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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及应对策略

2021-09-14李少梅唐宇

中华家教 2021年4期
关键词:家庭教育应对策略

李少梅 唐宇

摘要: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对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和个人成长都具有强本铸魂的奠基作用。推进家庭教育立法既是顺应时代赋予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又是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工作政策的需求,更是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本文在探求学前教育立法现实诉求的基础上,以S 省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为例,发现家庭教育在家庭层面、政府层面、学校层面及社会层面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分别从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四个责任主体提出家庭教育立法的应对策略,并提出相关思考。

关键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立法  现实诉求  应对策略

收稿日期:2021-04-01

作者简介:李少梅,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学前教育基本理论等;唐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学前教育基本理论等。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共同促进了人的教育与成长,其合力效果影响了教育的整体功能效果。目前,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相关立法工作已取得良好效果。而家庭教育作为贯穿人一生的教育,虽然国家近年来逐渐开始重视家庭教育工作,但无论在顶层设计、体制建设还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家庭教育都未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进而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1] 因此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是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

(一)顺应时代赋予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家庭是人的灵魂所系、血脉所在、精神所依,是连接社会和个人的重要纽带。[2] 自古以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等说法不胜枚举。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家事”,属于私人活动领域。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公共性、社会性特征已经影响到生活的各个层面,家庭教育早已超出了私人活动领域,变成了一种公共性社会事务,在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 因此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从而使得家庭教育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育人功能,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全党和全社会都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问题,对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2018年9 月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关注家庭教育,提出了家庭教育是“第一教育”等四个重要论述,为家庭教育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指出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积极推动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专门经费支持。因此,推进家庭教育立法是顺应时代赋予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二)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工作政策的需求

2010 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了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内容,对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5 年,教育部独家颁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正式列入教育系统工作序列,提出教育部门要勇于担责,主动作为,同时明确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文件颁布后,教育系统做不做家庭教育工作,不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追责”问题。2016 年,《关于指導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 年)》进一步为家庭教育工作指明方向,提出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加快家庭教育事业法制化建设,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201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2020 年,家庭教育立法制定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之中。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呼之欲出。以上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的出台都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工作步入了快车道。

(三)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

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基础性、终身性等特点,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4] 随着家庭教育立法的持续推进,全国各地也随之先行先试。但纵观我国法律体系,一方面,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而现有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文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其权威性、法制化和法律规制力较低;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省区市还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不具备宏观导向性。虽然重庆市、贵州省、江苏省等6 个省区市已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但限于法律层级等因素,在促进条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困难,如存在家庭教育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规范各省区市法规出台,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还能解决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明确家庭教育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为家庭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家庭教育各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家庭教育各责任主体实施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有助于在实践层面检验家庭教育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因此,本研究在探求家庭教育立法现实诉求的基础上,对S 省家庭教育现状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问卷发放覆盖全省各市(区),共收到15 298 份问卷,其中家长问卷13 497 份,家长学校1 107 份,政府问卷524 份,社会机构170 份。访谈对象来自S 省A、B、C 三个地区。共有家长代表30 人,学校代表12 人,学生代表43 人,社会机构代表15 人。通过处理问卷数据和访谈文本,发现如下问题。

(一)家庭层面存在家庭教育主体不明、内容不定的主要问题

对家庭教育内涵的解读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家庭教育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责配置等问题。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侧重于整个家庭的发展,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5]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即使用该释义,将家庭教育分成亲职、子职、两性、伦理教育等,拓宽了家庭教育的内涵。狭义的家庭教育来源于对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认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及各省区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均使用该释义。本文所使用的也是家庭教育的狭义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关于家庭教育主体不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父母尚未意识到自身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存在“家庭教育责任推诿学校”“父亲角色缺失”等现象。如图1 所示,題目“在您的家庭中,谁每天陪伴孩子的时间最长?”中,显示74.17% 的家庭母亲陪伴孩子时间最长,父亲占比仅为9.85%,低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12.62%。这些调查数据表明母亲在家庭教育中占主体地位,父亲角色缺失情况较为明显。并且从城乡数据来看,城市与农村无明显差异(图2)。二是因父母外出务工、离异、死亡、服刑在押等原因导致家庭教育严重缺失、责任主体不明,以致存在部分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等特殊困境儿童,是家庭教育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方面,家庭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态,虽有一定的目的,但不是有组织、有严密计划的教育,即家庭教育没有固定时间和地点,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完全取决于家长的个人意志,社会和他人无法对家庭教育予以干预。虽然国家近年来逐渐开始重视家庭教育工作,但大多数家长仍对家庭教育内涵认识不足。具体来说,在教育方式上仍停留在传统家规主导下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表现为“专制型”“溺爱型”等不合理教养方式。如图3 所示,在教育内容方面城乡也多注重未成年子女的知识教育、习惯养成教育和伦理教育,对人格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化教育等较少关注。由于受传统知识主义教育价值取向的影响,大多数家长最关注的还是子女的成绩,而忽视对劳动教育、性教育等方面的关注,访谈中部分家长将“劳动教育”等同于“做家务”,认为性教育难以启齿等;在教育水平上,大多数家长不具备专门的教育知识和教育能力,表现为对家庭教育知识储备不足、使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现状都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现已出台的法律中并未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无法引导和约束父母实施家庭教育。

(二)政府层面存在家庭教育责任不清及供给能力不足的主要问题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要求妇联等部门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介入力度。在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持续推进的过程中,S 省极为重视家庭建设,发布了一系列家庭教育规划规范家庭教育管理。文件颁布后,政府部门定期开展调研督导,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制订《S 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从而促进了家庭教育法制化发展。以上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S

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水平,但调研中发现,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监管力度和供给能力方面仍有限。

在监管力度方面,家庭教育工作既有交叉又有空区,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未明确“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结合访谈发现,大多数县、市主要由妇联、教育、关工委、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相关工作。但因家庭教育相关工作范围较广,内容较为复杂,且涉及部门较为庞杂,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故政府层面存在对家庭教育相关工作的定位不清、内容交叉、职责不明等问题,未能形成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从而导致部分家庭教育工作推进缓慢、相互推诿或工作重复进行等问题。

在供给能力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家庭教育工作的程度较浅,组织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的次数较少。如图4 所示,政府部门每年聘请相关专家或兼职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平均次数仅为2.89 次,难以满足大多数家庭对家庭教育知识、育儿理念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二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辐射范围较小。当前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主要集中于城市,而对农村地区的覆盖率较低,存在明显的失衡现象。三是家庭教育服务的形式较为单一。如图5 所示,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主要以发放家庭教育指导手册为主(58.02%),线上服务与指导、线下沙龙等有助于家长家庭教育能力提升的活动类型占比较低,无法为不同层次的家长提供全面、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

(三)学校层面存在家庭教育主导地位不突出的主要问题

学校是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主阵地,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的专业教师队伍是学校参与家庭教育的重要媒介。《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也要求学校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当前在各项政策法律引导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或开设家长学校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但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学校存在主导地位不明確、不突出,作用不明显等问题,难以满足家庭的需求。

具体表现为:在形式上,大多数地区学校的家长学校形同虚设,甚至将家长会等同于家长学校,通过定期向家长传递子女学习情况、对家长提出各项要求等方式开展工作,这种单向的交流方式难以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的主导作用。[6] 而相对成熟的家长学校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形式上也多以讲座、电话咨询等形式开展,缺乏沙龙、论坛等能切实提高家长动性的服务,如图6 所示。

在内容上,现有家长学校的家庭教育培训组织松散,缺乏标准。如教师开设的家庭教育讲座多聚焦于家长如何配合学校提高学习成绩,但较少涉及家庭教育理念、亲子沟通指导等方面的内容,致使学校所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成为配合学校教育的附庸,未能发挥家庭教育的应有作用,所谓治标不治本。在师资上,家长学校中教师多为兼职或志愿者,准入不受限,导致培训良莠不齐,培训往往只讲方法,不讲方向;只重技巧,不重理念。没有价值观的引领,空喊口号,难以满足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的需求。如图7 所示,在接受调研的1 107 所家长学校中,家长学校师资队伍中全部都是专职的家庭教育指导者的情况仅占比3.52%,共39 所。专职家庭教育指导者占比不超过20% 的家长学校占比57.54%,共637 所。

(四)社会层面存在家庭教育支持不足的主要问题

家庭教育作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公共问题,其持续发展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体作用。为了培养国家需要的能够对社会发展有帮助的个体,社会必须提高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及时给予家长家庭教育相关服务。如《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 年)》中明确指出:强化社区家庭教育服务功能,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撑网络。《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也指出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孵化……鼓励社会组织进驻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家长享受到家门口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与咨询。本研究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区组织、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其中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指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家长学校(区别于学校的家长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调研中发现,目前S 省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不够健全,效果不够理想。如图8 所示,当前社会力量发展主要受限于资金保障、社会认可度、家长沟通、教师专业性和课程质量等内部因素。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规范,致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质量上良莠不齐,在人员资质、指导规范、规章制度、价格标准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二是社会力量家庭教育机构受限于资金不足。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投入经费较少,人员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资金还有一部分来源于自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三是提供的家庭教育服务旨在为家长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帮助,更偏向于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但较少关注习惯养成等预防式教育。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应对策略

结合S 省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执行力度为前提,本文从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四个责任主体提出家庭教育立法的应对策略。

(一)家庭应当转变观念、科学教养,切实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与使命感

1. 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学校和社会只是有义务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父母双方均具有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主动承担起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在强化现有法条基础上,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及其义务,并逐条细化。

2. 应当选择科学的家庭教养方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严格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合理需要和个性,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努力把握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共同创设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环境,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全面发展。

3. 应当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积极主动参与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定期且持续地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家庭教育学习,采用合理的方式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家庭教育能力。

(二)政府应当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家庭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 应当明确政府各部门家庭教育工作职责。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报告的形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定时检查工作情况,做到权责分明、运行有序。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通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家庭提供帮助。最后,各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家庭教育事务,如教育部门应当负责编写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读本,科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财政部门负责将家庭教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

2. 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家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单独列项。多部促进条例将政府的作用定位为主导,而政府责任依法应主要体现在对家庭教育的财政投入上。[7] 另一方面,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家庭教育工作捐赠,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

3. 应当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统筹与监督。一是应当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或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和管理规范,即在人员资质、指导规范、规章制度、价格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引导家庭教育服务市场规范化发展,以解决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质量上良莠不齐的问题。二是应当制定全面、协同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8]

(三)学校应当明确要求、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1. 应当强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当中。如应当成立家长学校或家长委员会,根据家庭教育的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传授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定期组织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家校合作。

2. 应当提升家庭教育教师团队水平。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的专业教师队伍是学校参与家庭教育的重要媒介,因此学校应当引入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团队,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可在校内开展优质课评选、读书会等提高教师积极性,或邀请专家进校讲学,优秀家长分享教育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让教师外出学习。

3. 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学校应当通过运用微信群、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随时告知孩子在校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鼓励家长进行碎片化学习。合理运用家长会、开放日、亲子活动等,和家长面对面沟通,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指导家长合理进行家庭教育。

(四)社会应当积极配合、整体推进,全力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开展

1. 应当统筹各类资源有力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社会组织必须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全力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站点,如应当将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应当鼓励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应当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等在开展婚前保健、结婚登记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应当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定期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2. 应当向从事家庭教育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如家庭教育研究会)、个人等予以政策倾斜。家庭教育立法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以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开展。

3. 应当关心特殊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立法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特殊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逐步培育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四、家庭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在充分借鉴国外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已出台的6 个省区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并结合调研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应明确家庭教育中的两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根本问题,是法律文化生态的基石,他们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經由法律法规设定,通过法律保障实现,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活动过程。要制定家庭教育相关条例或法律法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其保障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一方面,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文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对“家庭教育”以“权力”冠名的少之又少,多是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界定为义务,忽视了家庭教育这一父母权利[9] ;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六部地方性促进条例发现,在“家庭实施”一章中更多是义务性的规定,体现家庭教育权利的条款并不多,即并未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将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作为一项权利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护,而是以一种义务的形式对其加以诸多限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权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2.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体现了我国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始终将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护的对象,强调其合法权利。而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尤其是在家庭教育中应履行的义务界定不清。因此,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提出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应明确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

家庭教育立法的关键在于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权责划分,具体来说是要强化家庭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政府、学校和社会应该承担哪些具体责任,为家庭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系统。因此,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部分应围绕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实施主体责任,并涉及家庭教育的内容、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政府部分应明确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谁来管理,二是谁来落实。应详细规定政府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职责,列举政府各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学校部分应明确中小学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职责,尤其强调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各事项。社会部分应明确各类社会群众组织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职责。

(三)应明确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和职责,但大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低。涉及家庭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极少且力度明显不足,难以规范各种家庭教育行为,对没有履行职责的责任主体,缺乏有效制约。[10] 因此在家庭教育立法中,首先应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实施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未履行家庭教育行为的程度予以追责。其次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家庭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民团体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根据其在指导服务、财务制度、特殊情况等方面相关渎职行为的程度予以追责。再次将负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失职失责的行为予以细化追责。最后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轻重程度予以追责。

【参考文献】

[1][8] 蔡迎旗 胡马琳:《从家规到国法: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与责任分担》,载《当代教育论坛》,2020 年第4 期。

[2] 翟博:《树立新时代的家庭教育价值观》,载《教育研究》,2016 年第37 期。

[3] 熊少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教育学术月刊》,2010 年第4 期。

[4] 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载《中国教育学刊》,2018 年第9 期。

[5] 罗爽:《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1 期。

[6] 祁占勇 杜 越:《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及其立法精神与技术》,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 年第1 期。

[7] 劉丽 邵彤:《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与不足——兼评〈家庭教育法( 草案)〉》,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 年3 月第20 卷第3 期。

[9] 叶强:《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教育权再探》,载《中国德育》,2019 年第22 期。

[10] 郭晓琳:《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载《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20 年第36 期。

( 责任编辑:杨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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