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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变革中出版者权制度的国际发展与经验借鉴

2022-02-03舒晓庆

编辑之友 2022年1期
关键词:版本版式设计版权

舒晓庆

【摘要】最早设立出版者权的英联邦国家的版权法,以保护图书出版者在制作版本上的投资为目标。随着制版技术的发展,该权利的效力经历了从扩张到式微的转变。以保护出版者在制版上的投资为逻辑起点,出版者权应为图书、报刊出版者专有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本的权利。进入21世纪,媒介融合纵深发展,新闻产品成为出版者与市场竞争主体利益争夺的焦点,欧陆国家因此设立了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由于我国暂不存在该类利益纠纷,且没有有效的立法例可资借鉴,故暂不设立报刊出版者权为宜。

【关键词】版权 出版者权 版本 版式设计 报刊出版者权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1-086-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1.014

当前,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增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核心产业更是持续加速发展,成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1]版权制度赋予作者版权,通过经济收益激励创作,繁荣文化产品。然而,“在作者将其权利转让给法律和商业游戏的真正玩家——出版者以前,手稿在市场上一文不值”。[2]出版者是作品的传播者,对版权制度激励创作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同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传播主体,法律对出版者邻接权的规定,比对表演者、录制者以及广播组织邻接权的规定简单。我国2020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沿用以往的立法模式,仅赋予出版者关于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且权利主体限于图书、期刊出版者,权利内容使用未被细化,权利客体版式设计的内涵亦未揭示。

“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3]研究一项著作权制度,可从与其相关技术的产生与变革入手。不過,尽管一项著作权制度的构建与传播技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了独立于技术的法律构造。就出版者权制度而言,其产生与传播技术紧密相连,同时又具有独立于该技术的逻辑结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技术史的考察,追寻出版者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以廓清该制度价值内涵的迷雾,探求出版者权制度应然的法律构造。而对出版者权制度进行应然分析,可使法律概念明晰化,这将有助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实现对出版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一、照相排版技术的发明与出版者权制度的诞生

英国是现代出版业的发源地。[4]20世纪初,英国出版商主要采用传统的活字排版技术制作出版物的版面。活字排版需要排字工人艰难地拣选字丁,然后逐字逐行逐页对齐排版;[5]印刷则直接使用排列字丁后得到的凸版。这种物理排版和印刷方式,阻止了市场竞争主体对出版商制作版本的盗用,使出版商在排版方面的投资得以回收。20世纪30年代,照相排版技术被发明,该技术与胶版印刷技术的同时运用,降低了排版难度,减少了排版时间和成本。[6]英国传统图书出版商意识到,新技术降低了出版行业的门槛,新的出版商将大量涌入,后者还有可能利用该技术重印已经出版的作品,而无需对版本进行投资。[6]一般情形下,图书出版者可通过专有出版权,[7]禁止市场主体复制其出版物。而对于版权保护期届满的图书,出版商无法通过该权利保护其对图书的投资。与此同时,盗版行为在国际上盛行起来。[6]此背景下,英国出版商行业协会计划通过游说,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图书版本的版权保护体系。最初,该协会在《伯尔尼公约》中创设图书版本版权保护体系的希望落空。[7]随后,该协会转而游说国内立法部门,希望在英国国内对图书版本进行保护。英国版权委员会接受了该建议,于1956年修订的英国版权法中增加了对图书版本的版权保护。于是,英国便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对出版者就其传播过程中形成的精神产品进行保护的国家。

英国在其1956年版权法中,将已出版版本纳入版权客体的范围之内,已出版版本是关于出版物的“印刷安排”。“已出版”是特定版本获得版权保护的法定条件,是对客体客观存在状态的要求,出版者权的客体实为“版本”。“版本”是“出版物特定的形式和编排”,而“出版物”则特指“已出版作品”。[8]此外,在20世纪中叶,英国图书出版物的数量在英联邦成员的出版市场上占领先地位,且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紧密相连。在英国出版商的推动下,澳大利亚、爱尔兰、南非等英联邦国家移植了英国版权法关于出版者权的规定。[6]因此,这些英联邦成员对出版者权的保护与英国一脉相承,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

正如英国出版商行业协会所述,主张图书出版商享有版权,是为了对出版商投入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得到的图书版本进行保护,而非为出版者寻求关于新字体的专有权利,因为后者可以被注册为一项“设计”进行保护①。事实上,英国1956年版权法将已出版版本与录音制品、电影胶片等共同列入企业所享有版权的第二类作品,与第一类作品不同,该类客体无须具有独创性②。在理论和实践中,第二类版权又被称为企业版权,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宗旨。其中,录音制作者作为投资者,其投资所得精神产品——录音制品是录制的声音这一整体,而非仅限于声音中有独创性的部分。与其相同,图书出版商作为投资者,其投资所得精神产品——出版物的版本,是包括内容在内的版本整体,而不应仅仅是版本中有独创性的部分。

此外,如前文所述,图书出版者一般可通过专有出版权保护其在制作图书出版物上的投资。只有当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出版者无法通过专有出版权禁止市场竞争主体复制图书时,出版者才需要通过主张出版者权,保护其在制作版本上的投资。出版者权填补了版权法对图书出版者利益保护的空白,具有替补性,主要用于保护作品版权保护期届满的图书版本③。该权利自创设以来,在英联邦国家引起的关注和讨论十分有限。[6]此外,与图书出版商在印刷、营销和分销方面的投资相比,制作版本的成本低廉,出版商通常可以承担这部分支出。因此,自1956年英国版权法生效以来,英联邦国家未出现关于图书出版者权的纠纷。[6]

二、影印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出版者权制度的发展

尽管法律规范中的每项权利都具有特定的立法价值,但某项权利一旦形成,便成为独立的法律概念,随后可能发展出立法者预期之外的意蕴。因此,“版权有时会提供一些意料之外的保护”。由于英联邦成员对出版者权的规定,采用了较为概括和宽泛的文字表达,其既未限定权利主体的范围,亦未明确权利客体的类型,仅指出出版者权存在于每部或多部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的已出版版本上。因此,尽管出版者权在图书出版领域的效用不大,但却被用于立法者预期之外的工业行业领域。[6]也即随着影印技术的广泛运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者权的效力范围出现了扩张趋势。

首先,根据英联邦国家版权法的规定,报纸出版商对其刊登的作品不享有专有出版权,故其无法禁止媒体监控服务机构①、教育机构等主体复制报纸刊登的作品或作品的内容摘要。为维护经济利益,报纸出版商开始寻求出版者权的保护,企图利用该权利禁止市场竞争者直接复制其出版物刊登的内容。在1980年英国Scotsman Publications公司诉John Edwards公司一案②中,被告提供了一项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报纸刊登的文章复制后向订阅者分发的服务。该案的主审法官维利勋爵,在未分析报纸的版面是否构成已出版版本的情况下,直接颁发了针对被告复制、发行行为的临时禁令。该案发生后,出版者权的主体扩张至报纸出版商,其客体则包含了报纸的版面。随后,在1982年英国Machinery Market公司诉Sheen Publishing公司一案③中,法官判定从期刊上复制单个广告的行为侵犯了期刊出版者的版权,因为普通类型的广告构成文字作品,而每一个广告的新样式都是一个新版本。该判决将期刊出版者纳入出版者权的主体中,而该权利客体的保护范围则扩大至期刊上单篇作品的版面。综上,在影印技术广泛运用的年代,版本版权的权利主体包含了图书、期刊和报纸出版者,权利客体囊括了图书的版本、期刊和报纸的版面。

事实上,出版者权的产生和发展,也正处于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照相排版技术被发明和运用的年代。这几种排版方式几乎不涉及美学表达,需要投入的是工人的技巧和时间。第一代照相排版技术需要“用手工从字模板上直接选字”,“由工人用手控制字模盘的移动,将字模板上需要排的一个个文字对准镜头进行拍摄,再将经曝光的感光材料显影、改版组成文字版面,供晒版印刷用”。[9](282)第二代技术则“按照原稿上的字符,通过键盘凿孔机制成穿孔纸带,再通过光电阅读机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行长、行数、行距等组版程序设计,经处理过的孔带即可输入主机自动排版,组成所需的版面”。[9](282)第三代技术则在将文字转换为代码存入存储器后,用电子扫描的方式“在阴极射线管的屏幕上成像,经光学系统拍摄到感光材料上进行排字组版”。[9](283)采用这三代技术排版时,必须首先由工人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将文字和图像一一录入设备,然后录入的文字和图像经由一定程序在排版设备中成像,最后通过设备排字组版。尽管相较于活字排版,照相排版的难度略为降低,但其排版过程仍然复杂,技术含量较高,需要借助多种机械设备。而出版者为组织上述排版活动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资金,出版者权保护的正是出版者在该方面的投入。图书、期刊和报纸的版本(面)均由该技术制作完成,出版者对三者均进行了投资,因此三者皆应为出版者权的客体,图书、期刊和报纸出版者则应为该权利的主体。

三、桌面排版技术的运用与出版者权制度的式微

20世纪80年代,苹果公司研发的桌面排版软件问世。从第四代照相排版技术起,出版业开始采用该类软件对作品的版本进行编排。如前文所述,采用前三代照相排版技术制版时,在文字、图像录入和成像设备等方面,均需出版者投资。而采用第四代照相排版技术制版,仅需将文字符号录入计算机,便可直接借助桌面排版软件制作版式、形成版本。[10]桌面排版软件操作简便、成本低廉,专业排版者、自由职业者和小型企业均可自由使用该软件进行排版。因此,采用该软件制版时,出版者在版本编排方面的投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作者逐渐采用数字文本形式付梓,排版工作者甚至无需在排版系统中一一录入文字符号。保护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建立在出版者在印刷安排方面的投资上,在采用桌面排版系统后,该权利近乎失去存在的价值,权利效力逐渐式微。

首先,在最早对出版者权进行保护的1956年英国版权法中,该权利内容为:禁止以影印或者类似影印的方式复制版本的印刷安排④。该法禁止未经许可复制版本的方式,与当时的照相排版和胶印技术吻合。该权利意在保护出版者在版本编排方面的投资,因此只要市场主体付出劳动、独立排版,即使其制作的版本与已有版本完全相同,仍不构成侵权①。20世纪80年代,桌面排版系统运用于照相排版技術,出版行业制作版本的工艺发生变化。因此,在1988年修改的英国版权法中,该权利内容变更为禁止精确复制,即只要原样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版本便构成复制。如前文所述,桌面排版软件的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同业竞争者直接复制已有版本在客观上已无必要。

其次,如同版权一样,邻接权的内容也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增,但出版者权的内容却未随着传播途径的增加而扩展。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途径。然而,英国并未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本的行为纳入出版者权的调整范围②。与英国相同,澳大利亚在21世纪初修改其版权法时,亦未将出版者权扩展至信息网络环境中。这是因为桌面排版系统低廉的排版成本,使出版者权几乎失去了保护的价值,而如果将出版者权扩张至信息网络环境中,会导致媒体监控服务行业在获得对作品的集中许可后,仍无法在信息网络中合法开展信息服务业务。[6]

最后,出版者权的保护范围被限缩。出版者权最初用于保护图书版本,其后被扩展至期刊和报纸的版本(面)。与图书出版物不同,一份期刊或报纸通常包含多篇作品,关于出版者权能否推及其中某一作品的版面,不同时期的法官做出了不同判决。在1980年英国Scotsman Publications公司诉John Edwards一案③中,法官认为复制报纸全部文章的行为,就足以初步认定构成侵犯出版者权。沿此思路,在1982年英国Machinery Market公司诉Sheen Publishing公司一案中,法官将出版者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期刊中每一篇作品的版面上。20世纪80年代,英国法院倾向于将该权利用于阻止大量复制报纸实质部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随后英国和澳大利亚都不再提供如此广泛的保护。[6]在1995年澳大利亚Nationwide News Pty公司诉版权代理公司一案④中,法院认为报纸上单篇文章的版面未构成版本的实质性部分,因此复制单篇文章的行为,未侵犯出版者权。法院强调,出版者权只保护出版物完整的印刷安排。随后,在2001年英国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公司诉Marks and Spencer Plc.案⑤中,法官也指出,报纸中单篇文章的版面未构成报纸版本的实质性部分,不应对其进行版权保护,因为仅复制一篇文章,不能展示出出版物其他部分的印刷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出版者权保护范围的限缩,是对排版技术变革的因应。采用前三代照相排版技术排版时,需要排版工人一一录入文字和图像,并通过机器将文字、图像成像后制版。制作一部或多部作品的版面,需要出版商在作品的文字、图像录入和成像方面投入人力和资金,所以即使版面的版心、排式等没有特殊安排,对其进行保护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采用桌面排版系统以前,法官将出版者权的保护范围推及于每一篇作品的版面上。而采用桌面排版软件制版时,出版者在录入文字、图像方面没有或者仅有微小的投入,且不需要通过机器使文字、图像在排版设备中成像,出版者在版本上的投入多体现在对版心、排式、行距、标题等的安排上。因此,在采用桌面排版软件后,如果同业竞争者仅复制单篇文章,而文章的版面不包含出版者在排版方面的投入,对该篇文章的版面进行保护便不再具有正当性。换言之,通常情形下,报纸刊登的单篇文章的版面,不应获得出版者权的保护。

四、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与出版者权制度的复兴

进入21世纪,数字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媒体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成为大众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途径。以谷歌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向网民提供信息搜索和新闻聚合服务,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效率大大提升。与此同时,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平台利用报刊出版者生产的原始新闻填充自己开发的商业模式,分散了受众对原始新闻的关注,[11]导致报刊出版者的投资难以回收。报刊出版者独立生产的原始新闻,对公民获取高质量的信息和社会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使报刊出版行业获得良性发展,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对新闻产品进行了邻接权保护,即赋予报刊出版者邻接权。

如同英联邦成员对出版者制作的版本进行保护是英国图书出版商为维护自身利益努力促成的结果一样,对报刊出版者权进行保护,也是欧洲报刊出版者在与美国谷歌公司关于新闻产品的利益博弈过程中获取的胜利果实。2013年,德国率先在其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中,赋予报刊出版者邻接权。在德国,报刊产品是在周期性出版的汇编物中通过编辑技术固定的新闻稿件,包括服务于信息传播、言论表达或娱乐的文章和图片等。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出版者享有对全部或者部分报刊产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专有权利①。此后,西班牙于2014年在其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部分,以公平补偿权利的方式对出版者权进行了保护。该法保护的客体是在期刊或定期更新的网页上发表的,以信息提供、舆论形成或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内容中的非实质性片段②。使用者在使用这些内容时,无须经过报刊出版者的许可,但需要支付补偿费。2019年,欧盟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该指令的“链接税”条款赋予新闻出版者关于新闻出版物的邻接权③。新闻出版物涵盖各类日报、周刊或月刊,包括订阅型杂志和新闻网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使用新闻出版物前,需经过报刊出版者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在新媒体技术普及的21世纪初期以前,出版者权制度以保护出版者在制作版本方面的投资为旨,保护对象仅限于出版物的版本。立法者构建该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图书版本,其后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版者权的保护范围才扩展至报刊出版物的版面。由于該制度的设计围绕着保护图书出版者的利益展开,而图书出版者与报刊出版者在运营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将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扩展至报刊出版物后,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正因如此,关于出版者权是否保护报刊刊登的单篇文章的版面,司法实践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由于报刊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可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在出版者权不再保护单篇文章的版面后,该权利对于保护报刊出版者投资的效用几乎为零。

进入新媒体时代,传播方式发生变革,报刊出版者与图书出版者利益保护方式间的差异进一步凸显。首先,图书出版者对图书出版物的投资,主要体现在图书版本的制作上,而报刊出版者除了需要在制作报刊的版本(面)方面投资外,还在开发和搜集用于公共消费的素材,[12]“根据稿件实质内容分体系、分主题地编排、归类和编辑”等方面进行了投资。[11]在采用桌面排版系统以后,报刊出版者对后者的投资远甚于对版本的投资。因此,仅保护版本无法使报刊出版者的投资得到回收。其次,图书出版物的时效性不强,且受众通常以获取整部作品的内容为消费目的;报刊出版物特别是新闻出版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且受众通常以获取报刊中的资讯为目标,而不必阅读新闻产品的全部内容。因此,当受众可经由搜索引擎、新闻聚合服务等网络平台获取新闻产品的标题等非实质性内容时,受众将极大可能不再获取报刊出版者的原始新闻,使报刊出版者无法通过新闻产品获利。由于狭义的著作权不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非实质性内容,且报刊出版者获取所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交易成本较高,因此报刊出版者无法通过版权,完全禁止市场竞争主体使用其生产的新闻产品。在此情形下,为保护本国报刊出版者的利益,欧盟成员国开始构建符合报刊出版物特征的邻接权。欧盟成员国增设的报刊出版者权,不以保护出版物的版本为目标,而以禁止未经许可对新闻产品的商业利用为宗旨。

五、经验借鉴:我国出版者权制度的完善

1. 我国版本出版者权制度的完善

关于版本出版者权制度,文化部1985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出版者关于装帧设计和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进行了规定。该细则用于文化部门内部参照执行,出版者权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晰。随后,在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出版者权被规定在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中④,与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主体的专有权利一同受到保护。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后,第35条中出版者权被纳入其中,但出版者不再就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且权利主体的外延限缩为“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学者们认为装帧设计应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13]尽管报纸存在版式设计,但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实践中不可能出现完全一样的两份报纸,因此报纸的版式设计几乎没有保护的必要。[14]在《著作权法》其后的修订中,关于出版者权的规定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对出版者权进行了规定,该权利表述为:“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事实上,在新中国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时,该法的许多立法者长期从事出版工作,他们考虑到出版者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对出版者权进行了规定。[15]换言之,我国对出版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与英联邦成员对版本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相同,均是为了保护出版者在传播作品过程的投资,我国在借鉴作者权国家和版权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构建了相关法律制度。而就法律体系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沿用了作者权国家的立法模式。在作者权国家,作者权制度仅保护作者的利益,作者对其有独创性的成果享有作者权,其他主体的利益则由邻接权制度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指出:“邻接权保护某些个人或者法人的法律利益,是基于其对公众获取作品所做出的贡献,或者是因为其生产了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客体,但该客体仍包含一定的创造性或技术、组织技巧。”[16]而英联邦成员为版权国家,其版权法中未设立邻接权制度,作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均通过版权加以保护。如英国现行版权法将作品分为三类,除了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即第一类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外,包括已出版版本在内的其他作品无独创性要求,且这两类作品的版权属于投资者。由此看来,我国规定在邻接权制度中的出版者权,[17]即为英联邦成员的版本版权。

基于此,我国版本出版者权制度的完善,应根据前文对版本版权制度分析得出的结论,并结合立法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就权利主体而言,由于报纸出版者与图书、期刊出版者均在出版物的版本上有所投入,因此,为保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应将报纸出版者作为出版者权的主体之一。

其次,该权利的客体应为版本。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第29条第2款中版式设计被定义为“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以及标点符号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而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版界主要采用激光照相排版技术。[10]激光照相属于第四代照相排版技术,采用桌面排版软件进行排版。如前文所述,采用该软件排版时,出版者在版本上的投入转变为对字体、行距、版心等版式方面的安排。由于对这些元素的安排表象上为对版式的设计,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权的客体直接规定为版式设计。然而,一方面,采用版式设计指称权利客体,易导致对客体内涵的误读,即将该权利保护的对象误解为设计,进而将其与美术作品混同。另一方面,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仅为出版者投资所得非物质性成果的一部分。如同录音制品未脱离音乐作品单独存在,出版者邻接权的客体也不应脱离作品仅以布局因素的安排状态独自存在。因此,出版者權的客体应界定为出版物的版本。值得注意的是,独创性不应成为版本受到出版者权保护的法定条件。在以出版物形式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得到的非物质性成果包括两种:投入劳动、技巧和资金得到的版本和经设计所得具有独创性的“版面布局的审美表达”。[5]前者是英联邦成员出版者权的客体,也是我国出版者权应保护的客体;后者为狭义著作权的客体,属于美术作品。[7]当某一出版物的版本具有独创性,表达了一定审美意义时,版本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重复设权,是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

再次,以版本为保护对象的出版者权的权利内容,应为出版者专有使用其版本的权利,包括复制和传播两个方面。复制是直接增加版本有形物质载体的行为。与表演者权、录制者权相同,出版者权亦不应禁止市场竞争主体按照已有版本,独立制作相同版本的行为。因为该制度并非以激励独创性智力劳动为目标,而以保护时间、技巧和资金的投入为宗旨。就传播权而言,出版者权应包括对版本专有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其中,应赋予出版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版本的专有权利,因为当存在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特定版本作品的途径时,部分受众将不再购买原始出版物,这将导致出版者的收益减少。

最后,由于期刊和报纸通常由多篇文章组成,仅复制和传播其中一篇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出版者权,应以是否复制和传播了版本的实质性部分为标准。版本的实质性部分,是体现了出版者投资的部分,即包括版面布局因素安排的部分。如前文所述,在个人计算机普及的年代,出版者在版本的文字、图像录入和成像方面几乎没有投资,当报刊刊登文章的版式不包括版本的实质性部分时,对其进行出版者权保护,不仅不具有正当性,还会限制作品的传播,妨碍权利人对著作权的行使。

2. 我国报刊出版者权制度的设立问题

尽管我国也存在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现行《著作权法》未增设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理论界也多认为,我国不应效仿欧洲法系,增设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18]欧洲法之所以设立报刊出版者权,是为了在国内企业与外国公司的利益争夺战中,维护本国报刊出版者的利益,促进本国报刊产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了新闻产品在信息网络中的利益划分问题,[19]因此暂不具备设权的必要性。此外,德国增设报刊出版者权,是因为作者权“一元论”立法模式导致报刊出版者无法大规模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进而无权禁止新闻聚合平台使用其新闻产品。而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形成了对报刊出版者利益的保护网,无须另设报刊出版者权。笔者亦赞成此观点。[11]

其一,著作权法仅禁止未经许可实质性使用作品的行为,搜索引擎和聚合平台直接提供作品的标题、片段等非实质性内容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控制。但受众通常可通过此类非实质性内容,获取其所需的新闻资讯。据调查,有高达80%的受众在通过谷歌新闻获取非实质性内容后,不再选择阅读原始新闻。[11]禁止未经许可或免费使用非实质性内容,本质是对报刊出版者采编的事实进行保护,此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理念相悖,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信息流通,妨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报刊出版者获取资讯需要投入巨大成本。[20]如何调和保护报刊出版者的利益和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两者间的矛盾,是跨区域、普遍存在的立法难题。正因如此,德国法和欧盟法在规定权利客体时,均采用了较为模糊的表达,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多对该权利的保护对象感到困惑。

其二,在实践中,已有立法例未能有效施行。在最早对报刊出版者权进行保护的德国,其著作权法修正案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极大阻碍,报刊出版者未能据此有效获取许可费用。[21]在修正案通过一年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以适用范围不明为由,将其废止。[22]西班牙设立了报刊出版者的公平补偿权后,聚合平台谷歌新闻关闭了在西班牙地区的服务。而该平台的关闭导致原始新闻的点击率下降,以致报刊出版者要求政府出面阻止谷歌新闻退出市场。[22]历经二次修改、三稿草案方获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的“链接税”条款,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极大争议。[23]但因该法施行时间较短,尚未看到实施绩效。目前,尚未形成确定且行之有效的保护报刊出版者利益的法律路径。

综上,虽然报刊出版者对新闻产品的生产和出版进行了投资,赋予报刊出版者邻接权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如果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平台提供的新闻作品,与报刊出版者出版的新闻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报刊出版者可通过与作者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禁止该类使用行为来维护其经济利益,无须另设报刊出版者权。另一方面,由于搜索引擎和聚合平台使用新闻产品的非实质性内容,亦会减损报刊出版者的收益,因此赋予报刊出版者禁止该类行为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在立法者没有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时,制定的规则是无效的,[24]我国目前暂不存在该类纠纷,故可暂不设立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待我国具有现实需求,且形成成熟、可靠的规则设立机制后,再进行立法较为妥当。

結语

出版者权最初用于保护图书版本,后扩展至报刊的版本(面)。此后,传播技术的变革促使德国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然而由于权利客体界定不明等,该制度未能有效运行。作为一项立法传统,在我国经第三次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中,版本出版者权仍被保留。从应然维度构建该权利,其价值内涵应为保护出版者在制作版本上的投资,权利主体应为出版者,权利客体应为图书、报刊的版本,权利内容应为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本。此外,我国目前不存在搜索引擎、新闻聚合平台等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暂不设立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为宜。

参考文献:

[1] 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在京发布[EB/OL].[2021-05-21].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44/398160.html.

[2] Siva Vaidhyanathan. Copyright and Copywrongs: the R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ow it Threatens Creativity[M].  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3: 40.

[3] 保罗·戈斯汀. 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 金海军,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2.

[4] 高克勤. 英国出版三题[J]. 编辑学刊,2004(4):78-80.

[5] 何怀文. 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兼评吉林美术出版社诉海南出版社再审案[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5):154-159.

[6] Matulionyte Rita. The Right to Published Editions: Historical Lessons to Be Learned[EB/OL][2021-05-21].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168946.

[7] 李杨. 论书刊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解释论问题[J]. 知识产权,2019(11):48-58.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英法对照)[M]. 刘波林,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6,201.

[9] 刘建明. 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

[10] 匡导球. 二十世纪中国出版技术变迁研究[D]. 南京农业大学,2009.

[11] 李陶. 媒体融合背景下报刊出版者权利保护——以德国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立法为考察对象[J]. 法学,2016(4):99-110.

[12] 彭桂兵,陈煜帆. 取道竞争法:我国新闻聚合平台的规制路径——欧盟《数字版权指令》争议条款的启示[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4):62-84.

[13] 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0-151.

[14] 郑颖捷. 被误读的出版者版式设计权[J]. 传播与版权,2013(1):57-59.

[15] 李明德,许超. 著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1.

[16]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Understanding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EB/OL][2021-05-21].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081.

[17] 李青文. 规则、理论与实践:邻接权视野下出版者权客体的应然回归——兼评新《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之规定[J]. 编辑之友,2021(8):72-80.

[18] 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构建[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5-24.

[19] 顏晶晶. 报刊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的正当性探析——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J]. 比较法研究,2015(1):61-77.

[20] 何怀文,陈如文.《今日头条》动了谁的“奶酪” 新闻报道的独创性价值与时效价值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2014(8):33-38.

[21] 颜晶晶. 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评介——报刊出版者权:互联网时代的立法倒退?[J]. 科技与法律,2015(2):358-370.

[22] 刘友华,魏远山. 聚合分发平台与传统新闻出版者的著作权冲突及解决[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5):69-87.

[23] 袁锋. 融媒体时代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问题研究——基于欧洲著作权修法的思考[J]. 中国出版,2019(23):51-54.

[24] 杨红军. 论版权确界规范的表现形式[J]. 河北法学,2019(7):18-26.

The Technological Evolution and Legal Structure of  Copyright for Publishers: Global Development and Experience

SHU Xiao-qing(Law School,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 515063, 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countries are the first to establish copyright for publishers, which aims to protect the investment of book publishers in the production of edi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latemaking technolog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is right has undergone a change from expansion to declin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copyright for publishers is to protect the investment of publishers in platemaking. Therefore, the rights should be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books,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publishers to reproduce, distribute and disseminate editions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s. However,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media convergence, news products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interest competition between publishers and market competitors. Therefore, Continental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the right for publishers to protect news products. Since there is no such interest disputes and no effective legislation for reference, it is advisable not to establish the copyright for newspaper and periodical publisher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copyright; copyright for publisher; edition;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copyright for newspaper and periodical 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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