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研究
2016-10-15傅�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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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不断加深和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先后通过在七个省市地区引入排放权交易体系(ETS)试点,和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内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所体系等一系列的举动促进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身的不断完善。但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市场机制,因此进行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有其必要性,对其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评估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课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属性;价值评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4.217
1 碳排放权评估的必要性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对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成熟市场,根据对比北京、天津、深圳三地近日来随机选取的碳排放权实际交易价格,不难直观地看出,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现存问题如下,见图1,图2和图3。
(1)不同地点同一时间段内碳排放权市场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2016年3月30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价格是33.99元/t,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6年3月30日的价格为23.13元/t,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同日的价格为49.5元/t。
(2)碳排放权的成交量与成交价格非显著相关。在样本随机选取的一周内,北京环境交易所成交价格最高的一天为3月22日,价格为46.47元/t,但其交易量139.4并非为当周最高量。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天津和深圳交易所。
(3)不同地区交易量存均存在每日起伏较大的现象,如深圳交易所3月29日交易量为0吨,第二天3月30日交易量则激增到10004吨。同样的情况也存在北京和天津的交易所。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目前还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内在价值,且区域之间差异性较大,碳排放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具有波动性和随意性。
究其原因,其一,受最初分配方式影响巨大,我国现行的分配方式分为初始分配和二次分配两种,初始分配多为国家免费分配,拍卖形式分配或者是固定形式分配,且目前而言绝大多数为免费分配居多。其二,碳排放权价格受政策的影响大于受市场的影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买卖人数相对稀少固定,这就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完全,市场起伏波动较大。当市场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商品的真正价值,这就需要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对商品价值进行衡量,因此对碳排放权进行科学的评估具有必要性。
2 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
碳排放权评估的方法进行选择的前提是要用科学的方法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进行判定。目前学术界对碳排放的会计属性的界定多存在以下四种观点。其一,存货观。其二,交易性金融资产观。其三,无形资产观。其四,碳货币观。
在进行了相关文献研究后,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应为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资产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碳排放权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但由于实际问题中的特殊性,又可根据企业是否自用分为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两大类。
自用型碳排放权资产可划分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首先自用型碳排放权是从政府无偿获取的,企业对其拥有使用权;其次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排放碳气体的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另外碳排放权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用于出售、转移等,具有可辨认性;最后自用型碳排放权不同于出售型碳排放权,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间接的,不能用货币计量。
出售型碳排放权资产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特点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获利及具有活跃市场。企业在满足自身生产的基础上,将剩余的碳排放权近期出售赚取差价,满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另外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在市场中获得,满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
3 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用
根据碳排放权资产类的会计属性,目前的资产评估中,传统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如果在一个信息对称的完全竞争市场上,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最终的评估结果应该是不尽相同的。但由于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形成完善的市场和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碳排放权价值评估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3.1 收益法
收益法在传统的三种评估方法中,相对而言更能反映资产内在价值,运用一种用利求本的思想,通过计量待评估对象自评估基准日起的纯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至评估基准日的方法。收益法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运用较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关注资本化率,收益期限和年预期经济收益三个数据的选取。但在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折现率往往因为碳排放权的灵活性导致数值确定较困难,不能落实到实践。
3.2 市场法
市场法是基于比较替代的原理,通过比较待评估对象和近期被交易类似资产的异同,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参考资产调整合适的市场价格比率,对待评估对象进行价格评估的一种方法。运用比较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个成熟的交易市场并且可以找到类似的交易事例。显然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中,对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中市场法并不适用。一方面,是我国目前碳排放企业多处于超标运行状态,供需严重失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需时日才能体现其活力。另一方面,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推进阶段,受政府干预影响较大,交易市场并非完全自由。
3.3 成本法
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其存在原理是基于任何理性的投资成本,投资者愿意付出资产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该资产的现行成本。目前大多数碳排放权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把购买碳排放权所支付的成本以及期间费用的现值进行计算。这种方法虽然能简单高效地估算出其价值,但仅局限于考虑时间价值,忽略了政府因素、市场因素等对碳排放权重置成本的影响作用。
3.4 期权定价模型
碳排放权评估方法在非发达的市场下适用于成本法,目前的市场交易中90%以上的碳排放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理论上收益法和市场法是最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但由于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和所处时代的特殊性,因此碳资产收益法的有效运用需等待碳交易市场的成熟以及碳产品的完善。基于此,传统方法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碳排放权价格的评估上来,所以较多研究采用影子价格理论和期权定价模型来完成这一任务。
影子价格理论又称最优价格,采用线性规划方法计算资源达到最优时的使用价值,影子价格能综合反应资产的外部经济因素。对于碳排放权价值的评估来讲,达到了对市场价格进行一定修订的目的。实物期权是把期权应用于真正的资产,用于指导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这种思想认为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应该包括未来现金流的价值,还必须包含由于选择性纳入未来决策带来的灵活性的资产价值的实物期权的价值。期权评估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考虑了选择性的价值,而选择性又是碳排放权的最大特点。正是由于这种选择性,碳排放权才能发挥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4 结 论
本文通过我国现存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碳排放权内在价值的问题,提出了对碳排放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并通过对碳排放权的多重会计属性进行分析,比较了目前评估领域存在的几种模型,提出了运用影子价格理论和期权定价模型的评估方法,但由于篇幅有限未对该理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举例。
碳排放权源自世界各国履行《京都议定书》中对地球环境保护的义务,故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中的供需关系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碳排放权的交易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博弈的手段和筹码,其在市场上交易结果并不够客观。传统的三大评估方法各有特色,三者间又是相互补充的,三者间并不存在孰好孰坏,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市场条件的不同,可以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在碳排放权价值评估领域还需要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找到一个切身适合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方法,找到一个能衡量去价值的途径,适于其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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