治家,将家风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道德作为“软法”的教化功能,并与党规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统筹运用。具体而言,首先,家庭中的每名成员尤其是其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成员,能够做到以德修身,以身示范,注重引导传承,涵养优良家风,为其他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树立行为典范。其次,聚合广受认可的优秀家风、家训,扩展优良家风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充分阐发家风所具有的传承性特征,将优良家风中的核心内容与善良风俗相结合,在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相关法律普及和适用时,以党规党纪中的家风内容、《民法典》“家风条款”规范作为引领,指导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实施。最后,从长期来看,在家风建设的基础上,以家风带动民风涵养,以德治促进法治实现,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契合,真正凸显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人民主体地位,促进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结语

当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信任危机、道德危机等问题日渐凸显。在家庭领域,现代生活压力增大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同时独子化现象突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比例较高,致使家庭沟通减少,家风传承后继乏力。这些都是社会不容忽视的现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需要直面的问题。如何以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是法学领域亟需重点探讨的议题。家风,作为一个家庭“日用而不觉”的无形财富和文化源泉,应当成为缓解这些问题的重要载体。

知其所由来,方可尽其用。家风具有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渊源和丰富的内在意蕴,系统梳理其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党规国法中的生成路径,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严密的时间逻辑和理论逻辑。充分贯彻党规国法中的家风条款,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依规治党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以此引领塑造社会民众的家风建设意识;同时,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普及层面,重点落实好《民法典》中的“家风条款”,使其与婚姻家庭、继承、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适用,切实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以德法合治促进家风建设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贯彻落实,使优良家风传承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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