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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创制

2021-11-28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违禁品法令国际法

杨 辉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山西 离石 033000)

海上封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对德国经济战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伦敦宣言》被认为是当时规范海上封锁实践方面最权威的国际法规则。战时英国在背离《伦敦宣言》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战略需求的海上封锁之路,从而削弱了德国从事长期战争的经济潜力,在战略上有力地配合了欧洲大陆战场的军事行动。

长期以来,海上封锁得到国外学术界的关注与探索,涉及诸多学科及研究人群,如军事学、法学和历史学等,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从军事角度探讨海上封锁实践的发展①Roger Howell, “Contraband Lists in the Present War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4, No. 5 (Feb., 1917); Christopher Michaelsen, “Maritime Exclusion Zones in Times of Armed Conflict at Sea: Legal Controversies Still Unresolved”, Journal of Conflict & Security Law, Vol. 8, No. 2(2003); John MacDonell, “Some Notes on Blockade”, Problems of the War, Vol. 1, Papers Read before the Society in the Year 1915 (1915); Daryl A. Mundis, “The Law of Naval Exclusion Zones”, PHD, University of London, 2008.;从法律角度研究战时海上封锁原则的动态变迁②Isabel V. Hull, A Scrap of Paper: Breaking and Making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Great War,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4; Michael G. Fraunces,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Blockade: New Guiding Principles in Contemporary State Practice”,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101, No.4 (Jan.,1992); Jennifer L.Ericks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Great War”, Tulsa Law Review, Vol.51, No.2(2015);Scott Andrew Keefer, The Law of Nations and Britain’s Quest for Naval Securit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Tor Egil F?rland,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Warfare: International Law, Effectiveness, Strategies ”,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0, No. 2 (May, 1993).;专题剖析《伦敦宣言》的内容、地位以及英国对《伦敦宣言》态度的转向③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Status of the Declaration of Lond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 No. 1 (Jan., 1915);Elihu Root, “The Real Significance of the Declaration of Lond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6, No. 3 (Jul., 1912);James Brown Scott, “The Declaration of London of February 26, 1909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 No. 2 (Apr., 1914); George Grafton Wils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Declaration of London Orders in Council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 No. 4 (Oct., 1916).。国外学术界对海上封锁研究的视野较为丰富,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注于自身学科的研究,集中于某一时间段的专题论述,缺乏从海上封锁国际法发展的角度宏观上论述战时英国对国家法背离和创制进程。国内对海上封锁的研究主要是从海上封锁国际法介绍(1)赵玺:《国际法中海上封锁问题研究》,西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褚福勤:《浅析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杨瑞祥,杜作义:《海上封锁作战中的国际法》,《政工学刊》1996年第5期。、《伦敦宣言》(2)王光伟:《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化:1909年“伦敦宣言”探析》,《陇东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王光伟:《一战初期的美英〈伦敦宣言〉之争探析》,《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金朝杰:《一战初期英美关于伦敦宣言的争议》,《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郑雪飞:《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利之争的历史考察》,南京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郑雪飞:《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的美英伦敦宣言之争》,《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等方面开展。这些研究侧重于探讨战时英美《伦敦宣言》的争论,没有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做出系统回答,缺乏对英国战时背离和创制海上封锁国际法政策的深度探究。该文在借鉴和汲取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历史分析方法,从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战时英国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背离和创制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正确认识战时英国海上封锁政策。

一、20世纪初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形成

海上封锁是交战国实施的一项战时政策,其目的是阻止敌国的进出口贸易并限制其和他国间的贸易往来,此政策实施过程中往往因牵扯中立国利益而使局势复杂化。因此,海上封锁国际法是在交战国和中立国捍卫权益的相互斗争中逐渐演变而来,它试图通过平衡交战国和中立国的利益来防止冲突的扩大化[1]。

海上封锁最早起源于1584年荷兰对西班牙统治下的佛兰德斯港口进行类似围城的海上行动,这是海上封锁行动的最初实践。1630年荷兰在一份重要的公告中宣称将“对沿海城镇实施的海上封锁,适用于陆战包围的原则”[2],所有驶往或驶离敌国港口的船只都将被没收,但此时各国政府并没有普遍认可荷兰海上封锁的做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关于海上封锁的实践开始通过习俗和条约逐渐确定。1674-1679年期间,荷兰、英国、法国、瑞典等国签订的各种条约以及1689年的《白厅条约》中所使用的术语都明确地表明,“封锁”已被广泛理解为从封锁的港口或海岸线合法地排除一切商业活动[3]。

到17世纪末期,面对海洋强国实施的海上封锁,中立国从最初的默认逐渐转为对交战国某些海上封锁主张的正面回应,通过公开抗议和介入冲突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18世纪的欧洲战争中,各交战国特别是英国经常侵犯中立国权利,英国皇家海军在公海上肆意征用中立国商船和船员,没收所有航运货物。针对这种行径,1780年俄国宣布了一项中立国应享有的封锁权利原则,内容包括:中立国船只可在各国港口间自由航行;违禁品以战争弹药为限;除违禁品外,中立国商船可装运敌国货物;交战国应在离封锁港足够近的地方实施封锁[4]。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同年俄国和丹麦成立了保护中立国利益的武装中立联盟。瑞典、荷兰、普鲁士、葡萄牙等国陆续加入了该联盟,其宣布的原则得到了法国、美国、西班牙和奥地利的认可。拿破仑战争期间,英法不断侵犯中立国的海上权利,1806-1807年间英国对法国港口的封锁和拿破仑的大陆封锁体系使中立国贸易陷入瘫痪,中立国倡导的封锁期间中立权益荡然无存。

拿破仑战争后,随着各国海上封锁实践的发展,英国等海洋强国逐渐认识到传统封锁惯例在平衡各方利益、减少交战国与中立国间冲突的价值,相继将这些惯例纳入各自国内法范畴,由捕获法院具体实施。这些各国传统惯例和捕获法院的判例构成了合法封锁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限制对公开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建立封锁;封锁必须正式宣布,向中立国以及被封锁海岸的地方当局发出充分通知,包括封锁开始的日期、封锁的地理界限以及允许中立国船只自由离港的期限;封锁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封锁必须公正,需适用于所有国家;中立国港口和海岸以及不属于封锁地区的海峡、运河和国际河流应自由航行[5]。这些传统封锁原则规范了交战国的海上封锁行为,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立国的海洋权益。

克里米亚战争期间(1853-1856年),海上封锁的合法性问题再次引发争议。为协调各方利益,1856年召开的巴黎会议就海上封锁问题发表了第一个国际法宣言,即《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简称巴黎宣言),《巴黎宣言》明确规定:中立国旗帜掩护敌方货物,战时违禁品除外;在敌国旗帜下的中立国货物不受拿捕,战时违禁品除外;为了使封锁具有拘束力,必须是有效的封锁,即由一支足以真正阻止进入敌国海岸的武力所维持的封锁[6]。《巴黎宣言》是国际海上封锁规则的第一次编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加入了宣言。因此,《巴黎宣言》被称为“第一个得到世界承认、并依然调节海上交战权利和中立权利的及其重要的国际性文件”[7]。但《巴黎宣言》对封锁效力和违禁品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巴黎宣言》签署后,由于海上封锁国际法规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各国按照自身的意愿任意解释,由此导致交战国和中立国间冲突不断升级。中法战争(1884-1885年)和日俄战争(1904-1905年)期间,交战国和中立国围绕海上封锁和违禁品问题争议不断。1885年法国将大米列为绝对禁运品,日俄战争中俄国将食品和燃料列入绝对违禁品[8]。英国曾对法俄随意解释违禁品的行径提出了强烈抗议和干涉。

随着交战国和中立国在海上封锁和违禁品问题上的紧张局势日益加剧,20世纪初,主要海洋大国尤其是英国为制定战争行为的法律和规范进行了大量外交努力。1907年6月15日举行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与会各国签署了一项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的公约(第12公约),这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进展。因为传统上交战国的海上贸易须服从于敌国捕获法庭的判决,拟议成立的国际捕获法院依据国际法规则审理来自各国捕获法庭的上诉。国际捕获法院的设立试图确立海上封锁的执法主体,从法律上解决中立国和交战国因海上封锁问题而产生的各种摩擦和冲突。但由于当时没有通行的适用于国际捕获法院的国际法规则,1908年3月27日,英国邀请主要海军强国(美国、德国、法国、俄国、意大利、日本、奥匈帝国、西班牙、荷兰)参加会议,商讨制定公认的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庭的国际法原则。1908年12月4日至1909年2月26日,与会各国最终制定了“海战法宣言”,俗称《伦敦宣言》。《伦敦宣言》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封锁和违禁品。《宣言》将违禁品分为三类,即绝对禁运的绝对违禁品、战时和平时均可使用的有条件违禁品和免费货物清单。宣言包括21条关于战时海上封锁的规定,第2条重申《巴黎宣言》的规定,欲使封锁有约束力,它必须是有效的,即必须使用实际上足以阻止进入敌方海岸的军力来维持封锁。[9]

《伦敦宣言》的制定是对海上封锁传统原则的集体承认,它使海上封锁的传统惯例系统化、统一化和法典化,取代了长期国际关系中海上封锁传统规则的多样性和模糊性。[10]所有出席《伦敦宣言》会议的代表都在宣言上签字同意,然后等待各国政府核准后生效。

然而,《伦敦宣言》提交英国议会审议时,引发了英国议员、媒体和民众的激烈争议,最终上议院于1911年12月12日否决了该法案。因英国未能批准宣言,导致《伦敦宣言》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的登记批准,因此《伦敦宣言》实际上从未生效。[11]虽然该宣言从未得到正式批准,但《伦敦宣言》本质上符合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被认为是当时规范海上封锁方面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合离

虽然英国上议院未能批准《伦敦宣言》,英国海军部还是将《伦敦宣言》规则纳入了其《海军捕获手册》,英国政府也始终坚守对海上封锁国际法——《伦敦宣言》的承诺。旷日持久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从根本上改变了20世纪初英国中立国身份的定位,同时也改变了英国政府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态度。建立在传统海上封锁习惯法基础上的《伦敦宣言》对英国政府而言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牵绊着英国对德国的海上封锁行动。随着战争态势和封锁条件的改变,英国政府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政策经历了基本遵循、严重背离、彻底否定三个阶段。

(一)基本遵循阶段(1914.8—1915.2)。战争爆发后,英国政府将《伦敦宣言》作为政府行动的基础。为了避免违反宣言中关于海上封锁的规定,英国政府并未正式宣布封锁,政府封锁法令都由枢密院颁布实行。1914年8月4日英国枢密院发布了第一批违禁品清单,基本上与《伦敦宣言》关于违禁品的规定相符。但随着违禁品通过中立国源源不断地流入德国,导致英国对德国的海上封锁形同虚设,为了加强对德国的海上封锁力度,英国政府在认可《伦敦宣言》规定的基础上对宣言作了适当的“增补和修改”[12]。1915年3月之前,英国政府基本上是在遵循《伦敦宣言》的基础上,在可行或可能的范围内主导着对德国的海上封锁行动。

首先,陆续调整并扩大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清单。1914年8月20日枢密院法令扩充了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清单,并将部分有条件违禁品划为绝对违禁品。9月21日枢密院法令将未加工的铜、铅、赤铁矿和磁铁矿、铬铁、甘油、橡胶、皮革列为有条件违禁品[13]。10月29日枢密院法令将未加工的铜、镍、黄铁矿、铬铁、铅、带刺铁丝及用于固定和切割的器具、汽车及其零部件、橡胶和矿物油列为绝对违禁品。同时将免费清单的若干物品转为有条件违禁品,其中包括制造战争物资、各种机动车辆所需的若干金属[14]。12月23日枢密院法令再次扩增绝对违禁品种类,将炸药原材料、树脂、樟脑、松脂、化学品、金属、矿石、铝、锑都纳为绝对违禁品[14](P377)。

其次,将连续航行原则应用于有条件违禁品。1914年8月20日枢密院法令规定:不管船舶驶往任何港口,凡是运往敌国部队或已知与敌国有交易的承包商的有条件违禁品都有可能被捕获,即使运往敌国的有条件违禁品在中途港口卸货时也须捕获。10月29日枢密院法令修改了《伦敦宣言》第33、35和38条规定,进一步扩展连续航行原则,如果发现任何中立港显然已成为有条件违禁品的转口港,所有驶往该港口的货物都将捕获。如果一艘船的航向偏离了船载文件所列的卸货港,且无法做出适当的解释,也有可能被捕获[15]。同时,该法令进一步背离了《伦敦宣言》中关于豁免运往中立国港口的有条件违禁品的规定,将违禁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索赔人。[16]

最后,设立军事区。1914年11月2日英国海军部宣布将整个北海列为军事区,禁止所有前往荷兰、丹麦、挪威和波罗的海的船只经苏格兰北部水域航行。

(二)严重背离阶段(1915.3—1916.6)。随着欧洲东西线战役相继进入僵持阶段,海上封锁的重要性开始凸显。1915年2月4日,德国将不列颠群岛沿岸海域设为战区,发动无限制潜艇战,为英国违反《伦敦宣言》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英国首相阿斯奎斯向下议院表示,由于德国对法律和人性的否定,我们不会让自己的努力被一系列司法规则牵绊[17]。为了扼杀德国在海上封锁期间从中立国获得物资补给的能力,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枢密院法令来强化对德国的海上封锁政策,这些法令彻底违反了《伦敦宣言》中关于海上封锁和违禁品原则规定。

第一,建立实际意义上的远距离封锁。1915年3月11日,英国政府宣称德国无限制潜艇战行为给予英国毫无疑问的报复权利,枢密院颁布法令规定:1915年3月1日以后,凡从德国以外港口启航的商船,其上载有敌国原产地或敌国财产的货物,均须在英国或盟国港口卸货[18]。该法令赋予英国政府有权扣押载有假定为敌方目的地、所有权或原产地的货物。实际上,该法令建立了对德国的“真正封锁”,违背了《伦敦宣言》关于海上封锁原则的规定。

第二,继续扩大绝对违禁品或有条件违禁品的种类和范围。英国枢密院在原有法令基础上又陆续颁布一系列法令(1915年5月27日、1915年8月20日、1915年10月14日、1916年1月27日法令)[19],继续扩大绝对违禁品或有条件违禁品分类的界限。1916年3月30日枢密院法令废除了《伦敦宣言》第19条的规定,规定交战国有权对中立国船只的有条件违禁品进行捕获和没收,其举证责任由货物所有人负责。

第三,取消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的分类。英国枢密院颁布了一系列违禁品名单,增加了绝对违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最终将所有违禁品都列为绝对违禁品。英国政府认为:由于德国居民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战争,以致于无法真正区分武装部队和平民。同时,德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控制了有条件违禁品清单上的所有物品以供政府使用[20]。因此,1916年4月19日,英国政府宣布正式取消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的分类。

(三)彻底否定阶段(1916.7—1917.7)。到1916年7月,英国枢密院对《伦敦宣言》规则条款的修改数量如此之多、影响如此之广,以至于宣言规则形同虚设。1916年2月,英国成立封锁部试图厘清英国海上封锁的法律基础,从而减少中立国的反对。1916年3月9日,J. D.里斯爵士和贝拉尔(C. W. Bellairs)在下议院攻击政府海上封锁政策。他们认为由于政府过于遵守《伦敦宣言》的规定,削弱了海上封锁的效力,为了加强对德国的海上封锁,政府必须奉行英国利益第一、中立国利益第二的政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大途径就是彻底否定《伦敦宣言》[21]。时任封锁部部长的罗伯特·塞西尔勋爵公开主张结束《伦敦宣言》,认为交战方完全有理由利用最大限度的经济压力摧毁和伤害敌人。到1916年5月底,封锁部部长塞西尔勋爵结束宣言的建议得到了议会的首肯,在取得法国政府的同意后,1916年7月7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废除《伦敦宣言》[22],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可以自由地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对德国的经济封锁。

与此同时,英国枢密院颁布新法令强化封锁力度,法令规定:如果货物被交付或委托给敌方当局或代理人,则应推定违禁品属于敌国目的地;连续航行或最终目的地的原则,对违禁品和海上封锁均适用。[23]1917年1月10日,枢密院法令又确定了强制卸货的基本原则,只要货物属于敌国或运往敌国或货物原籍国为敌国,均须在英国或盟国港口卸货[23](P577)。鉴于1917年2月德国再次宣布发动无限制潜艇战,1917年2月16日枢密院法令规定,所有驶往敌国邻近中立港口的中立国船只都应停靠英国或盟军港口接受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货物和商船予以扣押和定罪。1917年7月2日,英国外交部公布了230项涵盖所有原材料在内的绝对违禁物品清单。[24]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创制

随着战争期间敌我态势的不断演进,全面战争的长期性迫使英国政府最终放弃对《伦敦宣言》的坚守,转而探索出一条现代战争条件下适应自身战略需求的海上封锁之路。英国政府背离海上封锁国际法关于封锁、连续航行和违禁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各国捕获法院的判例创制了海上封锁的新规则,发展了全面战争条件下对欧洲大陆强国海上封锁的新范例。英国战时海上封锁的实践成为后来者遵循的惯例,并纳入了1994年编纂的《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25]。

第一,英国违反《伦敦宣言》的规定,将封锁区扩大到了公海领域,设立了战区。战区最早起源于日俄战争期间交战国在公海上划定战略区域[26]。1904年1月23日,日本颁布第11号帝国法令宣布:战争爆发或紧急情况下,海军部可划定一个与海岸相邻的防卫海域,这一海域内禁止任何外国船只进出[27]。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了回应德国在公海上随意埋设水雷的行为,1914年11月4日,英国海军部宣布将整个北海设为军事区,任何船只如果越过这片海域都将自担风险,这些危险来自埋设的水雷和日夜警惕地搜索可疑船只的军舰[28]。随后海军部对军事区作了具体的限定,从赫布里底群岛北端通过法罗群岛到冰岛划了一条封锁线。海军部建议过往船只按照英国指定的航线航行,在英吉利海峡接受检查。1916年和1917年英国又曾多次扩大战区范围[29]。

战区原本为交战双方在限定水域内的作战区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新技术的引进从根本上改变了海上封锁的做法,潜艇、水雷的引入使交战双方得以控制大片海域。英国援引日俄战争期间沿海防御区域的做法,将北海设为军事区,进一步扩大了战区的覆盖范围。战区概念最终演变为一种法律关系,交战国有权在指定区域内禁止所有海上运输,从而给敌国和中立国造成更大的破坏。1915年2月4日,德国援引英国北海军事区的惯例,在英国和爱尔兰周围水域设立战区从事无限制潜艇战。

第二,违反传统封锁惯例,创制了远距离封锁。19世纪以来许多新技术包括蒸汽船、铁路、潜艇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海上战争的性质。一战爆发后,英国皇家海军对德国的海上封锁行动并不是有效的合法封锁。随着毗邻德国的中立国源源不断地向德国供应违禁品,中立国俨然成为德国军需品的供应基地[30],加之1915年2月德国无限制潜艇战的开展,英国海上封锁的效力非常有限。因此,1915年3月11日,英国枢密院颁布法令规定:假定目的地、所有权或原产地是敌国的任何货物一律捕获。英国的远距离封锁控制了德国的所有海上通道,能够对德国的所有进出口商业活动实行有效的经济封锁。

1915年3月11日英国枢密院法令实际上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封锁,但法令刻意回避使用“封锁”一词,并没有采取《伦敦宣言》规定的封锁措施[31]。 英国根据20世纪初海战条件的改变适时地创制了对德国的远距离封锁,这是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一项创新[32],该封锁不符合传统国际法规则的要求,却具备了战争条件下对德国实施封锁的效力,为英国加强对德国的封锁创设了有利的法律基础。

第三,对传统连续航行原则的扩展。国际法上的连续航行原则是用于拦截战时违禁品的原则,特别是用来拦截和没收进出口中立国港口的中立国船只装载的战时违禁品。

一战期间,英国将连续航行原则广泛地应用于美国和毗邻德国和奥地利的各中立国港口间的货物运输。英国不仅违背《伦敦宣言》关于连续航行原则的规定,将有条件违禁品适用于连续航行原则,还在既有原则的基础上延伸了新原则。英国枢密院法令将通过中立国运送给敌国的货物宣布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定罪,还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新的替代商品原则,将预定运往或最终可能运往敌国的其他货物也宣布为违禁品[33]。这种替代商品原则的扩展,不仅适用于从中立国运往敌国的同种商品,而且适用于运往中立国的同类商品,目的是预防货物通过中立国运往敌国,或者防止运往中立国的货物被替代再次运给敌国。连续航行原则的扩展极大地限制了中立国与德国之间的违禁品运输,有利于英国加强对德国的海上封锁。

第四,取消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的分类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枢密院法令公布了经过修订的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清单。尽管从事运输贸易的中立国提出抗议,战时英国仍然陆续修订各类违禁品清单,扩充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的数量和种类。到1916年,绝对违禁品和有条件违禁品清单涵盖了所有货物,彻底打破了绝对违禁品、有条件违禁品和自由货物间的区别。英国政府将违禁品管制政策发挥到了极致,将所有可能用于战争的货物都纳入绝对违禁品清单的范围,更有利于英国对德国的违禁品封锁。

四、结语

一战爆发时,《伦敦宣言》是当时规范海上封锁实践方面最权威的国际法规则,战争初期英国政府基本遵循了《伦敦宣言》原则。但随着国际战争态势的不断变化,美国和毗邻德国的中立国成为德国战略物资的供应基地,英国枢密院颁布的封锁法令不仅没有对德国经济造成有力打击,还受到以美国为主导的中立国的政治逼迫。囿于《伦敦宣言》各项原则的束缚,英国外交部主导下的海上封锁政策举步维艰,《伦敦宣言》成为中立国争取利益话语权的制胜法宝,但却变成英国海上封锁行动的拦路虎。为了加强对德国的海上封锁效力,战时英国海上封锁法令的制定一直是在遵守《伦敦宣言》、维护国家利益和不损害中立国权益这一矛盾体中左右权衡,英国政府试图寻求一种“既不损害英国利益,又不引发中立国干涉”的合法封锁。

英国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规则的构建者和维护者,拥有制定国际法规则的话语权。战争期间英国一直试图将自己对国际法规则的创制合法化,避免因背离《伦敦宣言》而超出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即使在1916年7月7日英国政府宣布废除《伦敦宣言》时,仍然宣称遵守传统的国际法规则。整个战争期间英国保持了封锁法令制定的最大灵活度,适时地对英国封锁实践做出合理的调整,以期符合自己的战略利益,最终发展了一套全面战争条件下海上封锁的新规则,并成为后来者引用的惯例。因此,英国海上封锁法规的实践也影响了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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