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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探讨影响国家集采药品竞标策略的因素

2021-08-19郭伟玲黄嘉

广州医科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原研药竞标生产商

郭伟玲,黄嘉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

博弈论始于20世纪40年代,自70年代起逐渐演变成经济学的基石,是一种以研究参与人间决策时相互影响作用为目的,将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方法论。其基本概念包含参与人、行动、信息、策略、支付函数、结果及均衡。博弈论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根据参与者的行动时间与参与者间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分为不同类型的博弈,其中可运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拍卖行为。拍卖行为是一种投标机制,最终确定一组买家与其支付价格的拍卖规则[1-2]。传统的拍卖一般为采购商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最高价获得供应商的商品的过程,而逆向拍卖就是拍卖双方互换买卖位置,主拍人是买方,典型的就是政府招标采购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信息挑选出实时报价合适的供应商[3-6]。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从2019年4月最先在“4+7”地区(4个直辖市、7个地级市)中实施,后发展至全国实施的药品大型采购行为,同属逆向拍卖模式。政府希望用约定地区的对应药品采购数量作为筹码降低药价,做到以量换价的效果。药品生产商根据自身条件进行投标,成功竞标的药品生产商则获得对应药品市场。集中采购行为可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具节约交易成本、缩短采购周期等好处[7-9]。多个学者认为多属性拍卖方式可使采购商获得更大的采购效用,对供应商也有增加效益的效果[10-11]。政府作为采购方,为了保证人民健康水平,药品的普及性与安全性十分重要,因此不能单纯以价格为竞价条件,同时也要考虑药品质量和疗效、企业信誉、供货能力、保持药品竞争市场等条件,因此以多属性逆向拍卖理论研究投标药品生产商对集采药品的竞标定价最佳策略更具实际价值。

1 模型构建

1.1 多属性逆向拍卖内涵

1.1.1参与主体 本文涉及到的国家医保局、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与地方各级政府均统称为政府,政府为基于人民健康考虑的多属性逆向拍卖的采购商。政府汇总公立医疗机构对集采药品品种的上一年的使用量乘以一定比例之后的数量作为采购完成约定量,以此作为采购标的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即可合格生产集采药品并且具有履行合同供给能力的药品生产商,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供应集采药品的权利并希望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本文研究一个采购商(政府)与多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药品生产商)就集采药品提供服务采取多属性逆向拍卖方式,从中挑出一个或多个药品生产商作为供应商。政府对于药品生产商的挑选标准为多属性的,包括集采药品的价格、质量、疗效、企业信誉、供货能力与保持药品市场竞争等属性,即单物品多属性降价逆向拍卖方式。

1.1.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具体拍卖程序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截至2020年年底已进行四轮采购行为,颇有成效[12-14]。拍卖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于网上平台公布具体的采购药品招标计划,以专家遴选的药品使用约定量作为标的,规定只有能提供合格的遴选药品的药品生产商才能进行申报,明确进行多属性双信封密封采购;第二阶段,有意向的原研药生产企业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决定是否投标,包括评估自身生产供给、质量管理与成本控制能力,此时药品生产商决定投标时需制定一定的策略;第三阶段,政府根据投标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得分评选出为社会带来最大福利的中标药品生产商;第四阶段,政府与中标药品生产商签订特许购销合同,约定该企业提供相应地区约定量的集采药品,至此采购拍卖结束。

1.2 模型建立及假设

政府对多属性逆向拍卖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公共服务外包以及工程招标项目等,对医药方面研究较少,现对政府集中采购药品行为做出以下假设,并对其含义做出适用的具体说明,假设内容对政府与药品生产商属于共同知识。

假设2:采购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且对采购集采药品属性具独立的偏好。

假设3:政府对集采药品采购的非价格属性效用递增,边际效用递减:投标药品生产商对集采药品采购的非价格属性成本递增,边际效用递增,其成本参数递增。

假设4:集采药品属性相互独立,均为效益型属性。

假设5:投标药品生产商间信息对称且无合谋。

1.3 药品生产商定价模型建立

模型设为:〈g,D,Q,s,u,h,B〉

g为采购商政府。

D为投标药品生产商,D={d1,d2,d3,…,dn}。

Q为集采药品的拍卖属性,Q=Q0×Q1×Q2×…×Qn,其中Q0为药品价格属性,其余为非价格属性。p为集采药品价格,p∈Q0。q=q1,q2,q3,…,qn,是非价格属性,q1∈Q1,…qn∈Qn。

s为政府设定的评分规则,在公开招标时说明竞标条件,按制定好的评分标准对投标药品生产商进行打分,在第一得分原则下挑选药品生产商。

u为政府效用函数u(g)=vg(q)-p,v(q)为政府价值函数,即采购时药品非价格属性对政府的价值,该函数反应政府对集采药品的偏好。

h为投标药品生产商效用函数,h(di)=p-c(qi,θi),c(qi,θi)为第i个药品生产商成本函数,该函数反应药品生产商对投标药品的偏好。

B为最优投标策略{p*,q*}。

非价格函数已假设为效益型属性,ω表示政府对集采药品的偏好且ω>0。

f(qi)表示政府对集采药品非价格属性的价值函数。

θi表示药品生产商生产集采药品的成本参数,是私有信息。

α表示集采药品非价格属性Qi的固定成本系数。

C(qi)表示药品生产商生产集采药品关于非价格属性的成本函数。

1.3.2评分函数 在公开投标开始前,政府已经在网上平台公布竞标药品的数量与种类,以及投标药品生产商申报标准。药品生产商如实填报竞标申请后,政府通过评分函数计算最终得分较高的药品生产商来确定供货商。为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将采取对自身期望收益最大的评分函数s。由于生产信息不对称与偏好程度原因,政府将考虑分配权重W。

2 影响药品生产商竞标最佳策略的因素

2.1 药品生产商最优非价格属性

根据David研究关于多属性逆向拍卖中规定评分规则与卖方效用函数的定理[15],买卖双方对商品具独立的属性偏好,最优非价格属性值qi和价格属性p与其他竞争者无关定理,结合集采过程即政府与投标药品生产商对集采药品具独立的属性偏好,最大化药品生产商的独立属性且不受竞争者的威胁,最优非价格属性表示为:

q*(θ)=arg.Max[Vg(q1,q2,…,qn)-Ci(q1,q2,…,qn,θi)]

由上式可知,药品生产商最优非价格属性与投标价格无关,只与自身生产成本与政府提供的偏好信息有关。政府对于集采药品的偏好主要集中于药品生产商生产药品的信誉、质量管理、供货能力等方面。

2.2 药品生产商投标最优价格

由上式可知,药品生产商的投标最优价格取决于自身的生产成本以及与其他竞争者的成本分布有关。

2.3 竞标最佳策略及其影响因素

实施集采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能用上更好、更便宜的药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药品生产商竞标最优策略是B{p*(θ),q*(θ)},结合了投标最优价格与非价格属性。集采药品非价格属性值与生产成本、政府偏好以及其程度有关,随成本上升而减小,随偏好程度增大而增大。最优价格主要关于自身成本参数与所有竞争者的成本分布方面。总结最佳策略受到药品生产商自身的生产成本、政府偏好以及所有竞争者的成本分布的影响。

3 讨论与展望

集采的目的是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同时促进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的发展。药品生产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完善已刻不容缓,药品生产商若能争取集采药品,以便市场能更顺利渡过这一阶段性考验。只有应标成功的药品生产商才能获得在公立医院相应范围的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市场,竞标时除了具备对集采药品质量及数量供给能力外,药品生产商的竞标策略尤为重要。上文从博弈论视角下分析了药品生产商最优投标策略包括药品的非价格属性与投标最优价格,主要影响因素为药品生产商自身的生产成本、竞争者的成本分布、政府偏好及其程度。如何做好药品生产商的成本管理,并实际降低生产成本一直是药企发展的重要命题。由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身体现了规模经济的内容,药品生产商可利用产能与药品价格负相关的关系,即药品生产商产量随其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上升,但每单位产出成本逐渐下降,同时根据集采计划中的药品数量制定药品生产计划与库存管理、减少药品销售流通成本和财务成本,降低单位药品储存、物流、销售等费用。所以参加集采即代表生产成本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另外竞争者的成本分布处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条件基本一致的整体环境,通过长期的调查整理,可一定程度上了解其他药品生产商的财务状况、销售量、企业目标等信息,从而比较成本情报,获得相关信息,为企业自身生产发展策略调整打好基础。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中,药品生产商仅凭单一属性的投标策略无法适应药品采购的多属性要求,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大量的供货履约能力、药品生产商信誉以及政府希望保持药品竞争市场等因素都是政府考量的依据。本研究认为药品生产商投标时要特别注意药品的政府偏好及其程度。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在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让不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药品竞争的平台。第一轮集采在“4+7”(4个直辖市、7个地级市)地区展开了25种遴选药品采购,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获得了大部分试点遴选药品的市场。仿制药是指模仿生产专利期失效、具原创性的原研药的药品,其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与质量与原研药相同。2015年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文件指出由于历史、体制和机制等原因,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需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一致性评价工作规定了在医保支付方面给予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适当支持,并在临床药物中优先采购及选用;生产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为我国的仿制药企带来一定的好处。我国部分生产仿制药的药品生产商也针对政府偏好抓紧对自身产品进行评价工作,截至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受理一致性评价申请2147件,通过一致性评价申请共178个品种。评价工作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药品供给侧结构性问题,经过药品生产商的努力,仿制药的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遴选工作打下了基础。反观“4+7”中虽然有14家跨国药企参与竞标,但只有两家的原研药品中标。其中的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能较快根据政策以及市场大环境进行战略调整,关注政府偏好。该公司旗下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于2016年已经谈判降价进入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2019年再主动降价进入集采药品目录中,确保获得一定范围的药品市场。原研药品研发用时长且耗资巨大,专利期中原研药的价格相对昂贵,一般在原研药专利期满、同品种仿制药出现后该原研药价格应下降,但集采前我国许多原研药的“专利悬崖”迟迟也没有出现,患者就医负担较大。自从实施国家集采政策后,遴选品种中未中选的原研药价格已下降不少,但因原中选药品有用量要求,所以非中选的原研药用量也下降不少。不少原研药企从第一轮集采投标中吸取了经验,积极调整自身的竞标策略。第二批集采32种遴选药品中,原研药企参与了其中31个品种的竞标,最终有5个品种中标,报价平均降幅达70.72%。国家集采用以量换价的方式倒逼药品降价,原研药与仿制药都可参与遴选药品的竞标,药品生产商更应注重药品质量与成本控制等政府偏好的方向,避免过分依赖销售渠道。

本文通过多属性采购拍卖理论,梳理药品生产商对集采药品的最优竞标策略,影响最优策略的因素有药品生产商自身生产成本、竞争对手成本分布、政府偏好以及其程度。本文认为药品生产商在集采投标策略中应更注重政府偏好,政府偏好属于非价格属性配置,投标者运用好非价格属性配置可获得最大期望效用,同时也可令到买卖双方总效用达到最佳。药品生产使用最佳竞标策略可使政府效用的最大化,包括医保基金支出的有效节约,也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所带来的人民群众的药品费用负担的减轻以及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同样可使自身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整体社会福利的最优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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