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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不合规,企业补税4800 多万元

2022-02-03魏志凌孙斌

山东国资 2022年4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所得额税务机关

□ 魏志凌 孙斌

实务中,不少集团企业通过在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方式,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笔者在工作中发现,A 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 多万元。

案例:短期过桥资金未收取利息

2014 年1 月—2017 年12 月,A 集团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对其中部分拆借资金收取了利息,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部分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时发现,A 集团有几笔资金拆借业务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A 集团财务人员解释,根据集团内部章程,A 集团为集团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足额缴税。对于个别资金需求迫切、来不及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的企业,A 集团经内部决策,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为其提供短期过桥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不收取利息收入。

分析: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A 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 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据此,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A 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 亿元。最终,A 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 多万元。

提醒:务必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实务中,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通常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缓解集团资金紧张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考虑对方无力偿还等原因,可能不会收取利息,较少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内部资金拆借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即使享受了增值税优惠,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对相应的内部资金拆借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像A 集团这样,对于集团内无息的资金拆借不确认利息收入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同时,一些企业以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频繁、时间紧为由,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这样的做法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因此,笔者建议集团企业要重视内部资金拆借的管理、优化资金拆借流程。在发生相关交易前,从经济实质出发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作为双方真实发生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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