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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认识误区和“十四五”推进策略*

2021-07-05芦千文丁俊波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产性十四五产业链

芦千文,丁俊波

(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在现代化农业农村经济体系中,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主要引擎,是农业价值链的主要源泉,是城乡产业融合和优质要素下沉的重要通道。“十四五”是顺利启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顺利实现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小康建设与“后小康”发展、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离不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分析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基础、战略取向和重点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三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展

近年来,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发展,主要从面向农业产中环节提供服务,转向农业生产全程和农业全产业链提供服务,吸引了大量工商资本、返乡人才、职业农民等创业创新。尤其是“十三五”期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入规模扩大和结构升级的转型关键时期,从农业配套产业跃升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引领支撑产业,为“十四五”期间培育乡村产业振兴新引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政策和发展战略逐步明晰

早期,主要是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呼吁政策上明确提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韩坚等,2006;姜长云,2010)。随着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和推动农业转变发展方式效果的显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日益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把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列为重点支持内容。2015年4月,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召开《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听证会。这是地方政府首次释放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号。政策上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明确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迅速增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战略目标,初步搭建了支持政策架构。山东(2016、2017)、福建(2018)、河南(2018)及安徽(2018)等省也出台了专门文件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促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①明确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文件有,2016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9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其他涉农文件虽然明确提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但把具体产业内容作为支持方向。。特别是,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并列,作为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的内容。

(二)多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迅速发展

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主体相互作用,推动了农业作业服务内容的拓展、模式的改进,出现了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农业共营制等新的服务形式。政策中以农业生产托管的名义提炼新的服务模式,推广普及其中全程式、订单式、保姆式的服务模式。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后,当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同时,全国供销社系统也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深化基层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方向。多种多样的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截至2019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超15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8.63亿亩次,全国农业生产托管组织超44万个,服务小农户超6 000万户,占全国农业经营户的30%②参见《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19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积极推动线下服务线上化,通过线上签约、直播监督的“无接触”服务模式,有效避免了农民集中下地干活,进一步加快了推广普及速度,成为疫情影响下农业农村新业态逆势发展的亮点。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组织江西、湖南等10个早稻生产省抗疫保春耕,为农户提供“一站式”托管服务,托管面积达5.2亿亩次③参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底预计超90万个”,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8/content_5570943.htm。。

(三)农业产前产后和全产业链服务加速发展

农业产前产后和产业链层面的服务业务,如农产品营销(电商)、农业品牌、人才智力、信息数据、新技术转化应用、产业链集成解决方案等,在农业产业链高效运行和价值增值中扮演更重要角色,正在加快培育、加速发展过程当中,将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迅速扩张的主要来源。一是传统业态加速升级。借助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渗透融合,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传统业态正被电子商务加速替代,各种视频直播带货形式正成为农产品电商创新发展新趋势。二是新兴服务加速涌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理念,激发了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链运营主体的新兴服务需求,诱导了新兴服务业务的逐步产生和迅速发展,如当前各地迅速兴起的农业品牌运营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产业链运营服务等。农业价值增值的主要源泉和利润中心向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促使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转型,农机制造、农资生产、农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转型为专业化服务商、产业链服务商,带动了农业产业链分工深化和新业态、新模式的加速成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正成为人才、科技、金融、大数据等新要素向农业产业链渗透的通道。

(四)多元市场服务主体和传统服务组织加速更迭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市场化供给主体,已形成多元服务主体有效竞争格局。一是不同服务主体转向比较优势领域的趋势显现。如农业服务户、家庭农场等在产中作业环节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小农户统一标准化生产和对接涉农企业方面作用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公司和涉农企业则在电商、品牌、信息、数据、技术等专业化服务领域和产业链集成服务方面成为主力军。二是传统服务组织依托网络优势活力重现。在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服务需求迅速扩张背景下,供销社等传统服务组织依托体系和网络优势,成为综合化、系列化、超市式、全程式服务方式的重要供给主体,也成为区域农业服务体系或网络的重要中心组织者。三是服务主体间的联合合作加速推进。如不同环节、不同类型的农业服务主体组建区域性服务综合体、联合体等,相同环节、类型的服务组织组建联合社、联盟、协会等,也有的服务主体与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组成产业化联合体、综合性服务平台等。

二、制约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认识误区

总体而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层次和质量,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服务主体与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环境相似,面临的发展问题和挑战具有共性,集中在市场主体散弱小、技术水平较低、经营管理能力较弱、人才紧缺、融资难和用地难、装备落后和设施滞后等。农业服务主体发展也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如服务质量层次较低、不同环节服务差距较大、全产业链服务短板较多、规范性标准和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服务联结机制较为松散、配套政策跟进不足、统计指标和体系尚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和挑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和政策层面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认识不清晰、不全面。本文专门讨论和厘清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认识误区。

(一)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或附属措施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指向发展市场化、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主体,但政策含义明显不同(姜长云,2016)。一是边界明显不同。农业生产性服务所包括的产业链层面的服务往往不包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内,如品牌塑造、产品营销、法律中介、产业链管理等。这恰是现代农业产业链最关键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本公共服务,有一部分则不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内,但可纳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视野,如气象预报、灾害预警、疫情防控等。二是政策导向和侧重点明显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含义是依赖其他产业部门提供服务,形成为农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组织体系(孔祥智等,2009)。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强调服务的系统性和配套性,更容易关注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把经营性服务和市场化方式作为促进公益性服务的手段。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调以现代服务业理念增强农业效益,强调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服务增值、价值创造和产业培育。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比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战略层次更高、意义更大。但受长期以来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的思维习惯和政策惯性影响,目前仍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附属或配套措施,限制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正常培育和产业化理念的形成。自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布以来,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政策措施,都是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下。近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此状况仍然存在。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乡村振兴口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措施。虽然,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主要指向市场化服务供给,但不利于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规律,容易忽视市场服务组织成长和能力提高,忽视以现代服务业理念和产业化道路引领农业生产性服务提高质量,忽视产业链层面关键环节服务和新业务、新业态、新主体的培育。

(二)把农业生产托管过度泛化到包括普通购买服务行为

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但内涵和边界模糊,实践中存在过度泛化和盲目扩大倾向。农业生产托管是较大面积、较长时间、规范签约并建立利益联结的稳定型作业服务外包,业务形式上表现为关联作业环节的综合型外包,单一作业环节的连续型外包,单季或多季农业生产全程外包,集中连片作业外包等。农业生产托管仍属于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服务范畴,但已经与即时性、分散化的普通购买服务有着本质区别。按照《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给出的定义,政策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业务已将普通购买服务纳入其中,扩大了农业生产托管边界,不利于服务的质量提高和层次升级,不利于达成普及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的政策目标。一是高估了农业生产托管的发展规模。扩大范围后的农业生产托管统计面积大幅增加。不少地方直接将小农户普通购买服务列入统计范围。这导致政策设计和执行缺乏依据。二是不能科学掌握农业生产托管运行规律。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服务主体、从业人员、装备设施等均有较高的“门槛”要求,在政策支持方式上也与普通购买服务明显不同。如果按照普通购买服务设计支持政策,将不利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的培育和业务的推广普及。

(三)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局限在农业生产全程服务

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性产业培育,重心应放在农业产前产后和产业链层面,才能为农业产业链运行和引领农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提供驱动力量。但现有理论和政策研究中,都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心放到农业生产全程,特别是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基本上只考虑了产中环节的作业服务,对产业链层面关注较少,如加工、营销、品牌、电商等。这使政策支持的视野和内容都以产中环节作业服务为中心。虽然,《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服务重点支持领域,但对产前产后和产业链层面服务的支持不明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均强调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方面支持的内容基本是产中作业环节。对于涉农电商、金融、品牌、创新、经营管理、人才智力、产业链集成解决方案等,政策上作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的服务,却未纳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政策支持范围统筹考虑,不利于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服务的均衡发展。

(四)对服务规模经营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道路的理解偏误

一是认为小农户只要购买服务就实现了服务规模经营。农村改革以来,小农户一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使用农业机械,不能说明服务规模经营就一直存在。小农户购买服务要达到服务规模经营的程度,必须是农业生产全程各环节的均衡外包,并且是集中连片的统一外包,才能达到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目前,只有全程农业生产托管模式才能算作服务规模经营形式。这在实践中比例极低。小农户购买服务仅涉及分工经济,离服务规模经营差距很大。二是认为购买服务和土地流转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小农户在购买服务与流转土地之间的二元选择并非绝对。小农户转入土地后仍需要购买服务。小农户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服务外包需求还会有所增长。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在产中环节也需购买服务,且规模越大、专业化程度越高,越是依赖产前产后和产业链层面的高质量服务。三是割裂服务规模经营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内在联系。购买服务和土地流转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简单认为服务规模经营和土地规模经营是相互竞争和替代关系。实际上,二者存在一定演变关系,即服务规模经营向土地规模经营过渡。应辩证看待二者关系,注意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有序演变的互动逻辑。

(五)照搬照抄第二三产业或国外生产性服务业经验

生产性服务业是产业现代化和高级化的产物,先从发达国家和第二三产业兴起,再逐步向后进国家和第一产业延伸。目前,新兴的信息、科技、物流、设计、营销、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主要面向第二三产业。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成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性产业,自然而然地要参考借鉴面向第二三产业和发达国家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经验借鉴研究,容易出现忽视农业生产性服务特点,简单复制经验做法的倾向,从而制约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效益发挥和质量提升。

生产性服务具有一般性特点,在与农业和农业产业链结合过程中发生了显著变化(芦千文等,2017)。一是范围经济效应更强。与第二三产业服务需求规模大、集中且持续相比,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时效性、季节性和地域性更强。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能盲目追求分工深化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应处理好专业化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关系,实现业务专业化、服务综合化、经营兼业化的平衡。二是要与农业空间布局协同。面向第二三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在演化中,逐步向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集中集聚。但农业的自然属性决定其服务需求密度低且不能地理集中,只能由服务主体采取流动作业的形式满足大范围农业服务需求。科学布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能盲目追求地理的集中集聚,而是适应农业布局,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网络结点式发展格局,并突出服务体系和网络作用。三是更注重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农业的自然属性和小农户为主的生产方式,造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成本和供给成本高,垄断竞争加剧。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必须贴近农户,更注重适应和引领需求,更注重下沉乡村,更注重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推广普及多种多样、形式灵活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赢服务模式。

国内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巨大差异,决定要谨慎借鉴国外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成功”模式。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以小农户为主,并会持续较长时期。中国小农户相比日本等国家的小规模农户更为细碎、零散,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极大区别于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必须统筹好满足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关系,才能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厚植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土壤”。

三、“十四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瞄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转型的现实需求,科学确定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是政策引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目前,多个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到2022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目标,主要是以产业规模、普及程度、服务范围、服务水平、功能作用等体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性产业的地位。“十四五”期末是到2025年底,战略目标应是在2022年目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并结合新的要求进一步拓展。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必须准确把握需求演变态势,瞄准关键性需求缺口、薄弱环节,明确重点领域,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见表1)。

表1 “十四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面向小农户的服务业务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首先要满足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需要,为小农户接入现代农业产业链提供支撑和纽带。目前,农业产中作业环节只有粮食作物和部分大田作物,小农户服务外包程度较高,但以普通购买服务方式为主,应加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普及力度;其他种养领域,小农户服务外包程度较低,作业服务发展较为薄弱,短期内应以市场培育为主,适时转入市场培育和质量提升并重。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及与产业链衔接环节的服务,是面向小农户服务业务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所在,如科技、信息、标准、培训、金融等服务,应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

(二)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业务

相比小农户分散化、综合化、便捷化的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需要专业化、集成化、标准化的高质量服务。除了服务需求层次高于小农户外,产中环节对技术服务和降本增效的专业化作业服务需求更多,产前环节对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配送、农业金融服务需求更多,产后环节对分级包装、仓储物流、精深加工、营销推广、品牌塑造、信用合作等服务需求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管理层面的服务需要十分迫切,如制度建设、会计代办、项目申请、资金托管、渠道对接、“跑腿”事项等。这些服务在市场机制下能自发形成,但需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面向农业全产业链的服务业务

发挥引领支撑农业全产业链作用,需要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除了面向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外,还需要为农业全产业链高效运营和价值增值、产业链不同环节顺畅衔接、农业全产业链与城乡其他产业有效衔接提供支撑服务。这些服务业务集中在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品牌运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技术专化、创业创新、人力资本、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法律仲裁、要素流通、产业链金融、前沿技术转化及集成解决方案等领域,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从农业附属地位成长为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性产业的关键所在,是农村产业融合和城乡产业融合的“粘合剂”。

(四)面向农业创新驱动的服务业务

破解农业创新驱动短板,离不开以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新技术、新成果、新要素、新模式的进村入户难题。2019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壮大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加快构建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实际上明确了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通农业科技研发—转化—应用—推广中“阻梗”的思路。除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外还包括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人才支撑等。这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新领域。

(五)面向农业绿色发展的服务业务

以集中统一服务的方式,将绿色生产技术转化为农业生产性服务,可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破解绿色生产技术的推广难题。一是促进农业资源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服务业务。如节水技术、水权交易等节水服务,轮作休耕、深松深耕等耕地保护和肥力提升服务。二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节本增效的服务业务。如农业投入品的规范化管理、减量化使用及其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废弃物、副产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相应的收集、转运和利用服务,种养循环等产业链生态化集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三是促进农业生态产品供给增加、价值增值的服务业务。主要是为有机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庄、田园综合体及其他乡村生态产业链提供的技术、管理等综合配套服务。农业绿色发展相关的服务供给是整个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却是未来发展的机遇和潜力。

四、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四五”期间,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要在准确把握农业服务化转型趋势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演变态势、产业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瞄准关键性农业生产领域和全产业链,统筹重点服务小农户与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厘清认识误区、破解发展瓶颈、培育多元主体、拓展服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健全服务体系,打造成引领乡村产业振兴的战略性、示范性、引领性产业。

(一)规范统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法

要从理念和行动上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抛弃过时的、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惯性思维和认识误区。在理论政策研究及政策文件中,加快以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替代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提法,规范核心概念。随着乡村产业振兴的快速推进,面向乡村第二三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发展。可以考虑,适时以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取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提法,同时以农业服务业代表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代表的内容。这样可以简化政策文件和相关研究中的用词,不易混肴概念。

(二)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过多种举措为农业服务主体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取消经营性服务领域的市场服务主体限制。在明确基础公共服务和关键公益性服务范围的基础上,对适合市场化或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服务领域,取消对市场服务主体的类别限制。二是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营商环境。注重培育本土企业家与引进外来企业家结合,通过创业创新扶持、简化办事程序、搭建成长平台、依法依规管理、扶危助困解难等,为企业家成长营造安心、省心、舒心的环境。三是统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政策。提升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纳入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政策支持,消除因政策支持不对等导致的服务成本升高和服务需求抑制。四是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涉农跨国企业投资的重要领域。要结合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落地。

(三)有效引导多元市场主体质量提升

在推动服务主体数量迅速增加、服务领域加快拓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多元服务主体发展质量提升。一是明确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支持政策。将带动小农户作用明显、新技术新理念普及能力较强、现代农业产业链引领支撑作用较强的服务主体作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重点培育,尽快明确其标准、范围等。二是引导不同服务主体错位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发挥比较优势。如重点发挥农业服务户、家庭农场在产中作业环节作用,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户标准化生产经营及弥补产中服务缺口作用,发挥农业服务公司专业化、高端化、信息化服务作用,发挥龙头企业产业链服务带动作用。三是注重区域性、综合性服务体系或网络建设。以供销社系统、大型企业集团等构建的农业服务体系或网络为基础,进一步延伸服务链条、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网络,推广普及乡镇和村庄的综合性服务中心,为各类服务主体发展提供支持。四是加强服务主体间联合合作。鼓励各类服务主体,以技术、资金、信息、数据、资源等要素为纽带,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开展纵向和横向合作,组建服务联盟、协会、联合体等。

(四)加快推进服务业态模式机制创新

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服务机制创新,有助于促进农业服务链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融合。一是加快普及和提升服务新业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明确内涵、严格标准、规范模式的基础上,推进全程服务模式创新,灵活开展多种多样的托管服务,促进向经济作物、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领域普及。以产业链服务、综合服务为重点,引导农业产业链重点企业搭建产业链服务平台,向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商转型。二是推动传统线下服务线上化。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列为落实《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重点方向和优先领域,加快基础信息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度,推动设施装备智能化、网络化服务技术研发,推广普及线上签约、云端监督业务模式。三是创新服务联结机制。引导多元市场服务主体注重联农带农助农机制建设,综合运用服务叠加、价格惠顾、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组织创新、就业帮扶等多种手段,密切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关系,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五)及时建立农业生产性服务标准体系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农业生产性服务标准的建立和使用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有必要扩大范围。农业生产性服务覆盖面广,覆盖全面的标准体系十分庞大繁杂。要坚持先易后难、先环节后产业、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逐步建立和普及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建立反映区域特色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标准。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等牵头,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对目前存在和使用的地方标准,如生产托管、农资服务、气象服务、购销服务等规范进行经验总结,并扩大应用范围,逐步向农业生产全程和农业产业链拓展。

(六)抓紧健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体系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稳步推进反映全产业链价值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目前关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要集中在农业产中环节,尚未考虑产前产后和产业链层面的统计。要抓紧启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和制度体系的研究工作,尽快部署相关统计工作。

(七)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政策支持方式

统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效能。一是选择急需却发育不足的领域,作为优先扶持的重点,突出小农户服务需求和产前产后及产业链层面服务。二是差异化扶持不同环节和对象。在产中环节可根据作业量和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在产后的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金融保险等环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组织。三是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支持政策向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倾斜,提高其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四是衔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将资金、用地、保险、担保、人才、培训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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