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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1-11-24王东苑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义务高校学生

王东苑

(武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1)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

由于高校直接性的加害行为而使得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这样的学生伤害事故被定义为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一般来说都是因为高校教职工行为不当而在教学期间对学生的人身进行伤害所导致的。依据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被划分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就意味着高校用人单位不管有没有过错都需要对教职工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

由于高校没有相关的安全保障而没有尽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发生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被界定为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一般来说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的:其一,是由于高校管理不到位,校园设备实施出现了安全隐患而且没有及时维护所导致的伤害事故,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里面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需要承担由于没有尽好相关义务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所以高校不尽好维护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1]。其二,是由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学校相关规定的保护,以及当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施救所导致的。如果高校没有履行好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当学生的安全受到侵犯时学校需要尽到教育管理疏忽的责任。对于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高校没有依法履行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需要对这类事故承担相关补充责任。

(三)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

由于高校学生自身的原因或者是过错以及由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所导致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类安全事故被定义为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发生后高校不承担相应的补偿和赔偿责任。这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学校方面无法预见和进行控制的,例如学生自杀事件、自然灾害事件这些安全事故都是属于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对于这类事故的责任划分,有一部分权威专家有不一样的看法,认为学校虽然对于在无侵权伤害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学生不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学校仍然需要对这类学生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观点加重学校方面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现行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层级低效力有限

我国在很早之前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这些法律的层级非常低,所以相关法律执行的效力相当有限。例如在2002年根据教育部牵头所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是属于部门规章而不算严格的国家法规,本来这部规定严格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归责的相关原则,但是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又做了相关的条文规定:有关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民事制度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和各个部门并不享有这种权力。这样就导致了属于部门规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法律上来说显得并不是非常的权威[2]。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我国《立法法》来说其法律层次就很低,从而就造成了这部办法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没有权威性而且处理执行的效力相当有限。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承担责任性质认定不清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条文来划分高校的责任范围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性质。在我国司法界,对于高校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划分不清晰使得在处理事故、划分责任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标准。一些权威人士建议学生入校后应当立即与高校签订相关的安全协议来明确责任性质的划分,在安全协议中应明确高校对于学生的安全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学生对自身安全需要承担的责任。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专家不建议以协议和合同的形式来明确责任性质划分,因为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使得高校的角色类似于行政机关,所以学生不应当和高校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性质。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

(一)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

高校应当履行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义务,同时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高校也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责,这在相关法律中都应该体现出来。所以为了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应当完善目前尚有缺陷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依法治国政策在我国的施行,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对涉及高校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落实到位,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才能使得高校在管理学校的安全事务时变得规范化和法治化,同时又可以使得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有法律条文明确高校和学生双方的责任性质。

(二)高校应当为立法建言

高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有过很多关于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有效措施,有的高校还处理过很多学生安全事故,对处理这类事件有着一定的方法和经验。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听取高校的一些建议,同时高校应当积极为立法建言,提出宝贵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得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高校在为立法建言时,应当将过去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方法提供给立法部门进行参考。

(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

一方面,对于高校学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已成年使得这类学生群体的心智相对来说都比较成熟,拥有较高的学习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高校应当加强对于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得学生能够时刻树立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以及能够运用安全知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学生具备足够的自救能力和条件,因此通过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完成自救甚至是求助他人。

大学生的心智虽然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但是由于即将要进入有着残酷激烈竞争的社会生活,学生在面对强大的社会竞争压力时往往会表现得不知所措,缺乏抗压能力使得学生的心理在这个时候都很脆弱,严重的甚至还会出现厌世等负面情绪以及产生想要自杀的念头[3]。所以,高校必须对大学生进行心理上的疏导来教会学生正确应对心理上的压力,这也是防范学生产生自杀行为这类不可控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四)建立正确的法律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教学管理结构、管理措施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站在时代的角度客观分析,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并且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向外学习,了解国外优秀的法律教学管理制度,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探索,寻求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4]。另外需加强法律教学教师的素质培训,高校法律教育教学管理建设的执行者是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优秀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教育教学管理的成败,作为一个优秀的教学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更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学习能力,在信息的筛选与审查之中学会取舍,提炼出有效法律信息,在法律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将自己的缺点补全,从而能在教学之中找到及时、准确的法律信息。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对于我们高校法治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要先明确高校学生事故类型,做到心中有数,能够及时辨别,另外基于当前的情况要对目前的保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有所认知,对于其不足的地方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弥补,最后要建立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方案,全方位、多层次地对高校法律建设以及学生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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