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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操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2014-02-28李培中

财会通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税款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操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问:以前,我公司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帮助制作的减免税手续材料和省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办理减免税申报。现在,听说减免税操作在政策层面上,有更方便于纳税人的规定,实行报批和备案分类,实际处理方法也不同。请问,有关政策对减免税操作的规范有哪些?

进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培中

答:税收减免税的审批,是税务机关纳税管理中的永久性的话题。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和权限的控制比较严格,但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有不断放宽趋势。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基本延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函〔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把一些由税务总局审批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而省级税务机关又逐步把部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县一级税务机关。

根据目前减免税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的有关操作要求,整理如下:

一、减免税的定义、分类与审批权限

(一)减免税的定义。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税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申报与审批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与申报。

1.申请、申报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申报的送达机关。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二)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与处理。

1.税务机关处理报批类减免税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方法。

(1)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3.审批报批类减免税的时限规定。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1)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4. 对税务机关审批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审批责任制。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对申报减免税纳税人的要求。

1.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备案类减免税操作

(一)在备案类减免税操作中,对申请人备案时间与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备案类减免税操作中,对税务机关的备案要求。

1.备案时限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备案登记台账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3.备案报告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四、减免税的事后管理要求与违章处罚

(一)事后管理要求。

1.申报要求。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2.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要求。

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3.错误更正要求。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减免税操作中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税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潘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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