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策略研究
2021-12-29吉林森工集团李春红
○吉林森工集团 李春红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进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的是具备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或再生希望的企业,在进行申请之后,由法院监督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恢复营业能力。这项制度的提出,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避免因为企业破产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有积极意义,对于企业经营人员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出现一些财务风险,会给这项程序的启动带来一些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合理规避,以保证该程序的顺利进行,减少重整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稳定。
一、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分析
企业进行重整操作有固定的程序,当企业面对负债压力,整体股东权益也表现出负债状态时,进行破产重整可以改善经营状况。在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按照既定的职权指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手该企业的财产,并重新进行运营,同时相关单位对这项操作进行监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重整需要对股东的利益进行调整,所以需要设置出资人组进行对应表决。一般来说这项工作会给股东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进行表决时,出资人大部分情况会否定,但如果给出的股东利益调整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借助调整方案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另外,需要走到这一步的企业一般都存在负债,而这项程序的启动可以赋予企业负债豁免的规定,但并不是完全豁免。企业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清偿率,偿还实际承担的债务,同时只豁免可以清偿的部分。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表现
由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会受到影响,企业可能面对较多的财务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因素的规避,是保证企业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
1.财务监督风险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重整需要安排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对这项工作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调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监督地位。在开展工作时,如果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就可能带来财务风险,出现债务清算不准确、财务结算偏差、债务清理不合理及应收账款催收效果不良等问题,无法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性。破产管理人在工作期间,需要保证做好合理的破产重整规划,避免债务人出现欺诈行为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时避免出现徇私违规行为,损害各方利益。
例如,如果企业的管理层并不是真正想要挽救债务人企业,就可能借助破产重整的时机,将其中的良好资产进行转移,或低价转让给其他企业以获得资金。如果重整失败,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他们可以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而逃避债务。在重整程序中,法院是决定重整检查人、重整人和重整监察人的机构,具有主导决定权,而这项权利有可能会被滥用,带来违法的钱权交易。
2.债务风险
在实践工作中,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一般无法准确反映出真实的经营财务情况,主要是企业可能产生相互抵押担保融资等行为,而这些行为的相关信息并不能直观反映出来,所以会出现对应的财务风险。在启动这项程序后,相关单位需要考虑该企业的盈利能力,评估可能面对的风险。企业中可能存在不实资产及较大的偿债风险,给重组方进行破产重整增加了工作成本。一般来说,如果重组方想要救活破产企业,就需要通过变卖该企业资产以外的途径获取偿债资金,比如利用注资、投入等方式获取资金,而这就可能增加程序的财务风险。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对于破产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和损失都有既定的计算要求。但是对于有此需求的企业,一般会提供特殊的税收政策,在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暂时不会确定所得或者损失。纳税所得额需要分为五年进行确认。债权人在此期间会放弃部分债务,将之当做损失用于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过程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企业程序启动过程的税务支出,进而带来税务风险。
4.交易安全风险
交易安全风险是重整制度对于担保物权有限制,可能带来交易安全风险。按照法律要求,国内有资格进行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权利行使,但却没有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会导致银行面临的风险加大。而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会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更加慎重的为企业提供贷款,导致企业贷款难度增加。如果直接不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进行操作,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在双方的交易之间会出现债务秩序安全的矛盾,简单点说,有的利益人会认为担保物权更安全或提供一些债权保障措施。这样一来,过去的债务秩序被打破,需要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进而会附加新的成本,带来更大的风险。
5.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是社保体系以及相应的救济体系不完善,企业破产重整中将有更多的员工承担失业压力。重整制度的提出,是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进而减轻员工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实际上,这只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之一,而且这个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企业可以复苏的基础上,也就是说,需要先保证企业可以继续运营,才能保证提供就业机会。以此为基础,保证债务人的人格和岗位相分离,可以挽救债务人整体,而不是单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对此,有多种挽救措施,比如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或者将企业整体出让、合并或分立等,这些都可以达成这个目标。但这些操作都会带来员工的失业问题,仍会有一部分员工面临下岗,这也是破产重整的风险问题之一。
三、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规避措施
1.财务监督风险的规避措施
对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需要工作人员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调查和分析,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高破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相关单位需要选择和引进高水平的专家学者,覆盖重整程序所有环节的人才。通过组建高水平的人才班子,在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前进行全面的信息调查和分析,纵观全局做出评估,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财务人员需要收集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掌握该企业的运营能力,包括盈利、成本控制等能力;完善业务流程的信息资料,编制标准化财务报表,尤其是对其中出现的不合理费用、会计制度等进行优化,对于不实资产进行合理调整。另外,为了避免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避债务,需要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来制约债务人和法院的权利发挥。相应的,如果程序执行期间出现处理资产和转移资产的不法行为,债权人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2.债务风险的规避措施
程序执行期间,重组方需要加强管理,全面掌握债务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以及期限等资料,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同时要加强对融资风险的管理,优化重组方案,建立起更加科学的现金计划,结合企业实情来规划投融资预算,一边保证投资需要的资金支持,一边保证融资的有效性,避免资本结构以及财务杠杆产生的风险。
3.税务风险的规避措施
税务风险的规避,需要查阅相关税务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财税〔2009〕60 号文件中,针对特殊性税务的处理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详细阐述了相关税务事项的处理原则,尤其是对于债务重组中所得及损失的界定。
4.交易安全风险的规避措施
要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三方之间进行良好协调,慎重选择具体的重整程序,而且要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降低交易过程的风险,尤其是担保债权人。在考虑重整企业的特殊性、遇到的特殊问题以及政府及员工的利益需求,必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强行启动重整程序或通过重整计划。但这种情况,政府要采取合法的措施来分散债权人面对的风险成本以及可能的损失,比如可以借助社保或政府补贴等途径进行分散。另外,政府和社会还需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使国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企业脱离“同源”关系,各自独立形成不同的运营实体,保证相互之间的利益相分离,避免出现违法转移债务的问题,进而避免风险问题的出现。
5.制度风险的规避措施
制度风险的规避需要从国家层面总结过往企业破产重组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制度上的分析,对相应制度进行完善,补足漏洞。当社保制度还不健全时,《破产法》的修订将面临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带来的阻力,难以推行。这其中主要是对于员工安置的困难,尤其是国有企业,国企实施重整程序,要以保证其市场化操作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为破产后的企业员工提供科学、合理的保障制度,解决这项操作带来的社会问题,配合破产重整制度的落实。
6.加强风险识别与管理
企业要加强对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进行识别。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针对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用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相关单位要打造先进的信息系统,借助系统的运行加快财务信息处理效率,并尽量排除人为操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出现人为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