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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务员录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6-10张晓通杨琴

决策探索 2021年10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

张晓通 杨琴

【摘要】公务员录用程序是国家党政机关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途径,但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反映出招录机关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85份公务员录用诉讼的裁判文书,总结出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公示等阶段存在的主要工作问题,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提升资格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坚持依法治考及加强对公务员考录工作的监督约束两大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期帮助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提升公务员录用程序的规范化和公信力。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程序;行政诉讼;招录机关;政审考察

古人云:“治国之道,务在举贤;为政之道,首在择人。”自隋唐开创性地以科举考试选任官吏以来,通过公开考试选拔录用公务员已经成为国家机关选贤举能最为重要的渠道。尽管公务员录用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呈现出录用条件完善化、录用考试科学化、录用管理规范化等变革趋势,但招录机关在工作中仍然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85份公务员录用诉讼裁判文书归纳分析,探究了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行为瑕疵,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以期提升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的工作质量。

一、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近4年判决了85例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通过对85例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出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考试、考察和公示阶段被诉案件最为集中。公务员录用共有七个阶段,发生在考察阶段有22例,公示阶段有20例,考试阶段(包括笔试和面试)有18例,占据案例总数的71%。另外,资格审查阶段有8例,体检阶段有7例,排在上述阶段之后。第二,诉讼原因重复率较高。归纳总结案件背后的起诉原因,主要包括:政审考察不合格、被认定资格不符、要求考试信息公开、被认定考试违规违纪、对公示录取第三人不服、体检不合格等六个方面,也大致与上述被诉风险较高的阶段相吻合。

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可知,在资格审查、考试、政审和公示阶段发生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的概率较大,表明招录机关在这些阶段存在问题的几率更高。下文将通过梳理相关裁判文书来探究归纳招录机关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资格审查阶段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但实践中,因报考资格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1.专业要求设置不灵活。考试录用制度面临的问题包括考试录用资格条件过度注重文凭。在雯赜诉吉林省文联案中,吉林省文联依据《2012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涉案职位专业报考要求为中国画130406T,而雯赜2010年入学时并不存在该专业代码,但其本科所学均与中国画相关,毕业证上所载也是美术学(中国画),而招录机关仍以专业不符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凸显了过度注重文凭而不重考生实际的工作情况。

2.特殊技能要求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务员岗位较多,且大多没有统一的资格制定标准,一些职位资格条件的设置可能出现随意性和不合理性的问题。在刘家海诉广西文化厅案中,招录机关要求报考涉案职位的考生需要达到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刘家海则认为外语限制與招录职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可见招录机关若不能解释设置该特殊技能要求的原因及合理性,就会令考生难以信服。

(二)考试阶段

公务员录用程序的考试阶段是整个录用程序的核心部分,包括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阶段的案例反映出招录机关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

1.考场纪律执行不到位。在胡月诉邯郸市公务员局案中,胡月在面试候考期间将上交的手机取回,且候考管理员在候考期间关闭了屏蔽仪。在齐一鑫诉通化市人社局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齐一鑫只上交了一部手机,并携带另一部手机先后两次进入卫生间。在陈洋诉淄川区体育局案中,工作人员也未及时查出考生携带手机。以上案件事实均反映出工作人员对考场纪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招录机关和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

2.违规处理的告知程序执行不完善。一般来说,考试违规处理过程中至少应存在两次告知,一是当场告知考生存在违规行为,并应出具违规处理告知书。二是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途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告知程序执行不完善的情况。在胡月案中,邯郸市公务员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并未依照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胡月告知相关事项,剥夺了胡月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考察阶段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因此考察工作也被称为“政审”。虽然政审具有“主观性”,但不代表政审具有“随意性”。问题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1.政审结果通知程序不规范。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卢锋诉仁化县人社局、韶关市人社局案,考生卢锋对政审不合格结果没有异议,但招录机关却因通知程序不规范三次败诉。第一次败诉因招录机关未依据相关规定书面告知考生考察结果,剥夺了考生的知情权和复核权。第二次败诉因招录机关虽进行书面通知,但却未明确告知考生属何种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情形,也未列举出该考察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第三次败诉因考察结果作出主体不适格,行政行为应由韶关市人社局做出而非仁化县人社局,故此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卢锋针对不同诉因提起3次诉讼,经历了6次审理,法院均判决招录机关败诉,本案对今后招录机关通知程序工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2.政审考察社会关系范围不当。以缪政勇诉平阳县公安局案和胡奋诉舟山市公安局案为例,二名考生均报考了警察岗位,政审期间由于二者的伯叔正在服刑,招录机关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为二人均符合因近亲属正在服刑而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情形,最终对二人均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但法院否认了招录机关的决定,认为招录机关不能随意扩大社会关系的考察范围,应结合考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减少因亲属的情况对其不合理的牵连。

(四)公示阶段

为了保证招录工作的透明性,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且贯穿招录过程的始终。而以谢匡宇诉辽宁省公务员局案为例,由于招录机关反复变更公示名单,也并未及时详尽地解释和说明变更原因,导致因名单变动而被淘汰的考生怀疑存在暗箱操作,因此坚持诉讼要求信息公开。公示名单不仅是对考生结果的认可,更是对行政机关招录工作的制约与监督,其所产生的公信力要保证公众的信赖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

三、解决公务员录用程序问题的建议

为解决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优化规范公务员录用程序工作,降低招录机关被提起公务员录用诉讼的风险,下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体切实的改进建议。

(一)提升资格条件设置的合理性

1.全面考量并充分论证专业要求。应慎重提出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而且要考虑到专业目录的变更和新旧专业的衔接,在设置资格条件时重文凭更重“实质”。

2.突出说明并详细解释特殊标准。要加快完善公务员录用工作规范,尤其是技术标准规范。对于确实需要采纳特殊标准的,招录机关在发布职位招考公告和招生简章时应当重点明确地予以标注,并就采纳特殊标准的必要性作出详尽解释。

(二)坚持依法治考,加强对公务员考录工作的监督约束

1.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由于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选任,因此招录机关应当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要求工作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于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工作懈怠的工作人员,招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重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在通向法治的道路上应当拒绝事实依据不明的行政行为,为此,招录机关在向考生告知不利结果时,需要同时明确告知考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随时发布考录动态,确保考录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

3.强调保障考生的程序权利。法谚有云:“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招录机关在向考生告知不利结果时,应当向考生申明行政行为的具體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招录机关还应当确保考生充分地行使参与权和申辩权,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促进考试公平和阳光考录。

四、结语

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招录机关如何有效地解决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对公务员自身素养的提高和能力的历练,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殷切期望。因此招录机关必须尽最大努力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促进公务员录用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把好建设公务员队伍的第一道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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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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