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视频侦查领域的隐性知识应用研究
2021-05-28房国盛
房国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天网工程”“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建设的逐步推进,视频监控规模化、体系化的覆盖发展催生了旺盛的侦查使用需求。海量视频图像已经成为我国公安部门提高社会治安管理、刑事案件侦查、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必要手段[1],极大丰富了视频侦查技战法的更新运用,成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第四大侦查办案支撑手段[2]。视频侦查既能回溯案发过程、反映现场情况,又与侦查措施的使用紧密关联,符合现代侦查组织形式呈现的多样性、多变性、非典型性的特点[3]。目前,视频侦查工作已经在规范化建设的道路上驶入快车道,但由于侦查人员专业经验、审看精力投入、关联分析效率等多方原因的影响,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视频侦查的运用总体还停留在仅仅满足还原案发过程或是帮助轨迹追寻的层次,尤其欠缺利用经验类隐性知识对视频信息深层发掘的关联意识及能力水平,导致单一固化的视频侦查模式与海量视频资源产出不匹配,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一、视频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概念
隐性知识是指与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的专业经验、社会阅历、学习背景、思维素质、心理因素、特定地域知识密切相关,难以或尚未规范概括,在侦查破案中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4]。对于视频侦查案件,侦查人员除受上述因素影响外,还因案件特点、设备条件、现场状况等在办案中形成差异化认识,由此产生对信息线索不同的关联角度或者是侦查突破路径。因此对视频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可以概括为采用视频侦查技术的案件,针对因犯罪行为引起并出现在案件各要素中的客观变化,依照侦查人员经验积累和思维方式予以分析、关联和应用,难以被文字记载却足以帮助侦查取得突破的信息资源。
二、视频侦查中隐性知识的特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各种不同形式、不停运动的物质组成的,其运动存在自身的规律。信息是对所有客观事物在运动变化中所具有特征性内容的认识、反映和传递,能够帮助减少不确定性[5]。事物在运动过程中必然会反映出信息,隐性知识作为监控信息深度应用的传递纽带,侦查人员对其认识并应用是反复实践并逐步深化的过程。隐性知识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具有情境依赖、信息关联和应用灵活等三个特性。
(一)情境依赖性
视频侦查是一项能够帮助侦查人员还原案发现场、搜寻痕迹物证、追踪目标轨迹的技术手段,包含的丰富案件要素为隐性知识的应用提供基础。除去案件性质、因果关系、痕迹物证等不同因素外,侦查人员的经验常识和办案技巧同样营造了隐性知识独特的产出环境。隐性知识涵盖范围之大、影响因素之广,决定了其针对不同案件需紧密依托相关情境分别适用的特殊性,不能脱离案件而单独运用,具有情境依赖性。
(二)信息关联性
视频监控不仅包含案发时间、地点、人物、方位及过程信息,还含有视角、声光等现场属性,蕴含丰富涉案信息,是深挖案件线索的基础。隐性知识不仅与侦查人员文化背景、办案经验、逻辑思维紧密联系,还依托特定案情条件及现场勘查、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囊括并关联案件全部信息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特征全方位刻画的目的,推动案情研判,具有信息关联性。
(三)应用灵活性
视频侦查既是受法律制约的侦查手段,也是程序规范的技术方法。侦查人员以专业思维和经验知识为基础,依托案件情境和相关线索对图像信息做以灵活分析利用,在法律规范框架下不受方式方法的限制。在公安大数据丰富发展的今天,尽管隐性知识同视频侦查技战法的应用界限已不明显,但灵活利用隐性知识仍可发掘图像信息中隐含线索,为侦查技战法的应用做以补充。
三、隐性知识在视频侦查中的应用及存在的现实问题
刑事案件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刑事案件侦查路径的突破就是通过对构成要素的揭示和分析达到清晰认识刑事案件的目的[6],视频侦查中运用隐性知识同样如此。侦查人员通过全面搜集线索,围绕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探索视频图像深层信息,进而达到推进侦查活动的目的。
(一)视频侦查中隐性知识的结合应用
1.分析嫌疑人认识选择和行为动作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主要目标,其认识选择和行为动作可作为侦查人员利用隐性知识的切入点。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手段和时间等要素并非随意选择,而是经充分思考权衡的结果,能体现其逻辑认识过程并反映其生活规律、个人特征、作案规律、住处或落脚点等信息[7]。犯罪嫌疑人认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探头位置、数量、拍摄角度、天气情况等,在作案过程中形成独特的选择标记。侦查人员应围绕案件现场全面采集监控视频,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选择,完成对犯罪嫌疑人意图特征的刻画,帮助案件取得突破。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作是利用隐性知识充分发掘破案线索的另一重要切入点。个体行为是意识支配下的动作表现,受不同作案环境的影响会有不同的反馈特点,越是与心理需求相近,越符合认知习惯,其行为越容易被接受,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稳定或激发其异常表现:如特殊举动、非必要关联行为、下意识反应和无意识动作等(图 1),为侦查人员根据图像信息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提供了有益经验。
图1 个体行为影响因素
与此同时,对于视频侦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行为动作是属于特征标记还是反侦查举动,需侦查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办案经验予以分析:特征标记具有稳定性,惯常出现在系列案件中并成为串并案件的依据;而反侦查行为出于个体的避罪本能,会因现场条件不同做出不同回应,其不确定性对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并结合经验进行分析提出更高要求。
2.帮助发现案件细节和痕迹信息
侦查人员运用隐性知识可将监控记录的“事件要素”转变成“案件要素”,有益于进一步探寻线索关联。面对海量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人员进行调取分析的策略常常决定视频侦查的效率高低、线索关联的难易程度。在采集视频信息过程中,侦查人员容易片面注重监控记录犯罪过程的完整性,却忽视相互矛盾的案件情节或细节痕迹。如人们的衣着颜色在监控中易受环境光照和周边颜色的对比干扰,在画面中出现混色变色情况,对特征认定造成影响。侦查人员可根据亮色系对感光元件干扰影响弱的特点,依据衣着亮色部位的形状和位置进行特征认定,避免造成特征认定偏差。痕迹信息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6],是各种侦查措施和技术方法的作用对象。由于行为和信息伴随的必然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引起物质性客观变化,成为痕迹信息存在于现场,如被监控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的行走、通话、取款、上网、驾车、购物、住宿等细节信息。监控记录细节与立体时空定位结合后,就可为其他现场搜寻痕迹物证提供关联。如监控记录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地点长期逗留,则可检查现场是否遗留有毛发、汗渍、痰迹、衣物纤维、接触DNA 等生物痕迹;若监控记录犯罪嫌疑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现场,则应重点关注该工具在现场使用痕迹、推测能够使用该工具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职业、工作环境等相关信息。
3.通过相关涉案物品延伸侦查范围
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涉案物品特征会随之产生或消灭,侦查人员利用隐性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则有助于由点及面的收集证据,进而通过行为对象的因果关系上升到侦查范围的选定与关联。如视频监控能够记录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过程,同时也可记录到其途中携带特征物、伪装作案工具、接触现场物品、使用通讯设备、抛洒包裹物或吐痰、扔烟蒂等附加行为。以犯罪嫌疑人出入犯罪现场中遗留或带离包装物和作案工具为例,对于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伪装物、包裹物,侦查人员可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等侦查措施对涉及作案工具及包装物的生产制作、购买使用或涉及的日期、品牌类别、流通场景等信息进行分析,依托侦查人员对当地生产经营、黑市买卖和风俗习惯等情况的掌握,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以展开对涉案物品的追查,以达到追溯物品来源、推断嫌疑人职业或案件串并的结果(图2)。
图2 分析涉案物品延伸侦查范围
隐性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够通过涉案物品挖掘更多细节信息,延伸可供勘查的现场范围。犯罪嫌疑人为对抗监控拍摄,经常采取改变外貌、交通工具或作案工具外观特征等反侦查举动,如利用面具、口罩遮挡面部或通过伪造、套用车牌来改变车辆外观等。侦查人员可围绕遮挡物特征,重点查找伪装物的来源、购买、使用等情况;也可通过对稳定性较强却易忽略的特征物进行辨认,如车玻璃粘贴标志物、驾驶台装饰物、后视镜悬挂物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传统犯罪日趋向以新型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转变,侦查人员对于涉案“物”的要素认知范围也需相应扩大,如网络平台媒介、电信网络诈骗软件等均可涵盖在物的要素中。
4.时空要素扩充隐性知识应用途径
时间是用来描述物质运动或事件发生过程的参数,凡是与案情相关的时间变化或过程阶段均可成为隐性知识的切入点。现场监控在帮助侦查人员回溯案发时空条件的同时,还可搭建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时序上的联系(图 3)。如监控可记录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踩点、准备工具、联络同伙、逃跑、毁证、销赃等行为,或是案发时嫌疑车辆通过相邻两路口的监控超时情况,结合两地卡口之间的距离与常规通过时间进行计算比较而发现异常。需注意的是由于监控视频提取来源不同,各设备时间误差也不相同,侦查人员大范围调取监控录像时务必注意对时间标准的统一校对,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图3 搭建作案前后时序联系
从空间维度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深度挖掘,须考虑到案发现场情况和监控视角条件。首先对于因物品遮挡或设备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监控画面缺失的情况,侦查人员可利用现场周边玻璃镜面、建筑外墙的反射扩大观察视野。物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推动社会迈入万物智慧互联时代,视频图像的来源渠道也相应拓宽:车辆行车记录仪、路人手机、现场执法记录仪、家居智能设备甚至无人机等拍摄记录都可以从空间维度为视频侦查扩展图像来源。实践表明大量社会监控资源往往帮助发现破案线索或关键证据,从而打破僵局[8]。除现场条件能帮助扩大侦查视野外,充分考虑监控视角的延展性同样可帮助获取隐性线索信息:监控画面包含远近不同景别的多种信息相互叠加,摄像头拍摄景深越大、视角越广,原则上所包含的内容越丰富。但实际上因监控机位固定,受现场物品遮挡会掩盖部分信息(图4),侦查人员应充分考虑画面中的遮挡情况,不能完全依赖监控画面呈现的图像(图5)。
图4 监控视角受遮挡示意图
图5 监控画面呈现示意图
(二)存在的现实问题
1.挖掘视频监控信息的广度深度仍不足
随着公安科技应用水平的提升及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我国现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视频警务工作体系,但在监控设备建设投入、视频图像广泛采集与侦查人员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的利用关系尚不平衡。面对海量的视频监控,受制于时间和人力投入成本[9],侦查人员分析研判效率低下,且极易陷入过度依赖监控的定式思维:即完全依靠监控回溯案发过程或倚重对目标特征的直接比对,忽略对于视频信息背后隐含内容、因果关系、线索关联、信息碰撞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侦查人员在长时间、高强度审看视频监控过程中,注意力及思维极易僵化,有调查显示此时疲劳表现主要为视疲劳感、乏力感和困倦感[10]。全面采集视频监控并不等同于必然发现线索,仍需侦查人员灵活运用以隐性知识为代表的经验方法,将数据资源转变成案件线索。若缺少针对性、灵活性的观察思维和研判角度,则易造成对视频信息中隐含内容的挖掘缺少广度和深度,导致容易错过对案件线索的发现。
2.隐性知识传承和激励机制尚不成熟
当前公安机关对视频侦查工作的重心主要围绕在为案件提供技术手段支持,而忽略对办案中使用到隐性知识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导致其难以从个案应用转化为方法总结并进行交流积累。尽管视频侦查技术应作为每名侦查人员的必备技能,但实践中对监控视频的处理分析工作往往是由隶属图侦部门的民警甚至专职辅警进行,由此造成办案过程中经验类隐性知识垄断积累在个人的结果。结合我国当前民警职业晋升发展现状,个人侦查破案能力与工作绩效和奖励晋升相匹配,尽管办案队伍有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共同追求,但隐性知识作为极具个人标志和特点的办案技能,无疑会在工作中形成竞争优势。侦查人员是否愿意将投入精力分析、总结并成功应用的隐性知识分享交流,与队伍整体工作环境和奖励保障机制密切相关;其次视频侦查过程中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而应用隐性知识达到对思维逻辑的突破帮助却难以量化、成绩形式难以具体界定,与现行绩效奖励机制并不配套,若缺少对应的激励措施进行保障,必然影响侦查人员对隐性知识的学习交流热情。
四、隐性知识在视频侦查领域的应用发展路径
视频侦查为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提升侦查效率、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合理运用隐性知识可以激发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线索的主观能动性,最大化提升视频监控图像价值。为更好地发挥隐性知识在视频侦查中的应用,解决视频信息挖掘不足、隐性知识配套机制不成熟的问题,有必要对构建其合适的发展路径做以创新性探讨。
(一)利用隐性知识丰富视频侦查研判角度
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革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提出更高要求,视频侦查研判角度也应不断推陈出新。视频图像的实时结构化处理既是视频智能应用的技术基础,同时也是视频侦查的发展趋势。2020 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冲击,后疫情时代人们戴口罩成为出行常态,同样对视频侦查工作提出挑战,侦查人员应充分总结人脸在佩戴口罩条件下可能的特征认定方法,多维度挖掘监控信息,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的实时结构化提取和智能化识别能力,及时反馈研判结果,提升对刑事犯罪打击和社会整体防控效果。
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下公安科技进步的时代潮流,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思维体现在依托海量信息资源寻找相关关系,确定研判切入点,用信息资源而非传统大量警力进行破案。此时视频侦查中的隐性知识细致体现在围绕侦查目标在海量数据筛查中确定合适的关联与研判角度,帮助侦查人员多角度分析案件。隐性知识依托公安大数据的使用将对案情研判起到数据支撑和对比量化的效果,使得隐性知识的感性分析同大数据的理性应用互为补充,解决监控视频资源供大于需的现实难题;同时将思维研判与数据模型相结合,提高视频侦查效率,提升实战应用效果。
(二)建立视频侦查隐性知识交流推广机制
隐性知识相较于易于学习和复制的结构化技术相比难以清晰表述,且以个体经验为基础的隐性知识很难规模化地推广应用[11]。与此同时隐性知识的掌握极具个体要求,需要以发散思维为基础配合丰富的经验积累,其传递上非结构性特点和受制于个体差异的影响导致传统师徒制的知识传授模式并不能与隐性知识的传递相匹配。因此针对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有必要建立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推广机制。
首先,搭建视频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技战法积累平台。个人经验依托平台推广能够激发最大工作效能,侦查人员通过破案分析会和总结会可将利用隐性知识的经验做法做以交流,促使办案民警更新办案思维和方法;其次,简化隐性知识的交流及共享方式。隐性知识涵盖丰富、内容广泛的灵活性同样制约了其被整理、积累和传递的效率,需要围绕贴近办案实际的隐性知识交流模式,畅通并简化隐性知识推广渠道;第三,建立激励机制。隐性知识非结构化的交流属性既是特点同时也成为量化考核的瓶颈,破案成果的认定与投入时间精力、提供思路灵感等并非量化对应,从绩效角度来说限制了侦查人员对隐性知识的研究热情,需要与之对应的激励措施作为奖励回报。
五、结 语
当前公安机关应将做好视频侦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程进行,在新发展形势下探索新的发展点。在个体层面,侦查人员在学习业务理论知识的同时,应重视实践中经验方法的总结,积极探究隐性知识在视频侦查中的创新作用;在制度层面,通过构建隐性知识积累、交流和激励的全流程、多层次的推广机制,最大程度拓展其深挖线索协助破案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隐性知识在视频侦查办案中的实践价值。