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解析
2021-07-30蔡润博段晓丽武晓岛李新
蔡润博,段晓丽,武晓岛,李新
(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2.河南省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2019年11月金山办公在科创板挂牌上市,距1999年筹备上市算起已经过去20年。同年,金山办公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决金山办公无侵权责任,可谓是双喜临门。金山办公涉福昕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持续3年之久,本是处于合作状态的两家企业,因为合同和技术共享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了诉讼纠纷,引发关注。本文通过对本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提炼出案件的关键争议问题,总结了相关思考与启示。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底,福昕软件发现金山官网及第三方下载网站上,存有实现了“Office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功能的WPS办公软件,软件权属为北京金山公司。福昕软件对该软件进行公证取证后,将该软件的“Office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功能技术与福昕软件基于PDF引擎的软件技术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金山办公盗取使用了福昕公司的技术方案。
2016年5月25日,福昕软件以金山办公使用了福昕软件的 PDF 技术涉嫌侵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5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涉案案号分别为:(2016)京73民初363/364/365/366/367号。福昕软件对金山办公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软件、提供赔偿等多项诉讼请求。此外,福昕软件认为金山办公在发布的WPS产品中,未将部分所采用的福昕软件进行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
庭审中,福昕软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福昕软件登记的软件名称为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并表示生成开发包软件与转换技术是一致的,且sdk软件开发包是转换技术的一部分。福昕软件认为金山办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其对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发行权;认为其修改了福昕软件自有开发包的数字签名,侵害了其修改权;通过其网站对产品进行宣传,并提供免费使用和下载安装,侵犯了其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金山办公辩称,2011年11月9日福昕软件与珠海金山办公就“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项目签订了《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在该协议中,珠海金山办公提供相关的技术框架规范,福昕软件提供基于此框架规范的PDF文档格式输出实现。在协议的5.6和6.3条中,双方同意对方在进行格式转换的技术开发过程中使用本方提供的源代码、说明文件等内容,但不得对外披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且对于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双方具体开展商务合作的一切细节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商务合作协议予以确定。
2013年4月27日,珠海金山办公章庆元向福昕软件熊雨前发送邮件询问,是否同意在未签署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允许WPS新版本使用福昕的PDF输出模块,并且表示如果万一后面的商务协议上受阻,对方可以随时终止WPS使用该模块。福昕软件熊雨前回应表示没有问题,并且请金山办公同等允许福昕软件在商务协议签署前,把WPS转换功能使用在福昕软件的产品或项目中,也表示金山办公也可以撤销该授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以上确认事实,驳回福昕软件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7日,福昕软件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例解析
本案件中,因为双方并未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因此该电子邮件能否视为对《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的变更或者视为新的协议,成为了双方争议的关键。因此在二审的判决中,本案件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了两个方面。
(一)涉案双方之间往来电子邮件能否认定金山办公获得了涉案软件的授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对于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双方具体开展商务合作的一切细节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商务合作协议予以确定。”那么涉案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商务合作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1999年3月15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对于合同形式的定义:“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规定中所指的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是指通过在电子计算机网络中定义了名称和地址的电子信箱传递电子信件,是一种快速的电子信息交换方式,可用于个人、办公室间的通信,也可用于各种贸易活动。本案中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正是属于上述的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由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往来电子邮件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了要约、承诺,进而订立了合同。认定熊雨前和章庆元之间的往来邮件可以视为福昕软件与珠海金山办公之间的意思表示,两公司就各自使用对方的产品达成了不同于《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的新约定。因此认定2013年5月1日发布的WPS所使用的涉案软件是有合同依据的。
(二)金山办公使用涉案软件未予署名是否构成对福昕软件署名权的侵害
福昕软件认为,金山办公采用了涉案软件包,但却并未在发布的一系列WPS产品中对其进行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是软件开发人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然而在软件行业中,行使署名权的通常做法是对整体软件的作者进行署名。北京金山办公使用了sdk软件开发包来实现涉案WPS产品的特定功能,且最终没有直接发布福建福昕公司的涉案软件。其对外发布的,仍是涉案WPS产品的整体。法院认为,一方面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是涉案WPS产品的整体软件开发者,其在软件上署名是合乎常理的。但福昕软件并未对“该行业中行使署名权的通常做法是对整体软件的作者进行署名”的认定提供出相反证据。另一方面,金山办公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方式确属于不便于指明被使用软件开发人身份的情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对福昕软件关于北金山办公侵害署名权的主张未予支持。
三、思考与启示
本案件中,著作权纠纷的关键因素是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作为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纸质合同是被广泛采用的书面合同形式。我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首次将数据电文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合同的范围中,承认其合法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数据电文合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其签订过程和载体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及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
数据电文合同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常见的电报、电传和传真。二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形式。其是通过计算机电子传输,并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合同订立形式。三是电子邮件形式。其通过互联网通信,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实现信息传递。
电子邮件是数据电文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其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故其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有相同点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区别。数据电文合同订立与成立、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签名、合同的效力等都与其最终起到的法律效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电子邮件与传统纸质合同的一致性。电子邮件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基本一致。在订立时,均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成立均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生效时都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需要特殊的要件。
电子邮件与传统纸质合同的区别性。由于电子邮件合同载体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对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上存在一定困难与障碍。对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传统纸质合同成立和生效需要签名、盖章或指纹等,而在电子邮件合同中被电子签名所代替。电子签名完全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其存在的问题是,数字形式的签名有可能被破译或模仿,其他人有可能截获并篡改网络通信的信息,电子签名的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有可能遭到质疑。对于电子数据的存储性问题,因为电子邮件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其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凭证。电子数据由于其可能消失或被修改,其有效性易遭到人们的质疑。当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此问题也会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