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
——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
2021-12-29党振兴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一、引言
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民众规则意识、法治素养的提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变得异常尖锐,民众对高效司法的需求和审判资源紧张的冲突加剧。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2018年两年间,民事案件收案数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而员额法官的人数并未增长,在未进行繁简分流试行情况下,受理案件的增加致使法院平均结案周期由原来的32天延长至41天。①统计数据系根据M 县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平台统计得出。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有关M 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均以此方法得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优化审判力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心。对民事诉讼进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简化诉讼法律文书,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成为必然趋势。
繁简分流机制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案件区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案件,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由不同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进而优化审判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①傅郁林、兰姆寇·凡瑞:《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第253页。但如何有效推进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一直困惑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全面启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确定试点时间为两年,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层报试点经验,其目的是探索中总结经验。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zixun-xiangqing-2175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10日。繁简分流机制的高效运转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加大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方能取得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种类繁多,人案矛盾突出,繁简分流的试行更为有效。本文基于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模式的试点,考察、研究运行现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解决路径尝试予以回应,以期在司法公正和效率,当事人个体权利保障和司法压力消减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
二、制约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障碍
(一)对案件繁简类型准确界定存在困难
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对案件进行难易区分为前提,但对何为“简单案件”,何为“复杂案件”,甄别标准不好把握,界定上存在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就应该属于简单案件,但由于立案登记制只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可能只有一份起诉状和简单的证据材料,立案人员针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梳理时仅能对案件进行粗浅的表面了解,获取的信息量十分有限,而实际上有些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矛盾根源不在事实本身,要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却并不容易,有些案件标的额大,经济纠葛看似复杂,但因为当事人法律素养较高,经济交往期间签署的合同文本规范,且能够互谅互让,起诉到法院仅仅是因为需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案件处理变得异常简单。案件的难易程度有时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案件类型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③马勇:《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探索》,载河北法院网:http://www.hebeicourt. gov.cn/public/detail.php?id=20065,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11日。案件实际处理中,简易案件当事人为了“争一口气”而据理力争,矛盾激化的情形并不鲜见,尤其是有多人参与的案件,有时会因为一个人的意见与其他人意见相左,使整个案件无法调解,处理难度增大。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必须将繁简分流标准类型化、细致化、客观化,形成具体可操作的类型化标准。④徐良峰、罗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需将繁简分流改革进行到底》,《人民法治》2018年第2期,第57页。案件的繁简缺乏科学合理的区分标准,导致在立案及审判环节实现有效分流存在诸多困难。
(二)程序自愿的繁简分流模式,使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缺乏强制性
简易速裁机制能提高诉讼效率、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愿选择速裁程序解决纠纷。例如在金钱给付诉讼中,原告希望提高诉讼效率,案件能尽快解决,而被告则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如果赋予程序选择权,其就会尽量拖延诉讼。实践中,如果一味地以当事人意见为程序选择基础,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充分尊重了每一个当事人的意见,但也会存在滥用程序选择权来规避简易程序的弊端。简易速裁程序适用上缺乏强制性,影响了繁简分流机制的高效运行,使很多简易案件,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延缓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繁简分流作用的充分发挥,不符合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
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司法体制迈向未来的重要基础。①江国华:《司法改革方法论》,《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第125页。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各地法院在庭审自动化记录、卷宗归档、文书一键生成、电子送达等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简化了诉讼流程,节约了办案时间,为现代化审判体系建设提供了支持。但信息化建设水平仍尚未完善,尤其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硬件配置存在局限,对信息平台不会使用的问题普遍存在,信息化建设尚不能承担繁简案件一键流转的技术之重。实践中,为了尽可能实现精准分类目标,由人工和电脑重复筛选,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四)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方式受到现实司法实践的制约
简易程序案件具有简便灵活的程序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案件进入审判流程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有关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办案指引,办案人员办理简易案件仅是审理期限的缩短,往往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繁琐的诉讼程序实际上并没有简化;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不仅没有减少法官的工作内容,一审终审的规定还增加了法官维稳的工作压力,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不大”②占善刚、施瑶:《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为调研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19页。。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实压力下,法官职业保障存在潜在风险,即便是案件适用简易、小额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也会尽可能地抱着有备无患心理,将每个流程、每个环节一个不落地处理完毕,使诉讼程序趋于缜密,以避免成为被追责的理由和造成不必要的缠诉上访。上级法院也为了使程序规范化,层层“加码”,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约束性制度文件,制定多种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精细化地考量法官工作,使得法官尽可能地“走完每一个流程”。而审理期限的缩短,速裁程序适用“芥蒂”,造成了办案人员在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中时间和精力的巨大现实冲突,反而影响了办案质效。
(五)立案分流重视程度不够,配套措施缺乏
立案分流是繁简分流的首要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但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部门人员的任务日趋繁重,立案、法律咨询、诉讼引导、涉诉信访化解等均需要立案部门及时处理,在人员无法增加的情况下,立案庭干警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强调立案分流只会顾此失彼,影响工作的有效运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精神,部分法院为实现繁简分流工作而临时设立的速裁中心、小额法庭等,大多没有独立的人员配置,仅附设在诉讼服务中心,只是形式上挂了一套牌子而已,有“换汤不换药”之嫌疑。而且,由于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从立案到审判涉及多个环节,要求办案人员具有极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充足的时间,但目前各种办案压力已经令他们疲于应对,更难以有时间进行学习、培训,自身业务水平无法提高,繁简分流机制缺乏人才保障。在审判资源需求与供给的根本矛盾没有明显改善之前,期望繁简分流改革取得十分理想的效果并不现实。③潘庆林:《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基于对A省基层法院的调研》,《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第129页。
(六)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督促程序等配套性机制运行欠缺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为诉源治理提供了可能,但在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缺少司法确认等程序的介入、调解协议缺乏强制力、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足、人民履约守规意识欠缺、惩戒机制缺失的情境下,当事人极其容易对反复调解的协议内容进行毁约,使纠纷重新进入诉讼环节,增加当事人负担。长此以往,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具有强制终局性的司法流程一次性解决问题,增加了诉源治理的难度。
支付令等督促程序设置的目的是过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无争议案件,使其不要进入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由于程序自身缺陷,如支付令一旦由债务人提出异议,不论异议是否成立,即宣告程序终结,对于诚信社会尚未完全建立的当下社会,这一设置为债务人留下了随意逃避、拖延债务的理由。再者,由于长期对司法者督促程序重视不够,适用率低,宣传力度不强,民众缺少正确认识。另外,督促程序中缺少相应强制性措施,如诉中保全的配套,一旦启动督促程序,债务人知晓后,异议期间为“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留下了时间。种种原因使督促程序“空转”,未能发挥出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未能起到节约诉讼资源,进行诉源治理之目的。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现状探究
(一)民商事案件繁简区分标准不明确
虽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提出,要依据案件事实上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法律适用上是否难以决断等作为判断繁简案件的主要标准,但是这些均系原则性规定,个案繁杂多样,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必须进一步细化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标准,形成具体操作性强的类型化区分标准。不同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诉讼范围在繁简标准上都存在不同,只有不断进行归纳总结,才能将抽象的法律标准具体化。判断案件繁简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相对合理,既应归纳简案与繁案的主要类型,也要依靠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社会特征、风俗习惯等灵活调整。案件繁简分流时,应利用审判管理系统,以智能分流为主,以人工分流为辅,先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简案与繁案的主要类型,再进行动态调整、科学筛选,以更准确的区分繁简案件。
(二)传统的庭审办案模式无法承担案件激增之重
审判实践中,传统的庭审办案模式,案件不分繁简,人员轮流办理或由庭审领导随机分配,使得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互相交织、牵绊,一概以先来后到、按顺序处理的原则,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容易导致简易程序案件被拖为普通程序,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公信,也使一部分处于苗头之中的矛盾纠纷因此激化。一些法院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法庭”,但其被赋予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案件的调解,功能配置相对单一。速裁庭基本上都是针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不论难易程度,即作为繁案予以分流到其他审判团队,难以实现简案快审的要求。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122件,其中速裁中心办理600余件,调解占比99%,仅有为数不多的30多件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且都是双方无事实争议,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类案件。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实践障碍
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能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在国家层面也一直被重视、被倡导。多元解纷机制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优势。但由于多元解纷机制并非是由一个独立部门所推进,需要成员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共同协作,社会参与面广,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本职工作已十分繁重,且各部门调配的参与人员大多是兼职工作,精力相对有限、参与热情度不高,多元协调方面得不到相关部门全力支持,导致多元解决机制推进缓慢。①许皓景:《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29页。法院、司法局等牵头部门缺乏权力构造,保障措施不到位,多元解纷机制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规范化运转,使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审判环节,增加了繁简分流机制运行负荷,堵塞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在大调解格局下,该院在党委的支持下建立了以政府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的大调解体系,召开了多次推进会,联合发文三次,但成立一年多来,其他部门主动参与调解或调解成功的寥寥无几。真正花了大力量,但多元调解工作成效不大,调解仍是法院一家的“独角戏”。
(四)送达难现状依然是繁简分流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
送达难作为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转。简易程序在送达与传唤上虽然简便快捷,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及痕迹留存。一旦被传唤人不按口头约定的时间到庭参与诉讼,简易程序便无法适用,缺席审理也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传唤材料而无法进行,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实践中,一些被送达人虽然收到了送达材料,但为了逃避诉讼、规避义务,对送达的材料不管不问,甚至否认已接收到送达材料的事实,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给原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处理设置人为障碍。为了使审判程序顺利推进,办案人员只好二次送达传票,程序不得不进行转换,浪费审判资源,影响司法效率。经统计M县人民法院2019年办结6122件民商事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案件4668件,约占76.25%,而民间借贷案件中缺席率达40%以上,送达只能以公告、张贴等方式进行。由于送达等程序性事项耗费了大量审限,其中一半左右的此类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限无限期拉长,程序多次反复流转,浪费了诉讼资源,也减损了司法公信。
(五)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考评机制缺乏合理性建构
在绩效考评中,目前速裁案件尚未被估算为合理的权重,未形成科学的考核指标,各级法院繁简案件量化考评办法都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司法实务中,各级法院通过优化考评系数,摈弃了传统的以案件数量为决定因素的考评模式,但同时又走向了轻视速裁、调解工作,在管理者心中认为,速裁、调解就是拉家常,三言两语就能解决问题,不会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繁案需要的是单位精英、骨干来办理,他们更应该在绩效考评中获得更高的评价。这种管理理念使得考评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整合办案力量,无法统筹协调审判资源,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速裁机制的高效运转缺乏动力支持。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速裁中心1个员额法官、2名书记员2019年共办理速裁案件600余件,而其他庭室法官人均办案数约为260件左右,但在年终业绩考评中,该法官得分却较低,被确定为第二等次,严重打击着其后续办案的积极性。
(六)分流案件种类和诉讼期间的规定不科学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①易夕寒:《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实践及路径优化——以C 市Y 区法院为例》,《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第28页。但这种纯粹从程序角度分类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同时,对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案件没有明确的各个诉讼流程,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程序相对繁杂僵化,费时费力,体现不出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制约了简易速裁案件的快速处理。对于简易速裁案件应灵活确定审理期间,以提高诉讼效率。经统计,M 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简易速裁程序案件中65%的案件没有书面答辩,除缺席审理的以外,均以口头方式答辩,且当事人明确同意当天送达当天开庭审理,优化了诉讼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上诉率也仅在3%左右,明显低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较好。
(七)以审理期限的长短决定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存在逻辑问题
案件繁简分流后,繁案一般需要办案人员认真思考、反复研究,也需要组成合议庭融合集体智慧,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因而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但受送达期间等程序性因素的影响,需要较长时间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都是繁案,并不一定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集体讨论,否则将审理期限和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捆绑,就会形成逻辑颠倒,影响诉讼效率。例如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小额民间借贷案件,仅仅是因为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造成审限延长,案件本身并无复杂情形,如果一味依据案件审理需要的时间为标准判断繁简、决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影响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转。以M县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376件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因公告期和举证答辩期一共需要93天,加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排队时间,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均在5个月左右,均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结。审理期限和普通程序合议庭之间的捆绑关系耗时耗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进路探究
(一)准确识别繁简案件,提高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效率
案件繁简分流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旨在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①高一飞、 陈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1期,第147页。要使繁简分流机制发挥应有作用,首先必须准确识别繁简案件。只有明确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才能有效提升繁简分流工作的效率。划分案件的繁简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适用程序区分案件繁简,实现分流。对以下种类案件一般应以简易程序处理:能使用电话、微信、邮件等简易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参加诉讼,或远程参与庭审的案件;当事人自意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或愿意缩短诉讼各环节期限的案件;支付令、司法确认等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其他案情简单、能快审快结的案件。以下种类案件一般认定为繁案:参与人数众多、权利义务复杂的案件;需要重新鉴定、评估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涉外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第二,从案件实体方面考量难易,实现分流。对诉讼请求单一的案件以简易程序处理,如离婚纠纷中,如果仅涉及到婚姻问题,以简案分流,如果涉及较多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就应考虑是否以难案方式分流;又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只是对给付时间、给付能力产生争议,就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处理,及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中还混杂有担保、抵押、买卖等经济纠葛,就应以繁案分流,详细查明案件事实后进行裁判;再如相邻关系案件,如果仅是权属之争,确定为简案,如果还涉及继承、财产分割、买卖、流转等就应认定为繁案。
(二)以信息化为基础推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
通过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精准区分繁简案件,实现一键流转,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审判工作,能节省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劳动时间,减少重复机械工作,提升案件的审理速度。要借力信息化建设,提升支撑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能力。②刘树德:《 深化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1日第5版。应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致力打造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信息化进程,提升案件审理效率。要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加快电子送达平台建设,通过微信、电话、送达平台等进行送达。规范电子送达,实现全程留痕,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送达难题。创新开庭方式,对简易案件进行快审速判,积极尝试案件远程审理、在线调解模式,有效解决案件缺席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争议和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按时出庭的冲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减少事务性工作。①肖冲:《繁简分流机制的构建逻辑及法理分析》,《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第97页。通过电子卷宗材料收集、使用、归档,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质效。
(三)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
明确将案件繁简分流贯彻于诉前、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专业法庭和速裁庭建设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能使类案审理快速化。一是通过专业法庭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灵活通知、程序简化、快审快结的速调、速判模式,将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专业合议庭审理,做到繁简分流。二是尝试探索“问诊式”庭审,开庭时减少程序性工作,法官直接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引导双方围绕诉争焦点展开辩论,简单明了地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三是设计“要素归纳式”庭审,凝结归纳标准化类型案件的要素提纲,便于法官庭前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不再程序化地划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争议的焦点通过调查归纳和辩论,厘清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对于无法调解的,由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裁判。
(四)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
在当前繁简分流背景下,可考虑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先行试点文书智能生成。②王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数据司法路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7期,第70页。目前司法实践中简化的裁判文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令状式裁判文书,第二种是表格式裁判文书,第三种是要素式裁判文书。③许好明:《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研究——以简化文书改革为侧重》,《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4期,第60页。这三种简化的文书模板能方便办案人员直接填充内容,提高审判效率。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判决书中仅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及裁判结果。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诉辩内容进行了删减。对被告完全自认而仅以无履行能力抗辩的,可简单记明自认情况,省略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如小额给付合同纠纷、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等类型案件。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计算标准明确,能直接计算数额的金钱给付类或损害赔偿类案件,表格中仅填充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判项内容,对其他部分均予以省略。表格式裁判文书仅写明认证和裁判理由,及金钱给付和行为履行的内容即可,以求简洁明了。此类判决适用于房屋买卖、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件事实相对简单集中,能归纳成某一类要素特征的案件,主要着重写明双方争议要素的焦点和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如相邻关系类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等。三种法律文书均清晰明确,简单易懂,既满足了当事人速裁速判的司法需求,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
(五)健全电子送达等繁简分流机制配套措施
积极探索完善民事送达方式,完善电子送达。④王雷、闫琳特:《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第99页。可依托第三方电子送达平台,利用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另外,积极利用好诉前确认地址的送达,根据当事人自书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送达。建立集中送达制度,以劳务外包形式由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直接送达。以M县人民法院建立的集约送达中心为例,通过市场化运作,将送达劳务外包,成立半年来,成功送达法律文书2万余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送达效率。创新留置送达方式,对有意藏匿、躲避接收送达文书或拒绝送达人员现场送达的,采用在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张贴公告、转交送达等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改变留置送达的见证方式,可对受送达人拒收事实和过程电子记录,并附卷保留相关痕迹,如送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将审判业务与审判辅助系统相结合,建立跨区域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直播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优化案件审理流程,解决司法供需矛盾。
(六)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化解能力
繁简分流应当走出现有狭窄的格局,于更大范围内在法院、社会及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权能与责任。①陈杭平:《新时期下“繁简分流”的分析与展望》,《人民法治》2016年第10期,第23页。在纠纷产生之初,矛盾尚未激化,此时更易促成矛盾的化解。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往往会使矛盾冲突加深,双方甚至聘请了律师,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用,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也积攒了怨气,为了心理期待的最大化满足,当事人会更愿意直接等待法院的裁判,而排斥调解。②张振新:《繁简分流机制中的特邀调解问题研究》,《昆明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69页。应加大诉前多元调解协作机制建设,促进部门合作,聘请熟悉社情民意的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加大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诉前调解、庭外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以缓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七)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
设置绩效考评制度的本意在于对审判质效予以评估,以便更好地提升公正司法实现的水准。③张建:《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改革及其实践效果》,《法学》2019第11期,第190页。在具体的考评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速裁案件自身的特点,根据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赋予恰当的权重系数,逐项计分,从而充分调动办案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为实现有效的繁简分流激发内在动力。审判绩效考核既要兼顾审判质量、效率与效果,又要注意考核机制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审判绩效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④张曦:《审判绩效考核的困境、缘由与脱困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6 期,第59页。对考评结果要制作形成书面的考评报告,分析被考评对象的具体得失,让被考评者更加客观全面地认识自身不足,更好地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审判绩效的提高。要不断完善法官追责机制的建立,对法官的追责要严格建立在通过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为认定的基础上,明确法官追责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鼓励法官消除内心“芥蒂”,积极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为案件繁简分流消除障碍。
(八)优化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解除审限和普通程序、合议庭之间的捆绑关系
解决轻微案件的审判效率问题,就必须引入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⑤陈卫东:《诉讼爆炸与法院应对》,《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20页。打破传统的案件审理流程,鼓励法官在审理简易速裁案件时,根据基本案情和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省略起诉状宣读、答辩、法庭辩论等部分程序性环节,提高当庭调解、宣判效率。对于无法尽快审结的案件,应按规定时限及时转为普通程序,防止审判人员拖延办案。当庭调解、宣判的案件,要及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对无法当即制作完成的法律文书,应最迟在三日内制作完成并要求当事人自行领取,当事人逾期、怠于领取的视为送达。经统计,基层人民法院80%的普通程序案件都是由于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人、重新鉴定评估等导致审限延长的,案情并不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解绑审理期限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合议庭之间的捆绑关系,不论是否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要不是疑难复杂案件,仍应以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审理为宜,取消以审理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传统做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落实司法责任制。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在有限审判资源下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合理选择,不仅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逻辑,更是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①陈琨:《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路径——基于B 省近3 年独任制适用情况的实践考察》,《法律适用》2019年第15期,第112页。
(九)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拓宽当事人权力救济渠道
繁简分流制度既要实现精审复杂难案,又要高效速裁简单案件。繁简分流案件时不但要考虑到具体案情,也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一方当事人不愿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办案人员应向其释明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优点和依据,经释明仍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能强制适用。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为了规避审限、逃避义务,而不愿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强制予以适用。对于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诉讼、干扰诉讼的,要给予适当的惩戒,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除了再审程序外,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其他的救济途径。②马啸驰:《浅议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新路径——基于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的比较考量》,《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72页。虽然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会因办案人员过分追求效率而消减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加大案件评查、建立案后回访机制、简化再审启动程序、案后答疑等,拓宽权利救济途径,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良性运转提供保障。
(十)完善司法确认、支付令等配套措施,消减诉源,为案件繁简分流提供基础
司法确认制度是用司法强制力对人民调解组织等民间协议进行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手段,为减少诉讼提供了保证。要建立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完善调解名录,及时确认调解成果,促使诚信社会建立,维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司法确认、支付令等特殊程序适用优越性的宣传,以构建诚信社会为契机,引导当事人主动适用特殊程序处理矛盾纠纷,减少自己诉累。也能使这些配套性措施发挥应有的作用,将部分案件进行分流,消减诉源,为案件繁简分流打下基础。
五、个案繁简分流及分配实践模式具体建构
大数据时代下,为提高司法效率,应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及个案分配建立以智能平台自动识别、分流为主,人工辅助查勘、筛选为补充的分流机制。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制定繁简分流相关制度10余项,已初步建成制度完善、平台良性运作、审限优化、人员分配合理,质量提升的规范化运作模式。经过对民事案件分流前后比对,平均审理期限由分流前的41天,缩短为分流后的21.6天,成效显著。
(一)初筛:建构“案由+标的额+审判要素”类型化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案由”“标的额”“审判要素”是判决民事案件难易程度和进行繁简分流最直观的依据。在针对个案进行繁简分流时,以“案由”为基础实现智能“初筛”,例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案件相对简单,根据案由可以直接初筛为简案。公司、证券、票据相关的一些商事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相对疑难,可以初筛为繁案。同时,以案件标的额为筛选共项,设定一个数值区间,作为衡量权重,辅助案件筛选,如将标的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作为简案处理。再者,通过大数据抓取案件要素,将权利义务关系单一的划分为简案,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划分为繁案,如以当事人数量、诉讼请求项目为参考依据,进行案件繁简划分。在对案件进行繁简界定后,移送至不同团队进行审理。
(二)动态管理:打造四级分流机制,动态调整繁简分流模式
一级分流是诉前调解分流。立案环节矛盾化解具有优势,诉前调解成为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①于龙刚:《人民法院立案环节的压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第28页。立案前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对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引导他们自愿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能使矛盾高效化解。
二级特殊程序分流。对能适用支付令、司法确认等特殊程序的案件,告知当事人选择权,引导当事人选择高效便捷的特殊程序处理案件,实现部分案件分流。
三级诉讼分流。立案后,根据案由、标的额、案件要素等进行案件筛选。将对于联系当事人比较便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不存在鉴定、公告等审限扣除的情形等类型案件设定为简案,实现案件分流。
四级是法官个人自我分流。推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对分流到法官个人的案件,根据案由及其他案件特征进行相似性分类,将同一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在类型案件当事人互动交流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调解概率。同时,引入流水线式、要素式庭审模式,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发表各自意见和推进法庭辩论,提高庭审效率。
(三)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建设,使案件繁简科学运转
1.组建简案速裁审判团队
在对全院案件数量、人员类别和工作强度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整合审判力量,建立速裁团队,负责审理简易案件。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于2019年成立了速裁庭,配备2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1+1+2”模式组建两个速裁团队。团队人数全院占比20∶1,审结案件总数占比10∶1,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2.优化硬件设施
速裁团队设立在诉讼服务中心,中心建有一个速裁法庭,一个音视频调解中心,一个诉调对接平台。实现了案件及时推送、调处、裁判等工作,运行良好。
3.加强案件调解多元协作机制建设
制定特邀调解制度,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协作,强化诉前调解。建立了“1+1+1+X”诉调对接模式,对于简易案件,邀请进入名册的人民调解、行业组织、综治组织、行政机关等参与诉前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他们推送适于调解的案件,促进矛盾分流,减少案件数量。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同时,强化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的宣传、适用,增加适用率,为消减诉源提供全面支持。
4.打造集中送达平台,解决送达难题
创新送达方式,与村委会、社区组织等职能部门签订协助送达协议,以有偿方式协助送达。购买社会服务,以法院专递等形式通过快递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打造集中送达平台,不断探索电子送达模式,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即时性通信工具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建立“明示同意”规则,案件处理中,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对事前约定和事后认可均可视为同意电子送达。①刘峥、何帆、李承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20 年1 月17日第5版。对未得到“明示同意”的当事人,选择其他送达方式,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送达的情况下,以“明确收悉”为原则,采取“到达主义”,只要能确定其收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促进审判提速增效。引导诉讼各方规范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赋予《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效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一律根据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具体送达信息为准,因地址不准确或者受送达人拒收的,文书到达即视为送达。以此解决送达难题,缓解司法压力。
5.强调专业化审判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广专业化审判。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23日。根据法官办案能力、专业特征、工作经历等各种综合因素,全面考量法官能力特征,通过法官专业特长和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相似性匹配,进行案件分配,固定不同法官审理不同的繁简案件,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实现专业化、熟练化,保证案件高效快速审理。
6.判后答疑中确保简案质量
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完善判后答疑和程序异议机制。赋予当事人对程序适用异议权,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经释明,当事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参照繁案进行处理。因程序简化,法律文书简化引起的当事人疑虑,而对裁判内容提起异议的,承办法官应对案件程序的适用、事实认定和裁判依据等进行口头释明,以消减当事人合理怀疑,提升案件质效。同时,加大案件小额速裁程序的宣传,让民众了解司法改革给自身带来的诉讼便利,提升司法公信。
7.设置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
设置科学指标,均衡管理简案审判团队和繁案审判团队办案法官的工作总量,是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以M县人民法院为例,以上一年度全院案件总量为基数,调配30%的办案力量办理70%的简易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完成的程序,折算工作量,以1件普通案件为标准,简案按0.3核算工作量,繁案按照1.2核算工作量,实现累计加分,最后计算工作总量,作为法官办案质效的考核依据之一,打破了传统“大锅饭”式的办案模式,缩减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质量,成效明显,法官办案积极性也明显提升。
(四)向信息技术借力:完善电子诉讼,实现简案审理网络化、便利化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简案的审理,若一方当事人无法顺利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网上立案、网上送达、远程庭审等诉讼活动,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缓解诉讼压力。电子化证据材料被赋予和传统纸质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力,为完善在线诉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以互联网法院为例,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央深改小组通过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9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25日。成立三年时间,便审结51625件案件,案件开庭平均耗时21分钟,最短的几分钟便审理完毕。②参见杭州网:《公正与效率,在网络互联互通!杭州互联网法院让打官司不再繁琐》,https://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20-11/20/content_78573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26日。是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标杆,应予以借鉴。
(五)完善小额速裁程序,使简案速裁成为常态
为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就制定了《关于审理小额速裁案件的实施细则》,为规范小额速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应加强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1.扩大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
明确除涉外纠纷,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案件外,将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类案件、侵权类案件等全部纳入小额速裁案件范围。同时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条件,除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外,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合意适用速裁程序。
2.简化速裁案件审理方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
对于速裁案件,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压缩答辩、举证期间,灵活组织庭审,直接就焦点问题进行调查、辩论和证据交换,采取要素式庭审,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对简易案件,简化裁判文书嵌入内容。可借鉴发达地区制作的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填充式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等模板内容由系统自动生成,法官仅仅填充相应个案裁判内容即可。
3.合理设置案件审理期限
为了督促法官及时审理完毕简单案件,同时兼顾案件质量,对小额速裁案件,原则上确定审理期限1个月为宜。
4.通过不同程序转换衔接,实现案件快速审理
要建立小额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间的衔接、转换机制,对立案后一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需鉴定、评估等诉讼程序的及时转普,对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人数众多、诉求繁杂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当事人到庭,部分当事人撤诉或者诉求减少等特殊情形出现时,若未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及时回转,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实现案件高效审理。
(六)制度补强:设立程序分流员制度,规范案件繁简分流
民事诉讼进行分流的核心即对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进行判定,使之快速流动到不同的处理环节。③韩旭:《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7年,第5页。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基础,建立程序分流员制度,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分流员,作为智能案件难易识别的补充。对案情简单,适宜速裁案件的,除大数据自动筛选外,通过人工进行二次复查,保证案件繁简分流的准确性。同时由程序分流员负责诉讼中案件程序转换、衔接的审批,办案流程监督、审限提醒等工作,确保案件繁简分流程序科学合理,案件办理高效快捷,节约司法成本。
六、结语
卡多佐曾言,如果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④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第61页。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在充分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司法供需冲突,实现提质增效的司法目标。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完善分流机制建构,进行精准分流。在实践中协调解决案件繁简分流的制度和认知冲突,使不同案件能由不同的程序予以保障,并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确保发挥出制度优势,提高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水平。实现繁简审理流程的科学衔接,做到简案出效率,难案出精品,确保繁案、简案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①张斌:《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视界——人民法院推进法律实施的机制探索》,《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0期,第22页。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为民服务成效,提升司法公信,这也是民事诉讼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