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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及实现路径

2021-11-24李培培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居住权公序良物权

李培培

(河北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河北 沧州 062650)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居住权利的实现越来越多样化,和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人群的居住权利需要从法律层面的完善进行保障。而2007年我国通过的原《物权法》并没有对居住权进行行之有效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更多的困扰,已经满足不了形势的发展,《民法典》视阈下居住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十分及时,很有必要。

一、居住权制度体系的内涵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且不说从体系上看,居住权制度位于《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之下。与众不同的是,与《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规定不同,第三百六十六条明文将居住权界定为“用益物权”。

《民法典》的施行满足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和合理住所权益。居住权制度体系,是从法律的建构、实施以及保障等多个角度出发,全方面建构居住权制度,确保满足新形势下的居住权需要。[1]

二、居住权制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新时代背景下的居住权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人们住有其所的生存发展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社会群体因为各种原因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权或者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无法具备购买租赁商品住房的能力。通过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能够有效解决这部分社会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还可以对住房的使用效能达到最大化,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通过司法方式解决住房居住权利相关的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的困境

(一)物权属性的重视不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主要解决的就是公民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益,原有的僵化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对于居住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对于不同主体相对于一个客体的权益划分,对于今后出现的多样化的经济纠纷和家庭社会矛盾的化解都有积极的意义。[2]

(二)居住权制度体系内容缺陷

我国《民法典》中只对前两种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房屋居住权人的日常维护、妥当修缮义务。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就对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前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相互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还可能存在相互侵犯的现象,如果不能进行清晰的界定,则不利于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

(三)弱势等特殊群体的居住保障欠缺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一直在我国的社会资产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很多家庭的最重要的资产就是房产。在现实中,有相当比例的居民难以承受当地的房价,难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实际案件中,比如夫妻离异以及孤寡老人在住房问题上最容易产生住房纠纷,尤其是居住权利纠纷,而孤寡老人、妇女儿童在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居住权利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进行保护,容易丧失居住保障。[4]

(四)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弱势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和社会公德秩序是紧密相连的,并不是相互割裂的,我国的《民法典》所体现的居住权功能,也是我国社会公德内核的体现。构建一个住有其所的和谐社会是我国历届政府的不懈追求,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把居住制度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结合起来,能够解决社会风气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当前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民法典》视阈下居住权制度体系完善的实现路径

(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形式进行居住权设立

人民法院裁判形式设立居住权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中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结构原则,从而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居住权纠纷是在没有合同以及遗嘱作为有效支持的前提下,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能够为相关权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居民的居住权利就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进一步进行了确定。[5]

(二)明确构成的内容

需要对共同居住人的范围进行确定,对配偶、同居人等相关同住人是否享受房屋居住权,设计具体规则,明确同住人范围。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夫妻和子女等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居住权利的权限和范围,给出明确的要求,这样在没有合同以及遗嘱的纠纷中能够做到明确的权益划分。明确构成的内容中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变化,比如房屋居住权不仅仅涉及房屋所有权,还对房屋的修葺以及维护等义务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复杂的居住权纠纷,不断走向开放式居住权立法。[6]

(三)重视特殊群体居住权利的保障

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平等居住权,在法律实施中,应该重视对于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注,通过法律宣传和法律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支持力度。

在相关的案件中,应该主动开展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宣传推广和帮扶活动,新的法律的实施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有一个漫长的适应和完善的过程。居民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意识和能力,需要在有效的法律实施环境中得到提升,因此通过多种手段对于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的维护,也是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居住权制度体系的实施和保障

居住权制度体系在法律健全的保障下能够为社会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各级司法机关在工作实践中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以在各个领域都能够确保法律得到准确地贯彻和落实。

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各项保障支持,包括物质保障和资金保障。政府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在司法环节获得相应的权益。通过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住所和居住条件。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居住权利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能够跟上时代的变化和发展。

可以看出居住权利制度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文章探讨了居住权制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当前的《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体系建设的困境主要包括物权属性划分、内容缺陷、特殊群体的居住保障欠缺、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等方面。

制定《民法典》视阈下居住权制度体系完善的实现路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以裁判形式进行居住权设立,进一步明确构成的内容,尤其是重视特殊群体居住权利的保障,以及强化居住权制度体系的实施。通过不断优化居住权利制度体系建设,为我国居民的居住权的全面实现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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