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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发生机理与制度规制

2021-11-27彭栋梁

攀登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制谣言网民

彭栋梁

(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已经深刻重塑着现实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在公共管理的语境中,网络谣言的肆意泛滥已经改变了传统公共领域的生态范式,政府的政治权威和政治信任不断受到挑战。因此,如何进一步提升网络谣言治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网络谣言治理的现代化能力,成为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网络谣言是一种信息不确定和不充分的社会表象,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从网络谣言的定义和特征作为讨论的基点,结合网络谣言的发生机理,有助于认清网络谣言的原因与本质,从而构建主体多元、逻辑严密的协同治理体系,以提升网络综合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谣”本意是从嗓子中发出的无伴奏的歌,是一种直抒胸臆的表达,正因为“谣”是没有修饰的肺腑之言,被引申为“谣言”。因而,谣言又被意为“未经证实的语言或者是缺乏具体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的、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1]谣言并非源于现代社会,而是一种古老的“传媒”。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特别是个体认知的缺陷,极容易产生对某个突发事件认知上的偏差并进而有意或者无意地制造、传播谣言,成为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2]当谣言遭遇网络的袭扰后,网络空间所展现的虚拟性、扩散性、开放性等特征,促使谣言能够轻松摆脱现实社会身份和地理空间的束缚,使其传播的场域、范围、路径等完全不受制约,谣言产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逻辑便发生了重要的断裂和转变。可以说,网络的普及恰好为谣言的繁衍和扩散提供了天然载体。因此,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3]一般认为,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被称为“传播之癌”。事实上,网络谣言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属性,一种是谣言借助于网络所进行的单纯性、不确定性、情绪性的众意表达。另一种是谣言借助于网络所进行的具有虚假的、主观恶意的、带有欺骗性的众意立场。显而易见,两种属性体现了网络谣言的不同出场,决定了网络谣言的发展路向和对待网络谣言的不同态度。因此,对待谣言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审慎处置。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谣言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谣言只是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理空间范围内进行传播,而是以文字或者图片为主要载体在网络空间进行发散。所以,网络的出现本身不一定会导致谣言。但是作为大规模、高速度的信息传播平台,互联网的出现为谣言的扩散在两个方面提供了比过去更加便利的条件:一是谣言的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监管者常常还来不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就已呈泛滥之势;二是谣言的可控性降低,造谣者的非实名身份和传谣者的渠道多样性都使控制谣言传播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谣言的负面社会效应。网络谣言除具有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传播主体隐蔽及传播方式多元等特点外,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第一,组织性。网络谣言的组织者往往利用社会热点事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以提高知名度而获得关注,使得人们对真假信息难以辨别。第二,隐蔽性。网络谣言的传播不再局限于文字的单一表现形式,而是通过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谣言进行积累传播,因而只通过关键词检测进行把控变得非常困难。第三,复杂性。网络谣言的传播并非是链式传播,而是基于网络的网状特征,在各个节点呈现出放射状传播形态。因而,网络谣言的影响既涉及网络信息,又涉及网络主体,还涉及网络传播,其治理难度异常复杂。

二、网络谣言的发生机理

网络是现实人际关系在虚拟空间的反映。网络谣言是现实事件在虚拟场域的表达与宣泄。网络谣言的传播机理并非线性递延,但其生成机理是沿着单线的形式而发展,沿着生成、传播与终结机理而发生,并围绕关注度、共鸣度、话语度而形成延展动力,进而促使网络谣言的发生与传播。因此,网络谣言的发生有着深刻的逻辑性与动态性。

(一)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

谣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依附物,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都不同程度地伴生着各种类型的谣言。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是整个谣言发生的初始阶段,其最初的形成源主要来自网民对实践认识的诉求。网民起到了将那些原本凌乱、分散、无序的观点和意见积累、放大、传导的作用,其生成机理主要是网民对于现实事件的关注度。网络谣言制造者将现实中与各类社会热点事件相关的未加证实的网络信息进行抢先发布,并给信息源带来流量,成为网络谣言的原动力。网络谣言的生成并非完全源于谣言的初级生成,由于网络的平等性、交互性、连通性、公开性等特征,初级生成的谣言十分容易在传播过程中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源本意和客观实际进行加工、重塑、扭曲,使谣言朝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最终呈现给网民的则是经过诸多观点进行碰撞、交织、融合而形成的多次加工的非源热点信息,存在极大可能的失真与失态。[4]此外,网络谣言生成的关键并非对事件信息进行歪曲反映,而在于采取何种方式对事件信息加工处理以满足公众的期望和兴趣,以促使公众在心理上处于一种强刺激的精神状态。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理

网络谣言之所以比传统媒介传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谣言的组织结构,使谣言的话语形态与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这正是网络谣言区别于其他方式传播的重要原因,网络谣言是依托网络节点之间相互交互与流通的特性,以自身为中心节点对信息源进行发散。因此,网络谣言的发展并非都需要源头,其生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与扩散。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谣言信息由于在各网络节点之间相互询问、交流与转述中不断发生扭曲,从而使事件信息更加异化为谣言。特别是网络生成的意见领袖,拥有网络意见的话语生产,其观点、意见、评论等以先入为主的思维,形成带有主观情绪的意见转向,将网民带入到事件发生的信息场域中,造成情景再现,进而引发关注与共鸣。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并非简单的聚合、爆发与消退。通常情况下,当舆论达到高潮后,会出现短暂的信息波动期,使原本处于均衡弱化状态的网络谣言偏离平衡状态,呈现出网络谣言的“波峰”与“波谷”相互交替、循环反复的特征。[5]

(三)网络谣言的终结机理

网络谣言的终结机理意味着谣言被证实或者被揭穿,它深刻揭示了谣言的最终归宿。一般来说,网络谣言的最终机理朝着三个方向行进:一是辟谣。辟谣是一个兼顾传播主体和受众行为的概念,辟谣是当前网络谣言治理中经常性采用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网络谣言的最终完结是管理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运用政治权威、公众信任、专业知识、经验总结等方式在网络上通过知识普及等方式教育广大网民,以消除谣言生存的土壤。二是消谣。消谣是一个谣言自行灭亡的过程,并不需要人为的干预。消谣的发生机理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网络谣言传播力度不够,谣言仅仅在一定的网络空间内发生,并未形成完整的传播链条。另一方面是由于网络谣言的关注度不够或者谣言不具备危害性,同时谣言的内容不是当前社会的热点或者新闻,并不能掀起针对信谣者的社会心理基础,并未形成足够的热点效应。因而,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消亡。三是隐谣。隐谣又被称为“假性谣言”,部分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看似已经平息,但并不是真正地将矛盾化解,辟谣的结果并不能使得公众满意,因而,谣言继续隐匿于网络空间的某个角落。一旦再出现关联性谣言事件,互联网便会发挥出独特的记忆功能,谣言便会从网络空间中再次产生,积淀在网民心中的态度、意见、疑虑会重新受到刺激而显现,消失已久的谣言便变异成为新的谣言。[6]

三、网络谣言的制度规制

网络谣言的新特征给建立权利保障、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治理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谣言的发生机理为构建价值规制、技术规制和制度规制的治理体系带来了新的思路。网络谣言的三种规制手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三种治理手段的实际作用是混合的,以形成的合力作用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完整有效的治理路径。[7]

(一)网络谣言的价值规制

价值规制是网络谣言治理的社会基础,是网络谣言治理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网络谣言价值规制的核心在于如何在网络中建立一整套系统化的观念制度,其内在要求为强化网络道德观念、树立网络诚信意识、建构网络规则意识和完善网络伦理意识等各个方面。首先,强化网络道德观念。网络道德可以指导网民理性地看待网络谣言出现的背景、特征、本质、属性、现象等,并且,能对网民参与网络活动进行道德约束,并以此激励网民在网络谣言中坚定自己的道德立场。要在网络上开展广泛的网络行为准则的道德教育、法制观念等,要扩大传播伦理和道德的作用范围,创新道德规范手段,将礼仪观、廉耻观、荣辱观、文明观深入到网络的各个角落,将道德成为防治网络谣言的第一道关口。[8]其次,树立网络诚信意识。网络诚信意识是指网民在网络空间活动中尊崇道德、遵守法律、履行契约、恪守承诺的状态。网络诚信意识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中国网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与格局。要深入开展对网络谣言特征、本质、危害、网络诚信意识教育,让网络诚信意识入心入脑,开展诚实守信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行动,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用良好生态涵养诚信底蕴。再次,建构网络规则意识。网络规则意识的涵义广泛,既包括网络法律法规等硬约束的观念方面,还包括网络意识文化等软约束的观念方面。总体来说,建构网络规则意识的有效方式是将线上教育与线下传播相结合。具体而言,通过将网络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有效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法治教育,使得网民形成一种对法律规则、权利意识、法律义务、法律情感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让网民在面对各种网络谣言时,能时刻保持着对法律、规则的信念,保障网民参与公众事件的高度责任感。[9]最后,完善网络伦理意识。网络伦理主要解决人在网络世界行为的善与道德价值的问题。完善的网络伦理意识既要明确网络的规约性伦理规范,强化道德责任和伦理责任,也要促使网民对自身内在观念进行反思,以激起他们的独立精神诉求,保证网络伦理的价值规制转化为自我约束。

(二)网络谣言的技术规制

网络技术的创新带动了其他新兴技术的变革。因此,技术规制是网络谣言治理在技术支撑领域的关键。首先,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方面的实名认证技术。网络谣言产生的关键在于网络主体大量的越轨行为隐匿于网络之中,使得网民言论缺乏约束,造成了谣言在网络中的泛滥。因此,推行网络实名制显得格外重要。网络识别技术的关键并不在于网络是如何识别现实社会的人,而在于以何种技术标准和用户习惯以形成规模化的认证方式,并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识别系统相对接,进而形成“前台发言,后台监控”的识别模式。如此,网络谣言的治理才能在技术监控和筛选下走向规范。[10]

其次,开发网络谣言治理的预警监管技术。网络谣言的治理需以大量谣言样本为语料,搭建大数据模型建立样本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样本库谣言的识别和处理,自动鉴别变异、变种的新增谣言,从而能精准分析谣言的信息流向、传播节点、扩散方式和消解方式,为网络谣言的预警防控提供决策支撑。同时,要将典型的网络谣言样本纳入库内,不断丰富谣言样本的内容,通过自动扫描、推理、对比,最终评判、预警和阻断。例如,可以通过国家入口网关的IP封锁、主干路由的内容监测、域名劫持、内容发布过滤、客户访问过滤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言论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还可以通过对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全面排查,促使网站落实管理责任。此外,通过严格审核信息服务提供商接入,加强对互联网、WAP、声讯、短信等各类合作业务的管理,还能够从源头上防止网络谣言的产生。

再次,开发网络谣言治理的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个共享数据库,它是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的特性,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创新的突破口。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网络谣言治理的关键技术支撑,引入“数据输入系统”“数字验证机制”为核心的区块链传播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源头、基础要件、传播路径、受众群体,从而减少对网络谣言的误判。并对网络动态进行追踪溯源,提升网络信息合作的信任基础与合作机制,从而有助于提升政府发布信息的整体公信力和政治权威力。[11]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谣言的治理并不是单纯地依靠技术来实现,现有网络信息的传播方式的改变要求消解谣言必须将技术手段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其技术实现更加严谨和可靠。互联网中对谣言破除的技术运用,或者说技术破除谣言的发展,必须逐步实现技术遏制谣言的制度化。

(三)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是法律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的一种复合性秩序。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本质是用法律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化。其中,制度的指导性和约束性给予行为主体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给予他们触碰的底线。制度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同时也要给予程序性法则,将制度中抽象的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行动条文,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12]因此,网络谣言的治理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首先,建立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体系。网络谣言治理需要建立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制,从而实现交叉性网络谣言规范的约束。具体来说,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建立专门法与其他单行法混合调整模式,进而形成了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基本法,其他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13]此外,网络谣言治理需要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从而划定网络谣言技术运用的合理范围,使技术治谣在各领域都有法可依,使网络治谣工作有章可循,促使公众健康规范有序地参与到谣言防治的工作中来。其次,建立网络谣言治理的司法体系。网络谣言案件的司法审判既应当充分关注网络民意,避免制度的僵硬与漏洞,协调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又应不违背法治原则,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14]最后,建立网络谣言治理的执行体系。执行是制度存在的生命。要做好网络治谣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于执行体制改革的宏观制度安排,要明晰网络治谣的领导体系、执行主体与执行职责。网络谣言治理的领导体制要融合现有的行政、司法领导体系,突出各层级公安机关网络治谣的主体力量,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行政机构要辅之以执法。同时,面对网络谣言治理这一新兴的社会舆论反映形式,不仅需要科学搜集相关证据,更需要利用网络完善针对网络谣言的信息分析系统,增强监督信息的可信性与合法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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