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法理定位论析
2021-12-29党昭
党 昭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互联网诉讼中采用异步审理的方式最早应用于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类型案件。①即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乐视公司诉英菲克公司、华数公司侵害作品《金陵十三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这一新颖形式甫一出现,便引起了学界的注目。此后两三年时间内,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推出此种审理方式,并且三家法院均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杭州、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均开展了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司法实践。②异步审理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称为“异步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称为“在线交互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为“非同时庭审”。据统计,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使用异步审理约占在线方式审理案件的20%。③杜前:《“异步审理”约占在线审案两成,诉讼流程20天内完成》,百家号,2019-12-04[2021-08-1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1962724138019484&wfr=spider&for=pc.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也对异步审理方式表示明确认可。
异步审理是司法实践新生事物,从中一方面可以看出实务界、学界对异步审理发展寄予厚望,另一方面异步审理自诞生之日起也承受着此起彼伏的质疑。争议主要是围绕异步审理方式的定位问题展开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异步审理规程》)中将“异步审理”定义为:“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如其定义所示,异步审理最大的特征便是审理非同步、不共时。有观点认为异步审理是书面审理,是一种间接审理;①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第88页。有观点认为异步审理是间接审理与直接审理的混合;②陶杨、付梦伟:《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第168页。有观点认为异步审理属于书面准备程序,仅仅是一种审前准备程序,而并非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③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第102页。还有观点以为异步审理并未完全对等于庭审过程,应将其变更为“异步陈述”这一歧义较小的名称,才不至于与一般诉讼原则相冲突。④秦汉:《互联网法院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例》,《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第119页。异步审理模式面临的合法性困境来自于对传统诉讼模式中审判特质的消解与司法规律的侵蚀风险,可以说异步审理成为互联网诉讼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异步审理作为“互联网+诉讼”模式在当代的创新成果,是推动实现《纲要》上述互联网法治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通过比较分析异步审理方式的程序构造与运行特点,同时引入社会系统论法理作为分析方法,尝试探讨在现阶段如何对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做到理性定位,以期引导其未来走向更好的发展。
一、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差异表现
异步审理与一般线上诉讼并非同一个概念。线上诉讼不过是传统诉讼的技术演变形式。两者均为法院主导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只是进行的场所、借助的技术、采取的信息传输及交换的载体或介质等有所不同而已。⑤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第98页。线上诉讼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同时在线,通过技术条件也可以拟制线下诉讼开庭审理的形式。因此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都属于同步审理。同步审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相适配,以审判为中心的要义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法庭庭审的实质化,强调当庭审理的意义。异步审理的形式则显现出对以庭审为中心理念的突破。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在线审理规程》)第八十二条明确表明所谓交互式审理就是“不再开庭审理”。以庭审作为指向,异步审理模式与同步审理模式表现出多维度差异。
(一)时间维度
在异步审理的程序时间安排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交互式审理模式采用“7+5+7”的审限期,即7 天答辩、举证质证期限,5 天审理期限,7 天判决期限,其中7 天的答辩、举证质证期若当事人明确放弃则可直接跳至交互式审理阶段。⑥张春和、陈思杰、李婷:《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 系统实践为对象》,《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第164页。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模式整个诉讼流程可在20天内完成。①《全球首个!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上线,颠覆传统》,浙江在线,2018-04-02[2021-08-0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6630089160469812&wfr=spider&for=pc.根据《异步审理规程》第七、八条,在异步审理的互联网平台上,各方当事人可以在48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并可在辩论结束后24小时内不分先后陈述最后意见。根据《异步审理规程》第九条,发问(即法庭调查)环节与法庭辩论环节还可以由法官决定合并进行。由此可见,相比同步审理的办案时长,异步审理模式确实有助于案件审理效率的飞跃提升。但是在异步审理中诉讼行为完全可能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审理的言辞辩论的期日也可以被自由限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天或两天的时间段内任意选择某个时间点登陆平台发表诉讼意见,其间断性特点与同步审理庭审程序的连续性不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处在面对面共时集中的庭审环境中。有学者认为在异步审理中法官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的互动必将游离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视野之外,对其的监督作用自然也就弱化了。②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28页。失去了庭审这一核心场域,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和公开心证,当事人及时发表对于己不利观点的反驳意见都会受到影响,存在诉讼突袭的风险。
(二)空间维度
空间维度指的是庭审仪式与场所的建构。同步审理中提供了庭审仪式作用的场域。无论线下还是线上诉讼,庭审作为法院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审判活动的庄严性、权威性是不可或缺和应予保障的。③谷世波:《在线庭审:庄严性仪式感应予保障》,《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0日,第02版。在线诉讼没有网络庭审场所固定化、智能化设备的保障,在线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就只是一句“口号”。④自正法:《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庭审实质化路径》,《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第48页。因此,线上诉讼必须着力于还原庭审的固定空间以及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还原庭审仪式,诸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固定的“E法亭”场所,以及借助全息影像技术等以求模拟实现将法庭仪式可视化。建立在同步审理的基础上,线上诉讼只需专注解决技术问题就能复制获得一般线下庭审的程序仪式,在同步审理的情况下在线诉讼与庭审空间和仪式感并无实际矛盾。
异步审理中庭审的空间与仪式则不复出现。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当事人和法官通过交互对话框不定时向彼此发送语音文字,在交互式对话中当事人可以频繁上、下线。庭审的固定空间以及按时入场、退场的仪式在异步审理中都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故而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模式造成了传统诉讼中当事人的临场参与感、审判剧场效应的缺失。⑤《“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会议实录》,《纠纷与法治》公众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三)角色维度
角色维度指的是法官与当事人的行为与身份。异步审理中当事人的角色相比同步审理有所变化。在当事人行为方面,如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乐视公司诉英菲克公司、华数公司侵害作品《金陵十三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本案当事人通过交互式对话的异步审理模式,在48小时和24小时的非同步缓冲时间内可以请教他人,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进行信息查找。有观点认为异步审理的优点就在于可以使当事人发表诉讼意见更有针对性,帮助当事人通过查阅资料找到诉讼矛盾症结点。⑥《在探索互联网司法创新中前行》,《杭州(周刊)》2018年第20期,第21页。也有观点认为异步审理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思考,精心组织语言,对相对方的攻击进行有效防御,必然会增加法官发现真相的难度。⑦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政法论丛》2020年第2期,第123页。这与同步审理中当事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角色,仅以个人全部智识即时与诉讼相对方在法院当庭展开对抗有所差别。
在当事人身份方面,《异步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授权案外人以当事人名义使用其账户发表意见、上传材料的,视为其本人行为。可见异步审理中诉讼的实施并非要求一定由本人行使才可以,以当事人名义的行为可视为同等。这样异步审理形式下每次登录系统的人员可能不是同一个人。保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开展的前提。异步审理中非本案相关人员可以成为当事人进行直接操作,而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寻求外部社会资源的帮助,在场的当事人难于证明前后身份的一致,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明,存在虚假诉讼操作的可能。
在法官的角色方面,异步审理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弱化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异步审理由互联网人工智能诉讼平台代替法官来主持审理环节的进行,每个审理环节设定人工智能弹屏短信提示。法官虽然控制着审理的开启与结束,并且也处理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但是与同步审理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活动查明事实的裁判者角色相比,异步审理法官更多是以一种收集整理诉讼信息的组织者角色处于被边缘化的位置。
二、异步审理与既有纠纷解决方式比较
在诉讼法的体系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形式处于原则性、基础性的地位,异步审理与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理念有所背离。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观点指出,诉讼法中也配备了各种其它辅助性、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依据这些纠纷解决程序的内涵与异步审理的适配情况,可以将异步审理定位为某一类型的诉讼制度。目前主要存在异步审理适用于间接审理程序、书面审理程序、书面准备程序和非诉程序四种观点。通过将异步审理与这几类观点一一比较,可以发现这些纠纷解决程序均无法全面涵盖异步审理的独有性特征。
(一)异步审理与间接审理、书面审理
间接审理与书面审理都是与开庭审理不同的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中适用直接审理与口头审理。间接审理与直接审理相对,书面审理则与口头审理相对。间接、书面审理与直接、口头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官据以断案的诉讼资料是建立于书面材料的审查还是听取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及案件的证据资料是形成于最接近法官的当庭还是远离于庭外。一方面,异步审理确实和传统意义上对于法官亲历性、当事人陈述的口头性概念理解有所差距,但是也不能据此认为互联网环境下接触的材料等于书面审理意义上的材料,也不能认为异步审理呈现的证据一定不是最接近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异步审理更符合间接、书面审理的含义,那么异步审理能否做到全面贯彻间接、书面审理适用的情形,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面审理只适于上诉审案件的情形,一审案件不能采书面审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明显与异步审理实践中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左。
(二)异步审理与书面准备程序
将异步审理作为一种书面准备程序的观点,认为异步审理为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创造了绝佳的交换证据和自由发表意见的场所,有利于固定证据和明确争点,从而为正式的庭审节省了时间;认为异步审理应当发挥审前准备的作用,为加速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集中审理提供助推。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集中审理原则的不可破坏,异步审理与庭审内涵的不兼容因而难以承担完整的诉讼审判功能的认识。但是通过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异步审理实践中确实已经作为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一种无评断力、无终局性的诉讼程序阶段。
(三)异步审理与非诉程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异步审理模式与两造当事人对抗性不强、法院适用职权探知的程序具有亲近关系,适合于在非诉程序中使用。如在督促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中采取异步审理的方式。①刘鹏飞:《电子诉讼庭审中心主义的程序实现——以借鉴和反思淘宝ODR 经验为视角》,《社会科学》2021 年第5期,第100页。因为非诉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通过将程序转化到网络平台上,当事人可以在非同步的操作下在网上提交材料,然后由法院在网上进行审查,案件便能得到解决,从而可以实现非诉程序的便捷性与效率的提高。然而这些非诉程序中即便有几处运用了互联网非同步的操作,还是看做是此类程序自身技术形式的调整较为妥当,并不适合与异步审理同论。
(四)异步审理与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和异步审理有亲近关系的制度还有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有学者指出实际在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商平台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中,早已出现了异步审理的雏形。②刘鹏飞:《电子诉讼庭审中心主义的程序实现——以借鉴和反思淘宝ODR 经验为视角》,《社会科学》2021 年第5期,第95页。在淘宝网上,平台处理买卖纠纷的特点是以人工智能客服自动提示买卖双方,在系统中通过“发表留言”的形式发表争议点。买卖双方可随时发表文字形式的留言并上传图片,而历次双方上传的证据都在“留言板”中排列,淘宝“店小二”则会在必要的时机出面做出纠纷的判断处理,从而在平台上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充分及时沟通的无第三方指挥的自由争辩空间。③周翔:《描述与解释:淘宝纠纷解决机制——ODR 的中国经验观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3页。可见淘宝ODR和异步审理的操作特征非常相似,两者都是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非同步的争议解决程序。淘宝ODR是异步审理先驱,但电商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异步审理毕竟存在不同。异步审理的主体是法官与当事人,而不是淘宝“店小二”与买卖双方,电商平台ODR处理的也仅限于该电商平台的买卖纠纷,异步审理不以处理发生在电商平台的纠纷为限,与电商平台纠纷相比异步审理是更为专业独立的纠纷解决形式。
三、异步审理作为新的纠纷解决方式
异步审理方式的程序运行呈现的特征具有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以当事人同意为程序启动的条件,有自身的案件范围与程序适用范围以及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性,表明与上述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异步审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具有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的程序
所谓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是指纠纷处理的结果的终结性,当事人通过异步审理方式可以完整获得纠纷处理的裁断结果。亦即异步审理并非单纯作为诉讼过程中的某一个程序阶段存在,不是单纯的当事人陈述或者审理前的书面准备。
(二)以当事人同意为基础的程序启动条件
《异步审理规程》第三条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情、技术条件向当事人推送异步审理,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一方同意、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的,可以适用该审理方式。各方当事人均未选择的,不能启动异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可见《若干规定》也将当事人同意作为适用异步审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启动异步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颁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也指明非同时庭审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难以同时参加庭审的涉网案件。由此可见,在异步审理需要具备难以达到线下审理环境的客观条件之外,各类规范主要将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主观条件作为启动的基础,只要当事人不予同意,案件便不能适用异步审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权利。
异步审理中同时设置了审理方式的转换程序。《异步审理规程》第四条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异步审理转为同步审理,但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已经选择异步审理的当事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同步审理更为合适,也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法官审查后再转回同步审理。
(三)有自身的案件范围与程序适用范围
关于异步审理的案件范围《异步审理规程》第二条规定异步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合网上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线审理规程》第八十三条规定交互式审理模式适用于不开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涉网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异步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根据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的理念,目前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也集中于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如广州互联网法院目前利用交互式审理处理网络著作权案件。实践中异步审理范围还涵盖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案件类型。
(四)运行模式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
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交互式审理内嵌于ZHI智能系统。ZHI系统以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4万余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由一线法官团队归纳形成包含1500多个要素的“著作权审判要素知识图谱”,构建交互式审理模式所需的智能审判内核。①参见张春和、陈思杰、李婷:《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系统实践为对象》,《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第164页。交互式审理模式的自动发问与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是以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为基础的。深度学习是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新领域,②人工智能领域的学习包括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迁移学习等。参见弗拉赫:《机器学习》,段菲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在网络人工智能中深度学习通过对信息数据变化的深挖,探索新的算法应用,在技术平台数据挖掘的积累与更新下可以帮助人们开展互联网司法活动。交互式审理依靠大数据进行案情、法律系统分析,为判决判赔金额的确定、判决理由的调整给出裁判建议。①参见张春和、陈思杰、李婷:《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系统实践为对象》,《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第161页。交互式审理的证据也多以数据形式呈现,依靠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网通发链”司法区块链,可以有效存储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在审理中快速实现数据的安全传输。由此可见,异步审理是与互联网技术相配套而连结在一起的整体,基于ZHI系统、5G、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技术的全面应用,异步审理模式才能有效完成案件的审理流程。
四、异步审理定位的法理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提出要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一方面,虽然异步审理目前主要应用于民事案件,而“以审判为中心”常围绕刑事诉讼领域展开,但是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也应以“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理念为遵循。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法官查明事实与当事人对抗在庭审中还是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步审理提供了庭审功能得以实施的各项条件,异步审理则难以具备。另一方面,事实证明仅将异步审理对应于既有的一个辅助型诉讼程序类型或阶段,无法完全涵盖它的意涵,会阻碍它的发展。异步审理是以技术驱动的简案快审模式,是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举措的一项有益探索。②参见张春和、陈思杰、李婷:《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系统实践为对象》,《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第157页。异步审理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因距离较远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凑齐而无法于同一时间开庭的案件审理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跨国审理的案件,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从同步审理到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出现可以说是必然的,因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网纠纷增长趋势明显,亟须探索新型效率性诉讼模式。互联网时代境遇下诉讼若还要保持并固守于同步,势必会造成效率阻碍。综上可见,异步审理确实是一种新的纠纷解决程序,但是这一新的纠纷解决程序与实现审判实质化意义的法庭审理仍是不同的。
社会系统论认为法律系统是以规范上封闭,另一方面又以认知上开放的方式在运作着。③参见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95页。在法律系统中司法集中维持着内部规范的封闭运转,同时系统与外部环境进行沟通,从而在保持自身统一性前提下实现动态开放发展,完成自身的进化。社会系统论与在我国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理念同时要求做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并与构建繁简分流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改革目标具有相近的理论原理可资借鉴。对于如何看待异步审理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定位以及异步审理今后的走向问题,系统论的分析具有启示意义。
(一)正确看待同步审理和异步审理的关系
依据系统论的观点,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中心,集中维持着法律的规范运作,法律因此才能成为一个不是任何外部激扰都能够进入的封闭统一体。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的司法化实现是继续维持现代司法模式的核心地位的同时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加以不同程度的“司法化”的过程。④参见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法学:一种理解现代法律的新思路》,《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第12页。异步审理是法律系统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在当代社会“司法化”的体现形式。异步审理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与调解、仲裁等其它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都是具有“案结事了”终局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有各自的案件范围和程序设计,但是无论异步审理还是调解与仲裁都无法代替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审判模式。在我国,现代司法模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当庭,裁判结果形成于当庭,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中具有实质性的决定作用,所以庭审仍然需要采用同步审理的方式。同步审理中诉讼参与人同时在场的监督效果、牵制效果,举证质证、发表意见的法定顺序,当事人对司法仪式的信赖感,以及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同步审理对这些规范性原则、要求都能够满足且严格遵守,但是相比较而言,在调解、仲裁程序中对这些原则、要求的遵守则表现得相对宽松。异步审理与调解、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样难以完全贯彻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为目标的这些原则要求。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的关系意味着充分维护审判作为法律系统的核心地位和相关的配套原则,而同时能够发展异步审理解纷方式作为法律系统演化进程中被“司法化”的对象,与其它解纷机制一起分担着法律系统中心审判模式的解纷压力。
(二)发挥异步审理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的引领作用
系统在认知上是开放的,否则系统将停留在封闭之下无法实现发展。在现代社会,随着环境的复杂性日益加剧,系统对环境的认知也愈加迫切,互联网是法律系统的环境,积极学习互联网技术是法律系统在技术赋能下自身逐渐往更高程度的复杂化、专门化、高阶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相比于其他既有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异步审理作为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对科学技术的前瞻性掌握是其突出的特征与优势。依靠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异步审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做到简案快审,可以有效实现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未来还要继续发掘互联网技术在异步审理中的应用潜力,使异步审理成为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应用的典型经验。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平台作为互联网与法律系统联系的媒介也是异步审理的技术依托,赋有“先行先试”的探索性,可以根据平台模式的自身规律来制定各类电商交易规则、纠纷解决的规则和治理规则,能够为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提供规制测试、案例样本和经验积累,①参见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法律科学》2020年第5期,第7页。异步审理有力推动了平台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入应用。未来异步审理还应在司法数据关联共享,提升类案检索功能,避免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破除信息孤岛等领域进一步探索努力,推进法律系统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挥异步审理在引领司法智能化进程中的先进作用。
(三)建立异步审理与司法规范的合理沟通
系统论认为法律系统认知的开放是以规范的封闭为前提的,即唯有在封闭基础上开放才能成为可能。②参见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94页。异步审理这一系统耦合形式,只有以法律系统的规范性为指向,通过与司法建立起合理的沟通通道才能拥有更好、更正确的发展途径。针对目前某些情况下异步审理非面对面陈述可能造成的诉讼突袭,会给当事人权利保障造成极大的困扰,此时如果以司法审判中口头辩论的基本规范为指向作出调整,那么也可以在异步审理中适时引入口头辩论。比如有观点提出在法庭调查环节口头辩论为必要,而法庭辩论环节如果案情简单口头辩论可不做强制性要求。故而在异步审理的法庭辩论环节保留交互式对话框的文字交流,而在法庭调查环节则调整改为采用口头辩论,此环节用视频留言代替交互式对话框以便于法官对当事人活动的把握。③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125页。如此使异步审理连接于司法规范,不至于完全脱离司法规范的约束而自由生长,完善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法律系统的发展就是系统回溯既有法律沟通,制造新的法律沟通,①N.Luhmann,The Unity of the Legal System,in G.Teubner(ed.),Autopoietic Law——A New approach to Law and Society,Walterde Gruyter,1987,pp.13-35.转引自高鸿钧、赵晓力主编《新编法律思想史(现代、当代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335页。在相互影响下达到动态平衡的过程。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还需法律系统对自身的规范作出调整,在异步审理与原有法律规范间制造新的沟通通道,维护异步审理的程序正当性。这主要涉及对以往的法律规范应当作功能主义的解释来适应异步审理带来的新问题。比如对于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判断,以往有关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因为异步审理方式不同时且不在现场而增加了难度,异步审理中当事人活动的特点也容易导致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为了保证异步审理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免当事人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危害,有必要在将来落实建立全国联网的当事人统一身份认证制度,以解决固有当事人认定规范对异步审理的适用困境。再如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异步审理中证据的呈现方式与以往司法规范对于证据真实性所设立的条件有所不同,比如对于证据原件的界定,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原件的形式、区块链存证对证据判断标准的改变等,都需要在对现有规范作功能主义的解释调整下才能为异步审理的实施提供实用的规范标准,进而做到以规范为基础指引异步审理的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