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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合同自动履行问题探究

2021-11-28杨鹿君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合约当事人区块

杨鹿君,王 元

(1.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2.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安徽 合肥 230071)

一、引 言

自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于2008年提出比特币(Bitcoin)概念以来,其已经过了十余年的井喷式发展。作为有史以来最成功的虚拟货币[1],比特币最大的价值并非作为非主权数字货币对法定货币体系产生巨大冲击、进而推动金融体系改革,而是使其底层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很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一场新的技术革新与产业变革[2]。何为区块链?根据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的有关表述[3],区块链可被认为是利用Hash函数等数学方法,以密码学的方式实现的不可篡改、不可伪造、自动执行的分布式账本。基于其颠覆性应用价值,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我国对此亦高度重视,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即提出要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构筑新赛场先发主导优势(1),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肯定了区块链技术的合法性、实用性与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十九届)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4]。

区块链技术以分布式记账本的形式,创造了一种以技术为背书的去中心化社会信用体系,颠覆了传统社会中心化的交易模式。在区块链的运用中,同供应链金融相结合的区块链合同问题亦受广泛关注,银联、京东、阿里、腾讯等国内多家企业均在积极探索区块链合同的应用与实践。由此引出本研究的问题:何为区块链合同?如何定性区块链合同以调整合同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块链合同是否可完全自动履行?

二、概念比较视野下的区块链合同界定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最初由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6年提出,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其中内含了合同签约方能够在其上执行承诺的协议”[5]。而自动售货机则被认为是智能合约的雏形,可以通过自动售货机的工作原理来形象化地理解智能合约。借由内含的“if……then……”逻辑,自动售货机在存货量充足且运作正常时,只要合同参与方将代表着要约(2)的硬币投入机器,其即开始不可逆转的合同执行,即自动售货机展现了买卖合同从订立、生效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且无需任何即时担保机制。由此,可对智能合约作出最简单、最流行的定义,智能合约是可自动履行的协议[6]。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被界定为“应用计算机系统订立的合同”[7],其虽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但其基础结构仍需符合《合同法》相关要求,即电子合同由要约与承诺构成。以最为常见的网购合同(买卖合同)为例,通说认为,网购平台上显示的交易商品图片视频、文字描述等信息仅构成要约邀请[8],而客户根据上述信息选择所购买商品时则为发出要约,因此网购平台上的商品出售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要约作出承诺。但是,如果网购平台上的商品名称、外观等相关基本信息足够具体明确,商品显示可售及相应库存数量,此时平台上商品的图片视频、文字描述等相关信息就成了要约[9],客户在购买商品时即为承诺,合同达成。

(三)区块链合同的概念

1.区块链合同与智能合约

区块链合同与智能合约是否等同?前文已述及,智能合约泛指一切能够自动履行的合同,而区块链合同仅是借区块链技术实现智能合约的一种方式。自智能合约概念提出后,如何保证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即备受关注。智能合约的履行需要合同各方对交易各方、合同本身充分信任,但回到自动售货机的模型中,合约参与方即投币者是否真的信任自动售货机、完全凭借对售货机机制的信任而进行交易?恐怕并不尽然。投币者在交易中包含了对自动售货机经营者的信誉评价及违约救济路径的预估,因此在自动售货机模型中还存在着自动售货机经营者这一中心。而在区块链合同中,分布式记账本这一时序链式数据结构,使任何一个区块链中的参与方都能在自己的终端实时获取完整的交易信息,任何对于数据库的更新都需要获得全体参与者的共识。区块链的保密性、分布式两大特点为区块链合同的智能合同性提供了有效的履行背书,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对第三方提供信用的依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动履行、排除干扰。因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智能合约概念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但智能合约概念的出现时间早于区块链合同,内涵更小、外延更大,故不能简单将区块链合同等同于智能合约。

2.区块链合同与电子合同

根据前述概念界定,区块链合同以计算机代码构建,其内容体现在计算机代码组合之中,能够在区块链中得以强制执行。但区块链合同亦不能超出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需要由各方共同达成。因此,相较于电子合同,区块链合同经由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合同约定交易内容的强制执行。

以网上购物为例,如果仅是订立电子合同,则在客户选择商品、点击购买按钮时电子合同即已订立。但显然,此时仅是生成了订单,客户付款后仍可选择阻止自己财产的转移,即申请退款或者向购物平台提出交易异议申请,主张拒付、退款,这在电子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是常见现象。虽然电子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但其仍然处于履行过程中,客户可以拒绝支付合同相应对价。但若以区块链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鉴于合同本身的自动执行性且外力无法干涉,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不可逆转,此时客户虽可针对合同价款提出异议,但并非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对价。由此可见,区块链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强制执行,通过加密技术签署智能合约并将其向全部区块广播之后,无需信任即建立起了执行保证,合同一方履行义务后,区块链合同即可强制执行合同对价。正因如此,区块链合同的适用领域正在快速向金融交易、银行间市场等处扩张。

三、区块链合同的合同属性探讨

(一)区块链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纯技术论视角下,区块链合同仅为一堆代码,其被认为仅是实现合同的技术手段,并不具有合同属性,即合同仍然需要根据《合同法》的基础规定订立,区块链仅是类似于运输工具、传递工具一般的技术实现工具。这种技术论的认定方式虽能较好避免区块链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释困境、通过另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完美契合现有法律法规,但若采纳区块链合同并非合同的观点,实属因噎废食。否定区块链合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使得区块链合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化为虚无,另一方面则割裂了区块链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达成的意思自治与区块链合同本身强制执行性的关联,且片面认为以强制执行为特点的区块链合同仅为技术手段,显然是对当事人合意内容的歪曲。

正视区块链合同,首先应厘清其能否构成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是私主体同他人构建法律关系的桥梁,一人或多人从事一行为或若干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行为,以产生某种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使得个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10]。而此种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意思需要通过一些特定的行为得以体现,此种特定行为就是意思表示。回到区块链合同中,一方发布区块链合同,必然具有改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意思,符合民法对于意思表示的定义,故可将区块链合同界定为法律行为。

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虽然区块链合同中的内容均为数字代码,并非传统的书面或口头的表意形式,但是否能够就此否认区块链合同的法律行为属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合同法》第十一条已将数据电文形式涵盖进书面形式合同的范畴,且该法在要约和承诺部分对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特殊规定(3)。因此,区块链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形式虽然为数字代码,但其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已经《合同法》确认,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亦有体现(4),显然属于法律行为。

(二)区块链合同是否为合法合同?

区块链合同是否为合同,其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可直接得出答案。基于《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及第十一条对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亦为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确认,仅依据文义解释已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肯定区块链合同的合法性。

那么,当事人在订立区块链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合同的构造?学界对此问题目前尚存较大争议,在此不作赘述。而从实践出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提出,“任何一项智能合约的签署,合同当事人均需要在智能合约架构设计前协商,并由计算机专家将主要合同架构转换为代码并设计算法,待到条件触发自动执行,也即合同履行成本从执行转移到了交易架构的设计环节。智能合约架构设计执行的内容其实就合同当事人人员的合意,对一执行事项,便不能再认为是合同本身,其实质只是关于合同的一道不可变更的程序与计算机指令而已。”[11]由此可以认为,其否认了智能合约(区块链合同)的独立法律属性,而仅将其视为促进原合同履行的辅助手段,该观点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目前的主流观点。

暂且抛开上述促进原合同履行的区块链合同定性认识,转而从“要约—承诺”这一最为基础的合同结构展开分析,则可尝试进一步明确区块链合同的性质。虽然不少学者已就此问题作出探究,但仅依笔者之拙见,其实新型合同的形式在互联网时代早已产生,网络购物中大量的交易都是通过客户点击“同意”“购买”“确认”等区块实现。因此,在前区块链时代的交易中,意思表示也并非泾渭分明,存在着共同概括认识即可推定意思表示一致的习惯[6]。而在区块链合同中,如何认定共同概括认识?通常而言,区块链合同的当事人都非合同本身代码的编写者,对于功能机制难谈了解,但是通过其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私钥,将自身的财产权益提交给区块链合同,足以认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在“if-then”的逻辑语句下,达到预设条件时,约定之标的发生转移,需要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区块链合同认定为标的取得的基础(法律依据),否则存在不当得利之嫌;若单纯从法律行为角度分析,当事人借由搭载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本上的区块链合同发起交易,通过技术路径明确表示出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认定为要约亦未尝不可。而区块链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各自初始阶段并无明显区别,合约下的当事人均需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并对部分事项达成初步一致,二者区别在于,区块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承诺行为即为当事人的履行,主要体现为将一定量的财产交付到区块链合同中,即“当事人在拟形成一项智能合约时,该合约可能属于常规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直至相关程序启动前,智能合约并未存在。而一旦通过将一定数量货币交由代码控制等行为以开始承诺时,合同即成立”[12],区块链合同成立于程序履行,即满足区块链合同预设的交易条件(如双方点击)时就开始不可逆转的生效履行。由此可见,区块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机制,其通过代码搭载着当事人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不可逆转的程序运转执行,最终产生特定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故其亦是合同。

(三)区块链合同的合同属性

目前理论界对区块链合同属性的认识有三种观点,即不能违约合同、担保合同和第三方支付合同[13],其中不能违约合同是技术论的观点,其认为区块链合同区分于一般合同的特征在于以技术实现的不可违约;担保合同说认为从事实层面分析区块之间的链条,可以发现区块链合同类似于抵押担保合同,即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担保物与标的物同一,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三方支付说则将区块链合同类比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以平台信用(区块链信用)代替个人信用,通过将钱款支付给区块链合同的形式,在合同相对方履行完毕后自动支付。上述三种学说都提炼了区块链合同中的某些特征,如强制执行性、去信任化等,但无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无法完全涵盖区块链合同的特征。其实,若要全面认识区块链合同的属性,还是离不开区块链技术本身,即区块链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由数据代码这一书面形式记录、借区块链技术实现自动履行的合同,去中心化、强制执行、去信任、分布式均属其特性范畴。

四、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问题探讨

(一)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优势

区块链合同的核心优势之一即为自动履行性,其通过将执行纳入合同的形式,构建了可自动执行的承诺协议,有效解决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文义解释的歧义问题,一定意义上减少司法机关在民事纠纷中的参与场景,将去中心化的主张从经济领域带入司法领域中。一方面,区别于现有合同的执行方式,区块链合同将承诺直接进行转化,通过计算机代码所设定的承诺可排除合同相对方意志而自动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自动化履行,其通过技术信任取代传统合同订立中的信任构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最有别于传统合同法的特征,区块链合同以自动履行实现了“权力下放”,由拟人化的“技术第三方”介入合同,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问题,从而缓解合同相对方的履行压力,降低传统合同法对相对方履行合同的要求。其通过事前加入商业习惯、大数据检索一般性履行标准的形式,可有效减少重复商业谈判,提供高效的备用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助力商业发展。

因此,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性能够有效改进传统合同关系,创造一种稳定、可预期的合同关系,以提升合同效率、降低无效成本。区块链合同以“协议+执行”的形式,保证了约定内容的不可撤销,大大降低了合同相对方的自主选择空间,防止合同相对方在认为违约成本小于履约损失时主动违约,破坏合同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的需要。

(二)区块链合同与法律适用的认识

1.无法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的弊端

反向审视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性,其是否足以保证合同实施、减少履行争议?是否可在减少法律适用的同时提升交易效率、维护公平公正?事实上,区块链合同与法律的关系错综复杂,区块链虽可通过其内设的逻辑算法在某些场景下补充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实现的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又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解释和认可,故简单认为区块链合同可自动履行、排除法律适用是片面、刻板和错误的。

以针对全球最大的租赁房源供应商爱彼迎(Airbnb)而设计的区块链上竞争者BAirbnb为例,作为一个分布式应用程序(Dapp),BAirbnb由一个在区块链上存储数据的一组智能合约所组成[14],其能够更加便捷地为租房者和出租人提供服务,通过技术信任取代传统信任机制消除交易双方的顾虑,可全方位展示交易所需信息并以将身份与具体活动隔离的方式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出租房屋信息展示——租房者浏览信息——点击确认交易的形式,即可达成自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样一个简单的区块链房屋租赁合同中,可能包含数以千计的“if-then”逻辑语句,在租房人将约定数量的权益发送到区块链合同中后,合同即开始自动履行,涉及房门解锁、电器供电、水管供水等多个“if-then”逻辑语句共同生效启动,但如果其间涉及电器故障无法使用、房屋解锁失效、部分房间无法打开、租房人需要提前退房等情形,即合同基于出租人、租房人或者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履行或无需全部履行时,就需要在代码层面进行分级设计,以判定合同部分履行时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然而,分级设计意味着更多的代码编程,代码的增多又会产生更多的错误可能,即便是分级设计亦难以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部分履行的全部可能。由此,是否需要预留下复议或者权利救济的空间,在算法尚未包含的特殊情形出现时中止合同的自动履行,将权利义务的判定交由第三方裁决?而由何方在此时担任裁决者,是否又一次落入中心化的俗套?在自动执行的程序中内涵多层级的分级设计,是否成本过大,如何确认责任划分标准足以实现公允?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区块链合同实现自动履行前不得不解决的难关。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仅是区块链合同中的一项小类别,但基于其自动履行之机制,上述问题或者说是顾虑已然产生。而回到金融领域,纷繁复杂的交易机制中不仅可能涉及多种交易主体,不同期间交易的对价也不尽相同,如想要实现让各交易方均能坦然接受或选择区块链合同,则需在基础的代码层进一步予以完善。

2.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在此,延伸探讨区块链合同容易出现和现行法律相违背的一种情形,即当区块链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智能合约将自动把约定的权益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如此时债务人出现经营困境,进入破产程序,已由管理人接管申报债权,此时再继续由区块链合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显然属于个别清偿,有违《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能有人会提出,针对该情形,可在合同中预设条件,一旦出现破产即通过算法的形式中止区块链合同履行,或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再由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以解决问题。诚然,上述方式确属化解区块链合同自动执行中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可行方式,但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合同履行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场景,一旦涉及更为复杂的商事交易,不仅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无法通过算法语言穷尽,且事后的补救亦将无济于事。同样的问题,还可能出现在留置权行使、财产保全等领域。由此反映出的是,区块链合同自动履行中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理方式选择,如是否需要在底层技术中提前预设各国生效的法律法规、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时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逻辑条件,等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此问题不再展开,留待后续研究再行探讨。

(三)辩证视角下的自动履行认识

总体而言,对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特征应有正确认识:其并非解决一切合同履行问题的“万能钥匙”,相反,其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都存在瓶颈。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之初,作为首个成功应用的比特币虽然力求实现安全、便捷、去中心化,但交易的广泛性和结构性受到了极大限制;而区块链合同中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交易场景和法律关系,需要更加复杂的底层协议,此时则可能出现难以去中心化、难以公平救济各方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效率降低、需要进一步实施救济等问题,比特币的核心优势在区块链合同中将不复存在。因此,对区块链合同引以为傲的自动履行特征,需要在较长时期内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深度挖掘。

五、结 语

区块链合同是传统合同制度同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交汇点,智能合约构想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支持得到实践,前区块链时代的电子合同则至少为区块链合同开创了规范层面之先河。区块链合同本身是法律行为,亦经过当事人合意,借代码搭载当事人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并通过自动履行机制保证特定法律关系效力。但是,正是基于区块链合同的自动履行特征,亦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基于不同原因合同未完全履行的逻辑关系设定,自动履行的程序中内涵多层级的分级设计标准公允性,自动履行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理等,都将对区块链合同各参与方的民事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此时,自动履行非但不能成为区块链合同的优势,反而直接制约区块链合同的适用。鉴于支撑区块链合同的区块链技术和法律规范仍处于长期建设的初级阶段,当下的区块链合同适用仍需慎行,在涉及复杂交易结构的金融应用场景中不妨辅之以传统书面合同作为区块链合同的补充,通过书面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问题的约定,化解区块链算法无法穷尽的自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应是区块链合同发展现状下的无奈之举与必由之路。

注 释

(1)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

(2)或为承诺、要约邀请,对自动售货机的行为认定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此问题并非本文研究之焦点,故在此不作进一步探讨。

(3)详见《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4)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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