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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网民节”

2009-11-18

网络传播 2009年11期
关键词:合法性理由纪念

姜 艳

9月14日的“网民节”已经过去,虽然自己略有一点“被过节”的感觉,但面对几乎一面倒的否定之声,我总觉得有话不吐不快,觉得分散的网民更需一个隆重的“网民节”,觉得网民应该珍惜这个“被节日”的“网民节”。

部分网民否定“网民节”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网民节”日期的确定,仅仅是数十万网民投票的结果,数十万网民无法代表我国3亿网民,从而说明“网民节”的合法性不足;另一个否定“网民节”的理由,认为网民是分散的,他们立场、诉求、偏好的各异决定了任何统一的诉求都是徒劳,故而也不需要一个统一的“网民节”。

看似有道理的论证,实际上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是站不住脚的。第一,“网民节”的合法性与“网民节”具体日期的合法性是两个概念,“网民节”的合法性取决于它的价值,有正向价值就具有合法性。至于“网民节”的具体日期,是9月14日,还是其它日子,则是可以商量的。第二,统一的“网民节”与“网民节”的统一诉求是两个概念,更何况,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几乎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设立“网民节”的目的,是为了一个统一的诉求。而且,分散的网民是不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诉求,武断的结论也是不恰当的,这个统一的诉求可能潜在着,只是我们还没有明确,也可能已经存在,只是我们还没有重视。

这种逻辑错误还可以通过现实的例子类比说明。比如“五一国际劳动节”日子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经过民主投票的形式,我们认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因为确立“劳动节”有正向价值,而不是因为它在5月1日。同时,你要说“劳动者”,数量估计不会比“网民”少,他们的存在状态也是分散的,不同的劳动者也会有不同的立场、诉求和偏好,但这并没有影响“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合法性。因此,分散的网民不能成为否定“网民节”合法性的理由。

“五一国际劳动节”和“网民节”的不同,一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正向价值,已经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证明了,而“网民节”的正向价值,正处于将要被证明的过程中:二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主动争取的,是经过相当的代价才被确认的,而“网民节”的获得,来自于相关部门的“赏赐”,网民们没有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作为我们网民自己的节日,“网民节”对我们至少没有什么坏处。

在我看来,“网民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一样,首先都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五一国际劳动节”由纪念具体的“美国芝加哥1886年5月1日总罢工”,演变成了对“工人争取合法权利”的纪念。而9月14日的“网民节”,既纪念了具体的“1987年9月14日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也纪念了抽象的“网络时代”。其次,“网民节”的意义也在于激励我们对权利的诉求,比如“反对暴利,对低成本上网”的诉求,又比如“对避免因上网发言而被跨省抓捕”的诉求等等。第三,“网民节”的意义还在于激励我们创新,创新互联网技术,创新超越互联网的新技术,并用之强国富民,便利生活,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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