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演进与展望
2021-11-03赵迪罗慧娟
赵迪 罗慧娟
摘 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就业帮扶和创业激励政策体系,并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通过对70年来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催生出了不同类型的政策体系,经历了约束、推动到激励的政策干预过程,农民流动更趋于有序和理性,从而为城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关键时期,“十四五”期间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也将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提供政策保障。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多源流理论;创业创新;农村就业服务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就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采取了干预措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经历了早期禁止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到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再到引导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形成了“推”与“拉”两股力量。随着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回顾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演进历程,不仅可以了解就业扶持政策的形成规律,也为今后进一步扩大农村就业空间、激发农村创业创新活力提供决策参考。
一、多源流框架下的就业政策变迁
公共政策研究一般表现为解释型政策研究和解决型政策研究两种,而这两种研究视角都应是动态的和非线性的,因为任何公共政策变迁都是从“新”到“旧”,从“坏”到“好”的过程。从宏观发展脉络审视公共政策变迁,本质上就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旧到新、从恶到善的安排过程,是一个具有相当传承性的延续过程,政策充满着记忆”[1]。对政策变迁进行研究,就必须用动态视角梳理影响政策发展的因素,明确政策产生的问题基础、制度基础和政治取向。1984年,美国公共政策学家金登出版了《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首次提出了分析政策变迁的多源流理论,为之后各种政策变迁动力模型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多源流理论假设政策制订主体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集合体,有着未定的偏好、不清晰的条件和不固定的价值取向。在任何政策制定过程中“问题、解决方案、参与者和选择机会等源流独立地流入组织结构”[2]。后来,金登将他的研究模型简化为三条源流,即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金登指出“这三者在特定的时刻链接与交汇后,由于多种因素所产生的共同作用才使得一个项目提上日程,而不是其中一条源流单独作用的结果”[3]。
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演进的不同阶段都伴随着三条源流的交汇:首先是待解决问题的发生。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加重了城市就业负担,从而衍生出早期禁止或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体系;市场经济激发了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用工需求,从而衍生出了有序引导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体系;乡村凋敝和“谁来种地”问题加重了粮食安全的潜在隐患,从而衍生出引导农民职业化和返乡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其次是执政理念和发展形势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利用农村发展资源反哺城市、以农补工的执政理念和城市经济亟待发展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农村劳动力“盲流”的定位;改革开放后在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同时逐渐放开进城门槛、构建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格局以支撑城市二三产业发展,决定了将农民作为“可开发的劳动力资源”的价值取向;依托创业创新和乡村振兴激发乡村产业活力和促进乡村人才振兴,决定了将农村劳动力视为“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参与主体”。最后是政策效果反馈。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不是线性相接的演进路线,而是彼此叠加、相互替代的渐进过程。比如早期在禁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体系下,仍在政策设计上为劳动力向用工紧缺行业转移提供了缺口,实现了两类政策相互补充的实施效果;在改革开放初期禁止农民工向城市流转时仍然依托发展乡镇企业、促进产业延伸的扶持政策消解剩余劳动力给农村就业带来的压力,为政策逐步走向成熟预留了准备与发力的空间;新时期在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同时仍然通过各种政策扶持和创业培植将城市富余劳动力引流回农村,反哺农村产业发展,在促进城市化的同时优化配置了乡村人力资源。可以说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接续发展符合社会经济环境演化的需要,没有因政策刚性演进造成政策不适应性和社会动荡。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阶段性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经历了约束、推动和激励三个阶段,从限制农民自由流转,到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再到激励农民返乡创业,政策的目标和原则也在发生着变化。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劳动力政策,能够对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策略的演进历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约束型政策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农民”被视为一种身份而非职业,国家整体发展思路集中在“农业支持工业”,对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是属于被动回应的。这个时期,中央在禁止农民进城务工与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持城市工业化之间进行博弈权衡,干预农民就业策略只是作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辅助性政策工具。
1. 限制流动时期(1949—1956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和工业化水平都比较低,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当时我国的城镇化率仅为10.64%,而很多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70%;农业仍是我国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不到8%。1949年,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党中央号召“发展城市,优先工业”,但是国家并没有对农村劳动力流动采取限制措施,农民仍可以自由从农村向城市迁移。1953年第一个“五年规划”正式出台,提出“优先发展重工业”“实行计划经济”,优先满足城市居民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以解决城市居民温饱,农民流动被禁止以缓解城市失业问题。为了让农民安心在农村从事生产活动,1953年至1956年,中央相继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等文件,通过政策调整阻止农民向城市迁移,并将农民视为“盲流”。虽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迁移现象,但小规模的外调仍然存在。“一五”期间,为了解决工业建设的用工需求,很多地区有计划地从农村招收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进入矿山、铁路、工厂工作,将他们培养成为技术工人。随着各地招工数量不断增加,1949年至1958年,迁入城市成为技术工人的农民数量达到了1372万人,仅1956年一年从农村招募的临时用工就超过300万人[4]。
2. 禁止流动时期(1957—1978年)
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给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巨大压力,也引发了很多社会治安问题。为了缓解农民流动给城市发展带来的诸多隐患,国家開始出台政策严格禁止农民进城务工。1957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禁止各类单位私自招收农民,禁止农业社及其他组织私自推荐农民进城务工,因特殊需要招收的临时工要在农业社报备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了强化实施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出台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各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招用临时工,如有需要优先选择城市居民,同时还对已流出农民的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政府还要求工厂、铁路、矿山、建筑单位要事先做好用工计划,由劳动部门审批并统一调拨农村劳动力,不得私自招收。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居民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要求农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特定的证明,未办理手续被视为违法行为。直到1979年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意见的报告》等中央文件,也都明确禁止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限制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总基调始终未变。在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同时,195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出台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号召知识青年“自愿到条件艰苦的农村去锻炼自己”。从20世纪50年代倡导,到60年代展开,至70年代末结束,全国城镇知青下乡达到1400万人。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在缓解城市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阶段,国家的工作重点是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政策的总基调是“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目的是将农民与土地捆绑在一起。此时已经出现了“农民工”称谓,但是只作为一种身份。
(二)推动型政策体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外资开始涌入东南沿海地区,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获得了就业自主权,农民的就业状态出现了改变。这一阶段农民开始具有兼业化的倾向,务农不再是农民唯一收入来源,大量农民就近在乡镇企业打工,或者到其他地区务工经商。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政策立足点是促进农村工业发展,尚未把农民就业看作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更不可能从公共就业服务的高度审视农民就业问题”[5]。
1. 就地就业时期(1979—1983年)
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后,粮食生产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坚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同时,指出要“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作物”,从而为农民拓展就业领域打开了“窗口”。随着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隐性失业人口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逐渐出现过剩问题,急需向外疏解。在此基础上,依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开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两个方向转移:一方面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就地吸纳劳动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农民从事各种副业,通过拓展农业领域吸纳更多劳动力。除了给予农民充分自主权,政府还拨给农民自留山、自留地,取消对生产范围的限制,允许农民一定程度上的自主经营。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队经营模式是社会主义经营模式,应将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视为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不能简单归为资本主义性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定社员自留地和饲料地占生产队耕地面积最高可达15%[6]。政策的逐步松动激发了农民开展副业的积极性,让他们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选择权。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也为之后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条件。
2. 离土不离乡时期(1984—1990年)
由于知青返城进一步加剧城镇就业压力,国家开始逐步提升进城门槛,继续控制农民进城务工规模,各项政策也呈收紧之势。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将集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向集镇二三产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6]。1984年,《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从政策上首次放松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管控,并将乡镇企业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加以支持。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决策》开始积极引导和鼓励技术和人才资源向农村转移流动,允许城市科学技术人员停薪留职后“应聘到农村工作”[7]。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重点针对乡镇企业发展问题,提出了在金融贷款方面应当向重点扶持行业和后进地区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在各项政策的激励下,1984年到1988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增长了88.9%,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转移总量的63%[8]。到1991年底,乡镇企业职工人数已经超过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同时,1980年广东省开始实践“三来一补”产业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跨区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始出现。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相继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等,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农民工盲目外出。
3. 跨区就业时期(1991—2002年)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日趋普遍,兼业农民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家开始考虑对农村劳动力外流加以科学引导。1991年底,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认为“妥善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7],提出应通过城镇建设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全国上下“五个轮子一起转”有力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次年,粮票制度在全国彻底废除后,农村劳动力跨省、跨区域的大规模自由流动开始形成。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1994年国家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推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1995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民工进城务工必须持有暂住证和就业证,否则将被收容和遣送。《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相继出台,成为管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基本措施。2003年政府颁布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知在赋予农民工流转合理合规的同时,明确了“六项措施”①,激发了农民工开始大规模向城市转移。
(三)激励型政策体系
新型城镇化过程让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市民化政策的不断完善让大批“候鸟式”农民工在城市安家。然而,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同时,农村日趋空心化,“389961部队”留守,农村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振兴乡村,这一阶段政府采取的思路是一方面提升留守农民的综合素质,实现务农职业化,另一方面通过“引凤回巢”,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集聚。
1. 职业化培养时期(2003—2014年)
2003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提出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新型农民”称谓。随后原农业部印发的《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規划》进一步指出要“培养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能从事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新型农民”。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标志着农村就业政策的扶持重点指向长期务农的留守劳动力。在“新型农民”提出之后,2005年,原农业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的意见》中又提出了“职业农民”,指出要培养“具有初中级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政策视野中的农民开始走出身份界定而进入职业范畴。从2004年到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要提高农民就业能力,通过各类扶持措施将传统务农者培养成为市场新型主体,从而解决农村人才短缺的困境。为了推进农村农业人才培养,国家出台了《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在此基础上,原教育部等九部门于2011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通过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升农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建立贯穿县、乡、村三级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网络。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新型农民”和“职业农民”合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指出要加快培养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至此,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扶持重点开始集中在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并通过职业培训、技术推广、创业培植、送教下乡等方式全方面提升农民就业创业水平。之后的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职业农民培育范畴,比如2012年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2013年的《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2014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等。2014年以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入常态化轨道。到201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新型职业农民”一词被“高素质农民”所取代。[9]
2. 创业带动就业阶段(2015—2020年)
这一时期,人口红利、资源红利和出口红利逐渐减弱,依靠投资拉动的增长效应不再持久有效,我国开始进入到“三期叠加”爬坡过坎关键阶段。为此,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增倍效应。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并实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2015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中更明确了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发展资源向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倾斜。针对已经出现的第一代农民工返乡现象,2015年国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指出要通过促进产业转移、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方式吸引返乡人员就地就近创业。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将创业培植和扶贫政策相结合,引导农民以创业带动脱贫。比如2016年《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地能人就地创业、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优先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2018年,原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贫困群众发展地区特色产业,开展转移就业,通过创业创新开发扶贫岗位。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振兴是乡村五大振兴之一,是战略实施的关键要素。为此,有关农村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开始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农民能力培养,比如《“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要实现务农农民职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另一方面要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比如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就提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带动小农户就业,鼓励小农户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在农村创业就业、就近就业。
三、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经验与展望
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现在已经进入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起步接棒”阶段。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演进方向势必要进行调整。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关政策取得的经验,今后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依托就业构建防止返贫机制
多源流政策理论认为,有待解决问题发生变化,会引起政策演进也发生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始终保持敏感性,把握好政策创设的时机。脱贫攻坚后,我国进入“后扶贫时代”, 但是脱贫攻坚的胜利并不意味着贫困的彻底消除,脱贫攻坚只是消除了现有的绝对贫困,今后必须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除此之外,即便我们消灭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仍然会长期存在。在新的时期,农村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要考虑到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的接续问题,要考虑到依托就业创业减少相对贫困的问题,更要考虑到脱贫地区产业、人才、文化等方面的全面振兴。因此,政府应借鉴前期就业脱贫、创业脱贫的政策经验,继续依托就业创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在构建防止返贫机制政策体系过程中,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引入制度框架中,实现监控、指导、管理、评估、服务等工作的有机整合。结合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今后政策创设过程中要重点制定产业就业发展类政策,做好扶贫搬迁后的就业扶持工作,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确保扶贫效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支持农民职业化发展主线不变
多源流理论认为问题、政策效果与政治形势直接触发政策变迁。自从政府开始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十三五”期间我国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量已经超过2000万人,农民职业化程度大幅提升。2013年至今出台的各类政策基本形成了培育、学历提升和培育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培植格局。各类政策实施效果的正向叠加直接推动了下一阶段政策的创设进程。2019年开始的培育高素质农民本质上仍旧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延续,农民职业化仍将是今后农村人才培养的主线。但是在培育重点和方式上,政策要结合实际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一是要通过政策创新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通过吸纳就业、股份合作、订单收购等形式带动小农户参与市场行为,支持他们通过进入二三产业就业,实现多业经营、综合创收;二是要深度破解高素质农民培育的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政策创新构建“技能提升+学历提高+职称评定”的全方位人才成长通道;三是重点培育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并给予土地流转、生产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扶持,让农民不再与单一的农业产业捆绑在一起。
(三)依托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吸纳就业
多源流理论认为,当新生事物出现并引起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时,会发生新旧政策的更替,这种更替会进一步影响资源的分配形式和效率。如果政策发挥正向促进作用,那么就会“突破导致政策失调的陷阱,从而催生出更有效的政策子集”[10]。“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处于要素成本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调整期,促使我国经济社会运行产生新逻辑”[11],高质量的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又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进一步激发农村就业潜能提供了条件。“十四五”期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将成为“政策高地”和扶持重点,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流向。下一步,在政策设计中要加大对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乡村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用政策之手继续推动农村各种要素的重新配置和交叉融合,以资源配置“孵化”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最终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以创业创新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四)加快推进农民工就业政策创新
多源流理论认为,政策的设计要遵循目标群体策略,只有精准施策才能将政策价值发挥至最大化。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发展新阶段,大量沿海产业开始向内地转移,使中西部乡村有了产业基础。产业转移让人力物力下沉到乡村,充实了乡村发展资源。资源开发与利用不仅为农民工返乡务工提供岗位,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了市场机遇。下一步针对农民工的政策设计要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构建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引导农民工就近城镇化,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打破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约束;二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平等的公民权,为他们流动、安居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三是针对返乡的第一代农民工,要拓宽他们返乡后的就业创业渠道,引导就地就近务工,解决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创新土地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让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无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陈潭.公共政策变迁的理论命题及其阐释[J].中国软科学,2016(02):10-17.
[2] 龚虹波.“垃圾桶”模型述评——兼谈其对公共政策研究的启示[J].理论探索,2005(06):104-108.
[3] 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3.
[4] 孙中伟,刘林平.从“剩余劳动力”到“城市新移民”:农民工问题与研究四十年[J].学术月刊,2019(02):54-67.
[5] 谢秋山,陈世香.中国农民工就业服务政策演变的逻辑、趋势与展望[J].中国农村经济,2012(02):121-12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87.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66.
[8] 肖攀,苏静,唐李伟.农村金融支持与乡镇企业发展[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社广东有限公司,2016:52.
[9] 彭超.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的演变、效果与完善思路[J].理论探索,2021(01):22-30.
[10] 纪韶,李小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制度、政策演进和创新[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01):64-74.
[11] 王文李.我国农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理论变革、现实困境及有效路径[J].经济师,2021(01):24-27.
(中文校对:彭水洪)
The Evolution and Prospect of Rural Labor Employment Policy in China
ZHAO DiLUO Huijuan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2208)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China's rural labor employment policy has gone through many stages of development, which has formed a set of perfect employment assistance and entrepreneurial incentive policy system, and provided a strong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arding of rural labor force employment policy during the recent 70 years, we find that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rural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duce different types of policy system. These systems have all experienced policy intervention process of constraint, promotion and incentive, and also farmers tend to be more rational and orderly flow, which provide a strong human security and personnel support for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China has entered a critical period of connect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at present. The employment policy of rural labor force will be further adjusted and improved to provide policy guarantee for the continuous promo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Keywords: rural labor force; multi-source theory;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rural employment service system
(英文校譯:康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