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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CCER的发展机制

2016-03-11于翔

2016年3期
关键词:碳交易

作者简介:于翔(1990-),男,汉族,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低碳经济。

摘要:当前湖北省碳交易试行已经完成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权交易平稳运行,碳金融相关的基金、担保和衍生产品都有所发展。在基本完成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之后,对于碳市场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CCER,更值得深入研究。从去年CCER首次备案审核之后,全国各地的CCER项目数量和减排量也在逐渐增加。CCER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碳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流动性,对于构建成熟稳定有效的碳市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关键词:碳交易;CCER;碳市场

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2005年欧盟作为全球第一个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成立,碳排放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气候失衡背景下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七个试点均已成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也在酝酿当中。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发展相关的碳金融外延产品交易。碳金融外延相关交易产品,除了能增加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外,更重要的作用是能通过交易,形成对当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合理预期,进一步引导市场中相关碳金融产品的有效流动,而且也能够保证碳市场的活跃性。CCER作为当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上重点的交易产品,有效地形成了我国各碳交易试点地区的补充。CCER一方面可以让高新技术和当地的自然资源进行结合,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产生的CCER也能够进入相应的碳交易试点地区,能够让参与减排的企业进行灵活的碳资产调节。

但目前国内对于CCER的研究较少,因此能够提供的参考信息量也非常匮乏。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主要分析湖北省关于CCER项目跨区域履约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湖北省成为CCER输入、输出大省的条件和路径,以期能够提供一些合理而有效的参考意见。选择湖北省关于CCER的发展机制作为本文的分析出发点,主要理由是由于湖北省其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方式类似,均是采取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且湖北省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上,也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相似,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湖北省其自身的这些特点,相较于其他六个碳交易试点,对湖北省的分析更能够为我国以后发展CCER提供更合适的参考。对于湖北省CCER的发展机制分析,具体如下:

一、抵消机制中的CCER跨区域履约的可行性

上表列出了七个试点地区对于CCER在用于本地抵消时的上限比例以及本地使用比例。从列表给出的数据看,湖北省对于用于本地抵消的CCER要求最为严格,其要求用于抵消部分的CCER需全部来自湖北省本地所产生的CCER。除湖北之外,广东和北京也对本地使用CCER抵消比例也作了限制,分别为70%和50%,剩余四个试点地区未对本地使用CCER抵消比例作要求。

CCER作为碳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产品,除其自身可用于交易之外,还能够被控排企业用于碳排放的抵消,从而企业可以更为灵活的管理碳资产。由于CCER的这种重要的作用,其对各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全国碳市场还未形成之前,控排企业购买CCER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跨区域履约的可行性。由于不同试点地区对于CCER用于本地抵消时的限制条件不一,导致跨区域CCER流动性的问题。根据上表所给出的结果,针对湖北省,其他六个试点地区所产生的CCER均无法在湖北省用于抵消;对于广东省,其他六个试点地区所产生的CCER可部分用于本地抵消,但最高抵消比例不能超过用于抵消机制CCER的30%,其他试点地区均可同理推之。

因此,在目前各试点地区还未形成统一的抵消机制条件之前,CCER的跨区域履约可行性还较低。除不对本地区CCER本地使用条件作要求的试点之外,像湖北省目前在抵消时,外地所产生的CCER均无法用于本地抵消,而像广东和北京,也有相应的要求。这些不同的条件限制,是导致CCER跨区域履约可行性偏低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二、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项目输出、输入大省的条件和路径

截止2015年8月13日,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累计公示审定CCER项目964个。

项目分布如下:新疆地区审定CCER项目数量最多,为98个,其次是湖北和贵州,分别为88个和63个。值得注意的是,在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中,湖北省审定CCER项目数量最多,其他六个试点地区的审定CCER项目数量总量才为67个。因此,无论是在全国还是在七个碳交易试点区当中,湖北省在CCER审定项目数量方面均有很大优势。

目前CCER项目备案类型有四种,分别为:

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2、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3、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在当前已审定的964个CCER项目当中,第一类项目数量为631个,占已审定项目总量的66%,其他三类项目依次占比为7%、25%和2%。第一类项目一方面反映了业主开发新项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市场对CCER项目类型的偏好。虽然目前第三类项目类别数量占比还比较高,但由于北京和上海试点已明确表示不接受第三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因此可以预期未来第三类项目类别数量将会减少。

从项目类型来看,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总项目数的70%,其中风电项目326个,水电项目103个,光伏项目187个,生物质项目53个,地热3个,合计672个。除可再生能源项目外,家用沼气回收项目数量也较多,共计147个,占总项目数的15%。其余项目类型的数量较少。

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目前审定CCER项目的分布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形成这样的分布格局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很大的关系。相对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但在可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中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存在着优势。在审定的CCER项目类型分布中可以看到,风电、太阳能、水电和家用沼气项目这四类占据了主要地位。风电、太阳能和水电这三类项目,需要所在地区具有大量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家用沼气项目更多分布于中小城镇或农村地区。

如果将各省市审定CCER项目数作为因变量,而将各省市人均GDP和人均面积(PCS)作为自变量。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我国城镇化的背景下,相对来说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人均GDP较高,而人均面积较低。利用常用的最小二乘估计,更能简单明了的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和CCER项目数量之间的关系。为方便检验结果的观看,人均面积在人/平方米的基础上除以了100。最小二乘估计的结果如下:

从最小二乘估计的结果看,审定CCER项目数与各省市人均GDP的相关性为负,这与之前的表示相吻合,即相对来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CCER更容易得到发展;而人均面积与审定CCER项目数存在着正相关,这也与之前的推断一致。由于我国正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人口会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集中,从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密度会下降,因此较高人均面积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经济的欠发达。

湖北省作为中部工业大省,经济发展模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法,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地理自然资源的分布等均与我国总体情况相似。在2014年全国各省市人均GDP的排名当中,湖北省位于第13位,处于中游水平。因此湖北省在CCER项目的发展方面,可以借鉴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

CCER项目是先进技术与当地自然资源的一种结合,根据当前审定CCER项目类型,CCER项目更多是对过去未能利用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比如太阳能、水电和风电。因此影响CCER项目数量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存量情况。因此在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输入、输出大省时,需要充分比较湖北省本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省市地区之间的区别,以及湖北省的生产技术优势。在作为CCER项目输入省份时,湖北省需要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与外来的先进技术进行结合;在作为CCER项目输出省份时,湖北省需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去和周边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合作。比较当前各省市审定CCER项目数量,湖北省位居第二位,一方面说明湖北省具有发展成为CCER大省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暗示着需要更注重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输入大省。CCER项目的输入,是对先进技术的引进,是对当地空闲自然资源更为充分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因此从社会福利效应方面出发,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项目输入大省,更具社会影响力。

三、CCER的流通政策建议

在CCER项目成立后,会有相应的CCER产生,而最终这些CCER的流向,才是整个CCER流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与资本市场上资金会向高利率金融市场流动的原理一样,在排除其他限制因素后,CCER具有向配额价格高的碳市场流动的趋势。根据目前有限的CCER交易,可以看出CCER交易与试点配额交易之间相对比较独立,CCER的交易场所选择与试点需求之间无必然联系,项目业主和投资者选择哪个交易所进行CCER交易,取决于各交易所的服务水平、交易规则的灵活性、开户费用和交易费用高低等等方面。因此在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输入、输出大省的同时,需要兼顾发展湖北碳市场的深入发展。合理而有效的碳市场,是CCER顺利流通的前提条件。当前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当中,湖北省碳市场的表现十分优秀,在碳市场的建设方面,湖北省拔得头筹。

一个完整的CCER市场,除了CCER的供给,还应有相应对CCER的需求。目前参与CCER市场的主体为控排企业和机构。控排企业对CCER的需求量相较于全社会来说,还十分微小,因此若能将CCER的需求扩大到全社会无疑将有利于湖北省CCER市场的建设。虽然目前还无法确定CCER的供给能否满足控排企业的需求,但发展CCER的需求,以通过需求创造供给,进而逐渐形成完善的CCER市场。

当前我国经济正从过去的粗放型开始逐渐向集约型转变,由过去的高污染高排放向低污染低排放转变,发展低碳经济已成定势。湖北省作为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最具代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地区,其在控排和发展碳市场的行为对我国发展碳市场最具参考性。

湖北省在扩大社会对CCER的需求方面,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政府和碳交易中心加强对碳中和概念的宣传;

目前上海的CCER使用最高,这一方面与上海市对于抵消规则要求较少有关系,另一方面也与上海控排企业对于CCER的接受程度有很大关系。因此借鉴上海CCER的发展经验,若要扩大社会对CCER的需求,首先需要让社会充分了解相关的信息,更大程度上的去接受CCER。需要让人们意识到节能减排不仅仅是企业所应面对,也与自己有关。政府和碳交易中心通过对社会进行碳中和概念的宣传,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人们去碳市场购买CCER来对个人的碳排放进行中和。同时也需要让社会群体意识到碳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也存在着投资的机会,从而主动的吸引社会群众来参与CCER的交易。

此外,政府和碳交易中心还可以通过公众人物、大型体育赛事和会议进行CCER的宣传。公众人物具有良好的模范作用,而大型体育赛事和会议本身就涉及众多的社会个体,这构成了一种非正式但却具有较大社会效应的宣传。

(2)制定符合湖北地区的CCER条文规定;

湖北省在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当中,其涉及的地域最广,因此存在着与其他六个试点地区不同的地方,这就导致在制定CCER相关条文规定的时候,不能仅仅参考其他几个试点的规定,而应结合湖北省本地区的情况。湖北省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相较于东部比较发达的工业经济,其西部工业经济欠发达,但存在着丰富的林业和水利资源。因此,在打造湖北省成为CCER进出口大省的时候,要兼顾东部的重排放和西部可利用的丰富自然资源。

此外,在设计可用于湖北省抵消的CCER条文之时,可以设计更为灵活的条例。以现行湖北省对于可用于抵消的CCER规定为例,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这种引入远期抵消机制,更方便了CCER的流入。

经过一年多的碳排放交易,在参考湖北碳市场对于CCER的供求情况前提下,结合市场的反馈,对湖北地区CCER相关的条文规定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促进CCER在湖北碳市场的流动。

(3)相应法律条文的颁布,以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CCER市场;

除技术性的条文规定之外,还需要制定能系统性控制湖北省CCER市场的法律条文,以确保CCER市场的平稳合理运行。根据以往的金融市场经验,新开发的市场容易存在各种漏洞,漏洞的存在无疑有碍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湖北省政府需要根据本地CCER市场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健全的法律条文,为湖北省CCER市场的发展打下公平、公正的基石,消除CCER交易的系统性风险。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湖北省CCER的发展,因此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文,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改革转型,经济的发展不能够仅仅靠过去的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而需要转向低排放低污染的集约型发展模式。碳市场的建立,表明了我国进行经济转型的决心。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各试点地区已完成基本的建设,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也在设计当中。虽然各试点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立的过程中没有遇到太大的建设机制问题,但是完成建设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最终带来的交易结果却大部分都不尽如人意。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形成和交易的活跃度。一方面由于政府已经确立了拍卖的价格,造成了碳市场参与者对于价格的预期,限制了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价格合理形成;另外一方面由于在履约期以外的交易活跃度较低,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小,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波动并不明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合理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一个健康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的灵活性和高度的交易活跃度,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CCER作为碳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若能够通过建造合理的CCER流通机制,进而去推进碳市场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昕.CCER交易在全国碳市场中的作用和挑战[J].中国经贸导刊,2015(10).

[2]张远,赵佳琨.论CCER一级市场对全国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重要性[J].当代石油石化,2014(10).

[3]李佳.可再生能源进军CCER市场的策略分析[J].风能,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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