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分析
2021-11-21张文娟张雷
张文娟 张雷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碳配额
【中图分类号】F062.2;X3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10-0110-03
“降碳”成为“十四五”开局的热词,1997年通过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的发布,二氧化碳排放权开始正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可交易品[1]。在全球温室气体市场化的进程中,碳交易成为各行各业节能减排的首选。我国既是能源利用大国,也是碳排放大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从始至终地遵循习近平主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呈现稳中向好、好中向优的发展态势,碳减排工作也在政策的推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势必对温室气体的减排带来直接的效益。
1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碳排放权是政府部门依据碳排放权市场机制,发放给公司、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一种新兴产权。碳排放交易是市场机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有限工具,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配额当作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同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政府将碳排放配额额度免费发放给已纳入碳排放配置管理的企业,实现资源分配的最优解。美国在2000年创建了首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是全球唯一一个同时开展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等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市场,并于2003年以会员制正式运营。欧盟27个成员国在2005年共同创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此交易体系的实施和发展,成为全球首个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参与国家最多、运行最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
《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了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我国于2011年开始探索并建立碳交易市场,此进程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2017年):进行地方试点和探索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框架阶段。2011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通知》的发布,确立了“两省五市”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总体框架。我国计划在2017年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声明在2015年由中美两国联合发布。第二阶段(2017—202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拉开帷幕。在一系列的考察、评审后,湖北和上海分别成为我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和碳排放交易中心。第三阶段(2021年开始):全国碳交易市场落地营运。2021年,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始为2 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在全面对接联调后,2021年6月底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正式开锣。
2 碳交易市场的症结所在
尽管我国在碳排放管理问题上已经进行了一些摸索,但是整体上碳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对于碳交易项目而言,我国仅停留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交易,并不涉猎其他诸如一氧化二氮、甲烷、全氟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交易,因此相较于国际上的大型碳交易市场,我国依然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回望过去的建设历程,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方面。
(1)碳市场结构、碳交易产品类型单一。碳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国际上3种不同的碳排放减排机制分为配额碳型交易市场和自愿型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交易并不活跃,主要是因为可供交易的碳配额大都集中在控排企业手中,它们的出发点主要是履约,所以交易意愿低迷,吸引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3]。此外,碳交易市场中真正参与交易的是现货,并且仅有二氧化碳排放物,市场交易产品单一,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建立之初就已经有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市场。
(2)碳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披露。主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把控和企业在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依赖碳交易市场对关键信息的及时、有效披露。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进程中,碳市场的成交情况能够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和当地的政府网站上获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一些关键信息,例如配额总量和具体的分配情况、参与控排的企业名单等并未完全公开[4]。信息的披露不足,致使碳市场的建设不能公开、透明,使监管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公众都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因得不到有效的信息进而放弃交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市场的发展前景。
(3)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因此在市场监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漏洞。首先,碳排放监测技术相对稚嫩,在排放量核查、计量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其次,缺乏切合实际的监管法律,对于主体企业间的市场纠纷很难有效界定,监管过程障碍重重。除此之外,审批程序烦琐,缺少可操作性,实施过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4)配额分配方式和配额方法有待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要想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目前,我国的配额分配方式比较单一,以免费发放为主,虽然某些地方也存在拍卖行为,但比例不高,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例如,深圳和北京的年度配额总量仅有3%和5%用于拍卖发放。我国目前现行的配额方法仍以历史排放法为主,基准线法为辅,历史排放法是指基于排放主体历史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确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但歷史排放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控排企业历史碳排放越高相对应就能获得更多的排放配额,而对于在配额确定之前就已经自主开展减排的企业,获得的免费配额大幅度降低。
3 解决措施
(1)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将现有的北京环境交易所等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作为中心,在全国各省市逐步推进,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各试点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构成、能源消耗总量、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符合各区域实际情况的市场交易政策。根据各地区“高排放”和“高耗能”产业构成的不同,抓大放小、依次覆盖,在不损害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为各地区“高排放”支柱产业的转型发展预留出充足的空间。例如:北京的公共建筑行业,上海的钢铁、纺织、橡胶行业,广东的陶瓷行业,天津的炼油行业首先纳入强制减排名单。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碳交易市场的职能与作用,推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拉开我国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崭新帷幕。
(2)健全碳市场监管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政府的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各个领域息息相关,必要的法律约束成为碳市场监管的不二之选,为监管机制提供切实的保障,对于碳排放权的总量确定、分配方式、交易规则及市场参与者予以法律方面的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律条款的市场交易行为应做出严厉的惩罚。同时,加大对碳市场基础建设人才的培养,为核查数据和报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于数据核查及报送中存在的漏洞能进行有效甄别,使核查工作能够高效、保质完成。对参与市场监管的核查机构建立严苛的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加大资质审查力度,保证核查工作的透明性和权威性。对核查结果应予以公示,完善碳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营造良好的碳交易环境。
(3)设计符合实际的碳市场配额分配方式。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直接决定碳交易中减排成本的承担主体和受益主体,因此配额初始分配方案的合理设计便成为碳交易是否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优势的重要步骤[5]。为保持市场建设的活力,提高行业主体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在碳市场建设的初级阶段,免费的配额发放占据主导地位,在未来不断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提高拍卖分配的比重。通过对各试点不同行业免费发放下减排效率的考察与研究,探索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免费发放方式。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完善和成熟,碳市场配额逐渐向拍卖发放的分配机制转变。为了统筹各地区的发展,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区域影响下的地区、行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产业竞争力及减排技术的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
(4)创新碳金融交易产品。我国试点碳市场交易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能够参与抵消的产品也逐渐增加,以北京为例:除了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还包括林业碳汇与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但总体而言,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种类单一,并不能满足减排企业风险对冲、套期保值的现实需求,因此应加大碳市场交易产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开展碳期权、碳期货等金融创新[6]。以此丰富碳市场的金融产品,为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履约选择,从而降低单一交易产品带来的交易风险和履约风险,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4 碳试点案例——广东碳排放交易市场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是由广东省政府和广州市政府在2012年合作共建的,它的市场规模占全国第一,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首日交易量、首日成交单价、首日交易额等多个第一。市场参与会员数达1 307个,控排企业有245家,投资机构有100家,个人会员有817个,配额成交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的宝座。2019年,履约周期结束后碳现货的成交量首次超过欧盟交易所,跻身成为全球第二大碳现货交易所。广东碳交易市场涵盖诸多交易主体,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2万t的行业,如电力、水泥、钢铁等六大行业,全省245家控排企业、23家新建项目被逐步强制纳入市场;2014年,广东准许以自有资金参与碳交易的投资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市场发展,无须履约义务,为提高市場的流动性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减排量项目业主也逐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包括林业碳汇、太阳能、光伏、风电等各类清洁能源,致力于将其开发成碳市场可接受的减排产品,在碳市场进行出售。此外,广东碳市场也开发了丰富的碳金融产品,如配额抵押融资、回购交易、配额托管。这些创新型的碳金融业务,为企业碳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既灵活又丰富的途径,推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使得各项指标均居于全国前列。
广东碳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含广东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及生态补偿核证自愿减排量(STCER)。碳普惠作为广东省原创的碳交易产品,依托于广东碳市场,主要基于居民、小微企业的低碳减排行为,在服务于碳中和的前提下,自愿进行交易。针对碳普惠交易先后出台了森林保护、森林经营、推广使用节能电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自行车骑行等低碳行为方法论。2016—2019年,广东碳市场履约消纳PHCER共计143万t。此交易为项目业主创收3 113.37万元,其中林业碳汇为项目业主创收3 137.13万元。
在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中选择广东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不外乎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广东是我国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中唯一一个采取免费发放与拍卖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碳配额,在2021年6月底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也将采用相同的分配方式,因此在建设筹备过程中可以借鉴广州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经验教训,有效规避失误。其次,我国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成功启动后,当之无愧的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理所应当受到各个国家的关注,面对更严峻的挑战,而广州碳交易市场仅成立8年就飞速发展成为仅次于欧盟、韩国的全球第三大碳排放交易市场,其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各地区深入研究。最后,尽管广东省是全国经济第一大省,但同时囊括了一、二、三、四线城市,比起其他6个试点,它更像是一个微缩版的全国市场,对于全国碳市场的发展走势和未来前景都有借鉴和预测的意义。同时,广东对电力、石化、民航等行业强制纳入的规则方针也对其他省市及全国碳市场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参 考 文 献
[1]宋旭,宾晖.从地方碳试点到全国碳交易中心[J].中国环境管理,2021,13(1):175-176.
[2]邵举平,李晓华,孙延安.绿色经济背景下我国碳交易市场活力激发机理研究[J].企业经济,2021(2):24-
34.
[3]杨锦琦.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问题及其对策[J].企业经济,2018(10):29-34.
[4]任昊翔.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对比研究[J].节能技术,2020,38(9):472-475.
[5]于洋,高丽莉,王树堂.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6,44(17):75-77.
[6]王静.中国碳交易试点实践与政策启示[J].生态经济,2016,32(10):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