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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贷规制途径研究

2021-11-24江峰笔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借方贷款人借贷

江峰笔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科学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也得到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渐显著,其中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而言对年轻人的影响更深。在互联网技术的衬托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目标的校园贷屡禁不止。

校园贷以其所谓“低利率”“低申请门槛”等优惠条件吸引大学生借贷。由于我国有关的法律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以及校园贷的快速发展,不法放贷人往往利用校园贷从事违法放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实际的高利率以及放贷人的暴力催收引发了自杀、“裸贷”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校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及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校园贷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引导在校大学生的消费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校园贷的概念

校园贷区别于校园借贷,校园借贷主要是采取线下模式,包含两方主体,其借贷的目的在于帮助家境贫困的在校大学生免于金钱上的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

校园贷则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贷款学生,其借贷目的不再局限于助学贷款,更偏向于在校大学生的个人消费,性质属于“金融服务的消费贷”[1]。传统的校园借贷两方,往往会就借贷的相关问题亲自进行协商。而校园贷并不需要三方亲自进行协商,出借人与贷款学生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就能完成借贷手续,进行贷款,本质属于网络P2P的一种。

二、校园贷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特定

校园贷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在校大学生。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众多,且缺乏相应的金融和法律知识,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在面对物质欲望时容易难敌诱惑,在面对校园贷时防范意识较低,因此易于吸引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的注意。

我国的在校大学生主要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达成的贷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但又因为在校大学生大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因此极易出现违约行为,违约风险较大,由此引出一系列恶性事件。

(二)贷款条件简单

传统贷款模式在进行贷款时需要考察贷款人的信用状况[2],对学生进行贷款时,需要父母作为担保人,对学生的信息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审查。而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业务的校园贷往往不需要这么多的流程,学生只需要上传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就能获得贷款。

出借人不会对其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核时间短。操作相较于传统的贷款方式来看也更为简单,学生只需要在手机或电脑上进行操作就能获得贷款,不需要本人前往商业银行办理。

(三)贷款频率高,实际费用高

由于校园贷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且贷款目的并不仅局限于学业费用,更包括了其他消费目标,因此校园贷在进行放贷时实际金额并不如传统借贷金额大。在校大学生容易受到广告吸引而冲动消费,且消费目标主要为物质需求,所以出现贷款的需求次数较多。

校园贷依赖网络技术,较于传统贷款方式来说更为简便,更使在校大学生青睐,因此实际上校园贷的贷款周期更短,频率更高。尽管校园贷以低利率吸引着在校大学生的目光,但在实际贷款操作中,出借方往往会借口收取管理费用、服务费用、押金等费用变相增加在校大学生需要还款的费用,实际增加了贷款的利率,甚至比常规贷款的利率更高。

三、校园贷带来的风险

(一)网络借贷平台

校园贷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属于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校园贷的网络借贷平台最初也没有明确定性。随着有关法律的完善,网络借贷平台才被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平台,只能充当着中介的角色,为出借方和贷款人搜集和公布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但由于校园贷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打破了出借方和贷款人的区域限制,国家有关部门对其监管难度加大,且校园贷的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并无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益的诱惑下,极易违反法律对其性质的限定,实际充当着金融机构的角色,从事放贷或其他金融业务,尤以网络借贷平台受众较多,其运营往往涉及不特定多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极易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

(二)贷款的在校大学生

由于在校的大学生社会经验相对不足,且较为缺乏金融有关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面临极具诱惑性的网络借贷时,极容易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消费欲望而冲动消费,向校园贷进行借贷[2]。

由于对校园贷的认识不足,部分大学生在进行贷款时并不会完整阅读贷款合同,且出借方在贷款合同设置的格式条款上甚至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有漏洞,使得部分大学生难以识别,极易出现表面为低利率借贷实际为高额利率的情况。

出借方和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在校大学生放贷时并不会严格考察其还款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当在校大学生无法承担高额利息时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出借方和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收取还款而对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出后续贷款人自杀或裸贷等恶劣情况出现。

在申请校园贷时,在校大学生需要上传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等信息,严重依赖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控和人员管理。网络借贷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极易出现贷款人身份信息的被动泄露[3]。同时,当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时,会出现主动向第三方泄露、利用贷款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对贷款人的有关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四、对校园贷的规制

(一)加强信息安全监管

目前我国法律和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对于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校园贷应加强对贷款人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首先,加强技术方面的保护,防止不法人员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取贷款人的个人信息,保证网络贷款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其次,加强对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人员和工作人员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意识的培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恶意利用或泄露贷款人的信息。

(二)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

校园贷在我国出现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快,造成我国法律不能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或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一产业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

除了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也需要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4]。与校园贷监管有关的教育部、工信部、互联网金融办等部门应在银保监会的统领下对校园贷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相互配合,高效、合理地对校园贷进行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贷款的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培养在校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后才真正开始了自己决定自己消费的阶段,消费观还未完全形成。在此阶段极易受到奢侈品、电子产品、服饰、有关产品广告的诱惑,物质需求增长,在面对以低利率、便捷手续著名的校园贷时,难敌其诱惑,在冲动之下签订贷款合同。

因此,在大学阶段有必要重视对大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培养,开设有关教程,引导在校大学生健康、理智消费。同时,应培养在校大学生在面对金融贷款业务时所应该有的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自己的物质消费需求,对所申请贷款的机构和平台的性质有正确认识。签订贷款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和风险提示,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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