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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空间正义与“租售同权”改革

2021-06-15杨小忠罗乐

江汉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城市发展

杨小忠 罗乐

摘要:20世纪70年代后,空间开始超越时间成为资本增殖的重要方式,城市不再仅仅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器皿”,还是资本逻辑的产物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变化的动因。目前,我国城市存在着严重的空间不正义,主要体现在租房居民不能获得与买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租售不同权”引发了房价过高、不同社会阶层居住隔离严重、居民幸福感下降等一系列空间剥离和空间冲突问题。“租售同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建立在城市空间建设、空间剥夺、空间隔离等多元主体联动博弈基础上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对户籍制度和租房市场同时进行改革,鼓励城市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并加强政府治理的力量,以社会正义观替代资本的逻辑。

关键词:城市发展;都市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租售同权;空间隔离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5-0041-06

马克思主义城市思想是分析社会结构、剖析当代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重要指导工具。但是,在马克思本人所处的时代,资本增殖的主要方式是以“时间消灭空间”,马克思主义的城市理论框架并没有得到系统化和显性化的实践应用。20世纪70年代后,空间开始超越时间成为资本增殖的重要方式,城市不再仅仅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器皿”,还是资本逻辑的产物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变化的动因。以卡斯泰尔斯等人为代表的都市马克思主义学派将资本主义生产理论转向空间维度,激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问题的探索,解决中国城镇化进程以及城市空间再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城市思想作指导。

一、城市空间的资本化变迁

资本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空间上限制其增殖的障碍被进一步打破,“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界限。”① 资本家开始将空间作为投资的外生环境,利用空间进行产品的同质化生产,以缓解生产相对过剩带来的危机,并从空间上协调生产以节约个别商品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资本在空间上的扩张要求将空间生产的对象扩展到城市的长期物质性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的高楼建筑、交通环境、娱乐设施、市政机构等城市环境②。“资本主义正进行着一次大规模的‘空间修复过程,表现为资本时空转移的趋势明显增强,跨国企業转移资本过度积累的方式,已经从简单地扩大生产规模,转向投资于跨国建设环境领域。”③ 相对于其他产品,空间环境有更高的和更持久的利润率,资本出于增殖的逻辑,纷纷投入空间环境的建设中,对城市空间进行占有和重构。此时,城市空间不再是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张的外生环境,它内生于资本增殖的目的和过程中。“对生产的分析显示我们已经由空间中心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本身的生产”,产生了空间的资本化④。资本增殖的主要方式也由“时间消灭空间”向“空间消灭时间”转变,城市空间也日益成为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契入点。

随着空间资本化的加深,资本主义生产系统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城市空间不是客观存在的,它是资本控制和作用的结果,城市空间的一系列物质景观,无不是资本发展以适应其增殖目的而体现出来的人文景观。城市不仅仅是资本生产过程得以完成的空间和场所,也是资本生产的产物,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主义体系的有机衔接,能够反映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其中一个结构性的矛盾便是城市空间在劳动力再生产中的作用:劳动力的再生产由工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构成,包括劳动力水平的提升、维系劳动力本身及其后代的再创造;而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生活资料越来越体现在城市中工人的居住条件、较好质量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充分的医疗卫生设施、多样的娱乐设施等空间环境。空间环境由资本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提供,是资本逻辑的产物,这与居民的实际需求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以法国住房的供给为例,工业资本需要廉价的劳动力,希望城市能够提供低价住房以降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工人也有价格低廉住房的需要,但房地产资本却因为低价商品房无利可图而不愿意投资,造成劳动力的再生产无法实现。资本还会投资利润率较高的城市空间而不是工业产品部门,通过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来巩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金融和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加剧实体产业空心化,外资也容易青睐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建设而不是工业生产部门,从而造成这些国家工业化进程落后于城市化进程的局面⑤。

在空间资本化的驱使下,资本主义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集中在工业资本生产中的资本过度积累和消费不足,阶级斗争主要发生在工厂车间的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和劳动成果的占有成为劳资冲突的焦点。在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投资于城市空间以避免有效需求不足,通过创建空间环境使资本运转更加有效,阶级斗争也超越工作场所而涉及城市空间的使用。城市空间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场所,资本通过城市空间对工人劳动进行占有,阶级斗争的重心转向对城市空间的反抗、解放和重构。首先,从工人与资本家的冲突来说,城市空间本身是资本逻辑的产物,而工人则将城市空间视为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工人向城市索取居住权、教育权、娱乐权,势必会参与到城市空间的建设中,确定空间利益的合理分配准则,构建城市环境的质量标准,使得劳动者对城市空间使用价值的关注和资本家对利润的索取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张;其次,从居民与政府的关系来看,资本对城市空间中的集体消费品供给不足,迫使政府对其供给承担无限责任,所带来的城市生活泛政治化倾向加剧了居民与政府的矛盾;再次,工人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和斗争,因为城市空间在重新建构时会使得一部分居民收益受损,一部分居民被边缘化,受损的、被边缘化的居民将奋起斗争,而为了分割劳动者之间的联盟,资本家还会有意在城市空间上实施公共福利的不公平分配,通过鼓励房产私有等措施分化有房工人和无房工人⑥。因此,城市多元群体在空间资本化中的价值冲突和价值剥离,迫使他们积极投身到城市运动和阶级斗争中。

二、空间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是城市权利

“空间正义”是都市马克思主义中最具批判性的武器。城市空间作为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的起点,权利和正义在城市空间上的分配决定了资本主义矛盾产生的根源、阶级斗争的形式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命运。资本出于增殖的目的,对不同空间加以重塑、建构和改造,改变了不同利益群体在空间上的城市权利的可获得性,空间成为政治权力和社会运动的场所。社会各阶级的权利通过空间来实现,权利上的不平等表现为空间上的不平等。马克思主义城市思想的重点便是研究空间非正义带来的价值剥削机制和政治秩序,并通过刻画财富的选择性集中、劳动的地理性分工和资本的逐利性区位更迭,探究资本空间发展不均衡及空间正义对资本主义危机的激化作用⑦。

空间正义的描述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经典论著中,马克思解释了不同社会阶层空间上的福利差异,认为“所有这些地方形成了一个纯粹的工人区,像一条平均一英里半宽的带子把商业区围绕起来。在这个带形地区外面,住着高等的和中等的资产阶级。中等的资产阶级住在离工人区不远的整齐的街道上……而高等的资产阶级就住得更远,他们住在却尔顿和阿德威克的郊外房屋或别墅里。”⑧ “由于无意识的默契, 也由于完全明确的有意识的打算, 工人区和资产阶级所占的区域是极严格地分开的。”⑨ 不过,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关注的空间非正义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的城乡二元对立,而都市马克思主义更强调城市空间的剥夺与隔离、城市空间的物化和空间消费的异化等⑩。列斐伏尔将城市权利、城市革命、空间与政治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讨论,强调城市权利的着眼点应该是城市居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损害自身权利的行为,正义的城市结构和空间关系需要各相关主体平等参与、公平决策{11}。哈维将社会正义和城市发展结合在一起,提出需要对城市社会资源以正义的方式在空间上进行合理地分配,即社会正义不仅要看分配结果的公正性,还要重视程序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涉及到政府的规划和政策、关注弱势群体、社会控制等问题{12}。

空间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是城市权利。正义的空间要有“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价值,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服务,除了需要保障居民在获取城市空间产品基本权利的公平性外,还需要保证城市空间的多样性,因为丧失了多样性,城市空间便会丧失活力{13}。这实际上也要求对城市资源在空间上进行合理分配,因为对空间权利的占有和利用不仅构成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也会产生不同阶层或不同社会群体的冲突,诱致阶层分化、空间隔离和阶级斗争{14}。因此,在对城市空间环境进行规划时,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不能忽略那些被剥夺话语权的社会主体,而应该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比如,在城市制定政策方面,有较强话语权的群体掌握了政策制定权,新闻媒体等部门会很容易推行其目标,而大众居民的需求无从表达;经济情况较好的成员话语权更强,有更多的途径表达意愿,而弱势群体的作用微乎其微。

可见,空间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城市经济学分析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一把钥匙,贯穿于城市外部规模的扩张、城市内部空间的更新改造和城市更新所推动的空间再生产的始终。这不仅体现了空间上权利分布的特点和劳动者的生存法则,也体现了各阶级和各阶层权利的来源、社会制度的运作机制及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结果。

三、中国城市空间正义的缺失及其后果

改革开放后中国城镇化进程得到了迅猛发展,1978—2019年间城镇化率从17.92%上升到60.6%,百万级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也不断涌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城市内部的功能日益齐全,各种人造环境、市政建设繁多,城市空间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建构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中国的城市发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间正义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居民是否拥有住房所有权来实施歧视性分配(即“租售不同权”),外来人口来到一个城市租房打工,可以获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文化体育、医疗服务,但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和社会服务上则将外来人口排除在外{15}。这势必造成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严重的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居住隔离和城市空间剥夺问题。

“租售不同权”形成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我国特定生产阶段生产关系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了优先发展工业,国家根据血缘关系和地理位置为居民配置不同的户口,并将一些重要的权益如就业、教育等公共福利附属在户口上,以限制农村人口迁徙、引导资源向城市集中。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自由迁徙限制的突破,居民的工作地点和出生地点出现分离,产生了公共服务在不同空间、同一空间不同主體间的分割。户籍制度的福利二元结构迫使外来人口所能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少于当地户籍的居民,而外来人口要落户,则往往以在当地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居住处所为先决条件。收入较高的外来居民选择买房以成为当地的户籍人口,而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则会租房以成为常住人口,形成租、买公共福利上的差距。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福利在分配上的弱势地位直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才予以纠正: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以及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租售不同权”也与公共服务的稀缺性有关。从历史上看,很多城市中心的良好公共服务都是在中央集权时代建立,围绕着权力中心,广场、纪念碑、便民设施等簇拥而立,而郊区的公共服务则较差,形成公共服务随离城区空间距离而递减的单中心模式{16}。从政府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看,越靠近权力中心,公共资源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远离权力中心的地区优质公共资源则较少;从自然因素来看,土地的优劣等级不同、地理位置不同,也会形成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不同。公共资源空间上的差异导致人口竞相流入资源较好的地区,进而提高当地的租房价格和买房价格,形成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在优质公共资源供给数量有限并且其消费具有弱竞争性和弱排他性时,政府倾向于用市场机制筛选出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保障这些公共资源供给的质量,将资源的获取权与住房所有权捆绑便是个可行的选择手段。

“租售不同权”还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及公共服务的融资模式有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各城市的财权上交到中央政府,但其对地方上的基础性公共服务支出并没有减少,为了弥补这部分缺口,地方政府纷纷开始以“招拍挂”的方式出售住宅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融资。由于土地的财政收入与土地的出售价格成正比,而土地的价格取决于建成后住宅的预期售价,因此,政府的理性选择便是有选择性地在不同地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并将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与房子所有权挂钩,以增加房子的交换价值,造成公共服务空间上分配的不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逻辑下,基本公共服务的“租售不同权”得到强化。我国城市的发展也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联系在一起,受到资本逻辑的影响,资本在城市的不同空间有目的性地建设厂房、公园、娱乐场地等,在不同区域实现人口、生产工具、资本、精神享受和消费需求的集中,降低了生产劳动力及其他商品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远郊时,也会提供便利条件以吸引较好的学校搬迁至当地或在当地设立分校,一些开发商甚至还会事先承办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以提高房价、增加利润。这样,基本公共服务的“租售不同权”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相关资本所有者、一些拥有房产的劳动者都会利用政策话语权的优势,确保“租售不同权”的政策得以继续严格执行下去。这样一来,“租售不同权”的后果显露无遗。

“租售不同权”的直接影响是居民买房需求的增加和租房需求的下降。买房不仅能得到房子的居住权,还能得到公共服务的获取权,而租房只具有居住的功能,这增加了拥有住房的居民的福利,吸引居民涌入买房市场,而租房居民的福利下降,其中收入相对较高的一部分人不再租房,而是节制其他方面的消费,买房以增加福利。这一方面导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发达,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高达78.99%,而通过租赁市场获取住房的只有20.4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70%的租房率{17};另一方面也导致买房价格上涨、租房价格下跌,房子租售比失衡,如2009年北京、上海等一线大城市住房的月租金与出售价格的比例达到1∶500以上,考虑到中国住房平均寿命只有30—40年,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18}。

租售比失衡导致房子作为一项金融资产的保险功能进一步丧失。居民将一部分收入用于买房、出租以获取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规避收入波动的风险、平滑不同时期的消费,增加福利。但是,如果住房的租售比失衡,出租的收入显得过低,且由于拥有一套住房还是公共服务获取权的凭证,会导致租房市场萎缩,居民买房的目的便只剩下一种:继续抬高价格卖给另一位居民。尤其是在优质公共资源较少、住房供给有限的情形下,更有利于卖方的提价,这容易产生房子用来投机和增殖而不是居住的不正常现象。住房金融化的背后是稀缺公共服务的资本化,房价的持续上升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福利,因为他们要承受更高的房价;一些原先能买得起房的中等收入居民,他们再也支付不了房价,不仅损失了房子的居住权,还丧失了公共服务的获取权;低收入居民虽然获得了房租降低的好处,却是以公共服务的损失为代价,他们的福利也下降了。更重要的是,居民为了支付高昂的房价不得不减少消费、增加储蓄,甚至通过亲朋好友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不仅造成除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以外的产业需求不足,经济脱实向虚,而且会酝酿债务危机和金融不稳定性的风险。

进一步来看,房价过高导致居民买不起房的住宅缺失问题,诱致城市对居民的异化,破坏了城市的空间居住隔离、贫富空间分层的合理性。“租售不同权”造成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居住隔离,富裕家庭逐渐占据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贫穷家庭则被排斥到较差的地区,形成城市空间的乡绅化进程。第一,城乡关系上,与许多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快于工业化进程相反,我国存在高速产业结构升级与低速城镇化并进之谜{19}。城镇化率取决于城镇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总和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但是农民在城市落户,往往需要其有能力在城市买房才能获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公共福利,而“租售不同权”导致的房价上涨提高了他们进入城市的障碍;即使是在城市租房以成为当地的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上的歧视也降低了他们的福利和进入城市的意愿。第二,从城市间的人力资本结构看,经济规律作用下,人力资本的积累和知识的外溢会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低技能工人和高技能工人之间能形成技能上的互补,促进双方收入增长和社会生产率的提升,这样高、低技能工人倾向居住在大城市,而中等技能的居民则主要聚集在小城市{20}。但是,中国大城市吸引低技能工人的能力不如吸引高技能工人明显,也不如美国大城市吸引低技能工人方面明显,可能的原因是各城市的戶籍制度对高技能工人有某些放松,却对低技能工人有严格限制{21},但追根溯源还在于“租售不同权”:低技能者在大城市买不起房,只能获得那些不附属在房子所有权上的公共服务,大城市对他们的吸引力相对有限,而在小城市买房则要容易些,且能获得包括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在内的所有公共服务。第三,从城市内部看,中国的居住隔离指数较高,表明相似收入、相似社会阶层的居民可以聚集在一起,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出现隔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22}

四、“租售同权”改革的逻辑

“租售同权”不仅关系到我国生产力新的释放和生产关系的重构,还有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体现了城市发展的目的是维护空间正义、保障每个居民的美好生活和自由发展。如果说职业代表着工作机会的平等,住房则代表着劳动力市场之外的生活机会的平等,房子产权差异会影响到居民对自身社会阶层地位的主观认知和向上流动的感知,进而影响到居民的幸福感{23}。“租售同权”将公共福利归还给租房者,提升了居民对租房的需求,使得租房价格上升、买房价格下跌,买得起房的居民数量增加。在新的市场均衡中,不管是租房还是买房,所有人的福利都得到了增长。

与陈杰和吴义东(2019)的担心所不同的是,“租售同权”后房租的提高不会迫使原来可以租到学区房的居民撤离,从而加速阶层替代、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福利{24}。这是因为“租售不同权”下的房子金融化,学区房的经济用途是用来出售而不是出租,租房市场本身规模较小;即使存在一部分租住学区房的居民,“租售同权”后他们的公共福利还会增加,房租提升只是租房需求增加的内生反应,他们的总体福利得到了增长,节约其他方面的消费以继续租住学区房便是理性的选择。这个道理同样适合城乡间、不同城市间的情形。低技能或低收入的居民愿意付出更高的房租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从小城市迁移到大城市,这不仅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了工人的生产率,还使得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都市化进程加速、不同阶层居民的隔离程度减少,这有利于城市空间壁垒的打破和城市生活丰富性、多样性、平等性的提升。除此之外,“租售同权”还会降低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带动中国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并促进相关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实体产业转移。

“租售同权”的改革建立在城市空间建设、城市空间剥夺、城市空间隔离中所涉及的多元主体的联动反应上,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包括普通居民在内的社会各个部门的合力,同时结合户籍制度与租房市场管理的改革。为了进一步改革户籍政策,2016年1月,《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规定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都可以申领居住证,以作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员一样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权利的凭证,这意味着居住证而不是户籍成为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依据。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指出“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这样就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租赁市场的改革结合在一起了。到了2017年2月,国家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正式拉开了“租售同权”改革的序幕。租房市场的改革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7月,住建部会同发改委、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的租赁市场。

必须认识到的是,空间正义要求“租售同权”的改革是消除买房工人对租房工人在公共福利上的人为优势,保障两者基本公共权利上的平等,但这并不代表租房工人和买房工人之间在房子上的福利差距完全消失。一些优质的、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俱乐部产品的性质,只能采用市场或行政力量限制其使用数量。比如,“租售同权”只能确保租房工人获得本地基本的子女义务教育,而不能代表获得租房所在地的优质教育。另一些专属于买房者的福利是经济力量作用的结果,即买房代表拥有住房的完整产权,对房子的使用具有长期的稳定性,房主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对房子进行质押,享受资产增值的权利。在男性数量严重多于女性的国家,男性拥有一套住房,就能增加在婚姻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些福利差距更有利于居民根据自身特征选择福利最优的行为,而不违背社会正义。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城市思想为我国城市发展的实践和城市理论研究提供了指导,空间正义作为城市发展的优先价值,凸显了城市化的目的、公民的权利和正义以及社会制度的稳定性。我国城市空间正義的缺乏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公共服务在不同人群分配中的不平等,一些涉及基本民生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如医疗、子女义务教育等根据居民有无住房实施歧视性分配,造成房价过高、不同社会阶层居住隔离现象严重、居民幸福感下降等一系列城市空间剥离和空间冲突的问题。实施“租售同权”改革应从三个层面做好工作:

首先,改革户籍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逐步将公共服务的获取权与户籍所在地脱钩,降低外来居民申请居住许可证的难度,加大当地政府承诺居住许可证承载公共服务的宽度,明确租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公民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不因买房或租房而有所不同。

其次,在政府治理环节,要注意到城市空间是资本积累的载体和资本逻辑的产物,空间正义的缺乏同样也是资本塑造的结果。因此,应加强政府的权力规制,适当采用国家干预的社会化控制方法来限制城市空间中资本的力量和资本在不同部门间的无序竞争,用社会正义观替代资本的逻辑,维持城市空间正义,发挥政府各治理部门对“租售同权”改革的合力。

第三,确保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开、公正、透明,防止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居民利用较强的话语权和支配权影响空间资源的分配,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城市空间发展和城市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多倾听弱势群体的意见,引导他们争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从而避免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和城市空间的乡绅化。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页。

② 张凤超:《资本逻辑与空间化秩序——新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解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7期。

③ 武延海、张能、徐斌:《空间共享——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城镇化》,商务印书馆2014 年版,第96页。

④[法]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⑤ 陆晓文、郁鸿胜:《城市发展的理念——和谐与可持续》,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2—204页。

⑥ D. Harvey, Consciousness and the Urban Experience, Oxford: Blackwell, 2005, pp.42-43.

⑦ 温权:《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都市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经典论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⑧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7、326页。

⑩ 张翠:《马克思主义与都市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观比较》,《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11} [法]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3页。

{12} [美]大卫·哈维:《社会正义,后现代主义和城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233页。

{13} 李建华、袁超:《论城市空间正义》,《中州学刊》2014年第1期。

{14} 邓智团:《空间正义、社区赋权与城市更新范式的社会形塑》,《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第8期。

{15} 钱雪亚、宋文娟:《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面向农民工开放度测量研究》,《统计研究》2020年第3期。

{16} J. K. Brueckner, J. F. Thisse, Y. Zenou, Why is Central Paris Rich and Downtown Detroit Poor? An Amenity-Based Theory,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9, 43(1), pp.91-107.

{17}{24} 陈杰、吴义东:《租购同权过程中住房权与公共服务获取权的可能冲突——为“住”租房还是为“权”租房》,《学术月刊》2019年第2期。

{18} 吕江林:《我国城市住房市场泡沫水平的度量》,《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

{19} Carlos Garriga, Aaron Hedlund, Yang Tang & Ping Wang, Rural-Urban Migration,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and Housing Markets in China, NBER Working Paper, 2017, No.23819.

{20} 陸铭:《城市、区域和国家发展——空间政治经济学的现在与未来》,《经济学(季刊)》2017年第4期。

{21} 梁文泉、陆铭:《城市人力资本的分化:探索不同技能劳动者的互补和空间集聚》,《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3期。

{22} 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3} 魏万青、高伟:《经济发展特征、住房不平等与生活机会》,《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小忠,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江苏南京,210046;罗乐,通讯作者,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83。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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