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分析
2021-10-21杨毛卓玛
杨毛卓玛
摘要:案例教学法在当前初中各学科课堂教学中均得到有效应用,其应用价值受到了老师们的认可。作为初中教育最为重要的一门学科之一,道德与法治课肩负着育人的使命,其育人功能比其他任何学生都要鲜明。应用案例教学法于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对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率有很重要帮助。文章首先明确了该教学方法运用原则,然后基于原则内容,通过列举事例,对案例教学法应用策略进行了描述。
关键词:初中教育;道德与法治;案例教学法;运用
引言:强理论性和强伦理性是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主要特点,但这些内容通常很難吸引学生注意,更加无法提升他们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的好处在于,通过联系真实事件,详细描述社会和生活场景,借助巧妙的展示手段,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将学生注意力吸引到教材和“事件”上,从而收获到较好教学效果。
一、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原则
(一)适龄性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内容选择要迎合学生认知能力,同时也不能忽视心智不成熟、是非观未形成、心理承受能力低等特点。类似于血腥暴力、狡诈、残忍等内容元素,并不适合出现在案例中。因此,案例选择要遵循适龄原则,契合初中生特点,拿捏好尺度,站在育人的角度去匹配教学案例。
(二)真实性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案例素材并无完全来自教材,很多都具有现实社会与生活背景。案例教学法不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应用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提升教学效果,更要使学生了解当今社会治安现状,以及人们的道德现状。选择真实的事例或事件作为案例,将事件最真实和原始的状态呈现给学生,对提升他们的主观意识和客观判断力很有帮助。
(三)典型性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被选择的案例需要具有高度典型性和概括性。所谓概括性,是指被选择的案例能够将类似案例或同类型案例重要元素全部包含进去。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发现特定的、小规模的特定行为事件,而是要说明具有一般性的知识。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和学习后,能够从相似或相同案例中提取出最本质、最一般的法治知识。
(四)启发性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案例选择要具有较强启发性。正如那句名言:“真正的教育是用一棵树去摇动另一棵树,用一朵云去推动另一朵云,用一个灵魂去唤醒另一个灵魂。”[1]“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育人”是启发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应用案例教学法于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需要侧重和突出的三项内容。老师要能够帮助学生发挥出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在探究过程中发现事件背后所隐含的意义,并从中得到启示。
二、案例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中的运用策略
(一)创新案例呈现方式
在当前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中,案例呈现方式十分多样化,有讲述方式、讨论方式、问题引入方式等,相比这些以口头叙述为主的呈现方式,肢体语言和视听刺激方式更受学生欢迎。
以《维持秩序》为例。
老师首先需要向学生提供一份真实素材,主题是“排队等候公交车”,然后要求学生结合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将“破会规则”的场景表演出来,最后请台下学生结合本节课知识进行评价和总结。除此之外,老师可以放权给学生,要求他们自己编排情景剧,分饰导演、策划、编剧、演员等角色。表演完成后,要求每一位参与表演的学生简述“内容”过程,并谈谈自己的心得与感受,老师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再教育。
(二)案例结合实践教学
2017年8月,我国教育部所印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明确指出,实践育人过程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开展法制教育。可见,结合真实事件或实践开展道德与法治教学是十分必要的,也被认为是收获良好效果的有效方式和路径。
具体实践中,老师可以借助实际场景创设案例,并在回避敏感元素基础上尽可能将事件真实性进行突出。如组织学生参观劳教所和少管所,以及戒毒所,甚至参观法院和检察院等重要机构,并邀请里面的工作人员为学生讲述真实事件。回到课堂后,老师需要将这些真实素材与教学内容联系在一起,或直接对知识点及其运用进行总结,或要求学生自己整理材料并作出总结。案例结合实践,需要使学生深深认识到,不法犯罪行为跟我们并不是毫无关系,而是息息相关,一些侵权行为其实就发生在你我的身边,切实感受到学习法治知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而提升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结束语:
事实证明,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将它用于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好感度,更为重要是的,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体验过程中,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提升,增长知识的同时,更加夯实了自身道德感,从而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党海林.案例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有效性[J].新课程,2021(29):188.
[2]贠吉芳.案例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通讯),2021(07):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